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终结中的法律效力
破产终结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破产终结的概念破产终结,是指破产程序依法进行到一定阶段,法院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依法终止,破产人的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或者免除,破产人不再承担破产责任的程序。
破产终结是破产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破产终结的法律后果1. 破产人不再承担破产责任破产终结后,破产人不再承担破产责任。
破产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债务人。
破产终结后,破产人的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或者免除,破产人不再承担破产责任。
这意味着破产人不再需要履行其债务,债权人也无权要求破产人承担更多的债务。
2. 债权人债权得到清偿或者免除破产终结后,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或者免除。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有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按照债权比例获得清偿。
破产终结后,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或者免除,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实现债权。
3. 破产程序终止,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终结后,破产程序终止。
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是破产程序终止的法定程序。
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破产人不再承担破产责任,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或者免除。
4.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破产终结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人在破产程序中拥有的全部财产。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意味着破产人的财产已经全部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人不再拥有任何财产。
5. 破产费用依法清算破产终结后,破产费用依法清算。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中发生的必要费用,如破产案件的受理费、公告费、审计费等。
破产终结后,破产费用依法清算,由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6. 破产管理人职责终止破产终结后,破产管理人职责终止。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破产人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的人员。
破产终结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终止,破产人不再需要破产管理人的协助。
7. 破产人恢复民事主体资格破产终结后,破产人恢复民事主体资格。
破产宣告和破产终结

(二)破产财产的相关权利
1.撤销权; 2.取回权; 3.抵销权; 4.追回权; 5.别除权。(三)破来自费用和共益债务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旨 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① 破产案 件的诉讼费用;②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③ 管理人执 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由 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 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 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 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 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 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 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 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 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 算。
破产终结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破产终结概述破产终结是指破产程序依法进行至终结阶段,债务人依法清算完毕,破产债权得到妥善处理,破产程序依法终止的法律状态。
破产终结是破产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破产终结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破产终结的法律后果1. 债务人财产分配完毕破产终结后,债务人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依法获得清偿。
具体而言,债务人财产分配的法律后果包括:(1)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
破产终结后,债权人按照债权清偿顺序和比例获得清偿。
对于有担保的债权,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优先清偿;对于无担保的债权,按照债权清偿顺序和比例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按照债权清偿顺序和比例清偿。
破产终结后,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债权人按照债权清偿顺序和比例获得清偿。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剩余债务免除。
破产终结后,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剩余债务免除,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追偿。
2. 债权人债权确认完毕破产终结后,债权人的债权得到确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具体而言,债权人债权确认的法律后果包括:(1)债权人的债权得到确认。
破产终结后,债权人依法确认其债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债权人债权确认的效力。
破产终结后,债权人的债权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债务。
(3)债权人债权确认的期限。
破产终结后,债权人债权确认的期限为破产终结之日起两年内。
逾期未行使债权,债权人丧失债权。
3. 破产费用结算完毕破产终结后,破产费用得到结算,破产费用承担者依法承担费用。
具体而言,破产费用结算的法律后果包括:(1)破产费用承担者依法承担费用。
破产终结后,破产费用承担者依法承担破产费用。
(2)破产费用结算的效力。
破产终结后,破产费用结算具有法律效力,破产费用承担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费用。
(3)破产费用结算的期限。
破产终结后,破产费用结算的期限为破产终结之日起两年内。
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和破产终结

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和破产终结一、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破产案件审理后认为债务人具备了法定的破产条件,从而作出裁定,宣告其破产的法律行为。
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宣告,应当作出书面裁定。
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
宣告时,应当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到庭,当庭宣布裁定。
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
为了使破产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企业法人的破产情况,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债务人亏损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破产宣告时间、破产宣告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对债务人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的保护等内容。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是:第一,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二,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
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第三,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第四,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
破产企业的、财会人员、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第六,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内,所实施的某些法律行为无效,如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均属无效的法律行为。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终结本案执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执行程序是保障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无法继续执行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终结本案执行便成为了一种必要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终结本案执行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终结本案执行的情形1.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终结本案执行的一种常见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撤回执行申请。
一旦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2. 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3.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遗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遗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4. 执行标的物灭失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执行标的物灭失,且无法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情形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终结执行的情形,如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执行标的物涉及国家利益等。
三、终结本案执行的法律后果1. 执行程序的结束终结本案执行意味着执行程序正式结束。
法院不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也不再对执行标的物进行处置。
2. 执行力的丧失一旦执行程序终结,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失去执行力。
债权人不得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其履行债务。
3. 法律责任的免除在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不再承担因执行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但若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执行费用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法院应当依法退还申请执行人已缴纳的执行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个人宣告破产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个人宣告破产是指个人因负债无法清偿,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经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实现债权人债权的一种法律程序。
个人宣告破产在我国《破产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个人宣告破产的法律后果。
二、个人宣告破产的法律后果1. 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法律后果(1)财产保全个人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确保破产财产的完整性。
债务人不得自行处分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破产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以便破产程序中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和顺序。
未申报债权者,视为放弃债权。
(3)破产财产清算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包括债务人的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
清算过程中,债务人的财产应优先偿还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剩余财产按照法定顺序偿还债权人。
2. 个人破产的法律后果(1)限制消费个人宣告破产后,债务人及其家属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购买非生活必需品,如汽车、高档住宅等。
同时,债务人的收入和财产应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2)信用记录受损个人宣告破产将在信用记录中留下不良记录,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在今后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等方面可能会受到限制。
(3)限制高消费个人宣告破产后,债务人及其家属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进行高消费活动,如出国旅游、购买奢侈品等。
(4)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宣告破产后,债务人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职务。
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限制参与竞买个人宣告破产后,债务人及其家属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竞买破产财产。
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个人破产的法律后果对债权人的影响(1)债权清偿顺序个人宣告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债权按照法定顺序清偿。
优先偿还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剩余财产按照法定顺序偿还其他债权人。
终结破产程序和破产公告

终结破产程序和破产公告终结破产程序和破产公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程序的重要性变得越来越重要。
终结破产程序和破产公告是破产程序的最后一步。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终结破产程序和破产公告的相关内容。
终结破产程序是指一家公司完成破产程序,并回到正常经营状态。
一家公司走向破产不是一个单一的过程,而是一个由许多不同程序和步骤组成的过程。
终结破产程序是最后一个关键步骤,它通常意味着破产程序的结束。
终结破产程序的第一步是提交终结破产相关文件。
这些文件通常包括法院认可的所有债务清单,诉讼记录,及所有其他破产程序所必须的文件。
一旦文件到位,法院将进行一次听证会,以确定公司是否已完成所承诺的所有付款、返还所有相关资产并遵守所有相关法规。
如果听证会确定公司已完成付款、返还资产的任务,法院会签署终结破产令,并结束破产程序。
公司将正式回到正常经营状态。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条件得到满足,法院也可能不同意终结破产程序,原因是公司可能存在其他潜在问题或债务。
另一方面,破产公告是通知债权人、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一个公司已申请破产,并开始执行破产程序的过程。
破产公告是破产程序的开始,也是整个过程最重要的一步。
一旦破产公告正式发布,公司就将进入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状态,并将被迫进行一系列程序和付款。
破产公告对债权人和股东产生了重大影响。
债权人可能会失去其权益,并被迫分摊所有债务。
股东也将受到影响,因为他们的股票价值将随着破产程序的进行而下滑。
然而,破产公告并不总是意味着公司将不再存在,而是意味着公司准备进行一些重大结构性改变以重新开始经营。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以重组,制定新的经营计划并在破产程序结束后重新开始经营。
此外,如果公司拥有足够的资产,它也可以向债权人申请重组,并通过支付一定数量的债务来改善其债务状况。
综上所述,终结破产程序和破产公告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步骤。
终结破产程序代表了一家公司成功回到正常经营状态,而破产公告则代表了一个公司可能进入一段困难时期,但仍拥有恢复和重组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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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终结中的法律效力
【要点提示】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申请后,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在破产清算后顺利实施破产分配或者在破产程序中出现法定终止的情形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1、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
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公司重整成功;(2)和解成功;(3)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4)清偿或者提供足额的担保;(5)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6)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7)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2、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法》第121条的规定,“管理人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破产程序终结后,由管理人向破产企业元登记加官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撤销管理人。
破产程序终结后仍可以追收的破产财产、可能进行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需要处理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保留管理人或者保留部分管理人员。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法的账册、文书等卷宗材料由管理人移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机关保存;无上级主管机关的,由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或者股东保存。
3、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
(1)对人的效力
依照《民法通则》第45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依法被宣告破产终止。
因此,子啊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向法人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该企业法人归于消灭。
对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未得到清偿的部分,因为企业法人终止而使得债务人消灭,债也只能是随之消灭,不再有继续清偿的问题。
对破产分配完毕剩余财产的,应归于企业投资者收回,依法在各投资者间进行分配。
(2)对破产债权人的效力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债权人对其债权依破产程序未得清偿的部分消灭。
但破产债权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得到清偿的债权,的请求破产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予以清偿。
(3)对管理人的效力
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的任务即告结束,无继续存在的必要。
但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后的10日内,负责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自办完注销登记手续的次日起终止执行任务。
因此管理人最迟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裁定公告之日起第11天,终止执行任务。
终止执行职务。
但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相关案例】
A市B公司成立于1991年5月31日,注册资本为108万元,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
企业主要经营建筑材料、制冷空调设备兼百货、五金等。
B公司因经营机制不合理,不能适应复杂的市场环境,企业连年亏损,子啊巨额的银行债务的拖累下,最终无法实现扭亏为盈。
A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3日受理该案件,于同日作出民事裁定书,
裁定宣告B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同年3月28日,指定成立清算组以及指定留守人员。
7月15日,A市中院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9月5日,清算组以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为由向A市中院申请提前终结破产程序。
A市中院经审查认为,经B公司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该破产企业的主要财产为银行存款123.5元,企业对外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经诉讼时效经依法追收无法实现,现有破产财产已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符合终结破产清算的法定条件。
A市中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与2005年12月13日裁定终结B公司程序,有关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依法不再清偿,同时发布了公告。
【案例评析】
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提前终结破产程序一方面节约破产成本、减少破产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可以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破产案件的结案效率。
破产程序终结还是落实到清偿债务,而破产程序的前提就是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权。
【风险提示】
破产程序终结以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享有的请求权即归于消灭,破产企业的主体资格即归于消灭,成都精英律师团律师都燕果认为在该程序进行过程中和程序结束后主要会存在以下风险:
(1)因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从而影响债权实现
因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申报的债权和并未参加破产清算程序的债权人,其债权与破产程序终结后,请求权也归于消灭,债权人不能以此为由再主张债权从而影响其债权的实现。
(2)破产管理人未及时办理登机注销登记手续,引发后续纠纷
无论什么原因,破产登记后,管理人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应与办理完注销登记完毕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情况除外。
如果破产管理人,没有处理这些事务,就自行停止执行职务,就会引发一系列新的纠纷,使得破产程序终而不终。
(3)企业法人利用破产程序终结程序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
虽然法律规定,债权人自企业破产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但是不排除针对某些破产企业恶意逃债,但是破产管理人清算中没有发现或者破产终结后,没有固定相关文件资料证据难以提起追加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