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三种程序与时间表
破产清算时间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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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后宣布受理破产。
破产法的三种程序与时间表

破产法的三种程序与时间表新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破产程序,即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
重整程序是现代国际破产法的潮流,美国破产法开了重整制度的先河,老牌西方国家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破产法纷纷跟进,无不以破产法中有重整的内容为骄傲;破产清算是破产法最古老的程序,人类早期的破产就产生于个人债务人财产的清算,后来逐渐扩展为公司的破产清算,到今天,破产清算已经成为破产法最核心的程序;而和解制度则是原大陆法系破产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现在,在引进了重整制度之后,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破产法都废止了和解制度,只有我们国家的破产法保留了和解程序。
一、三种程序1、重整程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该重整模式与美国破产法第11章下规定的重整程序相似,并借鉴了美国破产法的DIP制度(DebtorinPossession)。
重整计划不被债权人类别组通过时法院有强制批准权。
2、和解程序: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破产清算程序: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
清算也导致强制分配公司的财产,并委任破产管理人来处理破产事务。
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知识点总结及流程图

企业破产法-知识点总结及流程图本文梳理绘制了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三种破产程序的要点及流程图一、企业破产法-总流程图二、重整程序流程图三、和解程序流程图四、清算程序流程图五、企业破产法知识要点整理(一)三种破产程序(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包括三种破产程序:重整、和解、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的归结为倒闭清算事件。
破产法设立的这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
(1)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直接选择适用三种程序之一。
债权人提出:重整、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和解,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可申请重整。
(4)在进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后,可经破产宣告转入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和解程序。
(6)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二)破产原因(特定法律事实)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下列情形之一)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集中管辖)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2、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四)破产申请1、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破产申请的形式:《破产申请书》+有关证据。
2、破产申请人:债权人、债务人、清算责任人。
其中,清算责任人(清算义务人)无权选择不提出破产申请,只能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不能选择重整或和解程序。
3、申请人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请求撤回申请。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
(五)破产案件的受理(立案)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六)受理裁定的送达法院应当自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民事裁定书》。
美国破产法的基本规定及程序

美国破产法的基本规定及程序破产法是一个国家经济制度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旨在确保经济系统的平衡和社会的稳定。
美国作为全球经济大国,其破产法体系在国际上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和示范作用。
本文将介绍美国破产法的基本规定及程序,以便更好地了解美国破产制度的运作。
一、破产法的基本规定美国破产法是由联邦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主要目标是保护债务人的权益,同时平衡债权人的利益。
在美国破产法中,主要涉及两种类型的破产程序: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
具体规定如下:1. 个人破产个人可以根据美国联邦法第11章颁布的“个人破产规定”(Chapter 11)进行破产申请。
个人破产主要分为两个类型:第7章(Chapter 7)和第13章(Chapter 13)。
第7章是一种被广泛采用的个人破产形式,也被称为清算破产(Liquidation Bankruptcy)。
根据该章规定,债务人必须出售其非豁免财产,通过清偿债务来获得破产解救。
此时,由破产法庭任命的破产受托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并将其按照优先次序进行清偿。
第13章则是另一种个人破产形式,被称为重组破产(Reorganization Bankruptcy)。
债务人在该章下可以制定还款计划,有能力偿还债务的部分或全部金额。
还款计划一般在3至5年内执行,期间债务人必须遵守还款协议。
重组破产的好处是债务人可以保留一定的财产,同时通过分期付款还清债务。
2. 企业破产企业破产通常涉及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
同时,美国破产法对企业破产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7章、第11章和第13章。
第7章企业破产是一种清算破产程序,即企业全部停业、解散,并将其资产变现以偿还债务。
第11章企业破产则被广泛用于企业重组和重组破产。
债务人可以根据该章规定在破产法庭的监督下进行重整。
这通常涉及到制定债务重组计划、削减债务、重新安排公司结构等。
第13章企业破产则适用于一些小型企业或个人经营者。
破产清算流程图

破产清算流程图破产清算是指当一家企业无法偿还其债务时,根据破产法的规定,通过对企业财产的变卖和债务的分配,以清偿企业债务、保护债权人权益的过程。
下面将详细介绍破产清算的流程。
一、破产申请与受理1. 债务人申请破产:当企业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拖欠职工工资等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 受理破产申请:法院接收并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二、破产财产调查与保全1. 财产调查:由破产管理机构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确定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和债务金额。
2. 财产保全:为了保护债务人的财产,避免恶意转移资产等情况发生,破产管理机构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债权确认与债务清理1. 债权申报: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破产管理机构申报债权,包括债权金额和凭证。
2. 债务清理:破产管理机构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根据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对债务进行清理和核定。
四、破产财产变卖与债权分配1. 财产变卖:破产管理机构根据债务人的财产清单,对财产进行公开拍卖或者出售,变卖后的资金将作为偿还债权的来源。
2. 债权分配:根据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和破产管理机构的核定,将破产清算所得分配给各个债权人。
五、破产报告与结案1. 破产报告:破产管理机构在清算过程中,会编制破产报告,对清算情况进行详细的说明,并提交给法院审查。
2. 结案:当破产清算工作完成后,法院根据破产管理机构的破产报告和债权人的意见,做出结案决定。
在整个破产清算的流程中,破产管理机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负责对财产进行调查、变卖和分配,以确保债务人的债务能够得到有效清理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清算的流程可能会因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上述流程仅作为一般性参考。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总之,破产清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债务人、债权人和破产管理机构的共同努力,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有哪些在商业世界中,公司破产清算是一个严肃且复杂的过程。
当一家公司面临无法偿还债务、经营困难等情况时,破产清算可能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
了解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对于公司的股东、债权人以及相关利益方都至关重要。
一、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1、申请破产公司出现破产原因后,可以由债务人(即公司本身)或者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2、法院受理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会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通常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或人员担任,负责接管公司的财产、处理债务等事务。
3、通知和公告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公告的内容包括破产申请受理的时间、破产管理人的名称和地址、申报债权的期限、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等。
4、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逾期申报债权的,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以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5、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核查债权、监督破产管理人、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6、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如拍卖、变卖等。
变价后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流程图(企业破产、重整、和解、清算流程)

企业破产程序流程(全)一、企业破产原因(后附企业破产流程图)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破产流程图(图一)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30日~~3个月日15二、企业重整原因(后附重整流程图)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破产法全文

企业破产法全文企业破产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企业面临破产时的权益保护和债务清偿程序,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进行全面解读,包括相关概念、程序流程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概述1.1 企业破产的定义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力清偿债务或者财务状况极度恶劣,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
破产法是为了在企业破产时保护企业、债权人和社会利益的一项制度。
1.2 企业破产法的目的企业破产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债权清偿和资产分配等程序,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
二、破产程序2.1 申请破产企业破产程序一般由企业自愿申请或法院裁定启动。
申请破产时,企业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2.2 破产财产管理一旦破产程序启动,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将管理企业的破产财产,包括债权债务清单、资产评估等。
2.3 债务清偿债务清偿是企业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主要通过资产变现、债务重组等方式进行。
债务清偿顺序一般为破产费用、劳动者工资、优先债权、普通债权等。
2.4 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程序在债务清偿完成后终结,法院将作出结案裁定,企业将根据裁定处理破产财产。
三、法律责任3.1 破产者责任破产者需按照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的要求配合债务清偿程序,不能转移、隐匿破产财产。
3.2 破产债权人权益保护破产债权人享有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的权利,破产程序中如有违法行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
四、总结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现象,破产法的完善对于保护企业和社会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更加深入了解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内容,为应对破产风险提供参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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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三种程序与时间表
新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破产程序,即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
重整程序是现代国际破产法的潮流,美国破产法开了重整制度的先河,老牌西方国家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破产法纷纷跟进,无不以破产法中有重整的内容为骄傲;破产清算是破产法最古老的程序,人类早期的破产就产生于个人债务人财产的清算,后来逐渐扩展为公司的破产清算,到今天,破产清算已经成为破产法最核心的程序;而和解制度则是原大陆法系破产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现在,在引进了重整制度之后,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破产法都废止了和解制度,只有我们国家的破产法保留了和解程序。
一、三种程序
1、重整程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该重整模式与美国破产法第11章下规定的重整程序相似,并借鉴了美国破产法的DIP制度(DebtorinPossession)。
重整计划不被债权人类别组通过时法院有强制批准权。
2、和解程序: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破产清算程序: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
清算也导致强制分配公司的财产,并委任破产管理人来处理破产事务。
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二、一般破产程序的时间表
1、五日内: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
2、十五日内: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破产申请之
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
3、十五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三款)
3、五日内与十五日内: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4、二十五日内: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5、三十日与三个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三、重整程序的时间表
1、六个月内: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2、三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3、三十日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4、十日内与三十日内: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5、三十日内:从债务人申请到债权人申请,如果排除其他的因素的话,重整计划最快能在三十日内得到批准,因为必须满足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定。
(参见《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