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价值取向_质疑经济法效益的价值取向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价格法律制度
价格法概述
价格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
价格行为法律制度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规则,包括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等。
价格总水平调控法律制度
政府调控价格总水平的措施和手段,如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价格监督检查法律制度
价格监督检查的机构、职责、程序等,以及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05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阐述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时的解决途径,包括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 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法律责任与监管措施
介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及政 府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措施和制度保障。
经济法的作用
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通过对经济行为的规范,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经济法体系构成
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经济法体系是指由各种经济法规范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
合伙企业的定义、分类、特点等。
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程序,合伙协议的内 容和要求,合伙企业的变更和终止等。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出资义务、管 理权利、收益分配等。
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目 录
• 经济法基本概念与原则 •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 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与程序保障
经济法宗旨和原则

“四原则说”
• 经济民主原则,效率 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和 经济公正原则
• 实行社会主义经济制 度原则,宏观调控与 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权、责、利统一原 则和维护国家经济主 权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的学说概括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领会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经济法宗旨的提炼、宗旨中的重要目标;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
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与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 4、从个人利益向社会利益:经济法宗旨的最终定位 2、经济安全的需求及其立法 (一)经济法宗旨的内涵与界定标准
本章教学重难点:除基本理论部分之外,还需要注重应用方面应当掌 握的问题,包括经济法宗旨的研究价值及经济法三项基本原则的主要 内容。
第一节 经济法的宗旨
主要内容
一、经济法宗旨的基本界定 二、经济法宗旨的具体内容
一、经济法宗旨的基本界定
(一)经济法宗旨的内涵与界定标准
• 经济法的宗旨: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性意旨及所要实 现的目标,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宗旨作为经济法调整所要实现的目标,是市场经济主体必须认真遵循的,它贯穿于经济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则体系中。 2、综合效益原则
适用价值的基本准则。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时所追求的具体理想目标,是对经济法宗旨的高度概括。
经济法的价值决定经济法的宗旨,经济法的宗旨体现经济法的价值。 (三)本书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从经济法的产生基础看其价值取向

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问题研究

由说 ’ 的提出. 该学说认 为 , 中国经 济在发展过程 中, 由于其
具有 一定 的特殊性 , 因此一直都 限制于 国家 的控制 当中 , 但
是在当前 的社会发展中 ,我们最重要的任务也就是对市场 经济进行充分培 育 , 促进 国家之间的 自由贸易. 经济法 的主 要功能是为了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当的调整 ,从而促进其正
法 的价值 主要 是建 立在 法与人的关系之上 的 ,长期 以 来 ,法 学家们在研究法 的价值的过程 中赋予 了更 为丰富的
含义. 在社会 中 , 人们 一致认为法 的价值所 涵盖 的方 面非常
常的发展 . 因此 经济 自由应该 是经济法 的价 值所在. 有上所 说 ,我国相关研究者与学者在研究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问 题的过程 中, 大多局限与公平 、 民主 、 效益 、 自由等各个方面 ,
也作 为一 门独 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在社会发展 中 ,因此它 必须具有其根 本价值取 向,并且要求其根本价值取 向能够 体现其特质. 对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问题 的研究 在经济法基
研究其根本价值取 向的热潮 当中 ,根据当前 的相关 资料来 看 ,我 国相关学者对经济法 的根本价值存在很多种观点 . 随 着社会 的发展 , 法律价值观也发生着 巨大 的变化 , 而 经济法
应与其他部 门法 向一 直 , 都具 有社会秩 序 、 效率 、 公 平等各 种价值. 而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 向应该 为社会本位 , 其 中心
第2 9卷 第 1 2期( 下)
2 0 1 5年 1 2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自 然 科 学 版 )
J o u na r l o f C h i f e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N a t u r a l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经济法的价值

论经济法价值的新定位姓名:郭晓瑞学号:S1*******【内容提要】法的价值是所有法律科学所具备的基本范畴。
经济法价值是指经济法所构建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调整的法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基本方向和原则。
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使我们有必要重新定位经济法的价值。
本文提出经济法的价值可分为主导价值和功能价值。
主导价值是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功能价值是经济公平、经济民主、经济安全和经济和谐。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科学发展观整体效益经济和谐法的价值是所有法律科学所具备的基本范畴,是法对人类需求的满足。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①古今中外的学者通常认为法的价值包含秩序、正义、公平、效率、安全、自由等方面,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
现代社会中,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经济法价值是指经济法所构建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调整的法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基本方向和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指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时所追求的具体理想目标。
一、有关经济法价值的学说及研究综述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范畴。
学者们对经济法的价值已有许多阐述,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观点:(一)一元论即单一价值目标说。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只应具备唯一的代表经济法根本特征及其基本精神的价值目标,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效率说。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应以社会本位为其原则,将个体的个别行为放在整个经济运行和效率中考察和评价,从保证整个经济运行的总体利益和效益需要去分配权利义务,构筑行为模式,经济的的根本价值就是实现对社会经济运行总体利益和效益的保护。
②①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50页。
②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载《吉林大学学报》(社科版)1994年第1期。
2024初级经济法基础必考知识点讲义

•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 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主要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行为、 市场监管、宏观调控等方面的经 济关系。
经济法体系与渊源
经济法体系
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市场 监管法、宏观调控法等子部门法,构 成了一个完整的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渊源
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其中宪法是 经济法的根本法源。
企业法律制度
01 02
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等经济活 动的经济组织。其特征包括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和自主 经营。
企业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企业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等 。
03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企业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企业的变更包括组织形
2024初级经济法基础 必考知识点讲义
REPORTING
• 经济法基本概念与原则 •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 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与程序
目录
PART 01
经济法基本概念与原则
REPORTING
经济法定义及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调整经济关系 ,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基本原理与制度
试论经济法的价值

公平与效率视角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研究

公平与效率视角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研究公平与效率是法律制度设计中两个重要的价值取向。
公平强调的是社会正义和公平分配,而效率则强调的是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在民商法和经济法领域,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与调整上。
从公平的视角来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确保社会资源均衡合理的分配。
在民商法中,比如民法中的合同法和物权法,公平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信息权等方面。
而在经济法中,比如反垄断法和劳动法等,公平价值取向主要表现在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
公平价值的追求,旨在确保市场秩序的公正、平等和健康发展。
从效率的视角来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高效利用。
在民商法中,比如公司法和破产法,效率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企业的创新和竞争。
而在经济法中,比如税法和金融法等,效率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税收效率和金融机构的稳定性等方面。
效率价值的追求,旨在通过制定合理的法律制度,提升市场效率,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然而,公平与效率并非是完全独立的价值取向,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
在一些情况下,追求效率可能会导致资源不公平分配或者社会利益的损害;而追求公平可能会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阻碍。
因此,在民商法与经济法制定和调整中,需要平衡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寻求两者间的最佳折衷。
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立法和司法的公正与透明,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和实施的效力。
其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市场失灵和不正当竞争。
再次,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进行充分的利益协调,使公平和效率能够得到有效平衡。
最后,加强对公平与效率的研究,完善相应的理论体系和经验总结,为制定和调整法律提供科学依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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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价值取向_质疑经济法效益的价值取向内容摘要:经济法价值取向的主流观点是效益价值取向,但对此观点却缺乏严谨的论证,本文从分析经济法价值取向和效益的概念出发,进而对效益的价值取向加以剖析,以论证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并非效益,最后提出经济法真正的价值取向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即经济的自由或民主。
①关键词:经济法,效益价值取向,经济自由(民主)在当下经济法学界,经济法价值取向的主流观点是效益。
但该观点存在很多值得商榷之处。
本文拟对效益价值取向提出质疑,并提出经济法真正的价值取向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即经济的自由或民主。
一、对经济法价值取向和效益的理解如果我们论证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效益,那么首先就要明确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什么,效益价值取向中的效益的含义是指什么,这是论证该命题的前提和基础。
也是本文对经济法效益的价值取向批判的逻辑起点。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指经济法所构筑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在实现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包括三层含义:(1)经济法的宗旨和目标;(2)经济法的自身价值;即经济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
(3)经济法的评价准则,即在不同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依据什么标准取舍。
[1]那么效益怎样理解?效益本为经济学之概念,是指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其中投入包括交易成本、资源耗费、权利配置费用等全部消耗,产出通常是指有效产品。
经济学上的效益概念被借用到法学中来,其含义在法学界也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强调其经济效益成分,也有学者强调其社会效益成分。
其中主流的观点倾向于认为:作为经济法基本价值取向的效益是社会的整体效益。
[2]那么要了解社会整体效益,就得理解其中的社会指的是什么。
社会的概念极其复杂,自孔德开创社会学以来对社会的认识一直就有两大传统:唯实论和唯名论。
实证社会学派认为社会是一个抽象于具体个人而存在的客观实体,它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
社会一经产生就成为与个人不同的更高的独立层次。
而人文主义社会学派认为社会只是一种假象,它不过是由于具体的人的相互联系而组成,因此更应该注重个人的研究。
而当今对社会的认识正趋于上述两种传统的融合。
我国社会学创始人费孝通在总结其一生的学术研究时就指出社会的确是一个实体,但个人是这个实体活的载体,是可以发生主观作用的实体,社会和个人是相互配合的永远不能分离的实体。
[3]笔者认为这是对社会最好的注释。
二、对经济法以效益为价值取向的检讨何为效益价值取向?效益论者普遍认为就是以效益为经济法追求的目标,经济法本身的价值也是为了效益服务,在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发生冲突时,以社会效益优先。
依据本文对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分析的思路,也即是效益体现了经济法价值取向的三层含义。
但是事实上效益不仅未能体现这三层含义,而且还为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埋下了隐患。
(一)效益价值取向不能体现经济法的目标经济法的目标是指经济法应满足社会人的某类特定需要的目标。
依此定义,经济法的目标具有如下性质。
第一,经济法的目标具有具体性。
它是具体的而非高度抽象的社会需要。
第二,可实现性,即现实性。
经济法的目标是可以实现的。
通过完善立法、执法,司法救济以及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是可以实现立法者预期的价值目标的。
[4]从经济法的目标的涵义可以看出:经济法的目标是满足一种很具体的社会人的某类特定需要,是人们创立经济法的初衷和所需要实现的最直接的目的。
那么经济法的目标究竟是什么?这就需要从经济法产生的背景谈起。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机制存在着缺陷,即经济机制的自我协调和恢复等机能有限。
若任其自发作用将导致种种弊端,如市场失灵、市场垄断、市场失衡等等。
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不可能达到经济的理想状态;而要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解决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中的一些无力解决的问题,就必须由社会的代表者国家采取措施,以克服市场失灵,实现市场的良性运行。
然而,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证明,由于非权力行政职能的日益增多、行政手段的逐渐增大,在政府或国家干预经济与社会的过程中,导致了官僚主义行为以及滥用干预权力行为频繁出现,同样严重地影响了经济的正常发育和健康成长。
这就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另一个问题:国家干预的失败。
这时,市场为了保护自己,反过来又要干预政府。
于是,为了克服市场的失灵和国家干预的失败,一个与以往法律部门都不同的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便应运而生了。
所以,从经济法的产生机制来看,无论是引入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还是市场反过来要求干预政府,这两方面都是为了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
经济自由是其出发点和归宿,它应当为了自由而干预、限制,而不是通过干预而限制乃至扼杀经济自由。
[5]因此,经济法一开始就被赋予了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使命。
可见,维持市场的正常运行,一开始就是经济法所追求的主要目标。
而在效益论者看来,经济法是为了整个国家经济活动的有效性,即经济运行的最佳状态才干预经济的,而国家经济运行的最佳状态最基本的表现就是经济成果的最大化,即效益的最大化,因此,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决定了经济法应当以效益作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
[6]那么,依照效益论者自己的观点:经济法是先实现国家经济运行的最佳状态,然后来实现效益的最大化的。
据此,经济法的目标(即创立经济法所需达到的最直接的目的)应该是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而非效益论者所主张的效益的最大化这一间接目标。
(二)效益价值取向不能展现经济法的自身价值经济法的自身价值,如前文所述,即经济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
要考察经济法的自身价值,首先就得探讨一下经济法法律体系的构成。
从经济法法律体系的构成来看,经济法主要由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规范和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规范两部分组成。
市场规制法着力解决的是市场运行过程中对竞争的阻碍,例如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限制垄断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市场规制法的主要功能,其目的是促进竞争[7]即维护市场的有效的竞争。
同样,当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以促进各产业协调发展时,人们又制定了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亦是旨在为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使市场主体有所遵循,减少内部或外部不经济带来的交易成本,协调个体的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从而使社会经济有序、有效地发展。
这里仍然体现的是对有效竞争的促进。
由此可见,作为经济法法律体系的两个主要组成部分市场规制方面和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规范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价值在于:维护市场的有效的竞争,从而使社会经济有序、有效地发展。
至于效益论者所认为提高效益,只是它们发挥了其本身的价值后所产生的结果,并不是经济法法律本身所具有的最根本的工具性价值。
其次,从经济法运用的调整社会关系手段来看。
效益论者认为经济法运用的调整社会关系手段是经济手段,并认为作为经济手段的财政、税收、金融、产业政策等是效益手段,这相较传统的民事和行政手段是一个飞跃,正基于此,经济法便以效益为原理。
[8]这种观点的不足,一方面是分析方法上的缺憾,它片面地把经济手段与效益等同起来。
事实上,经济手段中的财政、税收在很多时候并不在于获得个别的市场主体的效益或者有时甚至也不是追求短期能看出的整体效益。
尤其是经济法的重要规范体系竞争法更少有这种效益的倾向。
另一方面,以效益为根本取向也极易导致与民法的混同。
民法所取的根本价值自由,其最终的目的在于民商事主体与民商事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民法虽然是所谓的非经济手段,但它自产生以来,尤其是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更是以典型的实现效益的价值之角色出现,特别是在经济性内容的民事关系中体现得更为明显。
相反,经济法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出现,倒是在适当地协调效益与公平、局部效益与整体效益、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的矛盾中生成、发展的。
[9](三)社会的整体效益不能作为经济法的价值评价准则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关系,就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
[10]如果经济法以社会的整体效益为经济法的价值评价准则,其价值导向就是社会效益优于个人的效益,即社会利益优于个人的利益。
因此有必要理清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来说明其不能作为价值导向。
个人、社会均有独自的利益。
效益论者依据功利主义研究思路,认为社会利益即个人利益的总和,维护社会利益就能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所以它应该高于个人利益。
当两者相冲突的时候,应取前者,而舍后者。
但此认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存在问题。
理由如下:第一,社会利益并非总是与个人利益一致,有时甚至根本对立。
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任何事物都是充满矛盾的,既然个人与社会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为了其各自的利益当然会产生冲突、碰撞。
在旧中国人们为什么把当时的社会称为黑暗的旧社会,就因为其不但不代表人民的利益,反而剥削人、压迫人。
可见,社会利益并不总是代表个人的利益,二者利益有时是完全相对抗的。
第二,社会利益并非优于个人利益。
效益价值取向倡导的是以社会利益为重。
但是从本原上看,#39;谁重谁轻的问题应该是#39;谁先谁后问题的派生物,[11]社会虽然是一个实体,但个人是其活的载体,正是因为有了人及其活动才构成了社会。
正如马克思所说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12]且#39;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是由作为私人的个人造成的,因此个人利益和整个社会整体利益中,个人利益是其他利益的基础。
在历史上,法学家也大多重视个人的利益,孟德斯鸠在研究法的精神时首先研究了人,康德把尊重人,人是目的置于其整个法学的核心。
黑格尔把成为一个人并尊重敬他人为人视为法的命令。
本文无意强调人比社会重要,以上的论述唯说明社会利益优于个人利益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既然社会与人是对立统一的,任何一方均可能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即在特定的时期优于或重于另一方。
因此如果把社会利益当成了目的,就容易在实践中以社会名义压制个人利益。
并且如果我们现在过分强调社会利益而忽略个人利益精神的张扬,那么地方保护主义、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就会借着提高效益而横空出世。
足见此价值导向不可取。
[13](四)效益价值取向潜在的弊端正如前文所述,政府权力极易膨胀和扩张,政府在保护市场秩序的同时很容易破坏市场效率,将孩子与脏水一起倒掉,从而产生政府失灵现象。
因此,为了抵制政府失灵,克服我国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固有的干预的本能冲动,减少政府盲目干预最有效、最直接的办法是,减少政府干预的机会,缩小政府干预的范围。
[14]然而,以效益为价值取向没有减少政府干预的机会,反而给政府的干预提供了最理想的借口。
因为如果以效益为价值取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就会打着提高社会整体效益的幌子,将其干预经济的权力深入到经济的微观领域,扰乱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
而确保市场有序运行,保障市场主体间充分地开展竞争,是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根本任务之一。
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部门,同样要以这个总任务为根本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