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三起事故处理
国务院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 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 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 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 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 以下等级: 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 30人以上死亡 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100人以上重伤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 10人以上30 死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5000 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 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九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06•【文号】安委办明电[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2010年7月31日,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汽车运输总公司所属的一辆号牌为川S50781宇通牌大客车(核载30人,实载22人),从宣汉驶往樊哙,当车辆行至省道201线宣汉段256公里325米处时,撞毁路面左侧波形护栏后坠入垂直高度8.5米的坡下,造成13人死亡、9人受伤。
据初步调查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事故车辆下坡时,速度过快,驾驶人接打手机,导致车辆冲出道路坠入坡下。
8月1日,一辆号牌为粤BVG617的小轿车行至广东省肇庆市境内省道263线151公里200米处时,与前方行驶的一辆号牌为粤HN1135的商务车(核载11人,实载13人,其中2名儿童)追尾碰撞,导致商务车向左越过中心双黄线与对向开来的一辆号牌为粤AC9415的重型货车相撞,造成商务车上11人死亡、2人重伤。
据初步调查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粤BVG617小轿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车辆超速行驶。
8月2日,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一辆号牌为赣B70481的厢式货车,由全南县陂头镇驶往社迳乡,当行驶至全南县陂头镇村道转弯处时,与一辆号牌为赣B4N436的正三轮摩托车(车上共载18人)正面碰撞,造成摩托车上10人死亡、9人受伤。
据初步调查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货车制动不良,车速过快。
上述三起事故的发生,不仅暴露出部分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薄弱、驾驶员违法违规驾驶、低速载货汽车非法载客等突出问题,也暴露出部分地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 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 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 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 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 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 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 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 告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 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30 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 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 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 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 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8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100%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国务院令 第75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第十七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刑第%&’(%&)(&*+条,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刑第&*+条,第二十条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确定办法和事故的分类办法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年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同时废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该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生产安全和防止事故的发生。
该条例共分为九章五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以及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相关原则。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程序、报告内容和责任主体。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程序、调查组的组成、调查方法和调查报告的编写、提交等要求。
第四章: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规定了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的程序和方式。
第五章:事故处理,规定了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措施,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事故现场保护、损害赔偿、监管措施等。
第六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应当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要求。
第七章:信息报送、发布和应急通知,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送、发布和应急通知的要求。
第八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将面临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对条例实施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颁布,有利于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
国务院通报十一期间三起交通事故

国务院通报十一间三起交通事故称暴露管理混乱新华网北京10月12日电(记者朱立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11日通报了“十一”期间发生在天津、湖北和河南,共造成62人死亡的三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通报指出,这些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和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尤其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薄弱乃至混乱、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行业监管特别是客运包车监管不得力等突出问题。
10月7日16时许,河北省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辆核载53人,实载55人的大客车由河北省保定市开往唐山市。
车行至天津市境内滨保高速公路上行60公里700米处时,与一辆山东牌照的小轿车刮蹭后侧翻,与右侧波形护栏撞击。
在巨大惯性作用下,波形护栏将大客车垂直切开并嵌入车厢内部,车辆在嵌套波形护栏的状态下又滑行100余米后停在公路应急车道内。
目前事故造成35人死亡、19人受伤。
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10月1日14时40分,湖北省荆州市九州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辆核载35人,实载35人的大型普通客车由湖北省荆州市前往神农架林区,行驶至宜昌市兴山县312省道时,失控撞断道路左侧波形护栏,翻滚坠入道路外侧垂直高度约76米的三峡库区,造成大客车上16人死亡、19人受伤。
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为驾驶人违规出租并驾驶旅游包车,在雨天行经下坡湿滑路段时超速行驶且遇险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翻车。
10月7日6时许,河南省一辆核载8人,实载11人的面包车沿省道333线行驶至河南省社旗县桥头镇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空载大货车相撞,造成面包车上11人全部死亡。
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为面包车驾驶人无证驾驶车辆,越过中心双黄线行驶,未安全驾驶车辆且超员;大货车驾驶人未保持安全车速,遇到紧急情况应急处臵措施不当。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已批准成立滨保高速天津“10〃7”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已对其余两起重大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零零七年四月九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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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对2010年发生的神华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3·1”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3·2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辽宁省阜新市“5·23”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等3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这3起事故均为责任事故。
依照有关规定,对97名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其中,分别给予84名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13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起特别重大事故及责任追究的基本情况是:
一、神华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3·1”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2010年3月1日,神华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海能源公司)骆驼山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32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53万元。
这是一起由于探放水措施不完善、防治水工作不到位,且发现透水征兆后未立即撤出井下人员而引发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9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将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第五建设公司(以下称中煤五建公司)一处骆驼山项目部副经理杨国强、陕西榆林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宏泰建设公司)骆驼山项目部队长岳连孝、骆驼山煤矿调度室调度员张燕斌、骆驼山煤矿调度室主任尚国彪等4名事故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25名事故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主要包括:给予榆林宏泰建设公司骆驼山项目部经理郝勇开除党籍处分,给予中煤五建公司一处处长吴德贵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中煤五建公司总经理李新宝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骆驼山煤矿矿长田武强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乌海能源公司总经理孙建岭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乌海能源公司董事长李来喜行政记大过处分。
依法对乌海能源公司处以300万元罚款,对中煤五建公司处以200万元罚款,对辽宁诚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
责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3·2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2010年3月28日,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华晋焦煤公司)王家岭矿在基建施工中发生透水事故,造成38人死亡、11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37万元。
这是一起在积水情况未探明就掘进作业导致老空区积水透出,且发现透水征兆后未及时撤出井下人员而引发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9名事故责任人被追究责任,其中,将中煤建设集团第一建设公司第六十三工程处(以下称中煤一建六十三处)副处长兼碟子沟项目部经理姜世杰、王家岭矿区建设指挥部工程技术部部长贾剑勇、中煤一建六十三处兼碟子沟项目部安监站站长常世坤、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康迪监理公司)王家岭矿项目监理处碟
子沟项目监理部总监代表葛廷福等9名事故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30名事故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主要包括:给予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洪宇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华晋焦煤公司董事长温百根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中煤一建公司总经理葛惠永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中煤一建六十三处原处长李振东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康迪监理公司总经理张钦邦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基本建设局原局长赵国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依法对华晋焦煤公司处以225万元罚款,对中煤一建公司处以210万元罚款。
责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辽宁省阜新市“5·23”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0年5月23日,辽宁省阜新市境内长(春)深(圳)高速公路彰武段发生一起逆行货车与客车相撞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3人死亡、2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403万元。
这是一起由货车严重超载且逆行、大客车严重超员且超速行驶而引发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给予29名事故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主要包括:给予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副局长王春雷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辽宁省锦州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陈佰荣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大队长王凤洲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天津市长途汽车客运中心站站长朱振勇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安全监督处处长王敬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总经理肖福祥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杜若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交通局副局长陈为义行政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