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规划 附件1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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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地学会关于落实《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土地学会关于落实《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土地学会关于落实《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土地学会关于落实《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土地规划资质单位:中国土地学会印发了《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土地学发办字【201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具体管理办法见本通知附件1]。

根据该《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要求,土地规划乙级(准乙级)机构从业满4年(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从业年限放宽至5年),需要继续从业的,需向省土地学会提出申请,经重新认定后加入推荐名录。

为了规范土地规划机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的对象:2008年至2009年已取得土地规划乙级(准乙级)资质的机构。

二、提交材料及具体要求:(一)申请乙级(准乙级)资质的机构,按《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标准准备材料。

(二)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参照《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标准准备。

(三)《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申请表》、申报证明材料与工作业绩各两份,分开装订。

(四)以下材料需带原件:(1)企业营业执照;(2)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明;(3)从业规划业务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明。

(五)从业规划业务人员名单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填写要求见附件2)。

(六)工作业绩(规划成果、项目委托书、合同、专家论证意见、部门验收意见、获奖证书和有关学术成果等)需整理自取得土地规划资质起至今,要求分类统计。

同时提交电子目录。

三、时间安排:河南省土地学会自2013年10月14日起开始受理各相关单位的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14日。

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提高土地规划编制水平,根据《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选推荐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学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东省境内注册,从事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达到《评选推荐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标准的,均可申请土地规划机构资质。

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土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整治工程规划以及其他土地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论证、咨询等。

第三条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广东省土地学会负责对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乙级、丙级资质条件的制定,乙级、丙级机构的推荐认定及管理等工作,定期公布《广东省土地规划乙级、丙级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广东乙丙级级名录》),丙协助中国土地学会对省内甲级土地规划机构的认定和推荐工作。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对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编制单位应从《全国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全国甲级名录》)中选择。

土地规划乙级机构可承担广东省内除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的市、县、镇(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咨询等业务。

土地规划丙级机构可从事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的县、镇(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咨询等业务。

广东省内各地在开展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时,应从《全国甲级名录》和广东省乙丙级名录》中选取。

第六条广东省土地规划乙级机构名录评选推荐标准:(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企业须从事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两年以上,并曾完成(承担)县(区、市)级以上的土地规划业务项目。

(三)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不少于2人。

2015-2019土地规划甲级资质

2015-2019土地规划甲级资质

中国土地学会文件
土地学发规字〔2015〕27号
关于公布《土地规划
甲级机构推荐名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土地学会《关于组织开展第一批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机构年检申报工作的通知》(土地学发规字〔2015〕13号)文件要求和《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我会组织专家对第一批土地规划甲级机构资质进行认定。

经专家评审,并报领导审定,全国共有216家机构通过资质评审认定,纳入《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

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次证书有效期限为2015年12月-2019年11月。

请各有关机构将旧证书(正、副本)寄回中国土地学会,以便更
换新证书。

联系人:姚春芳
联系电话:(010)66562610
传真电话:(010)66562563
通讯地址:100035 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9号
中国土地学会网址:
附件: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
2015年12月2日
附件
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
中国土地学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7年5月8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办法随着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对于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农村土地利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我国制定了《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办法》。

该办法涵盖了农村土地规划的各个方面,旨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农民权益以及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总则1. 发展农村土地规划的重要性和目标农村土地规划是为了有效保障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住房用地的合理配置,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生活品质的提升。

2. 规划范围和适用对象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农村领域从事土地规划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政府机构、农民合作社、农村土地利用项目的建设单位等。

二、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1. 编制依据和程序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应立足于国家和地方规划法规的要求,以及相应的省、市、县规划体系。

编制程序包括确定编制主体、组织编制工作、征求意见、报批等环节。

2. 农村土地功能区划根据农村发展的需要和土地资源的特点,将农村土地划分为农业生产区、农村居民区和农村环境保护区,以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三、农村土地供应和利用管理1. 农用地及其保护农用地应按照规划确定用途和范围,禁止越权占用和非法转用。

对于保护农用地的问题,应采取生态补偿机制和土地转用审批制度,确保农村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2. 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应通过土地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进行设置和管理,从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3. 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用地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和农民住房用地的规划,应坚持分类管理和有序发展原则,促进农村住房建设的合理规划和安全建设。

四、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1. 农村土地规划的监督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土地规划的执法和督查能力,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2. 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对于违反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办法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罚,包括恢复原状、罚款、责令停工停产等措施。

上海市土地学会关于公布《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第十一批)》的通知

上海市土地学会关于公布《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第十一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土地学会《关于组织开展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
工作的通知》(土地学发[2012]11号)精神,经专家评选,网上公示,市土地学会审核,本市5家土地规划乙级机构(其中3家原为丙级资质),进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第十一批)》。

现予以公布。

《上海市土地规划机构等级证书》每年年检后生效。

附件: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第十一批)
上海市土地学会2017年2月日
上海市土地学会
关于公布《土地规划机构推荐
名录(第十一批)》的通知
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
(第十一批)
序号12345
单位名称
上海日景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禾木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上海财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上海市测绘院上海市地质勘查技术研究院
法人代表张嘉庆陈河江孙鸣红魏子新詹龙喜
推荐等级乙级乙级乙级乙级乙级。

云南省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1云南省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规划机构管理,规范土地规划编制、咨询等行为,提高土地规划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文件,结合我省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从事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土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整治工程规划、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规划以及其他土地专项规划编制、设计、评估、论证、咨询等业务(以下简称土地规划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土地规划机构),均需向云南省土地学会申请参加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进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推荐名录”),并取得相应的土地规划资格证书。

第三条推荐名录分为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乙级机构推荐名录和丙级机构推荐名录。

云南省土地学会负责组织土地规划乙级和丙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工作。

第四条土地规划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以下简称年检)。

自颁发土地规划资格证书之日起,规划机构需每两年到云南省土地学会申请年检。

第五条需要开展土地规划业务的单位应从推荐名录中选择土地规划机构。

第六条云南省内经登记备案并进入推荐名录的土地规划机构,应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土地规划机构开展土地规划业务,以及提交的工作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标准规范。

第二章申请推荐第八条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标准:(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二)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10%,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管理、城市与区域规划、地理,下同)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包括农学、工程、环境、生态、法律、经济、管理、信息、遥感等,下同)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六)达到规划机构申报认定时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具备与土地规划编制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七)拥有土地规划编制、评估、咨询等土地规划业务的良好工作业绩;(八)开展过乡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或土地专项规划编制,并通过审查;(九)云南省土地学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土地规划技术管理制度

土地规划技术管理制度

土地规划技术管理制度土地规划技术管理制度是指对土地利用管理的一种规范和指导性文件,主要用于管理和维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土地规划技术管理制度包括土地规划的原则和目标、土地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土地规划的监管和评估等内容。

以下是土地规划技术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共计1200字以上。

第一部分:土地规划的原则和目标1.1原则(1)综合性原则:土地规划应充分考虑土地的经济、生态、社会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规划调整土地利用方式。

(2)可持续发展原则:土地规划应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防止土地过度开发和浪费。

(3)适度开发原则:土地规划应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为前提,适度开发土地,避免过度开发和滥用土地。

(4)公平公正原则:土地规划应公平合理,考虑到区域差异和土地利用需求的平衡,避免土地资源过度集中或不均衡分配。

1.2目标(1)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2)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3)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4)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

(5)提升城市品质和人居环境,改善城市居民生活质量。

第二部分:土地规划的编制和实施2.1编制程序(1)组织编制:土地规划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涉及农业、城市、环境等多个领域的规划部门参与。

(2)调查研究:对土地资源进行全面调查和研究,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需求和土地利用潜力等方面的数据分析。

(3)方案论证:对土地规划方案进行论证和评估,包括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的影响评估和可行性研究。

(4)公众参与:组织公众和相关利益方参与土地规划的讨论和决策过程,听取不同意见和建议。

2.2实施措施(1)土地利用许可:对土地利用开发项目进行审批和许可,确保土地利用活动符合规划和法律法规要求。

(2)土地利用监管:对土地利用活动进行监管和执法,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用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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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土地学发规字[2006]27号
附件1:
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规划机构管理,规范土地规划编制、咨询等行为,提高土地规划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土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整治工程规划以及其他土地专项规划编制、设计、论证、咨询等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土地规划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进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

需要编制土地规划或咨询相关业务的单位可优先从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中选择。

第三条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推荐名录)分为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和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

中国土地学会根据土地规划机构申报情况和以往工作业绩,通过专家评选推荐,形成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

省级土地学会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工作。

第四条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80万元以上;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管理、城市与区域规划、地理,下同),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
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包括农学、工程、环境、生态、法律、经济、管理、信息等,下同),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五条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六条申请参加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的机构,应填写《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申请表》。

第七条评选推荐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30个工作日内不能决定的,经评选推荐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机构。

第八条列入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的机构满3年,并符合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标准及有关规定时,可申请加入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
录。

第九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向原评选推荐单位提出申请,原评选推荐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重新申请加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

第十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向原评选推荐单位办理申报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推荐名录有效期为1年,期满1个月前,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应当向原评选推荐单位提出申请,重新认定加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

第十二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在所在地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如从事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单独申请加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

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已列入推荐名录机构的名义承揽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

第十三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禁止转包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任务。

第十四条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以及所提交的工作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评选推荐;已列入推荐名录的予以除名并公布:
(一)在申请评选推荐中弄虚作假的;
(二)转包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的;
(三)完成的业务成果质量低劣,被投诉并经证实的。

第十六条评选推荐单位工作人员在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土地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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