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破产犯罪立法比较研究——以新、旧日本《破产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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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自然人破产能力的确立

论我国自然人破产能力的确立

力 问题 ,也成 为时 代之 要求 。

债权 人 的 公平 受偿 。破产 是 为 债务 人清 理债 务 和全
体 债权 人 公平 受偿 而 专 门设 计 的解决 方 案 ,破 产 制
在 我 国确 立 自然 人 破 产 能 力 的必 要性 度 的本 质就 是 要对 债务 人财 产 的概括 地 、一般 地 强
大趋势 。相对于法 人 ,商 自然人 因其商事 主体资格 问题 ,即 自然人恶意逃债 。当然 ,我 们推进破产法 立 与 民事 主体 人格 合 二 为一 ,刑 事责 任 的处 罚 意 味着 法 的科 学性 不 能 以完 全牺 牲 债权 人 利益 为 代价 来 单 对 基 本 人身 权 利 的剥 夺 和 限制 ,对 其 具有 强 大威 慑
在 国外破产 立法 中,英 国、美 国、 日本 、德 国等 同 时 ,在 破 产 法 中规 定 ,对 于 那 些 事 先 未 进 行 个 人 财
发 达 国 家 均 采 用 一 般 破 产 主 义 的 立 法 模 式 , 原 来 采 产 申 报 ,使 得 个 人 财 产 无 法 区 别 于 夫 妻 、 家 庭 财 产 用 商 人 破 产 主 义 的 法 国 、 意 大 利 、 1 l 等 国 家 也 的 ,不得 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 产宣告 并免责 。这样 ,破 % ̄ 时 J
纯 地 重 视 、保 护 债 务 人 利 益 。 出于 平 衡 债 权 人 和 债 务 作 用 。 因此 ,加 强 商 自然 人 破 产 犯 罪 的 法 律 规 定 ,完
人 的利 益考 虑 ,我 们 主 张在 坚持 免 责原 则 的 同时 规 善 刑 事责 任 范 围 ,对于 防止 商 自然 人滥 用 破 产具 有 定一 定 的限制条 件 ,以防止 恶意 的破 产 。 极 其 重要 的 意 义 。构建 我 国完整 的 破产 犯 罪 制度 有 为 了制 约 自然 人利 用破 产 制度 恶 意 逃债 ,从 制 赖 于 立 法 完 善 ,在 完 善 破 产 犯 罪 制 度 的 时 候 应 细 化

日本公司法典的最新发展及其立法启示

日本公司法典的最新发展及其立法启示

青海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曰本公司法典的最新发展及其立法启示王作全摘要:一直作为《日本商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日本公司法制度,在近1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经过 无数次的修改完善,嬗变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公司法制度的集大成者。

发展至2005年,日本以实现公司法制的现代化为目标,将公司法制度从《商法典》中独立出来,与其他公司法规整合,颁布了内容极其丰 富的独立《公司法典》。

在经历近10年的实践后,又于2014年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母子公司关系制度、募 集股份发行制度以及企业重组制度等方面对该法典进行重大修改,使公司法制度内容煥然一新。

及时掌 握《日本公司法典〉对最新变化意义重大,尤其是通过此次修法所彰显出的先进立法经验,具有重要启示作 用。

关键词:日本公司法最新修订立法启示中图分类号:D931.339.9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2338(2018)04-0143-08作者简介:王作全,男,法学博士,青海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弓I言日本近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法制度,发端于1890年的所谓“旧商法”(其第一编第6章对公司 制度做出了基本规定),而正式起步于1899年的所谓“新商法'即日本现行商法(其第二编专为“公 司”编)。

[1]由于新旧商法典的编撰都与德国法学家密切相关,故从正式起步开始的日本公司法制 度,以及直至二战结束前的修改完善,基本上是在大陆法系的框架内、在深受德国法系影响的情 况下进行的。

二战后,由于特殊的国际背景,特别是美国对日本的影响,日本公司法制度的修改 完善开始大量吸收和引进美国的公司法制度,在有机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公司法制度的特殊 模式下,取得了长足发展。

应该说,二战后的日本公司法制度体系逐步发展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 法系公司法制度的集大成者,在人类社会公司法制建设的进程中独具特色,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日本泡沫经济的破灭,日本经济发展进人长期停滞不前的历史时期。

论日本历史上的三次法律移植历史论文论文

论日本历史上的三次法律移植历史论文论文

[内容提要] 本文旨在分析日本历史上的三次大规模的法律移植,揭示其原因、过程、方式,探究法律移植给日本社会带来的巨大变迁。

法律移植作为近年以来法学研究的重大热点问题,文中将阐释本人对其的思考与见解。

在我国当今的司法改革中,许多法学领域的进步和完善都必须涉及到法律移植。

如何更好地利用法律移植来完善中国的法律制度——这是当今司法改革中值得法学家们深思的问题,也是本文的时代意义之所在。

[关键字] 法律移植日本法律移植(legal transplant)是西方比较法学中经常使用的一个词,其含义一般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相当于中国国内所讲的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借鉴或吸收等。

但有时,移植的含义似乎又比借鉴等词有稍多的意义。

但也没有太大的差别[1]。

在西方比较法学作品中所使用的与“移植”相当的词还有“借鉴”(drawingon, borrowing)、“吸收”(assimilation)、“模仿”(imitation)和“转移”(transfer)、“传播”(spread)、“引进”(introducing)等,但较普遍的还是“移植”。

因为移植一词最能生动、深刻、全面地揭示出某种法律被运用于另一法律体系并与之有机相融的现象。

法律移植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从移植的内容来看,可分为全部移植与部分移植。

前者是指将他国法律原封不动地全部输入本国;后者是指有选择地吸收他国法律中的某些因素。

从移植的内容是一国的法律还是多国的法律来看,移植可分为一元移植与多元移植。

一元移植是指移植者在移植时仅考虑和仅移植一国的法律;多元移植是指移植者在考察和比较多国的法律后,分别从这些国家的法律中吸取有用的因素。

多元移植又可称为综合移植。

从移植发生在法制运行的哪一个环节来看,法律移植可分为立法环节的移植与司法环节的移植。

前者是指立法者在立法时移植他国的立法经验、制定法、习惯法与判例法。

日本破产犯罪立法研究

日本破产犯罪立法研究

非商人的破产 , 则另制定 了家资分散法 , 以破产
自身 为普 遍 性 责难 对 象 , 通 过使 破 产 者 承担 各 种 亏损 , 即公 法及 私法 上 的剥夺 资格 等 , 间接地
① 日本 2 0 0 4 年《 破产法》 的相关条文 , 参见李飞主编《 当代 外国破产 法》 , 北京 : 中国法制 出版社 , 2 0 0 6年 , 第7 1 3~ 8 4 6页。
罪和 2 0 0 4年《 破产法》 第2 6 6 条 向特定 的债权
人 提供 担保 等 罪 类 似 。1 8 8 0年 《 刑法典》 所 规 定 的各 种罪 的法定 刑 的上 限分 别 为 : 第 3 8 8条
完备 的立法体系。虽然 日本破产犯罪立法借鉴 德 国较 多 , 但 仍 有 自己一 些 独 特 之处 。我 国刑
日本破 产 犯 罪 立 法研 究
行 江 , 瞿 晔

要: 日本近 现代破 产犯罪的早期规定可 以追溯到十 九世 纪八十年代 。近代立 法最重要 的成 果
是在借鉴德 国立 法的基础上制 定 1 9 2 2年 《 破产法》 罚则 , 破 产犯 罪第一次 完整 、 系统 地被规 定在破 产法
中。1 9 2 2年《 破 产法》 实施 了八 十 多年 , 直到 2 0 0 4年 日本 才通过 新 《 破 产 法》 即现 行《 破 产法》 。现 行
条 的条文 中。第 1 0 5 2条与 1 9 2 2 年《 破产法》 中 第3 7 6条准 债务 人 的破产 犯 罪及第 3 7 8条 第 三 者的破产诈 骗罪 大致 相 当。而 1 8 9 0年 《 商 法 典》 中的破产诈骗罪和过怠破产罪的法定刑的 上限 , 则 另 外根 据 1 8 9 0年 法律 1 0 1号分 别 规定 为: 前者 8年( 下限 6 年) 、 后者 4年。此外 , 第 1 0 5 3条 的 内容 为 债 权 人 集 会 时决 议 中 的行 贿

论我国破产犯罪罪名体系的构建

论我国破产犯罪罪名体系的构建

实行破产法 罔家的普 遍都 对破产 犯罪 行为人 科 以必要 的刑 罚, 但对 于破产 犯罪 的罪名设 置 , 世界 各 国或地 区 的规 定不 尽相 同 。主要存在两种立法体例 。第一 种 法体 例 , 规定具体 的罪 不
正案六 中明确规定 了虚假破 产罪一 个罪名 。对其他 的破产犯 罪行
我国刑法 中“ 刑法定 ” 罪 的基本原 则要 求我们 在对 破产 犯罪
为罪名均未有规定 , 这在 立法上造 成很 大的空 白。实践 中存 在的
利用企业破产进行破产犯罪的现象屡见不鲜 , 其表现形式多样 , 但
名, 用列举 的方式来规定 破产犯罪 行为 的种类 。此 种立法体 例 主
要是英美法 系国家采用 。18 9 6年 的英 国破 产法 在破 产法 的各章 中用列举 的方法 , 列举 了多达 8 种 的破产犯罪行为 。主要分为三 1 大类 : 个人 欺诈破产犯罪 、 公司高级官 员破产犯罪和其他几种破产 犯罪 ;9 4年 的《 国法典 》 1 19 美 第 8篇“ 罪和刑事 程序 ” 犯 的第 9章 中, 从第 l l条至第 15条共规定 了 5个条文 , 用列举 的方式规 5 5 也 定破产犯罪 。主要包括两类 : 债权人 、 人 、 产托 管人 、 院官 保管 破 法 员等 人的犯罪和破产债务 人欺 诈犯罪两 种。第 一种立 法体例 , 立 法 明确 规定 了破产犯 罪的具体罪名 , 大陆法系 国家和地 区采用此 立法体例 。17 9 6年《 国刑法 典》 2 德 第 4章 第 2 3条 规 定 了破产 8 罪、 破坏簿记义务罪 、 庇护债权人罪 、 护债务人 罪 ; 庇 又如 2 0 05年
常务委员会第 2 2次会议 于通 过 的《 中华人 民共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和 国刑法修 正 案

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与规范构造

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与规范构造

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与规范构造作者:巴于茜来源:《江汉论坛》2024年第02期摘要: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是现代国家个人破产立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破产失权制度是现代破产法中为数不多的破产惩戒主义余音,发挥着调节债权债务双方利益冲突及警戒、威慑债务人的政策性作用。

破产复权制度的正当性依据为人权至上的理念,是为保障破产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而存在的权利救济机制。

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应当在参考国外立法和考虑本土传统文化观念及现实国情的基础上,选择裁判形成主义的破产失权模式和混合主义的破产复权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与破产免责制度相适应和衔接的具体规则。

关键词:破产失权;破产复权;人权保障;破产惩戒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0YJC820001)中图分类号:D922.29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4)02-0120-07一、引言有学者云:“人类文明的进化史,也是一部对债务人的宽恕史。

”(1)纵观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演变历程,其立法理念经历了从债权人本位到兼顾债权人权益救济与债务人经济“重生”再到社会本位的更迭,(2)并作为以破产免责为现代个人破产制度逐渐精细和完备的关键。

与免责制度中途加入并后来居上不同,破产失权复权理念内嵌在破产制度的时日已然久远,失权制度更是充斥着早期破产法对无力偿债者身体与尊严的双重折损。

现代个人破产制度体系中,失权复权制度相互配合,在预防破产欺诈、纠偏破产歧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破产失权是指债务人因为破产宣告而被施加的权利限制或资格限缩,而破产复权则要求终结债务人的失权状态并使其权利或资格回归圆满。

失权制度虽然已经偏离了现代破产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但因其惩戒效应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刺激债务人产生破产免责和破产复权的合理期待而被确立为一项立法政策;复权制度既以债务人失权为前提,又是失权制度的终点,其目的在于维护破产失权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微妙平衡,以此满足现代破产法治对人权至上理念的回应和需求。

企业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毕设论文

企业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毕设论文

中国某某某某学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企业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姓名:00000000班级、学号:00000000000系(部) :经济管理系专业:会计指导教师:00000000000开题时间:2009-6-4完成时间:2009-10-302009 年10 月30 日目录课题企业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一、课题(论文)提纲二、内容摘要三、参考文献企业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00000000000000中文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过程中,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许多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技术设备落后、产品销路不畅等原因导致企业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导致破产。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在具体操作和实施当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企业破产时财产和债务所涵盖的内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及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建议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破产、资产、负债、权益、制度1.概述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中,生产目的在于交换,延期付款或交货信用便是商品交换的主要形式,这在法律上便形成了“债”。

而保障债的实现,维持商品交换秩序,是任何市场经济国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履行债务时,通过民事诉讼和执行制度可以保障债的履行,使被阻断的经济关系得以正常。

但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仅靠上述法律不足以公平解决债务问题。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使全部债权获得清偿,债务清偿矛盾就会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扩展到债权人之间。

这时,如仍允许债务人对债权人个别清-偿或允许个别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债权,必然出现有的债权人全额获偿,有的债权人分文不获,甚至为欺诈提供空间。

在没有破产法规范的情况下,这种不公平现象产生的连锁后果必然是,由于债权人正当利益不能得到保护,迫使那些不甘受损的债权人不得不以自力救济的方式维护利益。

而在债权人维护权益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合法手段可以采用,便难免出现任意扣押债务人财产,抢还债,甚至非法拘禁债务人以逼债的违法行为。

日本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及其借镜

日本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及其借镜

目录引言一、日本个人破产清算制度的沿革二、日本个人破产清算制度的特色三、日本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造四、日本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五、结语引言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有论者呼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之后在现行破产法的起草过程中,就是否应当纳入个人破产制度,各方产生过激烈的争论,结果就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引入暂被搁置,2006年我国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环境以及司法战线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个人破产立法再度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

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同样,又分为破产清算程序与重整程序。

在个人重整程序中,对个人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免除或延期是包含于重整计划的债权调整方案和债权受偿方案之中的,而重整计划原则上是建立在以债权人为首的各利害关系人组表决通过的基础上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个人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的“欠债不还”乃征得了债权人的同意。

与此相对,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只要提出免责申请并满足免责条件,无论债权人是否同意,都可以达到免除清偿责任的效果。

这对老百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固有观念产生了强烈的冲击。

可见,个人破产清算制度以及与其配套的免责制度,才是个人破产制度广受关注的缘由。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如何具体设计,不仅关乎个人破产制度在立法上的确立能否为各界所接受,而且将左右此后个人的消费习惯、市场的交易环境及国家的经济走势,可以说其影响涉及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的方方面面。

有鉴于此,下文将在考察日本的个人破产清算制度和免责制度的基础上,分析和总结可供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借鉴之处。

一、日本个人破产清算制度的沿革日本近代意义上的破产法律制度起源于1890年公布的旧《日本商法典》“破产编”。

这部法典是以当时的《法国商法典》为蓝本,带有鲜明的法国法色彩,例如,在破产能力上采取商人破产主义,将破产原因限定为支付停止,在破产财团的范围上采取膨胀主义,禁止破产债务人的免责,采取惩戒主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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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 号 :1673—9884(2016)O1—0035—07
破产 犯罪 有 着 源远 流 长 的历史 。古 罗 马 时代 至 中 产犯罪予 以明确 的罪名与定性 ,《刑法修正案 (六 )》第
世纪时期的欧洲坚持破产有罪 .一旦破产人被宣告破 162条之二规定 了虚假破产罪 ,其对于破产欺诈 、虚
无 罪 ”原 则 ,但 仍 对 严 重 危 及 破 产 程 序 中债 权 人 或 其 成熟 ,制 定 了规 范 的破 产 制 度 ,相 继建 立 起 完 善 的 破
他人利益的恶意行为 ,如破产欺诈 、恶意转移 、隐匿财 产犯罪体系。各国的立法实践的普遍趋势是强化破产
产等行为 ,因其行为打破 了破产免责 的诚实基础而规 犯罪 的刑事立法 ,因为大 1月
福 建 教 育 学 院学 报
J0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
N 0.1 Jan.2016
中 日破 产犯 罪 立 法 比较 研 究
— — 以新 、旧 日本 《破 产 法 》为 视 角
何 伟 波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法 学 院 ,上 海 200433)
详 细 的破 产 犯 罪 的罪 名 及 刑 罚 ,具 体 的 罪 名包 括 欺 诈 规 范得 更 加 细致 和 完 善 ,相 应 的罪 名 也 有所 增 加 ,鉴
摘 要 :我 国刑 法 典 虽然 历 经八 次 修 正 ,但 对 破 产 犯 罪 的规 定 屈 指 可数 ,这 直 接影 响 到 司法 实践 中对 侵
害 债权 人 财产 权行 为 的打 击 ,危害 了社 会经 济秩 序 。 1922年 日本 《破 产法》 首次详 细 的规 定 了破产 犯 罪罚 则 ,
t880年 (即 明治 13年 ),Et本 制定 的 《刑 法 典 》规
公 司、企业 的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破坏市场经济秩 定的财产藏匿脱漏等罪和藏匿毁弃帐簿 、负债私偿等
序 ,有 着 严 重 的社 会 危 害 性 。2006年我 国通 过 了《中 罪 ,是其破产犯罪立法之源头。而 1890年 (即明治 23
上 ,结 合 我 国破 产 犯 罪 立法 暴 露 出的 问题 ,提 出借 鉴 日本破 产犯 罪 立 法来 完 善 我 国破 产犯 罪 体 系 , 为我 国破
产 犯 罪 立法 的 发展 探 寻益 处 。
关键 词 :破产犯 罪 ;立 法 ;刑 法完 善 ; 日本
中图分 类号 :DF07
文献标 识码 :A
华 人 民共 和 国企 业 破 产法 》,其 出 台使得 打击 破 产犯 年 )的 《商 法 典 》中的 破 产 编 ,是 其 近 代 最 早 的关 于 破
罪 有 了重大 突破 ,但 也 只是 在 第 131条提 到违 反破 产 产 的成文法规 。经修订后于 1893年起施行 ,其第九章
法规定而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并未对破 规 定 了 “有罪 破 产 ”的罚 则 .首次 提 出 了过 怠 破 产 和诈
定了刑事处罚 以保 障破产程序在公平 、公正中顺利进 方式 中伴 随着 破产 犯 罪 的发 生 。日本破 产 犯 罪相 关 法
行 。…目前我 国正 在进 行 经济 的转 型 ,不 完善 的经济 体 条虽 然 在立 法 上借 鉴 了 德 国 ,但仍 然 呈 现 出诸 多 独 特
制 、法律制度存 在诸 多问题 ,破产欺诈在经济活动 中 之处 ,将对完善我 国破产犯罪立法有所裨益。
层 出不 穷 ,严 重 危 害债 权 人 实 现债 权 .侵 犯 社 会 信 用 关 系 ,使 经济 交 易 的安 全性 降 低 ,造 成公 司 、企业 拖 欠
一 、 日本 破 产 犯罪 立 法 沿革 及其 特 点 (一 )日本 破 产犯 罪 立 法沿 革
职 工工 资 、国家税 款得 不 到清 偿 、工 作 人 员失 业 、损 害
大 正 11年 ),日本 师从 德 国 、奥地 利 法 律 ,制定 了新 的 定的债权人提供担保等罪 。而其余 8个都是侵害破产
破 产 法 ,规 定 了 和解 制度 ,又受 英 国 法 的 影 响 规 定 了 程 序 正常 进行 的程 序性 犯 罪 .此 类 犯 罪 一般 都 处 以 三
清算制度 ,其适用于非商人 的一般破产主义 。1922年 年 以下 有 期徒 刑 或 三百 万 日元 的罚 金刑 。与 旧 日本 破 日本 破 产 法 第 四编 罚 则 中 第 374条 至 382条 规 定 了 产法 比,新 的《破产法》对财产管理人 、债 务人 的义务
收稿 日期 :2015— 12—25 作 者 简 介 :何 伟 波 (1991一 ), 男 , 福 建 泉 州人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法 学 院 硕 士研 究 生 。
2016年 第 1期
福 建 教 育 学 院 学 报
36
欺 破 产 (此 破 产 法 采 用 商 人 破 产 主 义 ,日本 于 该 年 颁 担 保 等罪 此 次 日本 新破 产 法 在原 来 的破 产欺 诈 罪 的 布 的家资分散法则适用于非商人破产 )。1922年 (即 基 础 上 .增 设 了对破 产 管 理 人 等 的特 别 渎 职罪 和 向 特
而 2004年 日本 通过 了新 的破 产 法 ,在 对 1922年 旧 《破 产 法》进 行 重 大修 订 之 后 ,建 立 了顺 应 时 代特 点 的 完 善
而合 理 的破 产犯 罪 罪名 体 系 。文 章 从 中 日破 产犯 罪立 法 状况 及 新 日本 《破产 法》呈 现 出来 的诸 多新特 点的 基 础
产即失去对其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 ,且被关押 。而 假破产逃债等破产犯罪起到了重要 的威慑作用 。但我
步入 现 代社 会 之后 因 为 商 品经 济 的迅 速 发 展 使 得 破 国刑 法典 还 未将 破 产犯 罪 设 置 为一 类 罪 名体 系 .立 法
产 日益 在 经济 生 活 中屡 见不 鲜 。现代 社 会 实 行 “破 产 明显 滞 后 。而 各发 达 资本 主 义 国家 的市 场 经 济 已经 很
一些国家如德国规定的所谓过失破产罪其实是过怠破产罪故我国将来立法可以考虑增设过怠破产罪而不设过失破产罪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国内许多学者主张增设过怠破产罪但大多数学者主张其为过失犯罪笔者认为其应为间接故因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减少破产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仍然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对于过怠破产罪笔者主张目前也尚不需要设立该罪名因为虽破产法草案中有相关规定涉及但我国206年新破产法却无相关规定如果把不构成一般违法的行为定为犯罪显然是违背法理和逻辑的第二调整破产犯罪的法定刑适当提高量刑幅度规定资格刑排除双罚我国破产犯罪的法定刑只有基本犯的情节而没有加重犯的情节妨碍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财务报告罪和虚假破产罪的处罚皆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建议根据行为人恶劣程度危害后果的不同对于一般犯罪可将法定最高刑定为年有期徒刑对于加重犯可将法定最高刑定为十年有期徒刑日本新破对破产犯罪规定了最高可达一千万日元的罚金而我国明显偏低因破产犯罪案件对国家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可达数亿元故我国可以依据破产案件所涉金额高低来决定其罚金刑建议对罚金不设最高另外还可借鉴日本关于资格刑的规定在破产犯罪中规定对于犯了某些破产犯罪的行为人其丧失其职位或资格后不可复权学界有学者提出对法人增设资格刑包括剥夺荣誉称号停业整顿限制从事业务活动或范围和吊销营业执照强制撤销刑事破产等笔者赞成该提议其将有利于遏制法人破产违法犯罪的实施日本新破产法第277条规定了行为人实施破产犯罪除处罚行为人对该法人或者自然人各处以各法条规定的罚金刑即确立了处罚行为人和法人的双罚制而我国破产犯罪只处罚行为人而排除了法人是基于罚金刑对于公司企业的适用只会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再次受到损害使承担责任的不利后果转嫁到债权人身上这样的考虑具有合理性故不建议仿效日本而实行第三将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其他任意第三人等纳入破产犯罪主体范围使惩治行为的范围扩大本新破产法扩大了破产犯罪主体范围加大了对破产犯罪的惩治其主体包含了债务人准债务人从事了破产犯罪的其他行为人如债务人破产管理人破产法官公司清算人甚至没有任何职责的第三人国公司企业犯破产犯罪的并不处罚该法人而处罚其表意机关即决策者或执行者在我国刑法中表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现实中债权人也可作为破产犯罪之共犯与债务人共同行虚报债权转移资产之行为破产管理人也可利用其职权隐匿转移资产虚报账目和负债表构成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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