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考点归纳

合集下载

破产的法律知识点

破产的法律知识点

破产的法律知识点随着全球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和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破产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

破产法是处理企业及个人破产问题的法律规定,旨在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为双方提供合理的解决机制。

在破产法中,涵盖了一系列知识点,本文将围绕破产的法律知识点进行探讨。

一、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是破产法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其目的是通过合理的程序,解决破产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问题,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程序主要包括破产申请、破产财产的保全与管理、破产债权人的会议以及债权人议案的通过等环节。

首先,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的起始点。

破产申请可以由债务人自愿提出,也可以由债权人或相关法院提起。

申请破产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债务或已经明确宣布无力偿还债务等。

其次,在破产申请获得法院受理后,需要对破产财产进行保全与管理。

这其中包括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封存、查封、冻结等措施,以确保破产财产不被转移或损失。

然后,破产债权人的会议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债权人会议是为了协商并通过债权人的议案,以决定破产债务人的破产结果。

破产债权人的会议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例如会议的召集、决议的表决等。

最后,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议案将决定破产债务人的破产结果。

这些破产结果可能包括破产清算、重整或是破产和解等。

根据不同的情况,法院将依法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将破产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变现,并按照法定顺序偿还债务的过程。

清算程序需要根据清算财产、清算费用等因素进行具体安排。

在破产清算中,首先需要确定清算财产,即破产债务人的所有资产。

清算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债权等。

清算财产的变现可能是通过拍卖、出售或其他形式实现的。

其次,清算费用是破产清算中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因素。

清算费用包括破产管理人的费用、司法管辖费用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这些费用需要优先从清算财产中得到支付。

最后,按照法定顺序偿还债务是破产清算的核心目标。

基本知识破产法

基本知识破产法

基本知识破产法破产法是一项关于个人和企业在无法清偿其债务时如何处理债务问题的法律制度。

破产程序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为债务人提供减负和重新开始的机会。

本文将介绍破产法的基本知识,包括破产程序、破产清算和重整等内容。

1. 什么是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通过法院或其他破产管理机构进行的一系列法律程序。

破产程序的目标是通过对债务人资产的清算或重整来偿还债务。

2. 破产程序的种类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主要分为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两种。

个人破产是指个人无力偿还债务时采取的破产程序,而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法清偿债务时采取的程序。

3. 个人破产程序的流程个人破产程序一般分为申请阶段、裁决阶段和执行阶段。

在申请阶段,债务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将启动破产程序。

在裁决阶段,法院将决定是否批准个人破产申请,以及如何处理债务人的债务问题。

如果法院批准个人破产申请,债务人将进入执行阶段,执行阶段主要是通过清算债务人的财产来偿还债务。

4. 企业破产程序的流程企业破产程序的流程相对复杂一些。

一般来说,企业破产程序可以分为六个阶段:破产申请、受理、组织财产清算、债权人会议、重整或清算决定、执行。

在破产申请阶段,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法院在受理阶段将审查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如果破产申请被受理,法院将组织财产清算,以便偿还债务。

在债权人会议阶段,债权人将讨论并决定企业的重整或清算方案。

最后,在执行阶段,法院将实施债务的清算或重整方案,并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5. 破产清算和重整破产清算是指通过出售债务人的财产来偿还债务。

清算程序由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负责进行,债权人可以根据其债权比例按比例获得偿还。

与之相对的是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指通过重组债务人的负债结构和经营模式来实现债务的偿还。

在重整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将协商达成债务重组计划,以便将来能够偿还债务并重新开展业务。

CPA注会经济法重点框架第八章破产法

CPA注会经济法重点框架第八章破产法

第八章破产法总结表格+必备法条+十年主观题汇编【考点一】破产法适用范围和破产原因一、适用范围(客观题把握)主体适用范围所有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学校、个人独资企业等参照适用。

境外效力债务人在中国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考点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一、申请的提出债权人重整、破产清算提示1:债权人无论有没有担保,都有破产申请权。

提示2:特殊债权人职工——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2017主观题)债务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注: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破产清算(不享有重整申请权)(2016主观题)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原因,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破产清算。

【提示1】管理人无权解除的合同:(1)破产企业为保险公司,对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管理人无权解除。

(2)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与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

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013主观题)受移送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处理(1)受移送法院做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7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2)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

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3)受移送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或者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企业破产法-知识点总结及流程图

企业破产法-知识点总结及流程图

企业破产法-知识点总结及流程图本文梳理绘制了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三种破产程序的要点及流程图一、企业破产法-总流程图二、重整程序流程图三、和解程序流程图四、清算程序流程图五、企业破产法知识要点整理(一)三种破产程序(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包括三种破产程序:重整、和解、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的归结为倒闭清算事件。

破产法设立的这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

(1)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直接选择适用三种程序之一。

债权人提出:重整、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和解,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可申请重整。

(4)在进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后,可经破产宣告转入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和解程序。

(6)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二)破产原因(特定法律事实)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下列情形之一)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集中管辖)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2、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四)破产申请1、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破产申请的形式:《破产申请书》+有关证据。

2、破产申请人:债权人、债务人、清算责任人。

其中,清算责任人(清算义务人)无权选择不提出破产申请,只能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不能选择重整或和解程序。

3、申请人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请求撤回申请。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

(五)破产案件的受理(立案)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六)受理裁定的送达法院应当自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民事裁定书》。

破产法具体知识点

破产法具体知识点

破产法具体知识点破产法是一种法律制度,用于管理企业或个人无法清偿其债务的情况。

它提供了一种机制,可以帮助债务人清算其资产以偿还债务,或者在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重组债务。

破产法涉及许多具体的知识点,下面将逐步介绍这些知识点。

1.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进行破产清算或重组的一系列程序。

破产程序的第一步是债权申报,即债权人向破产法院申报债权。

然后,法院会指定一位破产管理员来负责管理破产事务。

在清算破产中,债权人会根据其债权比例获得资产的分配,而在重组破产中,债务人和债权人会就一项重组计划达成协议。

2.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向破产法院提出的申请,以宣告自己无法偿还债务。

债务人可以自愿申请破产,也可以在债权人的申请下被迫破产。

破产申请需要提交一份详细的财务报告,以证明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

法院会审查财务报告,并决定是否接受破产申请。

3.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将债务人的资产变现以偿还债务的过程。

在破产清算中,破产管理员会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评估和拍卖。

销售所得将用于按照债权比例偿还债务。

破产清算通常适用于无法进行有效重组的情况,或者债务人没有达成重组协议的情况。

4.破产重组破产重组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的一项重组计划,以重新安排债务的偿还方式。

破产重组的目的是帮助债务人避免清算,保持其业务的运营,并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债务。

重组计划可能包括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偿还、利率降低等措施。

债权人必须在法院的批准下同意重组计划。

5.破产豁免破产豁免是指法院根据特定条件,免除债务人的一部分或全部债务的裁决。

债务人必须满足法院规定的条件,才能获得破产豁免。

通常情况下,破产豁免只适用于个人破产,而不适用于企业破产。

破产法是一个复杂的领域,涉及许多具体的知识点。

本文介绍了破产程序、破产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组和破产豁免等知识点。

了解这些知识点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可以帮助他们在破产情况下维护自己的权益。

有关破产的知识点总结

有关破产的知识点总结

有关破产的知识点总结1. 破产的类型破产根据不同的归类可以分为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两种类型。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力偿还债务,需要通过法院程序清算资产、偿还债务或进行重组。

个人破产是指个人无力偿还债务,也需要通过法院程序进行清算资产、偿还债务或进行重组。

2. 破产法律的规定各国家和地区都有破产法律对破产程序进行规范和管理。

破产法律一般包括破产程序、破产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破产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促进破产程序的有效、公平进行。

3. 破产申请和程序破产程序一般是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开始的。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会根据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债权人的权益、可能的还债方式等因素进行判决,决定破产程序的具体方案。

破产程序可能包括清算资产、偿还债务、重组企业或个人财务状况等步骤。

4. 破产的影响破产对债务人、债权人、供应商、员工等各方都会产生影响。

对于债务人来说,破产可能导致资产的清算和损失,影响企业或个人的信用和生活。

对于债权人来说,破产可能导致无法获得债权的返还,造成财务损失。

对于供应商、员工等其他相关方来说,破产也会产生相应的影响。

5. 破产重组在破产程序中,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重组来追求债务的减免或延期偿还,以及调整经营模式和财务结构,从而重新实现盈利。

重组通常包括债务的重组、企业结构的调整、经营模式的改变等步骤。

通过重组,债务人可以尽量减少损失,债权人也可以尽量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共赢。

6. 避免破产尽管破产是一种常见的企业或个人财务危机处理方式,但是,并非所有的财务危机都一定会导致破产。

通过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风险预防和应对措施,可以有效避免破产的发生。

例如,企业可以通过控制成本、加强经营管理、寻求融资支持等方式避免破产。

7. 破产的教训对于债务人来说,破产是一种难以承受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因此,重视财务管理、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可以有效避免破产带来的负面影响。

05560破产法考前复习要点

05560破产法考前复习要点

05560《破产法》课程考前复习纲要◆本课程考核的知识与能力的关系学习破产法应该系统。

全面的掌握破产法的全部内容,在此基础上重点掌握各章节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

特别是各项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

在复习时有应把握重点,加强理解,多做练习,培养应用所学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基本技能,以力求在熟悉的基础上达到对相关知识点的灵活应用。

◆重点与覆盖面的关系试题覆盖到章,重点章节的分值比例较大,一般章节的分值比例适当。

单章考核分数最高不超过20%。

◆试卷结构内容重点考核章节(试题分数比例不低于60%)是:第2、4、5、7、8、9章;不考核章节:第10章;其余章节为一般考核内容。

◆试卷能力结构及难度结构能力结构:识记:领会:简单应用:综合应用=32:34:21:13难度结构:较易:中等难度:中等偏难:较难=39:31:17:13◆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15*1),多项选择(5*2),判断(5*3),简答(5*6),论述(2*15)。

※计划课时:4-6课时★破产法知识要点基础性知识,程序性规定是考试的重点内容。

1、破产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的区别。

(大)2、破产宣告的效力问题—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效力(必考)3、破产法的概念、性质及历史沿革。

4、破产能力。

5、破产案件的管辖。

6、导致破产的原因。

7、破产申请及受理的程序、期限。

8、管理人指定、更换与解任的程序、管理人的职责。

9、破产财产的范围(例外情况,包括项和排除项,正反都要知道)、破产财产的归属问题。

(大)10、别除权、撤销权、取回权、抵消权(概念、特征、要件)11、破产债权的特点、范围、申报(程序)。

12、债权人会议的概念、组成、决议程序(表决规则)、召集、对决议的补救。

P64、65、66。

13、债权人会议的特点(大题)14、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对债权人、债务人的效力)问题。

(大)15、重整的概念、特点和申请(程序、期限、哪些人有申请权)。

重整制度的特点。

16、和解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学习破产法笔记

学习破产法笔记

学习破产法笔记一、企业破产的经济根源:市场经济下两种交易方式,即时和信用。

信用多了,欠款就多了,加上合同关系债权的私密性,导致债务大于资产,出现了破产原因。

二、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名字有误。

破不是目的,拯救才是原则。

三个程序有2个是拯救,因此应叫企业拯救法。

三、破产法概述:2007年6月1日施行,12章,136个条文,“总申请人(的)财产”,“费用债务申报会议”,“三个程序(重整、和解、清算)外加责任和附则”。

按照过程记忆:一个企业有了破产原因(1+2或1+1)被债务人或债权人等送到法院,主刀大夫管理人开始对企业的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理,然后再进行三种药方的救治,重大救治方案必须经院长债权人会议通过和法院裁定。

治病救命的钱的随时花(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四、破产法程序设计:破产法共设计了三种程序,即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两个活一个死)。

体现了一个大门,三个小门的理念。

好比,一个“三室一厅”的房子。

大厅是公用部分,1-7章和11章,每个室是三个不同的房间。

8,9,10章。

各个房间能否打通?活与活不能通,其他互通。

分界线(阴阳界)是宣告破产。

破产受理的法律意义?;宣告破产的法律意义?破产法的程序本质属性:概括执行。

因此,始终要有执行程序的理念。

比如法院只能下裁定书,决定书,不能对实体权利进行直接判决等。

五、几个重点概念:1、破产原因:破法第二条2、债务人财产。

动态的。

理念是只能增加不能违法减少。

管理人伸手去往里抓,其他权利人伸手往外拉。

增加: 5种办法,(1)破产前的可撤销行为,(1年,6个月);(2)破产前的无效行为;(3)欠缴出资的缴纳(4)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的追回(5)管理人取回质物、留置物。

减少:4种情况(1)权利人财产的取回(2)在途买卖标的物的取回和交付(3)破产抵销权(4)别除权。

注:别除权的基础是担保权,优先性(留置权优先,在建工程价款优先权,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优先,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
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
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
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
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
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
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
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