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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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外观设计小议(四)局部外观设计无效问题小议

局部外观设计小议(四)局部外观设计无效问题小议

局部外观设计小议(四)局部外观设计无效问题小议虽然中国已具较完备的外观设计无效制度,但由于“局部外观设计”直到今年才被引入新专利法的保护之中,因此与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世界主要知识产权国家或地区相比,中国的局部外观设计无效制度尚需明确与完善。

鉴于中国有关局部外观设计无效事宜的司法解释、实施细则或审查指南尚未出炉,本文谨以其他国家或地区局部外观设计无效制度与中国现有外观设计无效制度出发,浅议局部外观设计无效可能面临的几个问题。

一、局部外观设计的实质授权条件外观设计的无效宣告理由,包括不符合实质授权条件、重复授权、不符合保护客体、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图片或者照片不清楚等,本文主要介绍外观设计的实质授权条件。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为便于理解,以下称为“新颖性”条件)。

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以下称为“创造性”条件)。

对于美国、欧盟、日本与韩国来讲,它们局部外观设计的实质授权条件,与整体外观设计的实质授权条件是一致的,并没有对局部外观设计的实质授权条件做单独规定。

因此中国对局部外观设计的实质授权条件,也无需做出单独规定。

下表是对五个国家或地区(局部)外观设计实质授权条件的汇总。

表1:各国家或地区(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实质授权条件汇总中国[1] 美国[2] 欧盟[3] 日本[4] 韩国[5]新颖性不属于现有设计;不存在抵触申请新颖性(new)新颖性(new)不属于现有设计;不存在抵触申请[6]不属于现有设计;不存在抵触申请创造性相对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的组合具有明显独创性(original)[7]独特性(individual)非容易地创造非容易地创造区别[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3条[2]《美国专利法》第171条[3]《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第4条[4]《日本外观设计法》第3条[5]《韩国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法》第5条[6]根据《日本外观设计法》第3条之二,若在后外观设计注册与在先外观设计注册的申请人为同一人,则不受抵触申请的限制[7]《美国专利审查指南》第1504.03部分也称之为“非显而易见性(Nonobviousness)”目前来看,五个国家或地区对外观设计实质授权条件的表达虽有所不同,但内涵大体一致,可以归纳为新颖性与创造性。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理由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理由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理由)被判定与该现有设计实质相同。

至此路虎和江铃的汽车专利无效之争暂告一个段落。

我国现有的专利审查制度中,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是不经过实质审查的,对于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公众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对不适当的专利授权予以纠正,维护其他发明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本文在此梳理一下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全部无效理由:1、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的定义。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其实也是对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规定,按照《专利审理指南》的规定,具体而言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要求是:(1)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2)必须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3)适于工业应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

例如,一种景观喷泉,虽然喷泉喷水的状态也呈现出一定的形状和色彩,但是这种形状和色彩不是固定的,并不是一种外观设计产品而只是一种景观,因此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

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不能重复生产的农产品都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如用天然石料打磨而成的手工艺品、在苹果上遮盖部分字形或图形通过太阳光照射使苹果上生成相应的字或图,每一个天然石打磨的手工艺品、每一个苹果都不可能完全相同,都是不能够进行工业批量生产的,因此不属于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的客体。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违反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例如,带有人民币图案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首先观念和行为准则。

例如,带有淫秽、暴力、恐怖灵异内容的图片或照片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外观设计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作为无效理由的典型案例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作为无效理由的典型案例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作为无效理由的典型案例段君峰很多人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及实体法律不甚了解,从今天起,本人将陆续上传早年做过的一些无效案件,供大家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一、案由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9月1日授权公告、申请日为2001年12月21日、名称为“一种泡瓷组合物及其应用”的第01144622.6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胡鑫,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泡瓷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泡瓷组合物采用如下原料成分及重量百分比:萍乡南坑瓷土 55-65%黑泥 10-15%珍珠岩粉6-8%增泡物质 11—18%耐火砂 5-10%钠长石2-9%;经过配料—球磨—吸铁—晒干—磨粉—成型—干燥—烧结工艺流程,制成产品,其中烧成止火温度为142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瓷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用的黑泥是界牌黑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瓷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增泡物质包括米糠、稻草、蔗渣、树叶、谷皮、可燃杂物。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瓷组合物,其特征在于:上述配料经球磨至细度为250-350目过筛,半成品入窑时的水分含量低于5%。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瓷组合物的应用,用作焦化、环保、煤气、化工生产设备中填料塔装置内的填料。

”2005年2月4日,萍乡市新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请求人)针对该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并提交了如下附件:附件1:第01144622.6号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复印件, 授权公告日2004年9月1日,共5页;附件2:第01144622.6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公开日2002年5月22日,共8页。

请求人的意见概括如下:1、本专利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⑴本专利泡瓷组合物的制造工艺存在四处公开不充分之处:①榨泥步骤如何能形成熟料,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实现;②晒干步骤中水分已小于5%,而后续的干燥步骤还要达到同样的标准,申请文件对此未给出合理的说明;③水分小于5%时,100吨的压力根本无法压制成形,压制步骤如何完成没有给出清楚完整说明;④在水分小于5%的条件下压制,含水量的底线是多少?⑵本专利技术方案中的术语“止火温度”是不确定用语,本专利说明书在阐述本专利的优点时使用的术语是“耐火度”,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是“止火温度”还是“耐火度”。

济南专利律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提出或补充理由和证据的规定

济南专利律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提出或补充理由和证据的规定

济南专利律师--专利⽆效宣告程序中提出或补充理由和证据的规定新修订的审查指南对⽆效宣告程序中当事⼈提出或补充理由和证据作出具体规定。

⼀、对于请求⼈,按照提出⽆效宣告请求时、提出⽆效宣告请求之⽇起⼀个⽉内和⼀个⽉后的时间段,分别规定允许提出或补充的理由和证据。

(⼀)请求⼈提出⽆效宣告请求时提出理由或证据及提请求之⽇起⼀个⽉内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的规定请求⼈在提出⽆效宣告请求时及提出请求之⽇起⼀个⽉内可以提出或补充任何法定的⽆效理由及各种证据,但必须在该⼀个⽉期限内对⽆效理由具体说明,提交证据的应当结合证据具体说明。

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作出上述规定,是因为实践中常有请求⼈在提出⽆效宣告请求时或在提出请求之⽇起⼀个⽉内只笼统提出或增加⽆效理由,不具体说明,提交或补充证据的也不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效理由,在⼝头审理中才详细说明,给专利权⼈造成突然袭击。

(⼆)请求⼈在提出请求之⽇起⼀个⽉后增加理由和补充证据的规定规定⼀般情况下不允许请求⼈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同时,针对客观现实的特殊情形,分别规定允许请求⼈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的例外情形及相应期限、形式或证据种类等要求。

1.⼀般情况下不允许请求⼈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这样规定,是因为请求⼈请求宣告⼀项专利权⽆效时应该指出该专利所存在的缺陷及⽆效理由,需要证据的应该提交证据,且请求⼈此时可以知晓这些缺陷及⽆效理由,⼀般也可以获得有关证据。

若提请求时所提出理由或证据不全⾯或不具体,在⼀个⽉内也应该能够补充所欲提出的所有理由和证据。

这样规定,可以避免请求⼈随意提出⽆效宣告请求或拖延提出⽆效理由及证据,滥⽤和拖延⽆效宣告程序,也可以避免请求⼈随时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给专利权⼈造成突然袭击。

2.例外情形下可以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1)在提出请求之⽇起⼀个⽉后允许增加理由的例外情形第⼀种例外情形,前提条件是专利权⼈以合并⽅式修改权利要求;期限要求是必须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形式要求是必须对所增加的⽆效理由具体说明。

外观专利无效申请书范本

外观专利无效申请书范本

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我单位(个人)在深入研究相关技术领域的基础上,认为已授权的外观专利(专利号:XXXXXXXXXX)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特此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1.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该专利设计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已知的类似设计已存在于相关领域,未能提供任何具有实质性区别的技术效果。

2. 该专利设计与我单位(个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专利申请日前,我单位(个人)已经拥有相同或类似外观设计的产品,并在相关领域内进行了广泛的销售和使用。

该专利的授权侵犯了我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

3. 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存在虚假情况,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证据材料1. 我单位(个人)在先取得的相关权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合同、使用证明、市场份额证明等。

2. 相关领域已知的类似设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图片、设计图纸、专利文件等。

3. 专利权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专利无效的相关证据。

三、请求事项1. 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号:XXXXXXXXXX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2. 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确认我单位(个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并保障我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

3. 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专利市场秩序。

四、陈述意见在此,我单位(个人)郑重陈述,本次无效宣告请求是基于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严格遵守,旨在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专利市场秩序,保护我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将积极配合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

同时,我们期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作出公正、公平的审查决定。

特此请求。

单位(个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单位(个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附件:相关证据材料日期:________________。

专利无效 意见书

专利无效 意见书

专利无效意见书
尊敬的专利审查员,
我是XXX公司的法律顾问,特此给予以下专利申请的无效意见。

申请号:XXXXX
申请日:XXXXX
发明名称:XXXXX
根据我们的调查和分析,我们认为该专利申请无效的理由如下:
1. 公开日早于申请日:根据我们的调查,我们发现该发明已经在公开日期之前公开,这意味着相关技术已在公众领域中揭示,因此该发明不再符合新颖性的要求。

2. 缺乏技术进步:根据我们的了解,该技术的实施与已有的技术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没有带来新的技术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3. 指明方法未具体清晰:该发明权利要求书对于涉及的方法的描述并不清晰,导致无法明确确定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实现该发明的具体方法。

4. 缺乏创造性:相关技术在该领域已经非常成熟,该发明并没
有展示出与现有技术的显著区别,并未达到专利法对创造性的要求。

5. 具有商业化的违法行为:我们认为该专利涉嫌违反反托拉斯法和相关反竞争法律法规,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

该申请人通过该专利所获得的权利将会极大地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存在无效性的可能性。

我们希望您能够认真审核这些问题,并做出正确的决定。

我们将等候您的答复,谢谢您的关注。

敬祝好运。

XXX公司法律顾问
日期:XXXXX。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哪些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哪些

You must do what others don't want to do today, so that tomorrow you can have things that others can'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哪些导读:1、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2、向外国申请专利,未经保密审查。

3、不符合专利法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的固定。

4、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相冲突或者不符合新设计的要求。

5、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6)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

等等。

一、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哪些(1)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2)向外国申请专利,未经保密审查;(3)不符合专利法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的固定;(4)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相冲突或者不符合新设计的要求;(5)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6)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7)提交的外观设计照片不清楚;(8)修改超出范围、依法不授予专利权的法定情形;(9)重复授权、不符合专利权的定义等。

二、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体有哪些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但是,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1) 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2)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

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侵犯在先权利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

(3) 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专利无效宣告起诉书请求

专利无效宣告起诉书请求

专利无效宣告起诉书请求请求人:[请求人姓名/名称]地址:[详细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姓名/名称]地址:[被请求人地址]专利号:[具体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名称]一、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一)新颖性缺失。

1. 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有[具体现有技术名称/公开文献等]公开了与本专利技术方案实质相同的技术内容。

例如,[详细阐述现有技术中的技术特征与本专利相应特征的相同之处],这使得本专利相对于该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

2. [如有其他相关现有技术或公开情况,继续按照上述方式阐述](二)创造性不足。

1. 即使假设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对比于现有技术的组合,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

[指出相关的现有技术组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这些现有技术时,能够轻易地想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例如,[详细分析现有技术如何能够引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出本专利方案]。

2. 本专利的技术改进之处在所属技术领域属于常规的技术手段,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具体说明本专利的改进手段为何是常规的,以及未产生特殊效果](三)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1. 本专利说明书中对于[关键技术内容/技术特征]的描述含糊不清,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实现该专利技术方案。

例如,[指出说明书中不明确的部分以及按照说明书无法实现的原因]。

2. 在涉及到[某些特定技术环节]时,说明书缺乏必要的实验数据或者操作步骤的详细说明,导致技术方案无法被清楚地理解和实施。

二、证据说明。

(一)证据清单。

1. 证据1:[证据名称1],公开日期为[具体日期],来源为[例如公开出版物、网络公开信息等],该证据用于证明本专利新颖性缺失。

2. 证据2:[证据名称2],公开日期为[具体日期],来源为[具体来源],该证据与证据1结合可用于证明本专利创造性不足。

3. 证据3:[证据名称3],此证据用于说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其[具体说明证据与说明书问题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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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理由前段时间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下称路虎)和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江铃)之间的专利权纷争引发了广泛关注。

诉争双方均请求宣告对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双方的专利权均被宣告全部无效——江铃是因为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330528226.5)所示设计相对于路虎现有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明显区别;路虎则是因为在其申请日之前在2010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举行的广州国际车展上已经公开展览了路虎揽胜Evoque极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号ZL201130436459.3)被判定与该现有设计实质相同。

至此路虎和江铃的汽车专利无效之争暂告一个段落。

我国现有的专利审查制度中,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是不经过实质审查的,对于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公众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对不适当的专利授权予以纠正,维护其他发明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本文在此梳理一下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全部无效理由:1、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的定义。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其实也是对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规定,按照《专利审理指南》的规定,具体而言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要求是:(1)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2)必须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3)适于工业应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

例如,一种景观喷泉,虽然喷泉喷水的状态也呈现出一定的形状和色彩,但是这种形状和色彩不是固定的,并不是一种外观设计产品而只是一种景观,因此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

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不能重复生产的农产品都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如用天然石料打磨而成的手工艺品、在苹果上遮盖部分字形或图形通过太阳光照射使苹果上生成相应的字或图,每一个天然石打磨的手工艺品、每一个苹果都不可能完全相同,都是不能够进行工业批量生产的,因此不属于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的客体。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违反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例如,带有人民币图案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首先观念和行为准则。

例如,带有淫秽、暴力、恐怖灵异内容的图片或照片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外观设计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例如,以天安门或者领袖的肖像、中国国旗、国徽等为内容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将导致对同样的外观设计重复授予专利权,或者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人不是对同样的外观设计最先提出申请的人。

该无效理由体现了专利法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和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9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而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要求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为了防止权利之间存在冲突,在对外观设计进行“同样的发明创造”判断时,遵循以下几个方法:(1)需要以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为判断依据;(2)将本专利与对比专利所有设计要素进行整体对比;(3)本专利为多项外观设计的,应每项分别与对比专利进行对比。

4、该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或者与现有设计没有明显区别,或者存在抵触申请。

该外观设计存在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情况。

专利法要求发明创造需要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新颖性意味着“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既不存在抵触申请)。

”而创造性意味着“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所谓“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所谓“不属于现有设计”,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即与现有设计既不相同,也不实质相同。

外观设计相同,一方面是指产品种类相同,也既用途完全相同,在判断的时候以用途为准,可以参考产品名称、简要说明、分类号、产品销售的货架分类位置等。

另一方面,是指与涉案专利对应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相同,包括未导致外观设计变化的以下三种情形:(1)同比例放大或缩小的尺寸变化;(2)材料的选择替换;(3)仅其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或者技术性能的不同。

而外观设计实质相同是指,一方面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另一方面经整体观察,两者的区别仅属于以下五种情形,(1)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异;(2)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除外);(3)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转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4)仅作重复连续排列或连续的数量作增减变化;(5)镜像对称;以及单一色彩设计仅作色彩改变。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实质相同时,所使用的判断方式采用单独对比、直接观察的原则,并仅以产品外观作为判断对象,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该判断方式在具体案件的判断中大体包括两个步骤,第一,确定相比对的两个设计或者说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第二,依据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在整体观察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来判断相同点和不同点在整体视觉效果中的影响权重。

所谓“具有明显区别”,审查指南中给出三个反例,既不属于明显区别的三种情形,第一是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单一对比;第二是转用;第三是组合。

在判断是否属于“具有明显区别”的时候,判断的主体是一般消费者而非专业设计人员。

以“一般消费者”为判断主体,乃是法规拟制的判断主体,如同判断发明创造性时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判断主体,作为“一般消费者”的判断主体应当具备普通消费者“平均”的认知能力,对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且不会关注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虽然“一般消费者”是一个抽象的人,但在具体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时,必然要针对具体的外观设计产品,考虑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同类和相近类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群体,从而对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出具体界定,从而对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相近似作出具体的判断。

在本文开头提到的路虎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案件中,由于在2010年12月21日至27日举行的广州国际车展上,路虎揽胜极光的设计进行了公开展览。

但路虎在广州国际车展之后11个月(专利法关于宽限期的相关规定是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不丧失新颖性),也就是2011年11月24日才针对揽胜极光外观设计提交专利申请,因此,其专利权因为不具备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

所谓“不得侵犯在先的合法权利”,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那么合法权利包括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指出,专利法第23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那么何谓在先取得?所谓在先取得,是指该权利的产生之日早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

依据该无效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应当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且依据该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仅限于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在(2014)知行字第4号一案中,白象公司主张的在先权利是基于商标在先申请享有的商标申请权。

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商标申请日早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的情况下,外观设计专利权不会与商标申请权构成权利冲突,商标申请权不能作为2000年《专利法》第23条中规定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

但是,基于商标申请权本身的性质、作用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只要商标申请日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且在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时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并仍然有效,在先申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可以对抗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用于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与之相冲突。

由此可得出一个结论,即商标申请权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也构成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属于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一项外观设计如果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平面印刷品;(2)该外观设计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3)该外观设计主要起标识作用,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得专利权与商标权区别开来,分别规制不同的保护客体。

主要起标识作用是指所述外观设计对于所使用的产品来说主要用途在于使公众识别所涉及的产品、服务的来源等。

判断的难点在于何为“主要”起标识作用,即“主要”和“非主要”如何进行判断。

一般认为在“非主要”的情况下,更多的是突出该平面印刷品的图案和色彩给人的视觉冲击力,以及较强的装饰性和美感。

但是,这种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应当结合不同的个案做出的具体判断。

像类似墙纸、花布、地毯等产品不属于该无效理由所述的范围。

6、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没有能够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产品表达不完整、不准确是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而产品表达不完整、不准确是指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存在缺陷或者不能完整、准确地表示其产品,导致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明显不能通过工业生产得以实施,明显不适于工业应用。

例如,一件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日仅提交了一张主视图,未提交其他六面视图,也未提交立体图,既没有清楚完整地表达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7、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修改超范围是指修改后的外观设计与原始申请文件中表示的相应的外观设计相比,属于不相同的设计。

如果修改后的内容在原图片或者照片中已有表示,或者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认为所述修改符合规定。

8、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基于分案申请授予的,而该分案申请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分案申请是指申请人在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基础上,对于例如由于单一性而不能在原申请文件中予以保护的外观设计,主动或者按照审查员的要求另行提出的一件新的专利申请。

因为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因此分案申请的修改应当依据原申请的申请日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不得超出原申请表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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