王梨华组合比对破坏外观设计创造性宣告专利无效

合集下载

【王梨华】专利权利要求存在明显撰写错误还能否得到授权与保护

【王梨华】专利权利要求存在明显撰写错误还能否得到授权与保护

专利权利要求存在明显撰写错误还能否得到授权与保护作者:王梨华专利代理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由于语言表达的选择局限性以及撰写水平的差别,难免存在“错误”,比如,权利要求出现错别字,技术特征出现标号错误,技术特征用语前后不完全一致,而这种“错误”在专利授权审查阶段未被审查员发现而“顺利”授权,由于授权之后一般只能删除、合并权利要求(或技术方案),一般不能对权利要求的文字进行修改,这样的“错误”始终烙印在专利文件上,那么在之后的主张侵权或被人提出专利无效后,是否会因为这样的“错误”导致专利得不到保护或者专利被无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观点,首先权利要求撰写错误可以分为明显错误和非明显错误,明显错误是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阅读整个专利文件结合现有技术,能够一眼认出这个错误,并且能够唯一给出确定的答案,那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该专利后自然不会将错就错,即不会按照权利要求的“假错误”来理解技术方案,而会根据唯一正确的意思来理解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审查员如果机械地对待“错误”而直接将专利无效掉,容易造成专利申请人在撰写专利文件时“步步惊心”,如果一旦出错就会受到专利法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以及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这条规定的惩罚,但专利法该条款本意绝非要惩罚专利申请人。

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不会错误地理解权利要求,而是自然会在纠正该明显错误的基础上得出正确的理解,因此这些带有明显错误专利公布后也不影响专利的权威性与稳定性,公众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需要具备一定的宽容心,那么审查员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代表也应该不会错误理解,而只能得到唯一答案,那么法院在处理权利要求存在的明显错误,而在确定权利要求是否清楚,进一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也应当是秉承同样思路,即遵循审查员宽容对待明显错误一样,在发现明显错误之后,应对这些错误“视而不见”,按正确的技术方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保护。

王梨华 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是否适用抵触申请不侵权抗辩--未预售在建地产是否构成销售或许诺销售侵权

王梨华 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是否适用抵触申请不侵权抗辩--未预售在建地产是否构成销售或许诺销售侵权

王梨华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是否适用抵触申请不侵权抗辩--未预售在建地产是否构成销售或许诺销售侵权[王梨华]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是否适用抵触申请不侵权抗辩--未预售在建地产是否构成销售或许诺销售侵权【原创案例分析】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是否适用抵触申请不侵权抗辩——未预售在建地产是否构成销售或许诺销售侵权作者:王梨华专利代理人导读:外观设计抵触申请能否作为不侵权抗辩理由?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规定外观设计存在抵触申请,但并未将抵触申请纳入不侵权抗辩理由,抵触申请会破坏专利有效性,本文对外观设计抵触申请进行不侵权抗辩厘清思路,同时梳理未预售在建地产是否构成销售或许诺销售侵权。

(2021)浙绍知初字第41、43号专利权人于2021年7月24日就涉案专利“家用排烟排气道”(专利号:ZL[1**********]4.7)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2021年12月25日授权,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

涉案产品安装于建筑物中,便于排烟排气,建筑物交付时该产品实际置于墙体内部作为建筑物的一部分。

原告诉至绍兴中院,被告一某置业公司,被告二某建设公司。

二被告代理人(笔者)检索到同一专利权人已于2021年4月18日就实质相同专利“家用排烟排气道”(专利号:ZL[1**********]4.X )(下称“对比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2021年7月31日授权。

由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在对比专利申请日至授权日之间;且对比专利文件中的图片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比,烟道整体均呈长方体形状,上端均有方形出烟口,上下面均有倒角设计,其不同处在于,对比专利上下面更接近于正方形,涉案专利上下面更接近于长方形,但不同之处属于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异,不影响两者整体设计的实质相同,因此对比专利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详见下图。

法院在本案中有几个亮点法院明确认定抵触申请不侵权抗辩成立,理由是抵触申请能够导致在后申请不能获得专利授权,法院类推现有设计抗辩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王梨华】打赢专利侵权官司的六个基本问题

【王梨华】打赢专利侵权官司的六个基本问题

打赢专利侵权官司的六个基本问题作者:王梨华律师摘要:专利侵权案件技术性强、规则性强、专业化程度高、标准化程度高、复杂性高、不确定因素多,如何基本预测专利侵权案件输赢......专利侵权案件技术性强、规则性强、专业化程度高、标准化程度高,案件当事人对专利案件的熟悉程度低、客户对专利案件结果的预判能力弱,就相应地对专业的专利律师的意见依赖程度高,而同时专利案件的复杂性高、不确定因素多,专利案件的结果有时候过山车式的一波多折。

专利案件不像刑事案件或邻里纠纷,每个人都能评头论足。

然而即便是这样,专利侵权案件还是有规律可循,如何在代理专利侵权纠纷中能快速地确定案件的常规方向,如何基本预测专利侵权案件输赢,是否有判断的标准动作,笔者认为需要大致把握如下六大基本问题。

一、如何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专利律师接触到专利案件最先要了解诉请的专利内容,第一时间读懂专利技术或看清外观产品图片,脱离专利内容文本谈专利案件都是空谈,可以说专利证书内容是专利律师需要最熟悉的证据(没有之一),一个好的专利律师会读懂专利证书内容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专利证书的价值就是权利宣言,也类似于剧本,法院是导演,律师是演员,接下来的每一个场景都围绕专利证书内容展开。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内容保护与其文字相同的内容,也包括与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保护范围,外观保护范围为与图片或照片相同的产品或相似产品。

专利保护范围若经历过无效宣告,则以无效宣告确定的保护范围为准,现阶段大部分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决定作出后专利复审委网站可以免费查询到无效决定内容,方便地知悉保护范围。

在无效宣告中对专利保护范围做过解释或限定的,则该解释和限定进一步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

同时还要考虑功能性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为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方式确定的保护范围。

【王梨华】外观设计组装侵权行为区分制造型组装行为与使用型组装行为

【王梨华】外观设计组装侵权行为区分制造型组装行为与使用型组装行为

外观设计组装侵权行为区分制造型组装行为与使用型组装行为作者:王梨华专利代理人摘要:外观设计侵权中经常会遇到组装者将零部件组装成产品的组装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属于制造行为还是使用行为。

我们认为有必要进行区分成两种,一种是制造型组装行为,一种为使用型组装行为。

如何区分制造型组装行为与使用型组装行为,本文将做简要探讨。

外观设计侵权中经常会遇到组装者将零部件组装成产品的组装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属于制造行为还是使用行为。

我们认为有必要进行区分成两种,一种是制造型组装行为,一种为使用型组装行为。

如何区分制造型组装行为与使用型组装行为,本文将做简要探讨。

第一种:制造型组装行为制造型组装行为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将来源于不同主体的零部件,或一部分来源其他主体一部分自己制造的零部件进行组装形成外观设计产品的行为。

如将A厂家的灯具外壳和B厂家的内部电路板进行组装成灯具产品的行为,将其他厂家的被套和自己制造的被芯组装成被子的行为,该类行为需要组装者付出智力选择,我们认为属于制造型组装行为,需要由组装者承担制造侵权责任,通过组装者组装后进行销售的,还同时需要承担销售侵权责任。

第二种:使用型组装行为使用型组装行为指因包装或运输等需要,经销商或消费者将来源于同一个主体的零部件进行重新组装形成外观设计产品的行为。

若是消费者这种组装行为,由于消费组装后并非生产经营为目的,消费者进行购买或购买后的组装均不构成专利侵权。

而经销商的此种组装行为,由于仅仅是将来源于同一个主体的零部件进行重新组合,且通常组合方式比较唯一,经销商的此种组装行为不属于制造型组装行为,为使用新型组装行为,组装后进行销售的,经销商需要承担销售侵权责任,不承担制造侵权责任。

如经销商将自行车零部件按装配图纸组装成自行车的行为,不视为制造行为。

如何区分制造型组装行为与使用型组装行为区分制造型组装行为与使用型组装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准在于所有零部件是否来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组装者自己),若来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则通常为制造型组装行为,若仅来源于一个主体,则通常为使用型组装行为。

【王梨华】专利法官喜欢讲技术讲道理不讲法条的律师

【王梨华】专利法官喜欢讲技术讲道理不讲法条的律师

专利侵权纠纷法官庭审思路及原告无法回避的常见问题作者:王梨华专利代理人摘要: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如何与专利法官保持相同的庭审思路,以及如何充分认识原告在庭审中面临的无法回避的问题,本文将简要探讨……专利案件技术性强、规则性强,且专利侵权判定的适用规则相对明确,灵活性比商标侵权规则差,类似刑事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判断方法,所以专利法官对侵权判定本身规则的理解与把握相对比较准确,但专利法官对技术本身的理解具有天然的不足或弱势,且短时间难以逾越,通常说工科生学点法律比较简单,但很少见过学法律改行做技术的,专利法官之前审理简单技术的专利纠纷时代慢慢过去,现在和未来审理的专利诉讼涉及的技术越来越前沿,越来越难,越来越多学科交叉,同时侵权规则千篇一律,但技术千变万化,且不断发展与更新,涉及到多个技术领域,如果法官对技术理解有误,或受单方律师的强烈“误导”,有时候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专利案件开庭前,通常负责任的法官对专利技术的相关领域做一些了解,至少要做一些入门级的功课,不然有可能出现法官与律师之间没有技术方面的共同语言,造成技术信息不对称,当然也出现有些法官功课做得很深,技术领悟能力比专利律师强。

所以专利案件开庭的重头戏就是专利侵权比对,就是比较被控产品的技术与原告专利技术是否相同或等同,有时候也同会比较被控产品与现有技术是否相同或等同的现有技术抗辩,法官这个环节不敢怠慢与马虎,由于对技术理解不准确,即使法律规则清晰有时候难免会出现侵权判断上的误差。

由于专利法官内部学习交流培训丰富,垂直获得司法政策难度小,审理大量案件积累了侵权判定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但目前还很少针对法官进行理工科课程的培训。

同时由于没有两个完全相同技术的专利,所以技术方面的积累远远没有法律积累来得那么全面与便捷,也很难跟上技术更新的脚步,这个时候特别需要专利律师能替法官完成其不擅长但又不得不完成的任务,需要专利律师深入浅出地讲解专利技术,解读权利要求,让法官能迅速地进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角色,同时现阶段与未来在要求专利律师在解读专利技术的基础上,对侵权技术比对上进行说理与分析,更看重分析与说理过程,以专利技术为基础、以权利要求为核心,以是否相同为要点,从技术特征出发,到技术方案为终点,有针对性的重点进行自然科学的推理与说理过程,若法官采纳律师意见,在法官写好的判决书要阐明裁判分析,注重说理过程,要让双方都相对信服。

王梨华 专利侵权判定法律意见书实务范本【咖啡杯为例】

王梨华 专利侵权判定法律意见书实务范本【咖啡杯为例】

导读针对客户经常委托专利律师出具专利侵权判定法律意见书,一份《专利侵权判定法律意见书》主要包括委托及资料简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判断的原则、权利要求书的构成和类型、侵权判断比对、侵权判定结论结论、涉嫌侵权后的法律建议等内容,以下列范本供参考。

重要提示:内含技术秘密,请妥善保管ATTENTION:TECHNICAL SECRET INSIDE ,KEEPING CAREFULLY便携咖啡杯产品是否侵犯专利的法律意见书浙江XXX律师事务所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法律意见书编号:目录第一章概述 (2)1.委托及资料简介 (2)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3.专利侵权判断的原则 (4)4.侵犯权利要求与侵犯专利的关系 (5)5.侵犯专利的具体行为 (5)第二章 AAA公司“便携咖啡杯”产品与201520220114.7号专利 (6)1.201520220114.7号专利基本著录项目 (6)2.权利要求书的构成和类型 (6)3.侵权判断比对 (6)4.结论 (11)第三章侵权判定结论 (12)1.侵权判定结论结论 (12)2.作出结论的免责规定 (12)第四章涉嫌侵权后的法律建议 (13)附件1 便携咖啡杯实物照片资料 (14)附件2 200810095786.4号专利授权文本 (16)第一章概述1.委托及资料简介浙江XXX律师事务所受浙江AAA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委托,就其产品“便携咖啡杯”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否侵犯下列专利作出判断,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专利号:201520220114.7该法律意见书仅基于委托人提供的“便携咖啡杯”实物作出。

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1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及起算时间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10年,自专利申请日(不是优先权日)起算。

2.2 申请日与优先权日的关系申请日为专利申请文件提交给知识产权局的时间,而优先权日为专利在本国申请文件提交之前在他国或本国申请的与该专利有联系的在先申请的时间。

【王梨华】专利侵权案件法官庭审思路及原告无法回避的常见问题

【王梨华】专利侵权案件法官庭审思路及原告无法回避的常见问题

专利侵权案件法官庭审思路及原告无法回避的常见问题【作者】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摘要】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合议庭一般具有固有模式和思维,代理人尽量保持与法官的同一频道,以便顺利展开和合拍,避免不必要的程序冲突。

同时作为原告代理人需要向法庭明确的常见问题……因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合议庭一般具有其固有模式和思维,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代理人尽量保持与法官的同一频道,以便顺利展开和合拍,避免不必要的程序冲突。

同时作为原告代理人需要向法庭明确的常见问题。

第一部分专利侵权纠纷庭审思路一、专利权是否有效主要审查专利权本身是否属于有效状态以及原告是否有权起诉。

法庭通常形式上审查专利证书内容,对专利权的效力问题,原告一般不会犯错误,同时如涉及专利权效力有变化,一般由被告提出反驳证据。

主要集中在审查专利权人与原告是否完全一致,若办理过转让手续,则审查转让前后的主体,若办理过专利权人变更,审查变更后的主体是否为专利权人或专利实施许可许可人。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由于专利证书只能表明授权时的专利权法律状态,即使失效专利,年费收据有时候照样可以缴纳取得,但专利登记薄副本是反映即时状态的专利权效力,因此其证明效力最高。

同时庭审时还可以上网检索专利法律状态,即使未提交专利证书原件或登记薄副本,法庭也可以很方便查询到。

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以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一般要求在起诉状中明确以哪条权利要求进行主张,起诉状中未列明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以明确,可以主张一条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主张多条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只主张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一并主张,或只主张从属权利要求,由原告进行选择。

外观设计以专利图片记载内容为准,同样道理,若涉及相似外观等情况,也需要原告明确主张保护范围的客体内容。

对于涉及专利无效程序的,原告可以主动提交无效宣告决定书,被告也可以提交以便证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特别是涉及禁止反悔内容。

【王梨华】律师代理专利无效宣告易犯的10种律师病

【王梨华】律师代理专利无效宣告易犯的10种律师病
前言
ﻫ今天听到一个小范围统计,浙江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占总民商事案件的比例大约是2-3%(Ps:不一定完全准确如果提高2个百分点,意味着案件量翻一倍),且90%以上的案件最后实际的判赔调金额都是10万元以下(Ps:其实大部分知识产权法官也是想判高一点的,不然再不提高的话,连法官的威信、地位、尊严都无法显著提高了,但理想总是很丰满,现实却都意外骨感,这就是中国现实的国情),与低赔偿额相匹配的是大量的“知识产权民工式律师”在默默地坚守(Ps:城市大量的房地产建筑不是包工头的功劳,而是成千上万个产业工人一砖一瓦叠上来的(Ps:可惜现在只有砖没有瓦了)),就像大额度买进了一只不争气股票,陪它慢慢变老,等着春天来的那一天(Ps:春天总会来的,希望还是要有的,小小的目标万一实现了呢),随着知识产权风口的开启,专利数量和质量齐头并进。一方面,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将增加,有效专利商标申请量存量基数在,加上每年400多万件增量申请,每一件专利商标都可能成为随时引爆的诉讼炸弹,专利商标局这两大国有工厂源源不断地生产这些武器;另一方面,科技创新技术含量在逐步提高,商标品牌含金量大力推进,知识产权的颜值逐步攀升,诉讼案件的内在价值将逐步提升驱动损害赔偿额的提高,这才是知识产权专业性和价值性的本质属性(Ps:这也是我没一直没转领域的原因之一,总是“自欺欺人”地把未来想的那么美好)。
好了,大饼画好了,就等哪一天从天上砸下来(Ps:话说如果砸下来,也是砸给有准备的人才能接的住啊)。言归正传,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常常孪生姐妹式地伴随着专利无效宣告,有些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未委托专利代理人,而是由律师参加,由于专利无效宣告虽然是一个准司法的行政程序,毕竟属性还属于行政程序,把民事诉讼权利义务规则那一套完全搬家到这里,以律师的思维来思考每一个环节有可能水土不服,那么今天就聊一聊律师代理专利无效宣告案子可能犯的10种律师病(Ps:要特别说明,在专利审查规则没有改变之前,我们只谈现状,不谈是否合理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原创案例分析】
组合比对破坏外观设计创造性宣告专利无效
作者:王梨华? 专利代理人
摘要:新专利法第23条第2款关于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那么,如何认定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区别特征?
【案情与裁判】
无效:专利复审委第24821号无效宣告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人(我方代理)于2014年5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防撞角(新型)”(简称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外观设计申请日为2011年11月3日授权,专利号为ZL,系单独形状的外观设计。

本所依据“涉案专利整体呈‘∟’形,其截面呈U形、端口向内倾斜”的技术特征,检索到多篇现有设计,现列举典型的几个现有设计,见下图。

对比设计1与涉案专利的U形截面卡槽外表面仅存在细微差别,对比设计2存在包角设计的启示,一般消费者可以将对比设计1包边的U形截面卡槽和包角特征进行组合并仅作细微变化得出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因此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设计1和2的组合不具备明显区别。

【证据认定】
对比设计1、2与涉案专利产品均用于家具棱角防撞保护,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对比设计1与涉案专利相同之处在于:与家具卡接的一侧为截面呈U形卡槽,卡槽开端端口均内收,在使用时U形卡槽能将家具边角包裹。

两者不同点在于:对比设计1是包边设计,整体呈长条型,涉案专利是包角设计,整体呈‘∟’形。

对比设计2为包角设计,整体形状同样为‘∟’形。

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2所示产品种类相同,对比设计1是包桌子的边,对比设计2是包角设计,按照一般消费者对常用设计手法的常识性了解,包边或包角只是根据需要被包的位置不同进行制造上的适应变化,在对比设计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设计2给出的包角的设计启示,将对比设计1的U形截面特征与对比设计2的直角包角设计特征相结合从而得到涉案专利的包角设计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2所示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心得】
1. 对于防撞角这种简单的外观设计,检索到的现有设计大多数都是韩国专利,没有检索到相关的美国专利以及欧盟专利。

可见,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过程中,亚洲人的申请的倾向是相似的。

2. 对于涉案专利这种设计要点在于截面特征和整体特征的外观设计,将一个现有技术的截面特征与另一个现有技术的整体设计特征相结合,可以用来评价涉案专利是否显而易见。

反而是这样一个简单的外观设计,更让我们深刻理解到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3.对于国外专利文献证据认定,不需要经过公证认证手续;
4.对于外文文献不需要严格要求翻译机构翻译,若一方对另一方翻译有异议的才需要提供正确翻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