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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简答

国际经济法简答

第一章1.简述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和跨国投资、国际融资、国际税收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投资;国际金融,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税收等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国际争议解决问题;2.简述国际经济法广义说和狭义说的区别广义说:法律地位与国际公法并列,不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法律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法律渊源是公约条约、公法性质的惯例、国际商法、商务惯例和各国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代表人物是美国杰赛普、洛文费尔德、樱井雅夫狭义说:法律地位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法律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法律渊源是公约条约和公法性质的惯例;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施瓦增伯格、金泽良雄、卡罗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国际经济法:法律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关系是跨国经济关系;调整方式是直接规定权利义务;法律渊源是国际公约、条约、国际商务惯例、国内法国际私法:法律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法律关系是跨国的人身关系和经济关系;调整方式是间接调整通过确定准据法;法律渊源是各国国内法、条约很少5.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有哪些国际经济法: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关系与经济有关;法律渊源是国际公约、条约、国际私人商务惯例国际公法: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法律关系无直接经济因素;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公约3.为什么国际经济法是交叉性、综合性的学科6.简述国际经济法的体系7.国际私人商务惯例的特点有哪些第二章简答1.简述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2.国际经济法有哪些基本原则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名词解释条款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301条内容: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认外国的某些立法或政策措施,违反了该国与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或虽未违反有关协定,但却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以致损害或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利益,美国贸易代表便有权不顾国内其他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准则作何规定,竟自依照301条款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凭借美国立法或政策措施,消除其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国满意的赔偿;条款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201条内容:如果美国确认从外国进口的某项产品,其数量增长到足以对美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使其面临严重的威胁,则美国总统有权采取一切适当和可靠的措施,包括在一定时期内对该有关产加征额外关税或限制进口数量,借以帮助和促进美国国内产业针对进口产品,开展竞争;6.有约必守原则第三章名词解释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预期违约: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跟单托收信托收据托收押汇承兑交单付款交单问答: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2.公约对哪些问题未做出规定3.公约不适用于哪些销售活动4.我国加入公约的时候提出了哪些保留5.根据术语2000,FOB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6.根据术语2000,CIF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5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7.根据术语2000,CFR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8.根据术语2000,FCA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9.术语2010对术语2000做了哪些修订1.术语分为两大类2. 由13种变为11种3.删去了4个术语:4.新增了2个术语:5. 取消了“船舷”的概念,6.即适用于国际贸易也适用于国内贸易10.要约应具备哪些条件⑴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⑵内容明确具体⑶表明要约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11.发价失效的情形有哪些⑴要约因拒绝而失效;⑵要约因反要约而失效;⑶要约因过期失效;在实践中,会发生受要约人对已经失效的要约的承诺或对不存在的要约表示承诺,这不能使合同成立;⑷因撤回或撤销而失效12.接受的条件有哪些⑴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非受要约人在得知要约的内容后做出承诺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⑵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或仅做非实质性变更;⑶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做出;⑷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13.试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14.试述卖方的货物相符的义务质量担保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提交的货物除了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公约的要求;1、内容①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②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③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④卖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用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2、责任终止:风险移转给买方后;3、免除:①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规定了保证期的,在保证期间内通知卖方;否则免除卖方责任;②货物不合格救济的时间限制:潜在缺陷,应在两年内通知,除非规定了更长时限;③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应知货物不符,卖方可免除④卖方已知不符而未告知买方,则卖方无权免责;15.试述卖方的第三方要求义务⑴所有权担保又称追夺担保⑵不存在买方所不知道的他物权⑶不得侵犯第三者的知识产权17.托收支付的法律关系卖方与托收行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卖方是委托人,银行是代理人,代收行是托收行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委托的再代理人;银行的作用:银行是卖方的收款代理人,托收的信用基础是商业信用;18.信用证支付的基本原则有哪些⑴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依托的结算方式,⑵信用证是自足的文件,奉行独立性原则,⑶信用证是单据买卖的结算方式,遵守抽象性原则20.试述信用证支付的流程21.开证申请人有哪些权利发出开证指示,有权要求修改信用证;检验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如果发现不符有权拒绝付款赎单,收回押金;买方付款前,有权;如果开证行错误的拒收合格单据,有权索赔,追究其责任;22.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关系,如何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23.在哪些情况下人了法院不能做出中止支付的判决或裁定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24.试述国际支付方式一、汇付二、托收三、信用证四、保理支付保付代理25.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主要有哪些1.卖方实际履行 2. 减少价金 3.宣告合同无效 4.损害赔偿28.简述货物买卖合同风险移转的原则1交货时间 2过失划分 3国际惯例优先 4划拨是风险转移的前提29.公约中对风险移转的具体时间有哪些规定1、移转时间:当事人可约定;2、涉及运输承运人、卖方承运人运输,在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在指定地点交货时,在指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3、不涉及运输卖方营业地:买方接收货物时,或其无理拒收时;卖方营业地外,交货时间已到,而且已知道交其处置时;4、在途货物:从合同订立时起第四章名词解释提单预借提单倒签提单喜马拉雅条款问答:提单的性质提单的分类航空期间推定全损委付仓至仓责任共同海损问答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起讫上是怎样规定的2.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归责制度上是怎样规定的3.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限额上是怎样规定的4.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5.承运人免责情形有哪些6.鹿特丹规则的主要修订第六章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GATT1994的国民待遇第七章倾销保障措施正常价值进口国工业补贴问答:倾销的构成条件如何认定正常价值如何认定进口国工业可忽略不计累积评估累积评估的条件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第八章名词解释独占许可协议排他许可协议普通许可协议问答国际技术许可协议的分类国际技术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有哪些国际金融法1.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2.陈述和保证条款的内容是什么3融资协议的约定事项有哪些4.国际融资协议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一、见索即付保证二、备用信用证三、浮动抵押四、意愿书国际税法1.税收管辖权主要有哪些种类一、居民税收管辖权: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三、公民税收管辖权2.税收管辖权冲突的类型主要有哪些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2.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3.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3.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1.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意义的双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以上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同时课税;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国际重复征税;2.国际重叠征税经济意义的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征税对象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税人分别课税;有的国家也将其称为国际双层征税;在股份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国际重叠征税:在控股公司与被其控制公司之间的国际重叠征税:4.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哪些免税法扣除法抵免法税收饶让制5.常见的国际逃避税的方式有哪些逃税:1不向本国税务主管部门提供与税收有关的情况;例如,不如实申报应纳税的跨国所得等;2对跨国所得在不同国家作不同分类,如有的划分为自有资产,有的划分为债务;3建立假账目,掩盖真实收入情况;4对成本和费用作不真实扣除;5虚增税收的抵免;避税:1逃离居住国以免支付税款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2转移收入或财产所有权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3跨国联属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进行避税;4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5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国际服务贸易法名词解释1.跨境交付:指一国隔地向另一国提供服务,没有人员、物资流动有资金流动;2.境外消费:指一国人员,运输工具到另一国接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3.商业存在:指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设立商业实体,向该国提供服务;4.自然人存在:即一国自然人到外国境内单独或受雇于外国公司机构,向外国提供服务;1.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类型是什么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存在2.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义务是什么一市场准入义务二国民待遇义务3.如未在具体承诺表中列明,不允许使用的措施包括哪些1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限制服务产出总值;限制雇佣人员数量;2限制服务提供者的主体类型;3以限制外国资本参与的最高股权或投资总额限制外资的参与;国际投资法问答: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投保人、保险人有哪几种情况投保人:①本国国民②本国公司、合伙或其它社团③外国公司、合伙、社团保险人:依据各国立法与实践,负责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相应担保机构,其组织形式大体有如下几种类型:①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②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③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险种有哪些主要限于政治风险,即由于东道国政府或其它政治势力的政治行为或措施导致外资损失的风险,而不包括商业风险;政治风险的范围根据各国经济利益和对外关系与对外政策的发展而变化,但通常包括征收险、外汇险也称转移险、战争与内乱险等;3.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投保人应具备哪些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但由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机构、公民或外国的企业、机构、公民控股的除外;2在香港、澳门、台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金融机构,如果其95%以上的股份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机构控制之下,可由该境内的企业、机构投保; 3其他经批准的企业、社团、机构和自然人;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险别有哪些1.货币汇兑险2.征收和类似的措施险3.政府违约险4.战争和内乱险5.其它非商业风险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人的条件有哪些⑴必须是在经济上合理的投资;⑵必须是具有发展性质的投资;⑶必须是合法的投资;⑷投资必须与东道国宣布的经济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⑸能够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6.CSID行使管辖权的条件㈠关于当事人的资格主体资格的条件㈡当事双方的同意主观要件㈢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客体的条件,“管辖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简答题和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的简答题和名词解释

1.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3.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4.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

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5.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

6.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

7.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

8.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

10.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11、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指一国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12、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属于东道国法人。

1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

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国际组织。

14、不质疑条款: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15、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

国际经济法概论简答题浓缩版

国际经济法概论简答题浓缩版

国际经济法概论简答题浓缩版一、简答题1简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总体现)(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5)各国对世界性贸易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2.如何确定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1)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可以通过归纳方式或客观方式来确定。

(2)前者指通过国际经济组织基本文件来考察,后者指通过国际法原则来考察。

(3)运用客观方式确定时,国际经济组织应具备下述条件才具备法律人格:具有比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更高级的组织;建立本身的机构;具有特定的任务;独立于其成员,能表达自己的意志3. 简述1958年《纽约公约》调整的事项以及我国对该公约所作的保留。

1958年《纽约公约》全称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承认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并应相互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出的仲裁裁决。

1986年我国加入该公约时,对其作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4. 简述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特点。

(1)许可贸易合同是一种长期性的合同;(2)许可合同大多为多项内容相结合的合同;(3)许可合同是内容比较复杂的合同,条款多,涉及面广;(4)许可合同一般都要经过各国有关当局审查批准后才能生效。

5. 简述国际技术转让的基本方式:国际技术转让的基本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非商业性的技术转让。

主要是指国家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间以签订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方式而进行的技术转让。

具有无偿性特点。

一种是商业性的技术转让。

即通常所说的国际技术贸易。

具有有偿性特点。

具体又有两种主要方式:一是技术贸易;二是技术投资。

6. 简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牙买加协定》对原《基金协定》所作的主要修改。

1978年4月,《牙买加协定》生效,从以下三方面对原《基金协定》作了修改:第一,允许各成员国自由选择汇率制度;第二,实现了“黄金非货币化”;第三,建立了特别提款权制度。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重点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重点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重点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研究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法律学科,它解释了多国之间贸易和投资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它的重点在于:
1. 国际贸易法:解释多国之间贸易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贸易协定、贸易保护措施、贸易纠纷的处理等。

2. 国际投资法:解释多国之间投资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投资协定、投资保护措施、投资纠纷的处理等。

3. 国际金融法:解释多国之间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金融协定、金融监管措施、金融纠纷的处理等。

4. 国际知识产权法:解释多国之间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等。

5. 国际经济组织法:解释多国之间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经济组织协定、经济组织措施、经济组织纠纷的处理等。

国际经济法概论简答题

国际经济法概论简答题

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

(2)国际经济法规范是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等互相交叉渗透而形成的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因此,从整体上说,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各类规范中的基本原则,既不是只由单一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独自加以制定,也不是只由少数几个主权国家通过国际条约联合加以确认。

(3)调整国际经济关系过程中,某些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只有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即众多主权国家的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才能逐渐形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简述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

答:(1)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

(2)享有主权,意味着有权独立自主,也意味着在国际社会中的平等地位,不俯首听命于任何其他强权国家。

(3)本来,国家主权是一个涵义相当广泛的概念,既包括国家在政治上的独立自主,也包括国家在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诸方面的独立自主,即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社会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等。

(4)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从实践中深刻地认识到: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

3、简述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1)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4、简述全球合作原则。

答:(1)强调全球各类国家开展全面合作,特别是强调南北合作,以共谋发展,这是始终贯穿于《宣言》、《纲领》、《宪章》中的一条主线。

《宪章》对于全球合作、共谋发展这一主题,就其基本目标、基本范围、首要途径以及中心环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2)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试题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试题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的是以下哪类关系?A. 国际政治关系B. 国际经济关系C. 国际文化关系D. 国际军事关系答案:B2. 以下哪个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A.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 公平互利原则C. 非歧视原则D. 单边主义原则答案:D3. 国际经济法中的“最惠国待遇”是指什么?A. 给予所有国家相同的贸易条件B. 给予某些国家更优惠的贸易条件C. 给予贸易伙伴最优惠的贸易条件D. 给予本国最优惠的贸易条件答案:C4.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主要职能是什么?A. 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B.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C. 促进全球文化交流D. 维护国际金融稳定答案:A5. 以下哪个不是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组织?A.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B. 联合国(UN)C. 世界银行(World Bank)D. 国际红十字会(ICRC)答案:D6. 国际投资法主要解决什么问题?A. 国际投资的保护B. 国际贸易的结算C. 国际债务的清偿D. 国际货物的运输答案:A7. 国际税法主要涉及的是什么?A. 国际商品的定价B. 国际投资的回报C. 跨国公司的税务问题D. 国际服务的提供答案:C8.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是什么?A. 必须由国家法院进行B. 必须公开进行C. 具有强制性和保密性D. 具有自愿性和保密性答案:D9. 国际经济合作的主要形式不包括以下哪项?A. 双边合作B. 多边合作C. 单边合作D. 区域合作答案:C10.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哪些?A. 国际经济关系B. 国际政治关系C. 国际文化关系D. 国际军事关系答案:A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答案: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贸易自由主义时期,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套规范国际贸易的法律体系。

二战后,随着国际组织的建立,如GATT(后来的WTO)和IMF等,国际经济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至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简答论述最新汇总

至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简答论述最新汇总

至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简答论述最新汇总《国际经济法概论》简答、论述汇总10月一、简答题1.简要说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基本特点。

答:⑴开证行负首要的付款责任。

⑵是一项自足文件。

⑶是纯单据业务。

2.简要说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答:⑴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⑵充分尊重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力求多边贸易体制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接轨。

⑶限制知识产权滥用。

3.简要说明各国税法对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答:⑴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⑵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⑶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

二、论述题1.论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基本内容。

㈠对外国投资的限制:⑴外资项目的审批;⑵外资准入的限制;⑶雇佣职工的限制;⑷对外资“本地化”的要求;⑸对外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㈡对外国投资的鼓励和保护:⑴待遇;⑵保障资本和利润的汇出;⑶慎重征收及国有化,给予补偿;⑷给予各种财税优惠;⑸妥善解决涉外投资争端。

2.论述现代国际货币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答:㈠布雷顿森林体制:⑴采用黄金与美元本位制;⑵确立可浮动的固定汇率制;⑶设立资金支持制度;⑷力图取消经常性项目外汇管制。

㈡牙买加体系:⑴汇率制度,各成员国能够自由选择汇率安排。

⑵实现黄金非货币化;⑶储备资产,建立特别提款权本位制。

国际贸易术语:E组:⑴ EWX(工厂交货价)F组:⑴ FCA (货交承运人) ⑵ FAS (装运港船边交货) ⑶ FOB(船上交货)C组:⑴ CFR (成本、运费) ⑵ CIF(成本、运费、保险)⑶ CPT(运费付至价)⑷ CIP(运费、保险付至价)D组:⑴ DAF (边境交货价) ⑵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⑶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⑷ DDP (完税交货) ⑸ DDU(未完税交货)07月一、简答题1.简述采取保障措施的基本条件。

答:⑴某项产品的进口数量激增,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⑵激增是由于未曾预见的发展和成员方履行世贸组织义务的结果;⑶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

1.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其调整范围包括哪些领域?答: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其调整范围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和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2、如何理解国家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答: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言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

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

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

然而,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

除了直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之外,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还具有其他主体所不具有的特殊职能,即对经济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这些行政法律规范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3、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一、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1、自然资源的勘查、开发、处置应符合各国自行认为在许可、限制或禁止方面应有的规则和条件;2、外国资本的输入及收益应受现行国内法与国际法管辖并使受助国对天然财富与资源之主权绝对不受损害;3、国有化、征收或选用应以公益事业、安全和国家利益为根据,并依照本国现行法及国际法给予适当的补偿;在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国内法管辖。

二、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三、公平互利原则;1、在国际经济合作的各个领域,国家应给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2、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时,不应附加任何有损后者主权的条件;3、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施行、改进和扩大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待遇;4、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取得科学技术中,要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建立本国技术,并按照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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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所有可能出的简答题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

(2)国际经济法规范是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等互相交叉渗透而形成的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因此,从整体上说,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各类规范中的基本原则,既不是只由单一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独自加以制定,也不是只由少数几个主权国家通过国际条约联合加以确认。

(3)调整国际经济关系过程中,某些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只有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即众多主权国家的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才能逐渐形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简述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

答:(1)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

(2)享有主权,意味着有权独立自主,也意味着在国际社会中的平等地位,不俯首听命于任何其他强权国家。

(3)本来,国家主权是一个涵义相当广泛的概念,既包括国家在政治上的独立自主,也包括国家在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诸方面的独立自主,即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社会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等。

(4)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从实践中深刻地认识到: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

3、简述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1)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4、简述全球合作原则。

答:(1)强调全球各类国家开展全面合作,特别是强调南北合作,以共谋发展,这是始终贯穿于《宣言》、《纲领》、《宪章》中的一条主线。

《宪章》对于全球合作、共谋发展这一主题,就其基本目标、基本范围、首要途径以及中心环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2)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

(3)全球合作的基本范围:一切国家都有责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各种领域中通力合作,以促进整个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

(4)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货币问题的国际决策,从而公平地分享由此而来的各种经济利益。

(5)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一切国家都应严格尊重他国主权平等,不附加任何有损于他国主权的条件,对发展中国家加速本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各种努力,给予合作,按照这些国家的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扩大对它们的积极支持。

换言之,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

5、简述有约必守原则。

答:(1)有约必守原则乃是国际经济法必不可少的主要基石之一。

(2)就国家间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3)就自然人、法人相互间或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合同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有关各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依法订立合同,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非依法律或当事人重新协议,不得单方擅自改变。

(4)一般说来,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在其涉外民商立法和经济立法中,都十分重视贯彻上述双重涵义上的有约必守原则。

6、简述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

答:有约必守原则不能绝对化,它必须受到其他法律原则的制约,受到一定的限制,否则,势必导致极不公平的法律后果。

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2)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7、简述发价的构成。

答: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外贸实践中,发价亦称“报价”、“发盘”、“开盘”。

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是发价人,对方是被发价人。

发价的构成: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可见一项发价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建议的内容必须是十分确定,以便对方考虑。

所谓“十分确定”,即至少要指明货物的名称,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以及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

(3)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力。

8、论述预期违反合同。

P1599、简述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条件。

答:卖方已交货物,但不符合合同,买方有权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这一办法的补救作用,也很直接;但它将给卖方带来许多不便:既要安排替代货物的交付,还要考虑原交货物的处理。

所以这一补救办法的采用,有较严格的限制。

按照《公约》的规定,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同,情况严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买方要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原交货物;(3)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货物不符合同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0、简述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

答: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卖方不履行其约定或法定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者在发生不交货的情况之后,买方曾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交货,而卖方不在该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2)必须卖方未交付货物;如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这有一些例外。

(3)如已交付货物,买方要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已交货物,否则他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这也有一些例外。

从以上条件看,法律对买方采用宣告合同无效这一补救办法,限制是比较严的。

11、简述卖方由自己定明规格,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根据《公约》规定,卖方由自己定明规格,必须具备如下四个条件:(1)根据合同买方有定明规格的义务,而不履行;(2)卖方自己定明规格,必须不损害买方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3)卖方应该依照他所知的买方的要求订规格;(4)卖方必须把定明规格的细节通知买方,而且必须规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以在该段时间内订出不同的规格,可是买方在收到这种通知后没有在该段时间内这样做。

具备以上四个条件,卖方所订的规格就具有约束力。

依此规格提供的货物,是规格与合同相符的货物,买方不得就此提出异议。

12、简述卖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

答: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之一;但对卖方采取这一补救办法,限制也比较严。

据《公约》规定,卖方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1)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或法律上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2)卖方曾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而买方不在该额外时间内这样做,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

并且,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卖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这有一些例外。

在那些例外情况下,尽管买方已支付价款,卖方依然可以行使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13、论述《公约》中规定的风险移转的时间。

14、简述《公约》中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

15、简述保全货物的一方出售货物的条件。

16、简述合同终止的情形。

答:合同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合同的订立而发生,随着合同的终止而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告终止:(1)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履行;(2)由于障碍(不可抗力),履行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3)双方当事人就终止合同达成协议。

(4)宣告合同无效。

《公约》规定: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

17、简述《公约》的基本原则。

答:(1)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照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

(4)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原则。

18、论述《公约》的适用范围。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其第一部分第一章从两方面规定了它的适用范围:积极方面,它规定了怎样的货物买卖及其它有关事项属于它的适用范围;消极方面,它规定了怎样的货物买卖或其他事项不属于它的适用范围。

(1)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及其他有关事项。

①据《公约》第1条第1款(a)项,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即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②据《公约》第1条第1款(b)项,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这些国家或其中一个国家虽非缔约国,但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也就属于《公约》适用范围。

③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这种合同。

④《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及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2)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或其他事项。

①据《公约》第2条规定,它不适用于下列6种销售:a. 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 经由拍卖的销售;c.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 公债、股票、投资债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 电力的销售;②《公约》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也不适用于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或咨询服务合同。

③《公约》与以下事项无关:a. 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 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④根据《公约》第5条,《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责任,即《公约》不包含产品责任法的内容。

⑤双方当事人可以相约不适用《公约》,虽然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必须完全尊重营业地所在缔约国已经作出的保留。

19、简述《公约》的保留。

答:在《公约》的适用范围内,任何一个缔约国都必须遵守《公约》的所有规定,但是某个缔约国也可声明它不受条约的某一条款甚至某一部分的约束。

经声明保留的条款,对声明保留的缔约国,便没有约束力。

据《公约》第98条,除了《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外,不得作任何保留。

《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有以下三项:(1)对《公约》的“合同的订立”部分或“货物销售”部分可以声明保留(《公约》第92条);(2)对《公约》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可以声明保留(《公约》第95条);(3)合同的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为之,对这一规定,可以声明保留(《公约》第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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