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规章制度

破产管理人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法院的指挥和监督,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财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需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勤勉性。
二、破产管理人的组成和职责第四条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保管破产财产,确保破产财产的安全完整;(三)清理破产财产,评估破产财产的价值;(四)处理破产财产,包括出售、转让、分配等;(五)制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并报法院审批;(六)代表破产企业处理与破产有关的诉讼事务;(七)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八)其他与破产管理有关的工作。
三、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程序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接管破产企业,并制作接管报告。
第七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点、登记、保管,并制作财产清单。
第八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查,并制作财务报表。
第九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的价值。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财产的情况,制定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并报法院审批。
第十一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法院的审批,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理和分配,并制作分配报告。
第十二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债权进行审查,确定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代表破产企业处理与破产有关的诉讼事务,并制作诉讼报告。
四、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和责任第十四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宁德破产管理人制度

宁德破产管理人制度
宁德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指在宁德地区,当企业破产或无法偿付债务时,依法设立破产管理人来负责清算债务、处置资产、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是指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专业机构或个人,拥有研究企业破产法律法规知识和经验,并经法院确认具备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的专业人员身份。
破产管理人通过接管企业的财务状况、分析债务并制定债务清算计划,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
宁德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破产清算的合理、公正、高效进行。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处理破产企业的债务关系、处置企业资产、制定债务清算方案、组织债务履行和清算工作、向法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等。
宁德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和实施可以有效地加快破产企业清算的进程,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减少企业破产的社会影响。
同时,破产管理人也承担着重要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确保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之,宁德破产管理人制度在处理企业破产问题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破产企业债务清算提供了制度保障和专业支持。
破产管理人 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管理人的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破产管理人是依法受聘的专业机构或个人,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和清算,并依法履行其他职责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破产法院的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义务,维护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破产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职业操守,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信誉。
第二章破产管理人的任职与资格第五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具有破产管理业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具备执业能力,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经济学、财务管理、工商管理、会计学、金融管理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破产管理人执业资格证书;(三)具有具有破产管理经验,新入行破产管理人应当接受相关培训。
第七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接受破产管理法院的委托,接受法院的指导和监督,独立行使职责。
第八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受债权人、破产企业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权利第九条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保管和管理破产企业的财产;(二)检验和确认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三)召集债权会议;(四)编制破产企业的清算方案;(五)办理破产企业的清算程序;(六)向法院提出报告;(七)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和处理。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有下列权利:(一)调查、调取和查封破产企业的资料;(二)对破产企业的账目、存货、财务状况、财产状况进行检查和核实;(三)要求债务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提供与破产有关的资料;(四)建立破产信披系统和信息化系统,以实时监控破产情况;(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破产管理人的财务制度

破产管理人的财务制度一、涉及范围破产管理人在执行破产程序时,需要处理大量的资金和资产,包括债务清偿、资产处置、债权人分配等环节。
因此,财务制度应该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管理:包括资金收支、资金监管、风险管理等内容;2、账务管理:包括会计核算、账目记录、财务报告等内容;3、资产管理:包括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分配等内容;4、债务清偿:包括债务核销、债务偿还计划、债权人分配等内容。
二、制度建立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是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基础,破产管理人应该根据破产程序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情况建立适合自身的财务制度。
以下是建立财务制度的一般步骤:1、明确职责: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包括负责资金管理的人员、负责账务管理的人员、负责资产管理的人员等;2、制定流程:制定资金管理、账务管理、资产管理、债务清偿等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3、建立审核机制:建立财务审核机制,对重要财务操作和决策进行审批和监督;4、完善记录:建立详细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对财务数据进行持续、完整的记录和归档;5、制定规范:建立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等,确保破产管理人的财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财务管理在执行破产程序的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保证公正、公平、透明地处理财务事务。
以下是破产管理人在财务管理中应该注意的几个方面:1、资金管理:破产管理人应该建立资金监管制度,对所有收支进行记录和监控,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2、账务管理:破产管理人应该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对财务数据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录和报告;3、资产管理:破产管理人应该建立资产评估和处置制度,对所有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并依法分配给各个债权人;4、债务清偿:破产管理人应该按照法院的裁定和债务清偿计划,对各项债务进行清偿,并按照法定顺序分配给债权人。
四、风险控制在执行破产程序的过程中,破产管理人需要面临各种风险,包括资金风险、资产风险、法律风险等。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1. 背景介绍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执行者和监督者,负责处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和实现债务的清偿。
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确保破产企业的资产能够得到合理处置,并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2. 目的和原则2.1 目的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能够依法、合规进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破产企业的资产价值,合理分配和清偿债务。
2.2 原则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合规原则:财务管理工作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破产程序的规定,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 公开透明原则:财务管理工作应公开透明,及时向债权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报告破产企业的收支情况和资产处置情况。
- 公平公正原则:破产管理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平公正原则处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偏袒任何一方。
- 最大效益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合理配置和处置破产企业的资产,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的价值,满足债权人的清偿要求。
3. 财务管理工作内容破产管理人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1 资产清查和评估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清查和评估,确定破产财产的价值和可处置性。
清查和评估的结果应进行书面登记和备案。
3.2 财务报告和会计核算破产管理人应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编制破产企业的财务报告和进行会计核算工作。
财务报告应确保准确、完整、及时地呈现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3.3 财产保全和管理破产管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全破产企业的财产,防止财产损失和误取。
同时,破产管理人还应进行财产的管理工作,包括对财产的保管、折旧、维修等方面的管理。
3.4 资产处置破产管理人有权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处置,包括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
破产管理人章程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破产管理人,是指依法设立,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负责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他人干涉;(二)客观、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四)维护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管理人的设立与任职第四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实际情况,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担任:(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熟悉破产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四)无犯罪记录。
第五条管理人应当依法设立,其名称为“XX破产管理人”。
第六条管理人设立后,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一)管理人设立申请书;(二)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成员名单及简历;(三)管理人工作规则;(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管理人的职责与权利第七条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一)接管债务人财产,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二)调查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三)制定破产财产管理方案,报请人民法院批准;(四)依法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五)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活动;(六)履行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一)查阅、复制债务人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二)要求债务人提供与破产财产相关的证据材料;(三)依法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全、查封、扣押、拍卖等;(四)依法处理债务人财产;(五)依法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六)依法参与债务人债务清偿活动。
第四章管理人的义务与责任第九条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二)保守债务人商业秘密;(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四)不得泄露破产程序中的商业秘密;(五)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等相关主体的监督。
破产管理人法律义务与责任制度

破产管理人法律义务与责任制度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专职中介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债务人的资产,并按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分配和处置。
作为破产程序的执行者,破产管理人必须履行其法律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制度。
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义务1. 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管理人的首要法律义务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是优先受偿的对象,破产管理人要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破产管理人应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查和评估,确保债务人不会将财产转移、变卖或隐匿。
此外,破产管理人还需要及时向债权人提供有关破产程序进展和资产分配情况的相关信息。
2. 开展破产清算和分配破产管理人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
清算工作包括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登记和保管,并进行资产变现。
破产管理人应公正、公平地进行资产分配,确保债权人按照其优先权获得相应的清偿。
同时,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合理安排破产债务的偿还顺序,并及时进行分配。
3.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重要参与者,应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破产管理人要及时向法院、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提供与破产程序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破产程序的进展、财产清算和分配情况等。
信息披露是破产程序公正、透明进行的基础,破产管理人应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性。
4. 合规行事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合规行事。
破产管理人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接受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贿赂。
破产管理人还应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审慎管理债务人财产的同时,尽量保留债务人的经营机会,促进企业的重整和再生。
二、破产管理人的责任制度1. 民事责任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债权人或其他相关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向破产管理人追索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并要求赔偿。
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制度是指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这些规定和程序旨在保障破产管理人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下面我们将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一、破产管理人的任职条件首先,破产管理人的任职条件非常重要。
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法律、金融、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同时还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
此外,破产管理人还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
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人才能够胜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
因此,破产管理人的选拔和任命程序非常重要。
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需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核和面试程序,以确保他们符合相关的任职条件。
同时,任命破产管理人的机构也需要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以避免任人唯亲或其他不当干预。
二、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一方面,破产管理人需要定期向相关机构和利益相关方报告工作进展和相关信息,以确保工作的透明和公开。
另一方面,相关机构也需要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他们的工作符合法律和制度的要求。
此外,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还需要确保其独立性和客观性。
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需要独立于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以确保其工作的客观和公正。
因此,相关机构在进行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时,需要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以避免对破产管理人的不当干预或影响。
三、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需要具备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面,破产管理人需要有权力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破产管理人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保持公正和透明,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同时,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还需要遵守相关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
他们需要保守破产程序的机密信息,避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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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破产管理人制度
摘要: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目起施行,它的出台对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序地发展发挥出至关重要的作用,标志着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日趋完善。
与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旧破产法)相比,新法在立法形式与破产法律制度等诸多方面与旧破产法存在重大差异,但其中的亮点之一就是新法用破产管理人制度取代了清算组制度。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问题探究
中图分类号:d922.29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02
新破产法共设十二章136条,与旧破产法共六章43条相比,无论从法条章节上,还是从内容方面,都比旧法有了显著的进步。
特别在第三章,着重阐述了管理人制度,这在旧破产法中是没有的,在其他相关企业破产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中也鲜为人见,这是立法上的创新。
破产管理人制度在新破产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设立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内在要求
自旧破产法制定以来,我国的企业经营模式开始由计划经济体
制向国际经济体制模式慎势运行,当时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仅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效推进,旧的破产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需要。
在此背景下,历史的变革推动着立法的发展。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就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所出现的矛盾、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定,尤其是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是为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创设了立法的思路。
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破产程序中一个重要环节,管理人始终参与企业破产程序的全过程,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其它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1]。
因此研究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着及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问题,法学界存在很多学说,概括起来,国外的理论主要有三种:一是“代理说”,该说认为破产管理人实质上是代表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与破产事务的代理人。
其次是“职务说”,该学说认为破产程序在法律性质上带有公法性质的强制执行程序,破产管理人类似于执行机关的公务员,其行为是一种执行公务的行为。
第三是“破产财团代表说”,该理论认为,破产管理人是破产财团的受托人,在破产人之外取得
独立的地位,以破产财团所有权人的名义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
我国学者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也是各抒己见,主要论点有:一为“特殊机构说”,其根据是旧破产法规定的清算组系接管破产企业并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的特殊机构。
二为“清算法人机关说”,认为企业宣告破产后,可以破产财产为基础成立一种以清算为目的的法人机关[2]。
三是“双重地位说”,该说认为破产清算组兼有“清算执行组织”和“独立民事主体”双重性质。
四是“破产财团代表说”,即上述国外第三种学说的移植,其理论基础是虚拟财团人格化[3]。
纵观国内外各种学说,学说之间存在差异并不完全是对与错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各国的具体国情、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以及法律体系、法学界人士对法律理解的歧异。
由此,笔者认为:1.破产法律制度关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进程中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目标价值的实现,要求破产管理人具有中立性地位。
应该说,破产制度的首要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保护债权人利益,并在存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实现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合理受偿。
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也是这一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2.破产法律制度关于“及时了解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目标价值的实现,要求破产管理人具有专业化地位,破产事务往往异常繁杂而且还涉及很多专业化问题,这就决定了破产管理人必须专业化。
否则,破产运作程序效率就无从谈起,破产法律制度的目标价值取向就自然难以实现。
3.破产法律制度关于“规范破产活动,惩治违法行为”
目标价值的实现,要求破产管理人具有独立性地位。
三、破产管理人应具有的职能
对于破产管理人来说,如何很好的管理并清算债务人的财产是其首要职能。
在这个大前提下,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具体应该履行以下几项主要职能:
1.对于债务人所持有的关于其财产的一切文书、簿册进行有效的清理、交接及移转。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显示破产管理人对于债务人财产实际的占有,当破产程序一旦进入实际运作时,破产管理人就应对债务人的一切权利进行接管及衔接。
2.新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当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事业后“如果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可以允许债务人继续经营或由破产管理人亲自经营,而对于债务人自己经营的,破产管理人负有监督责任”。
这样的规定使得债务人有机会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有效的保护,同时也对债权人的利益实现提供了保障。
3.对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负责并适时地报告工作,这样有利于法院对破产过程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同时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破产管理人并不代表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任何一方的立场。
4.参与企业重组,接受债权申报,依法处置破产财产、编制有关工作计划、分配方案、执行变现、注销企业登记等,以利于有效地行使管理人的职责,依法保障企业重组或破产的顺利进行。
四、破产管理人的活动依法受到监督
破产管理人的一切破产法律行为,都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要做到公正、合法、合情、合理,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既要有利于使债权人获得最大限度的清偿,又有利于给债务人以重生的机会,则必须建立健全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我国旧的破产法对此规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
“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入会议并受债权人会议监督”。
从法律条文看,规定相对粗略、简单,不利于破产程序的实际操作运行。
而新的《破产法》则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有了一个较为明晰的规定,可谓破产立法的一大进步。
五、破产管理人制度设计亟待解决的问题
新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制度,虽然在立法上可谓是破产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但由于中国地域广阔,国情异常复杂,东、中、西部社会经济的发展极不平衡,虽然比较详实,但在某些制度的设计上尚有亟待解决的问题,还需要有相关法律配套协同实施。
新《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管理人如何指定,该法第二十四条指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均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按照法律规范的分类,该条是选择性规范、任意性规范,这就给管理相关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特别是承办法官保留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按照前所论述,破产法律制度的目标和价值取向,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债务人
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社会的稳定,维护破产企业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那么,必须要力求破产司法程序公平、公正。
对如何加重管理人的法律责任,新破产法并未准确设定,而仅在该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假若管理人徇私舞弊,侵害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如何“依法处以罚款”,是否按照该法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而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是否属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范畴,笔者不敢苟同,认为“依法处以罚款”,是一种民事制裁措施,而并非民事诉讼法程序范畴。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更是责任主体不明,应该是“管理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笔者认为,为了公正、有序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及处理相关事务,拟建议,在管理人中应有必要的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委
派的工作人员参与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即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一同开展企业破产管理人工作。
六、结语
综上,笔者认为,鉴于破产管理人制度承载着破产活动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使命,学者们还是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与时俱进
的精神对其进行完善,以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当前,人类探索的过程和时代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轨,更需要广大法律学者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探索、总结,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陈容宗.破产法[m].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4.
[2]马俊驹.我国企业破产程序若干问题探讨[j].政法论
坛,1989(05).
[3]汤维建.破产程序与破产法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