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人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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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最新整理的2016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希望可以帮到你!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讲解石国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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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讲解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石国虎 1331118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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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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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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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
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
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
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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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 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 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 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 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 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
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
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
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
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
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
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
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

山西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山西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山西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

下文是山西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欢迎阅读!山西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投标最新法律法规2106

招投标最新法律法规2106

2016招投标最新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依法完善招标采购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公共资金采购效率,保证采购标的性能质量,统一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惩防腐败行为的力度。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条主要为了衔接和界定《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前者定义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后者定义的“工程”内涵是一致的,均应包括所有的土木建筑和设备管线安装工程及其相关的材料设备货物与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监管体系;与“工程”无关或与其没有“不可分割和基本功能”关系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监管体系。

第三条[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国有资金和国际组织投资项目等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将在修订原国家计委3号令时规定。

按区域、行业分别制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当缩小范围,提高规模标准额,免除部分民营投资项目。

并不再授权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制定招标范围和规模的规定。

注意:必须招标采购项目与为了反腐倡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企业生产经营采购招标的区别。

第四条[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限制或排斥投标人行为的种类及法律分析专题培训-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解读

限制或排斥投标人行为的种类及法律分析专题培训-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解读
例如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须为某特定供应商名单内的供应商。但如果必 须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供应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 要求,则应当在引用的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类似或相当于”的 字样,而且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具有可选择性。
本项规定适用的前提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不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以特 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就不属于本条限制的范 围。
(四)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解读:
这种情形通常表现为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审查 标准和评标标准模棱两可或内外有别,在具体资格审查和评标过程中,通 过另行制定倾向性或排斥性的操作细则,对本地区和本行业之外或者意向 中标人之外的投标人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达到限制排斥 潜在投标人的目的。例如,要求本地区和本行业外的投标人必须经过本地 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等。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 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解读: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具有相 应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但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特别是有的建筑施工工程具有二级资质就 能满足要求的,招标文件却规定要有一级资质,这样既可能排斥合格的潜 在投标人,也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例如,某冶金系统的办公大楼施 工招标,却要求投标人具有冶金专业项目的类似业绩;某货物招标项目, 按照某投标供应商拥有的条件“量体裁衣”,将本来无关紧要的普通技术 指标设定为必须响应的实质性指标,或者要求项目负责人近几年内没有违 反交通安全的行政处罚记录。所有这些,均脱离了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 实际需要。

2012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2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新招标法

新招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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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专栏商法 | 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 982012年2月 | February 2012中国《招标投标法》实施12年之际,中国国务院于2011年12月2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投标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招标人的招标行为所作的一系列限定值得注意。

禁止利害关系人参与投标《招投标实施条例》颁布之前,常常出现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及其他关联单位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情况,而该做法并未被法律明确禁止。

而《招投标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至于何为“利害关系”,该条例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界定。

在认定 “利害关系” 是否存在、招标公正性是否受到影响等问题上,《招投标实施条例》把自由裁量权留给了行政主管部门。

这种利害关系并不需要已经实质损害到招投标活动,而只需要对招投标的公正性构成“潜在”的威胁即可。

因此,上述规定相当于关上了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关联单位等利害关系人参加投标的大门。

对采用BT 、BOT 特许经营方式的项目而言,该规定将对其招标产生巨大影响。

限制标底的使用在既往的招投标活动中,如招标人编制标底的,招标人通常将标底乘以一定系数后作为拦标价。

而《招投标实施条例》第50条明确规定,标底仅作评标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同时,该条例第27条规定,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该规定也推翻了既往的某些惯常做法。

需要注意的是,《招投标实施条例》规定标底仅作为评标的一项参考,但标底在评标中具体该怎样使用(比如,能否作为商务评分的依据之一?),这点并不明确,有待实践中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进一步自由裁量。

禁止采用“短名单”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不得在招标的过程中指定某货物和服务的品牌、原产地、供应商等内容。

但是在既往的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出于对各种因素的考虑,可能会提供一份包含品牌、原产地、供产商等内容的名录,投标人只能在该名录中选择供应商或分包商,该名录即所谓的“短名单”。

《招投标实施条例》尚未颁布时,各地对短名单的监管宽严不一,有的地区明确禁止使用短名单,有的地区却默许短名单的使用。

而《招投标实施条例》第32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

“限定”一词表明,招标人经常采用的以“短名单”方式限定货物、服务提供者的做法,是不获允许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招投标实施条例》实施后,招标人在描述技术要求时,若在列举的品牌后加上“或同档次”等字样,是否属于“限定品牌”?这一问题可能会存在争议,有待招投标行政管理部门的进一步 解释。

禁止滥用特定行业的业绩在实践中出现的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现象,多是以不合理条件来限制、排斥投标人及潜在投标人。

对此现象,《招标投标法》虽明确禁止,但缺乏具体的执行标准。

为此,《招投标实施条例》明确列举了七种以不合理条件来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行为。

其中包括招标人不得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

笔者认为,投标人在相关的特定行业的业绩是衡量其是否具备完成项目能力的重要评判标准之一,不应一概否定。

如果限制业绩作为评分标准,或许能体现公平原则,但会导致整个招标失去竞争性,无法做到优中选优。

《招投标实施条例》实行后,招标文件中与行业业绩要求相关的评分办法具体如何设置,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此外,《招投标实施条例》也补充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例如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以不招标: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等。

同时,《招投标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五种《招标投标法》第33条中涉及的弄虚作假行为,并细化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g招标人面对更严格的限制Bid inviters face more restrictions能源、天然资源与基建项目王霁虹Wang Jihong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Managing Partner V&T Law Firm 张晓峰Zhang Xiaofeng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PartnerV&T Law Firm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中心A 座3层邮编: 1000253/F Tower A, Huaye International Center 39 Dongsihuan Zhonglu, 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100025, China电话 Tel: +86 10 8225 5610传真 Fax: + 86 10 8225 5600电子信箱 E-mail: wangjihong@CORRESpONdENtS99商法 | 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 February 2012 | 2012年2月On 20 December 2011, the State Council issued the PRC Invitation and Submission of Bids Law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he “Implementing R egulations”), which will come into effect on 1 February 2012. Th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come 12 years after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PRC Invitation and Submission of Bids Law, and impose a series of restrictions on the procedures for bid invitations.No bids by related partiesUntil recently, it was not uncommon for subsidiaries and affiliates of a bid inviter to participate in the bidding, as this was not expressly prohibited.However, Article 34 of th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now provides that “A legal person, other organization or individual that has a material interest in the bid inviter that could affect the impartiality of the bid invitation may not participate in the bidding.” Th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do not define what constitutes “material interest”, leaving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to determine whether it exists and whether the impartiality of the bid invitation is affected by it.Material interests need not have an actual substantive adverse impact on the bid invitation and submission activi-ties, just the “potential” to compromise their impartiality. The impact of Article 34 is therefore to prevent subsidiaries, affiliates and other materially-interested parties of bid inviters from participating in the bidding process. The provision is likely to have an especially profound impact on bid invitations with respect to BT and BOT concession projects.Limits on use of reserve pricesIn the past, if the bid inviter set a reserve price at an auction, it would also commonly set a ceiling for the buying price (ie, as a multiple of the reserve price).However, Article 50 of the Imple-menting R egulations specifies that a reserve price should now serve only as a reference for the evaluation of bids. The fact that a bid quote is close to a reserve price may not serve as a condition for winning the bid, and the fact that a bid quote exceeds the upper and lower limits around the reserve price may not serve as a condition for denying a bid.Additionally, Article 27 specifies that a bid inviter may not set a minimum bid quote, overturning certain common past practices.One important point is that although the Implementing R egulations specify that a reserve price should serve only as a reference when evaluating bids, they fail to address how a specific reserve price may be used in carrying out the evaluation (for example, can it serve as a basis for commercial grading?). This issue will ultimately be resolved after authorities begin exercising their discretion.Prohibition on use of shortlistsThe Invitation and Submission of Bids Law specifies that a bid inviter may not, in the course of the bid invitation process, designate the brand, origin, supplier, etc, of a product or service. However, in the past, bid inviters sometimes issued a shortlist specifying various brands, origins and suppliers during the course of a bid invitation process that required bidders to select suppliers or contractors from those in a specified group.Before the issuance of the Imple-menting R egulations, the extent to which the use of shortlists was regulated varied from place to place. Some regions expressly prohibited their use and others tacitly permitted it.However, Article 32 of th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now specifies that a bid inviter may not designate or restrict use of specific patents, trademarks, brands, origins or supplies.Another question is whether the use of certain words by a bid inviter de-scribing technical requirements such as “of equivalent grade” after a listing of brands will constitute a “restriction of brands”. This issue remains unclear and will have to await interpretation by bid invitation and submission administration authorities.No performance-related criteriaIn practice, many fraudulent bid invi-tations (also known as “invitations in the light but determinations in the dark”) involve use of unreasonable conditions in order to limit or preclude bidders. Although the Invitation and Submis-sion of Bids Law expressly prohibits this practice, it failed to specify whichacts were prohibited. The Implement-ing R egulations therefore specifically preclude seven types of unreasonable conditions commonly used to restrict or preclude bidders. These include a prohibition against bid inviters using the performance of a specific industry as a condition for being awarded the bid, or for setting other criteria relating to it.However, where the performance of a relevant specific industry is an important criteria for a bid inviters to use in deciding if it has the capacity to complete a project, the use of perfor-mance-related standards should not be rejected out of hand.R estrictions on performance as a criterion for assessing a bid may appear fair, but may also make the entire bid-invitation process uncompetitive. Once th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come into effect, it will be worth watching how bid invitation documents are structured in relation to the method for awarding points relating to industry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The Implementing R egulations also provide more detail on projects for which bid invitations are not required. For example, bid invitations need not be made:• where a non-substitutable patent or proprietary technology must be used.• where the procurer can itself legally carry out the construction, production or provision.• where a concession-project investor that has been selected through a bidding process can itself legally carry out the construction, production or provision.• where works, goods or services need to be procured from the original winning bidder, failing which construction or functional requirements will be affected.The Implementing R egulations also specify five types of fraudulent acts mentioned in Article 33 of the Invitation and Submission of Bids Law and set out in detail the relevant legal liability. gEnergy, resources & infrastructure王霁虹是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中国城市建设领域的知名法律专家Wang Jihong is the managing partner of V&T Law Firm. She practises in the field of infra-structure development张晓峰是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Zhang Xiaofeng is a partner at V&T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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