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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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以下简称节能资金)。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实行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条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
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四条节能资金奖励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方式第六条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
第七条财政奖励资金主要是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三章奖励条件第八条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经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二)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三)节能量在1万吨(暂定)标准煤以上;(四)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四章奖励标准第九条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奖励,中西部地区按250元/吨标准煤奖励。
第十条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
第五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提出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具体要求见附件。
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

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审核机构对节能项目工程进行的节能量审核工作..二、审核依据一节能量确定和监测方法详见附件一..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和规范..三节能项目相关材料..三、审核原则和方法一审核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审核工作..二审核机构应当采用文档查阅、现场观察、计量测试、分析计算、随机访问和座谈会等方法进行审核..三审核机构应当保守受审核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受审核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四、审核内容审核机构应围绕项目预计的节能量和项目完成后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查与核实;主要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基准能耗状况、项目实施后能耗状况、能源管理和计量体系、能耗泄漏四个方面:一项目基准能耗状况项目基准能耗状况指项目实施前规定时间段内;项目范围内所有用能环节的各种能源消耗情况..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项目工艺流程图..2.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的产量统计记录制成品、在制品、半成品等根据行业规定的折算方法确定..3.项目能源消耗平衡表和能流图..4.项目范围内重点用能设备的运行记录如动力车间抄表卡、记录簿、各车间用电及各种能源的记录簿等..5.耗能工质消耗情况..6.项目能源输入输出和消耗台账;能源统计报表、财务帐表以及各种原始凭证..二项目实施后能耗状况项目实施后能耗状况指项目完成并稳定运行后规定时间段内;项目范围内所有用能环节的各种能源消耗情况..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项目完成情况..2.其他审核内容参照项目基准能耗状况审核内容..三能源管理和计量体系能源管理和计量体系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受审核方能源管理组织结构、人员和制度..2.项目能源计量设备的配备率、完好率和周检率..3.能源输入输出的监测检验报告和主要用能设备的运行效率检测报告..四能耗泄漏能耗泄漏指节能措施对项目范围以外能耗产生的正面或负面影响;必要时还应考虑技术以外影响能耗的因素..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相关工序的基准能耗状况..2.项目实施后相关工序能耗状况变化..五、审核程序接受审核委托后;审核机构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审核;主要步骤为审核准备、文件审查、基准能耗状况现场审核以及实际节能量现场审核..审核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审核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整..一审核准备根据节能量审核委托要求;组建审核组;并与受审核方就审核事宜建立初步联系..二文件审查对节能项目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分析受审核方采取的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并对受审核方预计的节能量进行初步校验;提出需要现场审核验证的问题..三基准能耗状况现场审核1.现场审核准备1编制审核计划;应包括审核目的、审核范围、现场审核的时间和地点、审核组成员等内容..2审核组工作分工;根据审核员的专业背景、实践经验等;进行具体审核工作分配..3准备工作文件;包括检查表、证据记录信息表格、会议记录等..2.现场审核实施1宣布审核计划;向受审核方的有关人员介绍审核的目的和方式;明确审核范围和受审核方参加人员..2收集和验证信息;收集与节能项目相关的信息并加以验证;并完整记录作为审核发现..对不符合内容;请受审核方作出解释..3形成审核结论;审核人员就审核发现以及在审核过程中所收集的其他信息进行讨论;直至达成一致..四实际节能量现场审核项目完成且运行稳定后;受审核方提出审核申请;审核机构进行实际节能量现场审核;审核程序与基准能耗状况现场审核相同;将两次审核结果相比较;计算得出项目实际节能量..五审核质量保证为提高审核发现与结论的可靠性;审核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多角度取证原则:对任何可能影响审核结论的证据;可采取数据追溯或计算检验等方法;从多个角度予以验证..2.交叉检查原则:如果存在多种确定节能量的方法;应进行交叉检查;提高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的可信度..3.外部评价原则:在无法进行实际观测或判断的情况下;可以借助客观第三方的评价;例如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六、审核报告一审核报告分为基准能耗审核报告和实际节能量审核报告..基准能耗审核报告主要是对项目实施前能耗状况、计量管理体系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报告;实际节能量审核报告是对项目完成后实际节能量审核情况的报告..二审核报告按统一要求和格式编写样式详见附件二..三审核机构应按照节能量审核委托方的要求;按时提交审核报告;并报送有关部门..四审核机构对审核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七、附则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一:节能量确定和监测方法附件二:节能量审核报告样式节能量确定和监测方法一、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节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量的计算和监测..二、节能量确定原则一本方法所称的节能量是指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因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提高而形成的年能源节约量;不包括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途径产生的节能效果..若无特殊约定;比较期间为一年..二节能量确定过程中应考虑节能措施对项目范围以外能耗产生的正面或负面影响;必要时还应考虑技术以外影响能耗的因素;并对节能量加以修正..三项目实际使用能源应以受审核方实际购入能源的测试数据为依据折算为标准煤;不能实测的可参考附表中推荐的折标系数进行折算..四对利用废弃能源资源的节能项目工程如余热余压利用项目等的节能量;根据最终转化形成的可用能源量确定..三、节能量确定方法项目节能量等于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实现的节能量之和扣除能耗泄漏..单个产品工序的节能量可通过计量监测直接获得;不能直接获得时;可以通过单位产量能耗的变化进行计算确定;步骤如下:一确定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范围与此产品工序直接相关联的所有用能环节;即是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范围..二确定单个产品工序的基准综合能耗项目实施前一年单个产品工序范围内的所有用能环节消耗的各种能源的总和按规定方法折算为标准煤;即为此产品工序的基准综合能耗..如果前一年能耗不能准确反映该产品工序的正常能耗状况;则采用前三年的算术平均值..三确定单个产品工序的基准产量项目实施前一年内;单个产品工序范围内相关生产系统产出产品数量为此产品工序的基准产量..全部制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均应依据国家统计局行业规定的产品产量统计计算方法;进行分类汇总..如果前一年产量不能准确反映该产品工序的正常产量;则采用前三年的算术平均值..四计算单个产品工序的基准单耗用项目实施前单个产品工序的基准综合能耗除以基准产量;计算出基准单耗..五确定项目完成后单个产品工序的综合能耗、产量和单耗按照相同方法;统计计算出项目完成后一年的单个产品工序的综合能耗、产量和单耗..六计算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项目实施前后单个产品工序单耗的差值与基准产量的乘积;为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七估算能耗泄漏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对项目能消耗的影响及项目实施对项目范围以外的影响;估算出能耗泄漏扣减或增加..八确定项目节能量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的节能量之和扣除能耗泄漏;得到项目所实现的节能量..四、节能量监测方法受审核方应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节能量监测体系、监测方法和计量统计的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建成后;可以持续性地获取所有必要数据;且相关的数据计量统计能够被核查..其中监测方法应符合GB/T1531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的要求;监测设备应符合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的要求..附表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

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目录皖发改环资〔2011〕18号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节能评估 (3)第三章节能审查 (5)第四章评估机构管理 (7)第五章监管和处罚 (8)第六章附则 (1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1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15)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1〕18号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0年11月1日实施。
根据该《办法》在我省实施的情况,我委制订了《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主题词:经济管理节能△办法通知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提高全社会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安徽省范围内需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估,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节能审查,是指依据节能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 号

表 4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绩效值表
企业生产类型
产品 类型
制浆企业
浆
制浆和造纸联合 浆
(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跨行政区替代,须调 入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调出企业确认,并经调出方与调 入方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环评文件审 批后,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总量指标跨区域替代方案
—5—
函告调入地和调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五)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主要大气污染
划期前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受五年规 划期限制)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 量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地区,建设项目可通过排污权交易获 取总量指标。集中供热或企业内以新带老等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 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或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 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
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总氮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参照本
办法执行。
(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
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
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3—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 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4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4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以下简称《意见》),稳步推进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第一阶段(2015—2017年):初步建立第三方治理政府引导推动机制,市场化运作模式探索取得进展;基本形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社会资本投入第三方治理明显增加;35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以及重点工业行业污染、重大项目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领域推进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取得成效。
第二阶段(2018—2020年):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排污者付费制度全面落实;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基本形成;培育和形成一批环境服务公司;初步建立第三方治理市场,第三方治理理念深入推广,全省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升。
二、重点领域(一)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
加快推进金昌经济开发区等8个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引导27个省级园区加快循环化改造步伐,推行“三废”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第三方治理,合理构建企业间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企业排污总量,降低污染治理综合成本。
以污水处理、烟气治理和固废利用、集中供热等为重点,采取打捆方式引进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解决单个企业污染治理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合同能源管理的八大税收优惠政策由国税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公告,合同能源管理的八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如下:一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二是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
三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
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四是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权重各为50% 。
五是明确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类项目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中列举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是按照简化和取消行政审批的总体要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对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
节能服务企业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应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七是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税务部门将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八是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由发改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方可享受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税2018 74号新能源免征及节能减半征收车船税新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8-07-10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附件3。
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4;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5;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6。
(三)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
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三、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终稿]
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终稿] 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审核机构对节能项目(工程)进行的节能量审核工作。
二、审核依据(一)《节能量确定和监测方法》(详见附件一)。
(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节能项目相关材料。
三、审核原则和方法(一)审核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审核工作。
(二)审核机构应当采用文档查阅、现场观察、计量测试、分析计算、随机访问和座谈会等方法进行审核。
(三)审核机构应当保守受审核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受审核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审核内容审核机构应围绕项目预计的节能量和项目完成后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查与核实,主要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基准能耗状况、项目实施后能耗状况、能源管理和计量体系、能耗泄漏四个方面:(一)项目基准能耗状况项目基准能耗状况指项目实施前规定时间段内,项目范围内所有用能环节的各种能源消耗情况。
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项目工艺流程图。
2(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的产量统计记录(制成品、在制品、半成品等根据行业规定的折算方法确定)。
3(项目能源消耗平衡表和能流图。
4(项目范围内重点用能设备的运行记录(如动力车间抄表卡、记录簿、各车间用电及各种能源的记录簿等)。
5(耗能工质消耗情况。
6(项目能源输入输出和消耗台账,能源统计报表、财务帐表以及各种原始凭证。
(二)项目实施后能耗状况项目实施后能耗状况指项目完成并稳定运行后规定时间段内,项目范围内所有用能环节的各种能源消耗情况。
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项目完成情况。
2(其他审核内容参照项目基准能耗状况审核内容。
(三)能源管理和计量体系能源管理和计量体系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受审核方能源管理组织结构、人员和制度。
2(项目能源计量设备的配备率、完好率和周检率。
3(能源输入输出的监测检验报告和主要用能设备的运行效率检测报告。
(四)能耗泄漏能耗泄漏指节能措施对项目范围以外能耗产生的正面或负面影响,必要时还应考虑技术以外影响能耗的因素。
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
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一、适用范畴本指南适用于审核机构对节能项目(工程)进行的节能量审核工作。
二、审核依据(一)《节能量确定和监测方法》(详见附件一)。
(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节能项目相关材料。
三、审核原则和方法(一)审核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平、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审核工作。
(二)审核机构应当采纳文档查阅、现场观看、计量测试、分析运算、随机访问和座谈会等方法进行审核。
(三)审核机构应当保守受审核方的商业隐秘,不得阻碍受审核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审核内容审核机构应围绕项目估量的节能量和项目完成后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查与核实,要紧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基准能耗状况、项目实施后能耗状况、能源治理和计量体系、能耗泄漏四个方面:(一)项目基准能耗状况项目基准能耗状况指项目实施前规定时刻段内,项目范畴内所有用能环节的各种能源消耗情形。
要紧审核内容包括:1.项目工艺流程图。
2.项目范畴内各产品(工序)的产量统计记录(制成品、在制品、半成品等依照行业规定的折算方法确定)。
3.项目能源消耗平稳表和能流图。
4.项目范畴内重点用能设备的运行记录(如动力车间抄表卡、记录簿、各车间用电及各种能源的记录簿等)。
5.耗能工质消耗情形。
6.项目能源输入输出和消耗台账,能源统计报表、财务帐表以及各种原始凭证。
(二)项目实施后能耗状况项目实施后能耗状况指项目完成并稳固运行后规定时刻段内,项目范畴内所有用能环节的各种能源消耗情形。
要紧审核内容包括:1.项目完成情形。
2.其他审核内容参照项目基准能耗状况审核内容。
(三)能源治理和计量体系能源治理和计量体系要紧审核内容包括:1.受审核方能源治理组织结构、人员和制度。
2.项目能源计量设备的配备率、完好率和周检率。
3.能源输入输出的监测检验报告和要紧用能设备的运行效率检测报告。
(四)能耗泄漏能耗泄漏指节能措施对项目范畴以外能耗产生的正面或负面阻碍,必要时还应考虑技术以外阻碍能耗的因素。
国家认监委关于公布《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要求》等10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公布《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要求》等10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5.20
•【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10号
•【施行日期】2024.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4年第10号
关于公布《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要求》等10项认证认可
行业标准的公告
《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要求》等10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已经认监委审核,现予公告。
上述标准文本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行业标准备案月报后,可在认证认可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查询(查询网址:/)。
认监委
2024年5月20日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发布目录(1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