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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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分为哪几类

商业秘密分为哪几类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商业秘密分为哪几类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广泛的应用范围。

它是所有者的重要财产,而且这种财产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依据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它所涉及的范围为两类:1.技术信息。

它是指凭经验或技能所产出的,在实际中尤其是工业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

它包括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未申请专利的设计、技术秘诀等。

2.经营信息。

它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

它包括管理方法、企业营销战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

商业秘密包括生产领域的秘密和商业领域的秘密。

从商业企业角度来看,商业秘密范围的理解似乎更广一些,同时也更为具体明确些,主要涵括如下诸方面的内容:1.产品。

它是指由公司自己开发的,并具有商业价值的产品,在未获得专利之前,便可以称得上是一项商业秘密。

即便产品本身不是商业秘密,组成产品的成分及组成的方式等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2.配方。

工业配方是商业秘密中的一种常见形式。

很多食品的配方及其化学合成,化妆品的确切成分及各种含量度的比例都是很有价值的商业秘密。

如“可口可乐”饮料配方作为一项商业秘密闻名于世。

3.工艺程序。

它是指若干设备,经过特定组合,可以成为一项高效率的工艺流程。

这项工艺流程便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4.机器设备及其改进。

在市场上,通过一般正常的渠道公开购买的设备不能算作商业秘密。

但是,若公司以独特的方法对它进行改进,从而使其生产能力更高或具有更多的用途。

那么,这项改进就可以作为商业秘密。

5.研究与开发的文件。

公司在文件中如何记录研究和开发活动,也是商业秘密。

如设计的蓝图、图样、计算机数据、实验结果,以及具体表明开发过程的设计都属于这一类,即使是失败实验的文件和记录也属于这一类,切不可落入竞争者手中。

6.通信。

公司的一般通信信件不属于商业秘密,因为它不属于保护的对象。

但有些特定的通信同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关,事关大局,落入竞争者手中将对对方大有帮助,这样的通讯就视为商业秘密。

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商业秘密的界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防止其合法控制的信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以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向他人披露,或被他人取得或使用,只要该类信息:(a)属秘密,即作为一个整体或就其各部分的精确排列和组合而言,该信息尚不为通常处理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所普遍知道,或不易被他们获得;(b)因属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并且(c)除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此种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保其秘密性质。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1 、秘密性__不为公众所知悉。

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必须具有秘密的一般特性,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

“不为公众所知悉”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指不为权利人或权利人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任何人所知悉;二是指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知悉,一般来说,只要不为同行所一般知悉,就处于法律认可的“不为公众所知息”的秘密状态。

2、价值性__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就在于其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

这一价值可以是现实的,即已经为权利人所应用并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也可以是潜在的,即虽然还未被权利人运用于生产和经营之中或者正处于研究、构思之中,但是一旦应用就可以使权利人获得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既包括了现成、成熟的信息,即只要应用就可获得经济利益;也包括了某些阶段性不完全成熟的信息,即某些失败的技术研究资料和经营信息,对权利人改进科学实验或者经营思路具有重要价值,对竞争对手也十分重要,其本身蕴涵着潜在的经济利益,可以带来竞争优势。

另外,一项信息对本公司来说显示不出价值,但对竞争对手或其他公司却十分有用,这种信息也同样具有价值,其价值等同于情报交易对价。

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
1、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有时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为获一已之利,采取各种手段, 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有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要克服上述问题,必须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它不 仅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有效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可以通过责令停止、罚款等行政手段及时制止侵权 行为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条第二款关于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24条第三款关于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 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第35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 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2条关于由于劳动者未履行 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作了明确的规定。
1、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关于对 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规定。
2、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
商业秘密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它不仅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加强 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助于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有助于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理念。它可以 使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构建和巩固良好的市场秩序。
②我的企业商业秘密在哪里。然而更多的企业却是不知道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哪里,不是将已经处于公知 领域的、事实上无秘密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就是由于认识不清将真正的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公知 于众。没有切实地将商业秘密给予保护,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充分认识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要件。在此我认为有必 要对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要件加以解释:所谓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商业秘密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由特 定人构思、掌握或少数人了解、掌握和知悉,它不能从公开的渠道获得。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维系其商业价值和 垄断地位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认定商业秘密的基本要件和主要法律特征。所谓价值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是认定商业秘密的主要要件,也是体现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在原因。商业秘密权利人可据此在市场竞争 中处于有利地位,并获得高额利润。所谓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区别于理论成果,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 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商业秘密界定的四个必要特征

商业秘密界定的四个必要特征

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案件所争议的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决定是否以本罪认定立案;而商业秘密的界定是查办这类案件的一个难点。

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据此可以分解出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以下四个特点,商业秘密的界定以该四个特征的必备为要件,有一项欠缺的,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也就不能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一)秘密性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尚未公开的特点。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如果公众皆知,则非为秘密。

这是商业秘密与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最显著的一个区别,即商业秘密主要是以秘密状态维持其经济价值,一旦公开,其经济价值就会完全或者部分丧失。

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对可乐饮料的配方、我国景德镇陶瓷的配方和烧制技术等都是商业秘密。

而其他的知识产权都不以秘密为必要,专利更是以公开为必要、为获取独占权利的代价。

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以秘密状态保守的知识产权,无法以一个硬性的、绝对的标准衡量其秘密性,因此,我们对其秘密性的理解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这种相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四种情形中,换句话说,在以下四种情形中,尽管从形式上,该信息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知悉,但并不能由此否认该信息是商业秘密,侵权方以此作为非罪的抗辩理由的,不能成立。

这四种情形是:其一,独立多重发明。

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会出现权利人和他人各自都以为自己是该商业秘密的唯一权利人,或者相互之间发生横向关系共同采取保密措施的,这种情形通常被称为“独立多重发明”。

其二,反向工程。

根据商业秘密权利人投入市场的产品,有人通过自己的研究发现该产品的商业秘密,并且同样作为秘密管理,即为“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

商业秘密如何认定,怎么认定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如何认定,怎么认定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如何认定,怎么认定商业秘密热点推荐:知识产权侵权侵犯知识产权罪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专利转让商业秘密商标转让注册商标可以说每家公司内部都是有一些关于经营发展方面的秘密,但这其中还要详细区分为一般的秘密与商业秘密。

由此,就需要对商业秘密作出相应的认定才可以。

那究竟商业秘密如何认定呢?本文就这个问题,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商业秘密如何认定商业秘密存在于企业的各个方面,在企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十分注意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商业秘密保密制度的内容有哪些(一)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

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界定哪些技术和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避免笼统地将所有的信息或技术都约定为商业秘密,这样在实践中不易操作,发生争议时也不利于举证。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当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双重性质时,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属于个人著作权还是公司商业秘密,当事人是否要承担保密义务。

(二)明确保密主体。

一般来讲在保密岗位、技术岗位工作的员工是主要的保密主体。

当然,企业还应当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确定企业中的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

对于某些不在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

(三)明确保密期限。

鉴于商业秘密的性质,只要其不被公开就可以永远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而且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员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明确保密义务和泄密行为。

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具体义务,确定员工的哪些行为属于泄密行为。

(五)明确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标准研究》范文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标准研究》范文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标准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商业环境中,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然而,如何界定和认定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标准,却一直是法律界和商业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标准,以提供一种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定方法。

二、商业秘密的概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中,“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之一。

三、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标准(一)非公知性非公知性是商业秘密“秘密性”的首要标准。

这要求信息在未被权利人主动公开前,不能为公众所普遍知悉。

对于非公知性的判断,应考虑信息传播的范围、传播的途径以及知晓该信息的人群范围等因素。

一般来说,只有在特定范围内、通过特定途径传播的信息,且知晓该信息的人员数量较少,才能被认定为具有非公知性。

(二)经济价值性经济价值性是商业秘密的另一重要特征。

具有经济价值的商业信息,往往具有潜在的竞争优势和利益回报。

在认定“秘密性”时,应考虑该信息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以及该利益的潜在性和现实性。

(三)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权利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秘密性”的重要依据。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设置访问权限等。

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才能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不被他人非法获取。

四、实际操作中的认定方法(一)综合考量法综合考量法是一种综合运用非公知性、经济价值性和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认定方法。

这种方法能够全面反映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但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案例参照法案例参照法是通过参考类似案例的认定结果,来判断当前商业秘密是否具有“秘密性”。

这种方法需要关注先例判决的适用性和合理性,同时还需要对当前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三)专家评估法专家评估法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进行评估。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评述。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与范围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获得或创造的有经济价值且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保密性、经济价值、实用性和合法性。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商业秘密的获取、使用和披露、商业秘密的救济措施等。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包括企业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客户秘密等。

技术秘密是指企业独特的技术知识和技术信息,包括专利技术、商标技术、版权技术等。

经营秘密是指企业独特的经营方式、管理模式和商业计划等。

客户秘密是指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交流内容和客户需求等。

三、商业秘密的获取、使用和披露商业秘密的获取、使用和披露是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的核心内容。

商业秘密的获取主要包括独立开发、许可获取、合法获取等方式。

商业秘密的使用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利用商业秘密获取经济利益。

商业秘密的披露是指无权披露他人商业秘密,或者在知悉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未经合法授权擅自披露商业秘密。

四、商业秘密的救济措施对于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受害企业可以采取合法的救济措施。

其中包括请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商业信誉等。

同时,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还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可以加大处罚力度。

五、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的问题与建议尽管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相对完善,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保护难度大,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具备较高的证明和举证要求。

其次,商业秘密的保护周期相对较短,保密措施需要不断升级和改进。

再次,对于商业秘密的标准和判定问题,需要建立更加明确的判定标准和界定原则。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的宣传和培训,提升企业和员工的保密意识;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惩处侵权行为;加强与国际接轨,推进国际商业秘密保护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商业秘密法

商业秘密法

商业秘密的经济性
商业秘密的经济性:又称“价值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 的信息能够给持有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 势。《TRIPS协定》对此解释为“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 价值”。 经济性仅仅是指信息具有经济价值或商业价值,否则及时 具有诸如精神价值、社会价值等其他方面的价值,也不能 构成商业秘密。 经济性的重要体现:经济性是构建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的根 本性的经济动因,也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国家秘密、个人隐 私等信息的主要标志。 经济性包含的内容:(1)经济利益。 (2)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第一章 商业秘密的界定
第二节 商业秘密的要件

一、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界定解析

商业秘密: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1)不为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 (2)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 (3)经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Hale Waihona Puke 商业秘密作为一项法律术语,它具有知识产权的性 质,在当代社会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也 是一个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业秘密的要件

由此可见,商业秘密的概念即表现出了商业秘密的 构成要件以及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质特征。
商业秘密的要件: (1)秘密性。(本质)

(2)经济性。(根本动因)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2)区别:秘密性在商业秘密领域中,更着眼于市场竞争 的角度,强调商业秘密为少数人知悉或使用。新颖性更强 调技术水准,即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与同性的技术或经 营存在差异。 结论:新颖性独立存在的意义在于通过新颖性能更好地认 定商业秘密,并证实其秘密性和经济性的存在,没有新颖 性就无所谓秘密性,秘密性意味着最低限度的新颖性。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判断: 只要求相对秘密性,而非绝对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在时 间和空间上的特殊动因形成的这样一个判断的依据和标准。 EG:美国和中国关于创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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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卷 第10期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V ol.14No.10 (2002年10月) SOCIAL SCIEN CES JOU RN AL O F CO LL EG ES OF SHA NX I(Oct.2002)
商业秘密的法律界定
王速会
(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山西 太原 030001)
[摘 要]商业秘密,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表述。

根据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这是界定商业秘密的标准和条件。

对商业
秘密的正确界定,有利于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法律保护适度,正确划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界限,更好的发
挥法律的保护作用。

[关键词]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85(2002)10-0065-02
一、商业秘密的范围
何谓商业秘密,在国际上有不同的见解。

有的认为商业秘密是指trade-secr et;有的认为商业秘密是指trade-secret和kno w-how(I kno w how to do it的缩写,即技术秘密);也有不少人认为trade-secret和know-how是同义语。

关税与贸易总协议 GA T T知识产权协议(1994年文本)将商业秘密称为未公开信息。

1979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通过的 统一商业秘密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一种信息,它包括配方、图案、索引、程序、设计、方法技术和工序。

该信息不被公众所知悉,也不容易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而知道后即能通过实施或使用取得经济价值,因而能产生实际的或独立经济价值,并且其秘密性是根据情况可以用合理的努力来保护的。

∀加拿大将商业秘密理解为:配方、图样、编译物、程序、方法、技术、工序等,或者包含体现在一定生产方法或技巧中的下列信息: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使用贸易;在该商业贸易中不是普遍周知的;由于不是普遍周知而具有经济价值;是在一定情况下合理的保密努力之对象。

1995年我国台湾通过的营业秘密法规定,本法所称营业秘密,是指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的信息,而符合下列要件者:非一般涉及该项信息之人所知者;因其秘密性而且具有实际的或潜在之经济价值者;所有人已采取适当之保密措施者[1]。

我国在1991年4月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出现商业秘密这一概念(第120条第2款: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1993年9月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明确了我国法律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本法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可见我国法律确认的商业秘密与国际上的规定是一致的,而且更为完备,它不仅明确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且揭示了作为商业秘密所必须具备的特征(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

技术信息,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造过程中的技术诀窍或秘密技术,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如产品的生产方案、工艺流程、配方质量监控等方面的技术。

通常认为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必须是非专利技术中的专有技术,在此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的根本区别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是处于未公开状态下的技术信息,而专利权保护的是公开的技术成果,但是专利申请人在公开自己的技术时,只公开其必要的技术特征,还有一些附加的技术特征可以不公开。

那些覆盖在专利说明书下,它虽然不影响产品的制造,但影响其产品的竞争力的技术信息仍然属于商业秘密。

经营信息,是指与生产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方案、经营决策等,包括产品的推销计划、顾客名单、进货渠道、销售网络、产品价格、供求状况等[1],可分为经营者自身状况的信息、与经营者业务往来的信息和经营者对外经营或者竞争伙伴估价的信息三类。

但是并非所有的上述的经营信息皆属于商业秘密,只有对生产过程起关键作用或者对交易行为起决定作用,遭受侵害后会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重大信息,才是商业秘密。

对于商业秘密中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确定应当适度,过宽会造成法律调整
65
[收稿日期]2002-08-30
[作者简介]王速会(1965-),女,山西运城人,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的力度不够,过窄会造成法律保护的漏洞。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
1.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

即在同行业中除权利人外不为其他人所知悉。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工作的需要接触、知悉此秘密的人可能是多人,但权利人赋予他们保密的义务,其他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不知悉此秘密,它不是本领域众所周知的公知信息。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其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某些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已经公开而被同行共同使用,它就丧失了其成为企业竞争的资本,法律作为秘密保护就没有意义。

所以秘密性是商业秘密认定的前提条件。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价值性。

即通过对商业秘密的现在或将来使用,权利人获得现实的经济利益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并且处于竞争优势。

对商业秘密侵犯的结果就是使权利人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商业秘密的价值,是权利人通过投入大量资金和劳动创造的,商业秘密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对权利人的投资和劳动的合理、公正的回报,法律应当予以保护。

对于不劳而获的侵权行为,法律当然要予以禁止。

所以价值性是商业秘密的根本属性。

3.具有实用性。

即商业秘密必须是能够在生产经营中运用和操作的信息,如配方、图样、程序等。

它是有具体内容的信息,不是抽象的概念和原理。

实用性是对商业秘密范围的纵向限制(横向限制是非专利技术中的专有技术)。

对某种事物或现象在其转化成为具体操作信息之前进行的研究,不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因为这些抽象的概念和原理覆盖面广,如果予以限制,不利于更多的人通过劳动将其尽快地转化成能够直接创造经济价值的、可操作的具体信息,阻碍了技术的进步、发展。

4.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保密性。

商业秘密首先应当是权利人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保密,如果权利人没有将此信息当做商业秘密来看待,就没有必要从法律上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并且这种保密行为必须是客观行为,而非仅仅是主观上的保密意识。

保密措施主要是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的保密措施有:(1)合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与业务上必要知悉该秘密员工或业务相关人已签有保密协议或提出书面的保证并已明确告知有关员工及业务相关人;
(2)合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已经对秘密的存放、使用、转移各环节采取了有效措施。

至于保密的程度不要求采取极端和过分昂贵的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一般只要在雇员或转让者之间签有保密协议,在保密资料上加有秘密字样,或采取了物理性质上的保密措施(如有隔离设备)即可。

[2]
我国加入WT O以后,科学技术和经济都会有较大的发展,商业秘密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会越来越大,只有从法律上正确的界定商业秘密的范畴,才能更好保护商业秘密,促进企业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春茂.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
学出版社,1997.754、751.
[2]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M].北京:法律出
版社,1994.446.
The Definition of Law for Business Secrets
WANG Su-hui
(Dew ei Layer s Agency of Shanx i,Taiy uan030001,China)
[Abstract]Th e laws of different countries have different discripti ons on busi ness secrets.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of China s!Law of An ti-unfair Competition∀,th e category of business secrets for technological information and managing information must include secrets,values, usefulness and security,wh i ch are the standards and contions for the definiti on of business secrets.The correct definition for business secrets is benefici al to proper law protection for tech and managing information.T he correct definition of violating business secrets may better develop pro tecting functi on of laws.
[Key words]business secrets;tech informati on;managing informati on;law of anti-unfair competition
[责任编辑 任林泉] 66
第14卷第10期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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