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职权及其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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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简述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简述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或倒闭时被任命的专业人士,他们负责处理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各种事务。

他们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资产管理:破产管理人负责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管理和变现。

他们会以公正的方式处理所有债权人的权益,确保所有资产的最大化价值,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2. 债权人协商:破产管理人负责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包括与银行、供应商、雇员和其他债权人沟通。

他们会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破产程序的要求,与债权人协商支付安排、债务重组或其他解决方案。

3. 员工管理: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和处理员工的福利和权益。

他们可能会协助企业安排解雇、工资支付或安置方案,并确保在破产过程中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4. 法律程序: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破产程序负有法律责任。

他们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规和法律要求,确保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他们可能需要在法庭作证,提供破产程序的相关证据和文件。

5. 报告和记录:破产管理人需要准确记录所有与破产过程相关的活动和决策。

他们需要编制和提交各种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债权人清单、法庭文件和相关文
件。

6. 监督与顾问:破产管理人有时也扮演着企业的监督和顾问的角色。

他们可能会提供专业建议,例如债务重组、企业重组或其他适当的解决方案,以帮助企业恢复正常运营或更好地管理资产。

总的来说,破产管理人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既需要管理破产过程中的各项事务,又需要确保公正、合法和透明的破产程序。

他们的职责是维护债权人和员工的利益,并致力于恢复和重建企业的财务状况。

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是指由法院指定的专门负责管理破产债务人财产的人员,其职责是在法律框架内最大化地保护债权人权益。

在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有以下的责任和义务:
1. 财产管理责任:管理人必须保管和管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包括清点、评估和处置财产等工作。

管理人还需制定和执行破产方案,以便最大化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 财务管理责任:管理人需要对破产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以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管理人还需协助债权人制定债权清单,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 法律管理责任:管理人必须遵守破产法规定,确保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管理人还需协助法院处理争议和纠纷,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4. 报告和通知责任:管理人需要向债权人和法院定期提交财务报告、破产进展情况报告等,以使债权人和法院了解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

总之,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必须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以最大化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管理人未能履行职责,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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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浅谈【摘要】我国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成员、法律责任以及监督机制的规定都过于笼统,本文对此进行粗浅的分析,提出些建议。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及其成员;法律责任;监督机制我国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其中详细规定了资不抵债的企业的破产程序,从受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成立,这期间为公司存续保留了两个转机,一是和解,二是重整。

如果这些努力都不能挽救公司,法院则正式宣布该公司破产,并进入清算程序。

以下就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分析。

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国内对于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以下几种学说[1]:1、法定机关说(职务说):该观点认为破产管理人是执行破产程序的公务人员,其行为职务行为,既不代表债权人,也不代表债务人。

大陆法系国家多持此观点,我国也不例外。

2、代理说:该学说认为破产管理人只是代理人,其职能是解决破产人于债权人的私人清偿关系。

3、破产财团代表说:该学说认为管理人是破产财团的代表人。

4、管理机构人格说:该学说认为破产管理人有法人资格,对破产财团有管理和处分权。

参考破产管理人的职权,其既要对申报债权行为进行核实,因此不是单纯的债权人代表,又要对债务人隐匿财产行为进行监督和追回,因此也不是债务人的代表。

从务实角度说,“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职务说更符合立法实际。

因为破产管理人应当是中立的、独立的依法行使权利的机构。

其实现在对于破产管理人法定主义的诟病,并不在其性质,而是在于这种制度操作中导致的权力寻租、法律责任模糊、监督不力等问题。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现状及建议1、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从现实的法律规定看,并没用强制管理人的任职“职业资格”,除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外,仍然保留了“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这一方面是因为在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管理人基本使用原企业留守人员,这其中的弊端清晰可见,债务人的员工作为管理人对于债权人来说是没有保障的。

破产管理人工作指引

破产管理人工作指引

破产管理人工作指引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可能会陷入破产状态。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国家制定了破产法,并设立了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指依法受任的、具有资格从事破产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处置,并向债权人、法院、监管部门等提交相关报告。

本指引将指导破产管理人开展工作。

二、破产管理人的条件和职责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法律、经济、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取得相关专业资格证书;2. 具有从事破产管理工作的经验;3. 熟悉破产法律法规和破产管理工作程序;4. 无犯罪记录。

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1. 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处置;2. 向债权人、法院、监管部门等提交相关报告;3. 组织债权人会议,制定债务清偿方案;4. 协助法院处理破产诉讼案件;5. 建立破产企业的财务、会计、税务档案,保护破产企业的财产安全。

三、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1. 接受委托当法院决定对某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法院会指定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需要接受委托,并与法院签订破产管理合同。

2. 财产清查破产管理人需要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包括资产、负债、权利、债权等情况的了解。

清查结果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债权人等提交报告。

3. 财产处置破产管理人需要依法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处置,包括清偿债务、变卖财产、挽救企业等措施。

处置过程需注意法律程序,确保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4. 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需要组织债权人会议,讨论债务清偿方案,并根据会议结果制定清偿方案。

方案需提交法院审批,并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5. 破产报告破产管理人需要定期向法院、债权人、监管部门等提交破产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破产企业财务状况、破产管理进展情况、清偿方案执行情况等。

四、结语破产管理人是保障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其工作的规范、高效能够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应对各种破产情况。

管理人法律规定(3篇)

管理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管理人法律规定是指在破产、清算等法律程序中,对于管理人的职责、权限、义务以及责任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管理人是指在破产、清算等程序中,由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以下将从管理人定义、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义务责任等方面对管理人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管理人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是指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管理人可以是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也可以是清算组、破产清算公司等专门从事破产清算业务的机构。

二、管理人的法律地位1. 独立地位:管理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第三方的干预。

2. 代表地位: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3. 受托地位:管理人是受人民法院委托,代表债务人履行职责的受托人。

三、管理人的职责1. 接管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应立即接管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登记、评估和保管。

2. 清理债权债务:管理人应调查债务人债权债务情况,对债权人提出债权申报,对债务进行确认和清理。

3. 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应根据债务人财产情况,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实施。

4. 管理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应妥善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确保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

5. 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6. 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管理人应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监督。

四、管理人的权限1. 处分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有权处分债务人财产,但需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批准。

2. 签订合同: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务人签订合同,但需符合法律规定和债权人利益。

3. 提起诉讼和仲裁: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和仲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的定性应是:破产管理人是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清算事务的相对独立和中立的负有法定职权和职责的特殊专业机构。

热门城市:平乡县律师清河区律师洛阳律师沈河区律师白银律师平顶山律师苏家屯区律师德宏律师许昌律师每天都有企业由于负债或停止经营而去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对企业及法人进行资格审核后,宣布其破产。

企业破产后,企业的破产财产不可能由法院直接接管,于是便产生了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负责接管企业破产财产。

有关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关于破产管理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国外主要存在代理说、职务说、财团代表说三种学说,我国国内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分别有:特殊机构说、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清算法人机关说、双重地位说、破产财团代表说。

结合以上学说,我认为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的定性应是:破产管理人是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清算事务的相对独立和中立的负有法定职权和职责的特殊专业机构。

(一)代理说该说认为,破产管理人是代理人,以债权人或破产人的名义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

根据民法关于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代理人是在法律规定或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因此,代理人的权限是只能小于或者等于被代理人的权限。

但是,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当事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并且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的经营能力受到很大限制,相反,破产管理人却可以依法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评估、作价或处分,显然,破产管理人的权限是远远大于破产人的。

对此,代理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有学者还认为,代理说不能解决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人行为行使否决权问题和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与分配的职权性问题。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职业化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职业化

案例一:破产清算案例分析及经验分享
案例描述
详细阐述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具体案例,包括公司背景、破产原因、清算过程等。
经验分享
通过该案例,分析清算过程中的难点和重点,分享如何有效进行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理等方面的经 验。
案例二:破产重整案例分析及经验分享
案例描述
详细阐述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具体案例,包括公司重整前的状况、重整方案的制定与实施、重整后的效果等。
意义
职业化有助于提高破产管理人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增强社会对破产管理人的 信任和认可,进而提升破产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
破产管理人职业化的必要性
保障破产制度公正高效实施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制度的重要实施者,其职业化程度直接影响 到破产制度的实施效果。
提高破产管理人专业水平
职业化有助于破产管理人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更好地履行法定职 责。
职业素质参差不齐
目前破产管理人的职业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 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这可能影响到破产 程பைடு நூலகம்的公正、高效进行。
监督机制不健全
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有可能出现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问题,损害当事人利益。
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议与措施
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01
通过立法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以确保其在
3. 执行重整计 划
破产管理人协助债务人执 行重整计划,推动企业重 组和恢复正常经营。
4. 监督与报告
破产管理人需对重整计划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 期向法院和债权人报告重 整进展情况。
5. 重整完成与 终结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 破产管理人向法院提交重 整完成报告,法院审查确 认后,裁定终结破产重整 程序。

什么是破产重整管理人,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什么是破产重整管理人,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什么是破产重整管理人,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根据各国破产立法例和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3、以破产企业名义开展民事活动4、破产财产清算。

破产重整管理人是随这个时代的需求应运而生的职业,他是当企业经营不善,企业的管理者向当地的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时,负责帮助企业完成破产重整全部过程的职业。

破产重整程序复杂,资料繁多,并且周期很长,如果缺乏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就很难顺利的完成。

今天,带您了解破产重整管理人的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破产重整管理人企业破产法在对重整程序(第8章)、和解程序(第9章)及破产清算程序(第10章)分别作出规定的同时,将三种程序的受理阶段作了合并性规定。

合并性规定中包含了管理人制度(第3章)。

这里所称的管理人,是对重整程序中承担重整工作之人(各国通常称之为重整人)、破产清算程序中承担清算工作之人(各国通常称之为清算人)的一种统称。

管理人的工作开始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引致的程序启动,并横贯三个程序。

当然,由于程序之间的目的和特性差异,各种破产程序必然要求管理人行使其相对应的职责。

因此企业破产法在重整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的章节中,均对管理人的职责作出了补充性规定。

▲二、破产重整管理人职责管理人制度的另外一个重要内容,是管理人选任之后的职责履行。

企业破产法设置管理人制度的目的,在于顺利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以图持续营业(重整程序)或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清算程序)。

由此,法律首先赋予管理人以一般性的权限,如债务人财产的接管和处分等(企业破产法第25条)。

其次,为有效地实现破产制度的目的,法律还赋予管理人某些特别权限,如决定双方未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行使撤销权、接受债权申报等(企业破产法第18条、32条、34条、38条、39条、36条、48条、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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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职权及其法律地位
破产管理人一般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依法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清算事务,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专门组织。

(一)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同时管理人还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管理人履行的职责包括:(1)接管债权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在行使下列职责时,须经人民法院同意:①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②管理人实施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货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券的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收回;对债权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如果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

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债权人委员会尚未产生名单是上述财产处分行为又将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不能由管理人自行决定。

管理人应依法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时,不仅要以债权人权益最大化为原则,具有处理破产实务的专业技能,而且还要勤勉尽责,善良忠实。

管理人要恪尽职守,忠厚老实,不弄虚作假,不以权谋私,不搞欺诈,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正直善良,尽职尽责。

否则,如若管理人没有履行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或因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

管理人辞去职务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权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赋予管理人上文所述的九项职权,并对如何行使职权作出了四项规定:(1)管理人应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辞去职务需具有正当理由,并经由法院同意;(2)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但应经法院许可;(3)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其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回答其询问;(4)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营业或停止债务人营业,或具有本应向债权人委员会及时报告的任何行为,均应经法院许可。

至于多个管理人如何执行职务,该法未做规定。

(三)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关于破产管理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国外主要存在代理说、职务说、财团代表说三种学说,我国国内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分别有:特殊机构说、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清算法人机关说、双重地位说、破产财团代表说。

结合以上学说,我认为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的定性应是:破产管理人是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清算事务的相对独立和中立的负有法定职权和职责的特殊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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