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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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依法保护商业秘密

企业如何依法保护商业秘密

惠州培训网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 好好学习社区国有企业应如何依法保护商业秘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这是因为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以此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也正因为如此,商业秘密常常成为不法之人猎取的目标,成为被侵害的对象。

有些企业因此而失去竞争优势,面临停产、歇业;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因此而破产倒闭。

因此,如何保护国有企业的商业秘密,就成为一个企业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一、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尽管我国商业秘密立法起步较晚,但速度很快,至今已基本建立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第20条的规定关于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的规定。

(二)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列举了3种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禁止性规范;第2款是关于不正当竞争进行界定的解释性规范;第20条是关于侵害商业秘密等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第60条第2款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第92条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第十八章第二节关于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条、第80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以及对非专利技术金额的限制规定;第61条第1款、第123条第2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第62条、第123条第2款关于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泄露企业或公司商业秘密的禁止性规定;第215条关于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及其他责任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1款关于合营企业各方可以以工业产权(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进行投资的规定。

论商业秘密的保护

论商业秘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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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了适应 中同人世 和全球经济 、 信息 一体 化时代 的需要 , 进市场 促
经济的发展 , 完善我 同商业秘密立法 , 已经成为一个非常 紧迫的问题。 笔
者认 为应 该确立 以专 门《 商业秘 密保护 法》 中心 , 民法 通则》 《 为 巾《 、刑
法》 《 、反不止 当竞争法》 《 、劳动法》 等法律构成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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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保护商业 秘密的立法分散 。我冈现行立 法对 商业 秘密的保护散 一)
2 . 综合性保护。把商业秘密 的保密和知识产权 的保护相结合 。如药 品生产秘密 的保护 , 与 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结合起来 保护 , 可 药 还可 附加
药品的商标来保护。
3 . 半成品保护 。在经济技术 贸易或技 术合作 中 , 只提供关键技术制
行业 。
究, 不断的修改跟完善 , 商业秘密的保 护, 需要法律 的支持 。
参 考 文献 :
[ ]吕梅府 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 的反思 []当代法学 , 0 , ) 1 J, 2 1( . 0 8 [ ] 淑娟 :略论制定 中同的 《 2 屈 商业 秘密保护 法》 J. [ ] 金卡工 程 ,
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冉大 , 只要侵 权人未获利润 的 , 权利人就得不 到任 何 赔偿 , 这与保护 商业秘密的立法宗 旨相违 背。
三、 如何避免员工跳槽泄漏商业秘密?
根据统计数据 示 ,0 8 %的商业秘密是被职工跳槽时 “ 顺手牵羊 ” 带
制定并完善保 密条款 , 尽最大程度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随着时代的不
( 在 制定《 二1 商业秘密保护法》 的同时 , 和完善相关法律 , 修改 保证商

商业间谍法律规定(3篇)

商业间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条凡涉及商业秘密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采取行政、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第六条商业秘密的权属(一)商业秘密的权属归商业秘密的创造者、使用者、经营者等权利人所有。

(二)商业秘密的创造者、使用者、经营者等权利人可以依法将其商业秘密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第七条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一)权利人应当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 限制接触范围,对知晓商业秘密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管理;2. 对商业秘密的载体采取物理、技术、管理等措施;3. 对商业秘密的传输、使用、处理等环节进行监管。

(二)权利人发现他人可能泄露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第八条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一)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自商业秘密被采取保密措施之日起计算。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届满,其权利人仍可以依法行使对商业秘密的控制权。

第九条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一)以下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1.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他人商业秘密;2. 未经权利人许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3. 窃取、篡改、伪造他人商业秘密;4. 侵害商业秘密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商业间谍的法律责任第十条商业间谍的定义商业间谍,是指以获取、使用、披露他人商业秘密为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非法活动。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遵循的原则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遵循的原则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遵循的原则企业的商业秘密是一种受到保护的秘密,对于企业的商业秘密来说,企业的商业秘密,有可能是企业的专利,或者是企业的一些合同,那么企业的商业秘密应该怎么样去保护呢?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带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遵循的原则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遵循的原则为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励研发与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9月4日就《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有哪些规定以下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保护: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三、商业秘密保护期限1、有约定的,从约定。

没有约定的,只要商业秘密还具有秘密性,就应当保密。

2、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

商业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

商业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我国法律法规对商业保密协议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是对商业保密协议法律依据的详细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这一规定明确了商业保密协议的法律地位,即商业保密协议是合同法下的一种合同类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商业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即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这一规定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即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这一规定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六、《商业秘密保护条例》《商业秘密保护条例》是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法规,其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商业保密协议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

与保密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保密有关的法律法规

引言概述:在当今社会的信息化时代,保密问题备受关注。

各个领域的组织和机构都面临着保护机密信息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挑战。

为了确保国家安全、经济利益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各国纷纷建立了与保密有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与保密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国内和国际层面的法规。

正文内容:一. 国内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该法律法规是中国保密制度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国家秘密。

法律明确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分类,规定了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保护法》该法律旨在保护商业秘密,确保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商业秘密的获取、使用和公开披露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它规定了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保护发明人的权益,解决专利侵权纠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

它规定了著作权的范围和权益,明确了著作权的获取、行使和保护措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旨在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

它规定了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网络安全事件的处理等方面的要求,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 国际法律法规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该公约是最高国际知识产权机构WIPO的组织法律基础,旨在促进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

公约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和权益,以及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纠纷解决机制。

2. 《欧洲专利公约》该公约是欧洲专利组织(EPO)的法律基础,旨在统一欧洲各国的专利制度。

公约规定了欧洲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以及专利的保护和权益。

3. 《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商标相关国际条约之一,旨在推动商标的国际保护和合作。

公约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制度,保护商标的权益,以及商标的国际优先权等。

什么是商业秘密

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拥有的并对外保密的商业信息。

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商业秘密的定义、特点、保护措施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等多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简单地说,就是企业拥有并保密的商业信息,包括技术、商务、市场等各个方面的信息。

这些信息未公开,具有保密性、经济价值和实用性,并对企业的经营和竞争力有重要作用。

二、商业秘密的特点1. 保密性:商业秘密必须保持未公开状态,只有少数内部人员知晓。

2. 经济价值:商业秘密对企业有经济效益,能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

3. 实用性:商业秘密必须具备实际应用价值,能够被企业用于创新和经营活动中。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1. 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保密责任,限制内部人员的访问和使用权限。

2. 合同和协议:与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并且规定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3. 技术保护手段:采用技术手段,如密码加密、数字水印等,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使用。

4. 员工培训:加强员工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的培训,提高员工保密意识和技能。

5. 法律保护: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如商业秘密法等。

四、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1. 维护竞争优势: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护商业秘密可以维护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2. 促进创新发展: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可以鼓励企业进行创新,为企业提供稳定的技术和商业优势。

3. 保障合作关系: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保护与合作伙伴之间的利益和信任。

4. 提高企业价值: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价值,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吸引力。

五、商业秘密的泄露和违法行为商业秘密的泄露和违法行为包括:1. 不当转让:未经授权将商业秘密转让给他人,侵犯企业的商业利益。

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合作伙伴以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分类与范围第四条商业秘密分为以下几类:1. 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工艺流程、技术配方、技术图纸、研发资料等;2. 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销售渠道、市场分析、营销策略、财务数据等;3. 其他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方法、商业模式、内部文件等。

第五条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1. 公司内部文件、资料、图表、数据等;2. 公司研发、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息;3. 公司与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等业务往来中的商业信息;4. 公司对外宣传、广告、报告等公开信息中涉及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第六条公司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1. 制定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责任;2. 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3. 设立专门的保密机构,负责商业秘密的日常管理和监督;4. 对商业秘密实行分级管理,设置不同的保密级别;5. 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场所、设备、文件等采取物理、技术、管理等措施进行保护;6. 限制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确保仅限于必要人员;7. 对离职员工进行保密协议签订,明确保密义务。

第七条员工应遵守以下保密规定:1.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电子等方式;2. 不得将商业秘密用于个人或他人利益;3. 不得擅自复制、传播、使用商业秘密;4. 不得将商业秘密带出公司场所;5. 不得擅自离职带走商业秘密。

第四章商业秘密的保护责任第八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部门商业秘密的安全。

商业秘密


四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 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的保护
我国1993年9月2日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完整的规定了对
商业秘密的具体保护措施: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 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 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 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


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发布)指 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 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 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 成共同侵权。
二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相比所具有的特征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 点: 1、非公开性 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

商业秘密法

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是商家或企业拥有的不能为其他人所知晓的非公开信息。

商业秘密对公司的竞争优势至关重要,因为它可以包括关于产品、客户、营销策略和其他方面的敏感信息。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法律界普遍承认了商业秘密法的重要性。

商业秘密法的定义商业秘密法是一系列法规,旨在保护企业、公司或个人拥有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通常指的是不为公众知晓的商业信息,该信息对公司的商业价值至关重要。

商业秘密可涵盖各种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过程、客户列表、研发数据等。

商业秘密法确立了法律框架,赋予商业所有者对商业秘密的控制权。

这些法律规定了何为商业秘密,以及如何保护和处理商业秘密的措施。

商业秘密法的作用商业秘密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商业所有者免受未经授权的商业秘密披露和利用。

通过商业秘密法,商业所有者可以采取法律措施,追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责任。

此外,商业秘密法也鼓励商业所有者采取积极措施来维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商业秘密法的确立,有助于促进商业创新和竞争。

企业在知道其商业秘密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更有动力进行创新,并与竞争者保持竞争优势。

商业秘密法的适用范围商业秘密法通常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和组织。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业秘密法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但总体而言,商业秘密法适用于保护商业秘密所有者的利益。

商业秘密法通常适用于以下类型的商业秘密:1.客户资料:包括客户列表、客户购买记录、客户需求等。

2.产品信息:生产方法、配方、原材料等。

3.营销策略:市场调研数据、广告策略、品牌推广等。

4.研发数据:创新研究、产品设计、技术数据等。

商业秘密法覆盖的范围非常广泛,以确保商业秘密所有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商业秘密法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商业所有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签订保密协议:与员工、合作伙伴或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责任。

2.实施安全措施:使用密码保护、加密等措施来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存储和传输。

3.限制访问权限:仅授权有必要知晓商业秘密的人员访问相关信息,并建立访问控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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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有哪些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公司之间竞争,其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是十分重要的,可以说一家公司就是靠着这两种秘密存活的。

那么关于商业秘密,你又了解多少呢?下面,小编将要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有哪些,供大家学习参考。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在定义商业秘密时,使用了“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称谓,但没有对“权利人”的范围或者含义进行说明或者解释。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若干规定》中将“权利人”定义为“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刑法》第219条第4款对权利人的规定是:“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前述两种定义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实质区别。

但如果将通过反向工程(参见本章中的“技术秘密的保护与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商业秘密
的人视为一种有权使用商业秘密的人,则前述两种定义就存在较大的区别。

从对商业秘密享有的权利性质而言,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分为商业秘密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前者是指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的人,即有权控制、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处分该商业秘密的人;后者是指对商业秘密享有使用权的人,即有权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人。

商业秘密的使用权人往往是获得所有权人的许可而有权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人。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他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权利人的技术秘密的,获得该技术秘密的人有权使用该商业秘密,也可以被称为商业秘密的使用权人。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
人的商业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从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否具有约定义务的角度,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包括两类:一是根据与权利人的合同或者规章制度负有保密义务的特定人(包括权利人职工和交易相对人);二是与权利人没有约定义务的任何人。

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使用或者转让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以其他正当方式取得的与他人的技术秘密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秘密的,不属于侵犯他人技术秘密的行为。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通过合法的参观访问或者对合法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反向工程手段掌握相关技术的,属于以其他正当方式取得。

▲三、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的本质是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但并非所有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

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以下要件:
1、秘密性。

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首先具有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就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反之,如果某些信息已经被公众所知悉或者能够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则不构成商业秘密。

因此,如果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公众披露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该
披露者就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但披露以后,该信息就不再成为商业秘密,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该信息。

如果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第三人披露商业秘密但没有向公众披露,则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保护其商业秘密,第三人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该商业秘密,也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

2、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即该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因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能够使拥有者获得经济利益或者获得竞争优势。

3、保密性。

保密性是指有关信息的权利人采取了的保密措施,即权利人根据有关情况采取的合理措施,在正常情况下可以使该技术信息得以保密。

保密性与秘密性是不同的含义,前者是指权利人在主观上采取了保密措施防止公众知悉,后者是指有关信息在客观上没有被公众知悉。

如果某些信息客观上没有被公众知悉即具有秘密性,但权利人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也不构成商业秘密,公众随时均可自由获得。

同样,即使采取了保密措施,但仍然被他人非法披露后,也不构成商业秘密。

采取保密措施主要包括与知悉该信息的当事人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权利人的职工或他人就对
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四、技术秘密的保护与反向工程
反向工程是指他人通过研究技术秘密权利人售出的产
品或者用户手册等,以回溯、反向等方法获得权利人技术秘密的过程。

反向工程又被称为“逆向工程”或者“还原工程”。

反向工程主要存在于软件、集成电路和化学领域。

关于反向工程的合法性问题,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在立法或者司法判决中承认其合法性。

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反向工程的合法性问题。

但一般认为,反向工程是合法的,不构成对技术秘密的侵犯。

因为反向工程本身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这种手段是正当的,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的非法获得商业秘密的方式。

他人对技术秘密实施反向工程后,有两种可能:一是使用该技术秘密,并予以保密;二是使用并公开该技术秘密。

在第一种情况下,该技术秘密的原权利人和实施反向工程的人都作为技术秘密的权利人获得保护;在第二种情况下,该技术秘密就失去秘密性,不再受到保护。

因此,对于任何技术开发者,在对其技术作为技术秘密保护之前,必须对该技术被他人成功实施反向工程的可能性进行判断,以决定是用专利方式还是技术秘密的方式予以保护。

在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被告往往以反向工程作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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