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论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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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法保护商业秘密和经济利益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法保护商业秘密和经济利益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法保护商业秘密和经济利益的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商业活动中获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

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商业秘密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保护工具,旨在保护商业秘密不被非法获取、使用和披露。

本文将对商业秘密法的保护措施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对企业经济利益的影响。

一、商业秘密法的基本概念商业秘密法是指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商业秘密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对于可以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并具备保密性、实用性和经济价值性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企业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确保其保密性和安全性,从而实现对商业利益的有效保护。

二、商业秘密法的保护措施商业秘密法采取了多种保护措施,包括:1.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了明确的法律定义,并规定了非法竞争行为,如盗取商业秘密、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披露商业秘密等都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

2.保密协议:企业可以与雇员、供应商、客户等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责任和义务,并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金额。

保密协议的签订可以有效地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

3.技术措施:企业可以采取技术措施,如数据加密、防火墙、安全访问控制等,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性。

同时,企业还可以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对商业秘密进行分类、存储和访问控制,确保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4.培训教育:企业可以通过培训教育的方式,加强对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减少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三、商业秘密法对经济利益的影响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企业的经济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保护企业的技术优势、市场竞争优势和商业模式,维护企业的竞争地位和市场份额。

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可以避免其他企业或个人非法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从而减少竞争对手的威胁。

另外,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可以增加企业的市场价值和投资价值。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为企业带来持续的经济效益,增加企业的企业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规定

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规定

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保护的重要资产。

商业秘密是指具有商业价值、不为人知晓且具有保密措施的信息。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技术、经营秘密、业务机密、管理制度、客户资料等重要信息的集合。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命脉,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十分重要。

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保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都有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各类经营者不得采用欺诈、胁迫手段,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并利用商业秘密实施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也明确规定商标权人可以请求法院禁止侵权行为,并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内部保护企业内部也需要做出一些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包括设立保密责任部门、加强内部审查和监督、严格管控资料的限制和访问等。

外部保护在与外部交流、合作和交易等情形下,企业也需要注意商业秘密保护。

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数据传输和共享、加密存储等方法进行保护。

商业秘密泄漏的后果商业秘密泄漏后,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很大的影响。

可能会导致市场重覆、失去技术优势、法律纠纷等问题,直接损害企业的利益和形象。

同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商业秘密泄漏也可能会导致涉嫌侵犯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罪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侵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定了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在内的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范围和保护措施,同时规定了违反该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商标权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权,并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商业秘密侵权的情形。

同时,该法规定了商标权人可以请求的法律保护的范围和内容。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是指一项商业活动中,由于具有经济价值并为人所不知的信息,包括技术秘密、企业管理秘密、市场信息、客户名单等。

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竞争优势和创造财富的重要资源。

因此,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在中国,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法律,其第9条规定,“认为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制止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一)盗用商业秘密;(二)以虚假事实捏造、散布商业秘密;(三)窃取、刺探对方的商业秘密;(四)利用商业秘密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保护了商业秘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明确了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商标是企业的标识,是企业在市场营销中的重要资源。

商标的注册与使用都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

商标注册前的审查程序需要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包括是否涉及他人商标权、是否与公众利益相冲突、是否易于识别等。

商标注册后,享有商标专用权,其他人不得擅自复制、使用企业的商标,否则将侵犯商标专用权,被侵权者可依据商标法申请维权。

商标代表了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也代表了企业的竞争力和商誉,因此对商标的保护是企业的重要事项。

著作权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原创作品包括文学、艺术、科技、工程设计等广泛领域,作品的创造性表达、独创性构思和创新性设计等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如果企业的商业秘密属于具有独创性、创造性和设计性的作品,则应该采取著作权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也可以是商业合同或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约定的保密内容,这时可以采取合同法律手段对其进行保护。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信息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国内企业向国际市场迈进过程中,我国企业商业秘密大量涌现,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也日益突出。

文章通过厘清商业秘密相关概念的界定,分析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现状,提出若干完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一、商业秘密相关概念的界定(一)商业秘密的概念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由此可见,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所谓技术信息,是指人们从生产实践经验或者技艺中得来的具有实用性的技术知识,主要包括设计图纸、研究成果和研究报告、有关某种产品的普遍有效的图表和计算结果、工艺流程、生产数据、产品配方、公式和方案、操作技巧、制造技术、测试方法等。

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营销活动有关的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和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及情报。

(二)法律特征1.秘密性商业秘密必须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在某一特定行业的秘密性,该信息在其他行业的知悉程度对其秘密性并没有影响。

商业秘密主要以秘密状态维持其经济价值,一旦公开,其经济价值就会完全或部分丧失。

在有些国际会议上,对秘密性则理解为公众无法直接得知但可获得传授。

2.价值性商业秘密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保密性商业秘密必须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拥有人为了切身的经济利益及竞争的需要,必然千方百计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得以维系;同时商业秘密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一般不易被他人总结研究而破密。

4.合法性商业秘密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如自己总结研究、合法许可、继承、转让等。

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切有效措施使商业秘 密得 以维持和保护 。权利人是否采取 了保 密
第二百二十条对单位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也作了相应 的规定。 此 外 , 国 已正 式 成 为世 界 贸 易 组 织 的成 员 . 我 因此 19 年 1 5 月 9
措施 . 不仅是某信息能否成为商业秘密的条件 , 也是其寻求法律保 1日生效 的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简称 T I ( RP S协议 J 的相 护的前提 。 关规定对我 国也具有法律效力 。
方 法和 信 息 三 年 以上 七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 处 罚 金 。 明知 或 者 应 知 前 款 所 列 并 .. 4 保密性。即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 了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 行为 , 获得 、 使用 、 或者披 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 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
权 利 人 为 了 自身 的 利益 和 竞 争 的需 要 , 然 会 千 方 百 计地 采取 一 必
的规定,商业秘密是从 兜底条款 中解释 出来的权利 例如我 护 仍 然 存 在 着相 当大 的缺 陷 ,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主

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 密 ;( ) 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 3违 关保守商业秘密 的要求 , 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 用其所掌握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特征
我 国 19 年 《 3 9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0条第 3 款规定 商业秘 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 . 获取 、使 密. 指不为公众所 知悉 、能为权 利人 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 用或者披 露他人 的商业秘密 . 视为侵犯商业秘 密。 该法第二十五 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 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这 ~规 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 条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 , 督检查部 ” 监 定. 商业秘密应 当具有以下特征 :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以根据情节处以 1 可 万元 以上 2 O万元 以下

对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保护

对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保护

对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保护对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保护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发生在经济领域,尤其以竞争性行业或领域为多,因此,各国立法均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公平竞争法》、《企业秘密法》,《民法》或《商法》等加以制裁。

多数国家也通过刑罚手段予以保护。

我国也已建立了一个包括民法保护、对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保护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发生在经济领域,尤其以竞争性行业或领域为多,因此,各国立法均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公平竞争法》、《企业秘密法》,《民法》或《商法》等加以制裁。

多数国家也通过刑罚手段予以保护。

我国也已建立了一个包括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和刑事保护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即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给被害人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法》对承担违约责任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三种,其中赔偿损失是最主要的方式。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即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侵权物品,或责令监督返回,或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

3、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即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仅如此,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行为,作出了对法人犯罪适用双罚制的规定,单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同样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最新)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最新)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最新)内容摘要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是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推动者和社会组织,影响企业发展和进步的有很多的因素,在企业的众多资产中,商业秘密属于无形资产的范围,在市场日益成熟的今天,该资产在市场竞争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侵权的手段和途径也逐渐增多,逐渐“高明”,持有人对此防范的成本、时间和精力投入也日益增加,盗版猖狂,侵权频发,上述情况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将会在一定的程度上阻碍市场创新的活力,所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就成为一件必须提上日程的事,本文在分析国内和国外的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和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基础上,阐述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可能遇到的问题,并基于此,对中国商业秘密保护这一领域进行深入思考,提出可行性的个人见解和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市场经济;立法一、绪论(一)问题的提出:开放40年来,全球各地的经济快速发展,全球化的步伐也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中国经济也是突飞猛进,一路高歌,国家的经济有质和量上的变化,中国经济突飞猛进离不开商业的发展,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需要我们面对和研究。

在商业秘密这方面,加强对它的保护就很重要。

商业秘密在企业的资产中地位是非常特别和重要的,是企业在市场中安身立命之本,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了解了我国商业秘密这一方面的法律保护的现实状况之后,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就怎样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本课题期望进行有益探索。

(二)本论文相关的国内研究动态综述国内关于商业秘密在法律保护的研究中,主要集中的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1.国内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现状研究国内研究学者金洋在他的探索研究中认为,中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以下的几个特点,第一,立法形式较散乱、各个法律部门之间不够协调,规定分散在几个法律中,而且各个部门法之间有着较低的协调性,第二,诉讼过程中缺乏保护机制,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整个中,避免商业秘密的二次泄露和及时的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持有人的损失这两个方面的机制有所缺失,第三,法律对此的保护范围不够,《反不正当竞争法》集中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保护,且前提条件是这两者都是有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但是在现实经营中,实际业务却不在保护的范围之内,所以现有的法律所提供的方式很难进行全面的保护。

关于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探究

关于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探究

【关键 词 】商 业秘 密 ;刑 事 责任 ;财 产权 利
文章编号 : I S S N 1 0 0 6 —6 5 6 X( 2 0 1 4 ) 0 1 - 0 0 2 1 - 0 1


商业 秘密 的概 念 与特征
( 一 )商 业 秘 密 的 定 义 商 业秘 密 ,是指 不 为公众 所知 悉 、能为权 利 人带 来经 济利 益 , 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 密措施 的技术 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 l 秘 密足企业的财产权利 ,它关 乎企业的竞争力 ,对企业 的发展至关熏要 , 有 的苠 至直接影响到氽业的生存 。从定义 中我们 不难看出 。商业秘密 的重点并不是不 为人知 ,而是它 已经被认定为一种 ‘ 财 产权利 ’ ,这种 财 产权利不 删于普通资产 。它丸接哭 乎企 I k 的 ‘ 竞争力 ’ 。 ( 二 )商 业 秘 密 的 特 征 对 于 商业 秘密 的法律 规定 ,商 业秘密 必须 同时具备 阴大特 征才 能 被称之为商业 秘密 : 第 一 ,秘 密 特 征 ,顾 躬思 义 ,秘 密 特征 就 是 指商 业 秘 密 的状 态 必须 是只有少数几个人才掌握 的技 术信 息和经营信息 ,不能是 向大 众公 开过的。这也是 商业秘密最为本质 的特 征。也是商 业秘密的核心 特点 。核心事要展现在 “ 小为公众所 知”如 一个随业秘密不成 内含这 核 心特点 ,那 么它也就完 伞嵌火 r “ 商业秘密 ”的称号 。 第 二 ,价值特 征 ,从 氽业对 所有 资产 的确 认条 件 上不 难看 出 , 所有 的资产 必须 为企业未来 来经济利益才 能被 资产于 确认 ,商业 秘密作为一 种 有财产权利的仑业 资产 . 也 必须 满足这~条件 ,即在 未来使用 的过程 c { . { 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这就是商业秘密作为秘 密的 价值 特征。 第 互 ,控 制 特征 ,商业 秘 舒作 为~ 一 种企 业 资产 ,由企 业 资产 的定义来看 . 业 资产 的定义 中规定 :“ 资产必须有企业拥有 或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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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论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摘要: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和对经营者形成的竞争优势,使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越发猖獗。

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就要求从历史上,概念界定上,权利法理基础上,正确的界定商业秘密的性质特征,并吸取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各个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充分的完善的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
商业秘密;历史发展;概念;法理基础;现状;完善建议
1 商业秘密概述
1.1 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和保护范围比较
(1)英美法系。

目前各国对商业秘密的界定采取的方式主要有列举的方式和归纳的方式。

英美法系的国家主要是判例法,而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也更多的体现在判例当中,英美都没有形成统一的商业秘密的界定。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其新颖性,价值性,还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秘密性。

新颖性,即创新性。

价值性,即对于商业秘密的经营者,该商业秘密有着潜在的或实际的独立的经济价值或者竞争优势。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德国未对商业秘密做出定义式界
定,但是按照联邦法院及学说见解,商业秘密是指所有人有保密的意思、具有正当的经济利益的一切与经营有关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制造方法、销售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技术或经营信息,该信息作为秘密进行保持,且不为公众所知悉。


(3)我国。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热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构成要件有信息性,保密性,实用性,未公开性。

这里,对比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际公约和我国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不同,笔者认为,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护商业秘密的初衷在于其价值性,及对于经营者有着独立的经济价值,所以,价值性是不可或缺,其次,商业秘密之所以为之秘密,就在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1.2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理基础
(1)合同理论。

无论是在明示的合同还是默示的保护商业秘密的合同都限定了商业秘密的使用范围和时间,保护商业秘密的合同理论的实质在于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越了这一使用范围和时间即为违约,但是合同理论有一个显而易见的缺陷,它无法对抗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
甚至在一般的雇佣关系中,该理论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2)侵权行为理论。

该理论认为因泄露或使用商业秘密而破坏保密关系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该理论的前提是保密关系的存在。

其法理基础就是保密关系中默示的诚信合同条款。

侵权行为理论的不同之处在于,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为侵权行为除了对侵权者作出禁令、损害赔偿的惩罚外,还可以对违法者处以罚款。

(3)产权理论。

产权理论把商业秘密定义为一种知识产权,是现在各个国家所普遍采纳接受的观点。

但是,商业秘密又不同于一般的知识产权,区别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的排他属性是相对的。

商业秘密由于其秘密性,其排他性的边界就很模糊。

这也导致了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以“排他性不足”否定商业秘密的产权属性。

虽然,有很多不同的论点,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理论已经为我国法律接受。

2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主要采取行政制裁、民事制裁以及刑事制裁的手段。

(1)民事保护,如《民法通则》第118条的规定。

《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
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列举为4种,即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是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三是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是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2)行政保护,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法保护,如《刑法》第219条规定了商业秘密罪。

(4)国际条约。

2.2 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是侧重商业秘密为经营者的竞争手段而不是知识产权,这是与产权理论相悖的,也会导致保护依据、方式和程度等问题无法明确。

二是对于商业秘密的界定不准确,在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的认定上规定比较原则,而导致在实务操作中比较难以把握。

三是在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上,《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完全的列举的方式会排出其他许多的侵权方式。

再者,在内容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对来说忽视了商业秘密中“经营信息”的保护。

四是对
于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保密关系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只对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从行政执法角度加以了规范。

(2)《刑法》中对商业秘密的“重大损失”和“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规定的太原则化,不够具体。

(3)与其他国家的法律比较,我国在商业秘密这一领域,对于政府或有关机关的保密问题存在着立法空白。

对于向政府提供的商业秘密,假设政府部门没有尽到保密义务,将商业秘密转卖,那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

(4)目前在权益保护上较注重诉讼的方式,继而忽视了很多其他的有效解决争端的方式,如可以采取仲裁,协商的方式,也应当提倡企业做好事前防范的工作。

(5)考虑到商业秘密的特殊性,我国法律仍然欠缺对商业秘密的程序保护。

(6)现行立法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过于分散片面,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这也是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上不同于美国的地方。

3 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3.1 实体法方面的完善建议
(1)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过于原则性操作性不强的规定,立法上充实《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

(2)对于目前经常出现的“跳槽”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竞业禁止义务应有更合理的规定。

(3)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缺乏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刑法》的实施仍然存在其处罚力度过轻的弊端。

(4)商业秘密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上不明确,应当加以明确。

(5)明确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区别,国家秘密的法理基础是公权,而商业秘密的法理基础是私权。

(6)要增加向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

(7)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在现有的基础上,一方面可以借鉴民法中的责令侵权人返还商业秘密附着物,防止侵权影响扩大,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禁令救济制度,即当存在实际的或威胁性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时,法院可以下禁令,并可以在商业秘密不存在时根据原告的请求解除此项禁令以弥补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

(8)增加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的规定。

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已经日益严重。

由于网络的不确定性以及犯罪的隐蔽性很强,侵权手法具有高技术性,使得网络商业秘密侵权更加猖獗,我国有必要在法律上特别是《刑法》上加以规定。

3.2 程序法上的完善
(1)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首先要考虑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我国一贯主张“谁主张谁举证”的,但是考虑到商业秘密的特殊性,我认为应该对商业秘密的举证加以特别规定。

另外,在举证内容上法律也应予以更加明确的指示。

(2)对于商业秘密案件的公开审理问题,法律应该予以明确规定,若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不得公开开庭出示,同时,参与诉讼的人员有保密义务和失密责任,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级别上,考虑到商业秘密的专业性,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来审理较为合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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