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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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新破产法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缺陷及建议

浅析我国新破产法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缺陷及建议

摘要:破产制度的产生,从法律角度来看,是一国经济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促使经济关系人对资产进行重组,充分优化资源的配置,同时将关系人因经营失败所造成的损害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平稳安定。

新破产法中新增加了关于破产管理人这一制度,是一大创新,但是这一制度有诸多的缺陷与不足,本文针对这些缺陷与不足加以归纳,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破产责任新破产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部法律,其为债权人追债的功能贯穿于制度整体,较之旧破产法(试行),有关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成为诸多创新中的一例。

但笔者认为,新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其中尚存的诸多难点问题的有待解决,需要将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

一、问题与挑战: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之弊端1.选任主体上。

我国由于长期计划经济,行政、司法对经济不当干预。

过多的行政或公法干预,都是对市场经济机制的干预,背离市场经济的运作轨道,导致对公民或社会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侵犯。

在破产法管理人制度中,行政干预最集中的反应莫过于清算组制度。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是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由其工作人员出任清算组,使得清算中的重大问题都由政府参与或直接决策,法院失去司法独立,成了政府的清算机构,难免出现利益失衡,无法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开公正。

新破产法之所以保留清算组制度,是因为当前仍存在一些国有企业破产如何有效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及职工安置等经济和社会问题。

笔者认为,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只需法院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即可,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是社会保障体系需要解决的问题,破产程序无需特别关注。

不能因为我国破产法中的程序监督机制薄弱及社会保障的不完善就接纳清算组作为管理人,而使破产法丧失程序上的公正,法律应当做的是加强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管,强化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所以,革除清算组体制的弊端,将其改为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走向规范化、国际化的重要一步。

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浅谈【摘要】我国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成员、法律责任以及监督机制的规定都过于笼统,本文对此进行粗浅的分析,提出些建议。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及其成员;法律责任;监督机制我国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其中详细规定了资不抵债的企业的破产程序,从受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成立,这期间为公司存续保留了两个转机,一是和解,二是重整。

如果这些努力都不能挽救公司,法院则正式宣布该公司破产,并进入清算程序。

以下就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分析。

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国内对于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以下几种学说[1]:1、法定机关说(职务说):该观点认为破产管理人是执行破产程序的公务人员,其行为职务行为,既不代表债权人,也不代表债务人。

大陆法系国家多持此观点,我国也不例外。

2、代理说:该学说认为破产管理人只是代理人,其职能是解决破产人于债权人的私人清偿关系。

3、破产财团代表说:该学说认为管理人是破产财团的代表人。

4、管理机构人格说:该学说认为破产管理人有法人资格,对破产财团有管理和处分权。

参考破产管理人的职权,其既要对申报债权行为进行核实,因此不是单纯的债权人代表,又要对债务人隐匿财产行为进行监督和追回,因此也不是债务人的代表。

从务实角度说,“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职务说更符合立法实际。

因为破产管理人应当是中立的、独立的依法行使权利的机构。

其实现在对于破产管理人法定主义的诟病,并不在其性质,而是在于这种制度操作中导致的权力寻租、法律责任模糊、监督不力等问题。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现状及建议1、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从现实的法律规定看,并没用强制管理人的任职“职业资格”,除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外,仍然保留了“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这一方面是因为在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管理人基本使用原企业留守人员,这其中的弊端清晰可见,债务人的员工作为管理人对于债权人来说是没有保障的。

论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论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论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破产管理人是承担监管倒闭企业清算、管理重组等职责的专业人士,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常常会发现,一些破产管理人难以履行其职责,在审查清算重组方案、处置企业财产等方面存在失职、违法甚至贪污等情况。

这时候,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展开讨论。

一、法律监管机制破产管理人作为从事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士,其职业行为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对于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和监督主要由《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首先,《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包括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查、编制财产清单、向债权人收集、审核和确认债权申报等。

同时,该法律也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要求,要求其应当具有从事破产管理所必需的知识、经验和道德品质等基本素质。

此外,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破产管理人还必须遵循公司董事、股东会等组织的指导和监督,以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利益相关方的要求。

二、行业协会监管机制除了法律监管机制之外,行业协会也扮演着监管破产管理人的重要角色。

行业协会作为专门的行业组织,可以促进破产管理人的职业规范化和标准化,加强行业人员之间的交流和协作,推动破产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行业协会可以通过组织专业培训、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等措施,提高破产管理人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从而提高其管理和监督破产企业的能力。

同时,行业协会还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其失职、违法等行为。

三、舆论监督机制舆论监督是一种非法律、非正式的监督机制,但其对各类职业人士的监督作用丝毫不逊于法律监督。

对于破产管理人而言,舆论监督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平台对其职业行为进行曝光和评价,推动其秉持职业道德、增强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

值得注意的是,舆论监督不仅可以促使破产管理人履行其职责,并且可以提高公众对破产管理行业的认知和了解。

基于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设与完善的思考

基于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设与完善的思考
关事 务。
二、 破 产 管 理 人 制 度
失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 。而大 陆法系 国家 , 破 产管理人 的基 础职责及其义务 , 来源于管理人 自身 的善 良观念 , 我 国《 破 产 法》 是 以管理人 在工作 中是否履 行勤勉 忠实的义务 , 是 否 因 管理人 的责任给债务人财产造 成损失 , 够 确定其 是否能胜 任
2 0 1 6年 第 1 5卷 第 2 O期
基于我国破 产管理人制度建设与完善的思考
口赵 姗 应 文杰 李海瑛
【 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 0 0 7年6月 1日 起正式实施 , 表明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而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新《 破 产法》 作 出的最重要 的变革 , 在破产 程序 中处于举足 轻重 的地 位。破产 管理人 自始 至
管 理人 的工作及 是否应 承担相应 的民事赔偿 。
( 一) 企业破 产管理人制度概 述。根据新《 破 产法 》 规定 ,
破产管理人是一种具有专业性 、 中立性 、 独立性 的专业机 构 ,
终 对 企 业 破 产 程 序 全 权 负责 , 从 入 驻破 产 企 业 , 管理 人 着手 接 管债 务 人 财 产 , 并 在 整 个破 产程 序 中对破 产 企 业及 其
财产进行收 回、 处置和 清算。科 学合理 的破 产管理人制度 , 不仅能促进破产法的进一步规范 , 更体现 了我 国破 产法 立 法公 平公 正公 开的趋 势。进一步深化我 国破产 管理人体 系的优化 , 不仅 在促 进我 国破 产管理人 制度科 学性规 范 性方 面有重要意 义, 同时对于企业顺利实施破 产的 实践也将 产生不可磨 灭的印记。依法合理取得 债务人 的财 产、 保 障维护债权人和利 害关系人 的合 法权 益, 对完善我 国企业破产管理秩序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着眼于我 国

理性评述与完善路径:论我国破产管理人指定制度

理性评述与完善路径:论我国破产管理人指定制度
定清算组 为 管理 人 ; 轮候、 抽签、 摇 号 等 随机 方 式公开 指定 ; 竞争方式; 推 荐 方式 。 目前 , 我国 破产案件 大 多采 用摇 号方 式 随机 指 定 , 某 些 金
融机构 、 上 市 公 司 破 产 案 件 或 政 策 性 破 产 案 件 采用其他方式 。 由法 院指 定 破产 管 理 人 的优 势 在 于能 够及 时
2 0 1 3年 4期 2 0 1 3年 第 8月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E C O N O MI C A N D S O C I A L D E V E L O P M E N T
V O L . 1 1 . N o . 4
AUG. 2 01 3
理性评述与完善路径 :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指定制度
产法》 ) 规定 , 只有法院享有指定管理人的职权 , 债 权 人仅 享有 申请更 换 管 理人 的权 利 ④ 。 同时 , 根 据 《 最高人民法 院关 于审理企业破 产案件指定 管理
人的规定》 ( 以下简称《 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 , 一般 而言 , 人 民法 院应 当从 管 理 人名 册 中指 定 , 而 管 理 人名册也是 由法院编制 的 。由此可见 , 我国破产
管理人的指定完全是 由法 院主导 的。根据 《 指 定
制度之所以仍然是讨论的焦点问题 , 还在于它的诸 多方面仍然众说纷纭 , 没有定论 , 如 我国是否需要
改法院指定为债权人指定 , 是否需要设置临时管理
人等基本问题 , 此外 , 还涉及破产管理的行政机构 、 管理人 自 治组织等。笔者认为 , 探讨管理人指定制 度 的 问题 , 首先 需要 梳 理 并 理 性 分 析 现有 制 度 , 在
维, 把管 理 人指定 制 度放在 特 定立法 司法体 系和 特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新破产法中,由于在管理人制度上认识不完善,给予法院过多权力,对破产程序中必需的制约机制的形成造成了重大障碍。

我国应借鉴目前世界破产管理人制度结合破产管理人的基本理念,纠正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中现有的缺陷,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立法。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选任;监督机制一、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现有缺陷(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选任方式不合理由于清算组成员不具备破产清算工作的专业知识,需要人民法院的指导,导致人民法院工作量增大,司法资源浪费,清算效率低下,债权人利益容易受到不利影响,使得破产案件的审理与清算工作在陷入低质低效的现象。

而且,清算组组成方式使得破产程序难以按照正常市场经济的原则来操作,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本身是兼职,不能集中精力到破产清算工作中去。

(二)清算组法律地位不明清算组行政化色彩浓厚使清算工作受制于地方政府,难免出现地方保护主义,从而使清算工作的客观、公正难以保证。

在政府的行政主导与干预下,清算组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目标偏离,为政府目标与利益所取代,并将安置职工等一系列本属政府的责任转嫁给清算组和人民法院,清算组的重大问题由政府直接决策,人民法院成为政府的清算机构,影响了人民法院的中立地位。

(三)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不健全清算组组成方式阻碍了债权人会议监督权的形成与行使,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必要的监督基础因此而丧失。

虽然新破产法改变了原有的仅由法院一方对破产管理人实施监督的方式,增加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但监督措施仍不到位。

(四)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不明,责任制度不完善法律规定,清算组以其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清算组自身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在现行的破产程序进行中,特别是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或者清算组被撤销以后,追究清算组的责任难以实现。

决定清算组成立的机构是人民法院,在清算组撤销后,不可能由人民法院承担责任,导致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对我国企业破产法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企业破产法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思考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了债权人 、债务人一方 的利 益,因其是 临时组 成 ,没有 自己的
财产 ,清算程序结束 即解散 ,责任很难落实 。依现行法律 ,清 院才 给予 纠正 ,最 多解 除不称职 的清算组成员 的职务 ,而不必 二、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对企业破产 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所谓破产管理人是 指在破产程序 中,由人 民法院指定 ,负 责债务人必 要的业务经 营 、事 务管理 ,对破 产财产进 行管理 、 处置 、分配等各破产事务 的专 门机构。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现行
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 ,设立 了冉建 型的债务清偿 程序 及 破产企业和债权人之外,客观公正地处理清算组工作。 重整制度 ,强化破产责任 ,进一步规范 了企业破产行为 ,特别
是 引入 了国际通行 的破 产管理人制度 。所谓破产管理人是指在
( 破产清算组职责不分 , 三) 不利于追究 当事人责任 旧的企业 破产法规定 : “ 清算组对人 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
破产 程序 中,由人 民法 院指定 ,负责债 务人 必要 的业 务经 营、 工作 ,接受人 民法 院的监督。清算组有损 害债权人利益 的行为 事务管理 ,对破产财产进行 管理 、处 置 、分配等各破产事务 的 或者其他违法行 为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 申请或者依 专 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现行企业破产法 在我国建立的一 职权予 以纠正 。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 申请或者依职权更
成 以及职责等情况的规定可 以看 出其存 在的诸多弊端 ,设立科
学 的 、规 范 的破 产管 理 人 制 度 势 在 必行 。
( ) 一 破产清算组成立滞后 , 不利于对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业破产之 日起 1 日内成立清算组 。 5 ”可以看 出,清算组是由人 民

论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及其完善

2012年第·4期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TaiYuan Urban Vocational college期总第129期Apr2012[摘要]破产管理人是整个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机关。

管理人制度被引入破产法无疑是一个进步,但管理人制度的缺陷与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

因此,从各个方面不断完善管理人制度是我国破产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46(2012)4-0061-03论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及其完善张臻(太原大学教育学院,山西太原030009)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是2006年8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

这部《破产法》被公认的亮点之一就是设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

其中直接规定管理人的第三章虽只有八个条文(第22条第29条),但这已经是一个突破和进步。

一、管理人的概念管理人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是非常成熟的一项制度。

目前各国对管理人的称谓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为破产管理人,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为破产委托人,我国将其称之为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整个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机关。

因为破产程序开始后,无论是进行重整、清算还是和解,都必然需要对企业法人进行持续的管理。

包括对企业进行必要的财产清理、营业维持、权利行使以及财产处分。

由于在企业法人很可能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下,债务人及其管理层必然存在较高的道德风险,各种当事人之间也存在着尖锐的利益冲突,而且破产财产的处理不仅涉及到各方的利益,更涉及法律、审计、财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因此,设立一个中立的专门机构来管理破产财产和事务就显得非常必要。

这种专门机构就是破产管理人。

二、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一)管理人的任命1.管理人的任命方式我国《破产法》认为,管理人是法律为实现破产程序的目的而设定的履行法定职能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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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及其完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破产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为了保
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制定了企业破产法,并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

本文将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三个方面
来探讨我国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

一、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时由法院指定的专业人士,其主要职责是
代表破产企业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具体职责包括:
1. 管理破产财产,制定破产清算方案,保护破产财产不受侵害;
2. 组织债权人会议,协商债务重组或清算方案;
3. 处理债权人的申报和认证工作,确定债权人的权益;
4. 处理破产企业的债务纠纷,代表破产企业进行诉讼和仲裁;
5. 完成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破产管理人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
在一些问题:
1. 破产管理人的专业素质不高。

由于破产管理人的选拔标准不够严格,导致有些破产管理人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难以胜任工作。

2. 破产管理人的利益冲突。

有些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时,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导致其不能客观公正地处理破产企业的事务。

3. 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不明确。

在破产企业的清算和重组过程中,破产
管理人的责任不够明确,难以追究其责任。

三、完善建议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 加强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和选拔。

应该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提
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同时,应该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选拔,确
保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 建立破产管理人的利益披露制度。

为了避免破产管理人的利益冲突,应该建立破产管理人的利益披露制度,要求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企
业的财产时,必须公开自己的利益关系。

3. 明确破产管理人的责任。

应该明确破产管理人在破产企业的清算和
重组过程中的责任,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对破产管理人的违法
行为进行惩罚。

综上所述,我国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了重
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应该
加强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和选拔,建立破产管理人的利益披露制度,明
确破产管理人的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
进企业破产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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