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3)
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也表现出了其蕴藏的无尽的市场推动力。
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从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发展为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经济等并存的市场局面。
多种市场经济主体的共同发展,必然会产生巨大的竞争,“优胜劣汰”这一市场中的自然法则,作为一种客观规律,突出地体现在了企业的破产上。
企业破产后夹杂着各种复杂的问题存在于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作为这一程序中的直接管理人,其法律地位决定着各方利益的平衡。
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将破产管理人作为清算组,是受到当时国家改革背景下计划经济的影响,不能充分体现出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功能。
2007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1986年的旧破产法届时废止。
新破产法虽然用破产管理人制度代替了清算组制度,但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还需要与国外通行的破产法制度进一步相衔接。
破产管理人是负责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清算、重组与和解方案的拟订和执行等事务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伴随着破产制度的起源即已存在,以最初古代罗马的财产委付制度为蓝本,发展为现代的形式。
破产管理人皆在破产法中得以规范,依现代各国破产法的共同惯例,债务人只要进入破产程序,其行为能力便会受到各方面的限制,所有的经营事务,破产财产的收集、处理、作价、分配均交给破产管理人完成,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由此可见,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否合理、公正,直接决定着破产程序能否公平、高效地推进,也关系到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是否能顺利实现。
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当前,国内外学者对该问题的争论很大,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理论界形成各种不同的学说。
破产法完善地规范了破产中出现的各种情况,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他的法律地位事关破产法中诸多问题的解决,而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是首要解决的问题。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的定性应是:破产管理人是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清算事务的相对独立和中立的负有法定职权和职责的特殊专业机构。
热门城市:平乡县律师清河区律师洛阳律师沈河区律师白银律师平顶山律师苏家屯区律师德宏律师许昌律师每天都有企业由于负债或停止经营而去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对企业及法人进行资格审核后,宣布其破产。
企业破产后,企业的破产财产不可能由法院直接接管,于是便产生了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负责接管企业破产财产。
有关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关于破产管理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国外主要存在代理说、职务说、财团代表说三种学说,我国国内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分别有:特殊机构说、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清算法人机关说、双重地位说、破产财团代表说。
结合以上学说,我认为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的定性应是:破产管理人是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清算事务的相对独立和中立的负有法定职权和职责的特殊专业机构。
(一)代理说该说认为,破产管理人是代理人,以债权人或破产人的名义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
根据民法关于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代理人是在法律规定或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因此,代理人的权限是只能小于或者等于被代理人的权限。
但是,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当事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并且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的经营能力受到很大限制,相反,破产管理人却可以依法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评估、作价或处分,显然,破产管理人的权限是远远大于破产人的。
对此,代理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有学者还认为,代理说不能解决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人行为行使否决权问题和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与分配的职权性问题。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职业化

案例一:破产清算案例分析及经验分享
案例描述
详细阐述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具体案例,包括公司背景、破产原因、清算过程等。
经验分享
通过该案例,分析清算过程中的难点和重点,分享如何有效进行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理等方面的经 验。
案例二:破产重整案例分析及经验分享
案例描述
详细阐述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具体案例,包括公司重整前的状况、重整方案的制定与实施、重整后的效果等。
意义
职业化有助于提高破产管理人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增强社会对破产管理人的 信任和认可,进而提升破产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
破产管理人职业化的必要性
保障破产制度公正高效实施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制度的重要实施者,其职业化程度直接影响 到破产制度的实施效果。
提高破产管理人专业水平
职业化有助于破产管理人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更好地履行法定职 责。
职业素质参差不齐
目前破产管理人的职业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 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这可能影响到破产 程பைடு நூலகம்的公正、高效进行。
监督机制不健全
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有可能出现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问题,损害当事人利益。
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议与措施
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01
通过立法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以确保其在
3. 执行重整计 划
破产管理人协助债务人执 行重整计划,推动企业重 组和恢复正常经营。
4. 监督与报告
破产管理人需对重整计划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 期向法院和债权人报告重 整进展情况。
5. 重整完成与 终结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 破产管理人向法院提交重 整完成报告,法院审查确 认后,裁定终结破产重整 程序。
在法律中破产管理人的地位是怎样的

在法律中破产管理人的地位是怎样的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法律中破产管理人的地位1、怎么理解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而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
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率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的活动密切相关。
管理人应当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同时指定,债权人会议有请求法院对不称职的管理人予以更换的权利。
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确定,其费用和报酬作为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管理人可以由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担任。
在法院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辞去职务应当经法院许可。
2、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概述因为破产管理人概念的差异,从性质上规定了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差异。
所以,探讨有关管理人的各种学说也就是在探讨管理人的不同法律地位。
(1)代理说。
该学说较诸其它学说都为古老,迄今仍为一个重要的理论流派。
该说认为管理人就是破产人代理人,他是以他人的名义行使破产程序的职务权限。
将民法中的代理人理论引入管理人之中,认为管理人实质上是代表被代理人利益,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破产事务的代理人。
管理人虽依法被选任或由法院指定,但仍然不失为私法上的代理人地位。
该说源自破产程序的自力救济主义,它的主要根据是,认为破产程序的性质本质上是非诉程序,属于清偿关系,重在破产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私人清偿关系:第一、破产程序是一种通常的民事程序,本质上是非诉讼范畴。
因此,管理人就不可能带有任何公权色彩,而只能属于司私法范畴,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清偿关系,无异于一般的民事代理关系,至于究竟代理何方,则依其利益归属而定。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我国破产法的出台,对于处理企业债务问题、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而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其法律地位和职责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和责任。
一、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其地位由法律明确规定。
管理人可以分为破产管理人和重整管理人两种类型。
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受托人,负责管理和清算破产企业的财产;而重整管理人则是在企业重整程序中担任重整负责人,负责编制重整计划和进行重整工作。
不同类型的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在执行其职责时,管理人履行的是一种特殊的公共职能,其地位和职责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破产法赋予管理人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力,要求其依法独立行使职责,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处置和清算,并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进行。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和决策权,但其行为也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
二、管理人的作用和责任1. 保护债权人利益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主体,其主要职责之一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要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清算,保障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和平等受偿权。
管理人要依法公平、公正地处置债务人的财产,妥善处理债务人的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2. 协助司法机关进行破产程序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要协助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进行破产程序,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管理人要积极配合和参与司法机关组织的资产清查、债权确认等工作,协助法院审理和决定破产案件,保障破产程序的合法、有序进行。
3. 执行破产程序中的其他职责除了上述职责外,管理人还要负责与债务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促使债务人积极配合破产程序的进行;同时管理人也要在债务人的财产清算中协助债务人行使其财产权益,保障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法是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
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角色,在保护各方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的破产法中,管理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以下是对其法律地位的分析。
一、管理人的法律身份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受法律赋予职权的专门人员,是法院指定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组织,代表破产债务人管理其财产,协助破产程序的进行。
因此,管理人实际上是执行法院职权的公职人员。
1、管理人代表破产债务人行使其财产管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代表破产债务人行使其财产管理权,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
同时,管理人还要对破产债务人的账目进行审查和核实,为法院提供有关资料和意见。
2、管理人对破产债务人进行财务审计和调查。
管理人需要对破产债务人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和调查,了解破产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以便制定合适的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管理人执行法院指令,协助破产程序的进行。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需要执行法院的指令,协助破产程序的进行。
这些指令可能包括财务审计、资产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管理人还需要配合法院完成其他与破产程序相关的工作,如申报破产案件、出具书面意见、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记录会议情况等等。
4、管理人对债权人提供法律意见和帮助。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需要对债权人提供法律意见和帮助,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管理人需要指导债权人了解破产程序的各种规定和程序,需要提供法律意见,帮助债权人借助破产程序实现自己的权益。
1、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特殊的职权和职责。
2、管理人具有中立的立场和责任。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需要维护债权人、破产债务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而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和公平,管理人应该保持中立的立场。
他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公正、公平的态度处理破产事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管理人代表破产债务人行使其财产管理权,但是他不是破产债务人的代理人,破产债务人不能随意指挥管理人的工作。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破产财产的清偿和破产程序的有效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的破产法中,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执行主体,其法律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
本文将对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
我国破产法中对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债务人的经济利益,维护破产财产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管破产财产,勤勉尽责,不得泄露债务人的商业秘密。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在这一条款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其职责和义务也随之而来,这为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其法律地位至关重要。
破产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的,其主要职责是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查、评估和处置,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协助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提起和代理诉讼,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方案等。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其行为直接影响到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因此其法律地位至关重要。
我国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具有一定的法定权利和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对破产财产采取保全、查封、扣押等措施,并有权提起诉讼。
管理人还有权依法处置破产财产,制作财产清单,对债务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等。
这些权利和权力的赋予,也体现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破产管理人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组织、个人的干涉。
在履行职责时,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独立申报从业人员,并保密债务人的商业秘密。
这种独立性保证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实践中,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地位,更是一种责任和使命。
管理人需要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充分尊重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债权人的权益,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我国的破产法体系逐渐健全,其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备受关注。
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
中的重要角色,其法律地位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分析我国破
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探讨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责与权利。
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对于管理人的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
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程序
中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清理债务人财产、审核债权、处置债务人资产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管理人的产生、资格、职责、权利等方面都在破产法中作了详细规定,为管理人的法律地
位提供了明确的保障。
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专业人员,其法律地位表现在其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行使
职权的能力。
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影响,独立行使职权。
在破产程
序中,管理人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和破产法院的指示,决定是否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
变卖或者整体转让等处置方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还表现在其具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破产法对于管理人
的过失、渎职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给
予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保证了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不仅受到破产法的保护,还在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
的强化和完善。
破产法院对于管理人的行为和决定进行了监督,确保管理人的行为合法、
合规。
破产法院还会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评价,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保证管理人在破
产程序中依法行使职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
2019年度春季学期期末(2020.2) 《经济法》
主讲教师:李建人
一、请同学们在下列(20)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论公司股东的投资收益权
2.论公司股东的累积投票权
3.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4.论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5.论企业破产共益债务
6.论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7.论电视购物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论企业合并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
9.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下的广告立法完善
10.论政府预算信息公开诉讼制度
11.论政府预算编制制度的立法完善
12.论建筑业“营改增”的立法影响与对策
13.论房地产租赁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
14.论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和立法监管
15.论反倾销制度的立法完善
二、论文写作要求
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要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
论文写作要理论联系实际,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含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论文写作格式要求:
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
论文字数要控制在2000-2500字;
论文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 。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
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
论文保存为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论文。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论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破产管理人是负责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清算、重组与和解方案的拟订和执行等事务的专门机构①。
破产管理人伴随着破产制度的起源即已存在,以最初古代罗马的财产委付制度②为蓝本,发展为现代的形式。
破产管理人皆在破产法中得以规范,依现代各国破产法的共同惯例,债务人只要进入破产程序,其行为能力便会受到各方面的限制,所有的经营事务,破产财产的收集、处理、作价、分配均交给破产管理人完成,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由此可见,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否合理、公正,直接决定着破产程序能否公平、高效地推进,也关系到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是否能顺利实现。
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当前,国内外学者对该问题的争论很大,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理论界形成各种不同的学说。
一、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及评析
综观大陆法系国家杂然纷呈的各类学说,突出性代表主要有日本、德国、
中国台湾地区。
日本学者一般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分为两大类:一是代理说,二是职务说。
德国学者通常分为五类:债权人代理说,债务人代理说,职务说,机关说,中性说。
中国台湾学者将他们分为代理说和机关说。
代理说又分为:债权人代理说、债务人代理说、债权人及债务人双方代理说。
对债权人代理说,又进一步将其分为:各个债权人代理说、债权人团体代理说、有共同质权之债权人全体代理说③。
对此,我国学者尚无统一看法,多以两说即代理说和职务说,四说:即债务人代理说、债权人代理说、法院代表说、财团代表说为主④。
由于各国学说错综复杂,在此,笔者仅选择其中较为突出的三种学说介绍并给予评析。
新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仍然存在很多的缺陷,如选任、资格认定、监督上都不完善,需要今后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通过对我国两部企业破产法的理解,可以得出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较之破产清算组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现行破产法中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的认定仍然存在不足。
笔者认为,界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时,既要考虑国外破产法立法和理论上的经验,也要充分认识到我国破产实践的特殊性。
二,信托受托人能较为全面地解决各种学说与法理的冲突
信托受托人能较为全面地解决种种学说与法理的矛盾,是十分值得借鉴的。
第一,与代理说比较,信托受托人既不代表债权人的利益,也不代表债务人的利益。
它完全处于中立的独立的地位行使自己的权利。
代理说以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任何行为,其后果均归属于破产人或债权人为核心体现,信托受
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产生的后果自然由自己承担。
第二,职务说与信托制度都认为破产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权利主体.破产程序中处于独立地位,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获得报酬,在诉讼程序中也能任原
告或被告则与职务说相矛盾。
信托受托人,却可以使这一矛盾得到妥善化解。
因为,委托人是为了受益人享有⒁。
第三,破产财团代表说视管理人为破产财团的代表机关,但与此同时,承认破产财团代表说的前提就是要在破产立法及理论上承认破产财产的整体构成属于
破产财团,并具有人格化的主体地位,在信托制度下,信托受托人直接享有信托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