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秘密法律特征的理解

对商业秘密法律特征的理解
对商业秘密法律特征的理解

对商业秘密法律特征的理解

在TRIPS协议中,商业秘密被称为"未公开的信息"。这些"未公开的信息"应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整体或者要素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涉及该信息有关范围的人普遍所知或者容易获得;其二,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其三,在特定情势下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对象。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起步较晚。1993年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说是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一个里程碑。该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997年《刑法》第219条设立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该罪中有关商业秘密的定义直接采用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是商业秘密法律性质的独特表现。判断某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就是要看它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商业秘密在构成上必须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独特性";一种观点认为商业秘密必须具备"新颖性"、"价值性"、"实用性"和"秘密性";还有观点认为商业秘密应该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管理性"。在笔者看来,"新颖性"和"独特性"在含义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但根据TRIPS协议和我国刑法第219条的规定,"新颖性"不应成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另外,"实用性"无非是"价值性"的一种表现而已。因此,笔者认为构成商业秘密应该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管理性三个要件,即赞成最后一种观点。

1、秘密性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构成的核心要件。所谓秘密性,是指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

(1)"不为公众所知悉"中"公众"的解读

学术界对"不为公众所知悉"中"公众"范围,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为公众所知悉"中"公众"是指具有特定行业属性的群体。这种观点认为,"秘密性要求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秘密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只能由特定的人所掌握和知晓。这里的'公众'并不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而是指该信息领域的竞争者,即具有行业属性的特定的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为公众所知悉"中"公众"是指已经或者即将进入特定行业的群体。这种观点认为,"'不为公众所知悉'中'公众',应当理解为某一行业或正准备步入某一行业的有可能从商业秘密的利用过程中获取经济利益的人,而并不是指世上所有的人。"

显然,后一种观点所界定的"公众"范围要大于前一种观点。笔者支持后一种观点,但后一种观点将"公众"的范围主要规定为进入或即将进入特定利益的群体,仍然未能为"公众"范围的判断提供明确具体的标准。实际上,"不为公众所知悉"中的"公众,其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是对商业秘密不负法定的保密义务。因此,这里的"公众"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具有行业属性的信息领域的竞争者。通常情况下,该信息领域的竞争者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负有保密的法定义务。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者之间要维护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他就必须通过合法手段收集本行业的各类信息,从而为企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决

策依据。其中,这里的信息就包括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因此,具有同行业属性的竞争者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商业秘密,此时商业信息的知情者便属于"公众"的范围。

另一类是不具有同行业属性的非竞争者。由于不具有同行业属性的非竞争者与权利人之间不存在约定或法定义务,他们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负有法律上的保密义务。如果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落入了这类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手中,而且该秘密可以轻易地被竞争对手发现,那么该信息就转化为公开信息,此时的信息知情者就属于"公众"的范围。

关于商业秘密能否轻易地被竞争对手获得的判断标准是该信息是否需要通过长时间的分析才能发现。例如,在美国,如果一种产品的制造方法可以很容易被发现,那么该制造方法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然而如果该制造方法只有通过长时间的分析才能发现,多数法院可能认定它是商业秘密,其理由是该商业秘密使持有者取得时间优势。因此,当商业秘密流入到竞争对手后,如果竞争对手只有通过长时间的合法手段分析调查收集才能获取,那么该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并没有改变,此时的信息知情者就不属于"公众"的范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为公众所知悉"中的"公众",除了指该信息领域的竞争者,还应该包含该信息领域以外的非竞争者;信息领域以外的非竞争者能否为"公众",取决于竞争者能否轻易合法获取该商业秘密。

(2)知悉的方式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公开渠道"不仅包括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传播媒体,而且还应包括其他一切无保密义务的人所进行的信息传递,即任何一种口头的、书面的传递。另外,很容易被模仿的产品的公开销售和展示、反向工程、行业内部出版物上刊载的商业信息等也被视为公开渠道。如果权利人所持有的商业秘密能从上述几种途径取得,就不再是商业秘密,也不能再作为商业秘密来进行保护。

(3)知悉的客体

被知悉的客体是各种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三个方面:其一,信息整体的确切内容。如果一项保密信息的确切内容不为公众所知悉,当然可以毫不含糊地认定为商业秘密。其二,各组成要素的确切内容。如果一项信息整体及其组成部分为公众所知悉,但具体组成部分的确切内容不为公众所知悉,仍可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其三,组成部分的确切组合。即使一项信息和各个组成部分的确切内容是清楚的,但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不清楚,依然可以将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认定为商业秘密。

(4)秘密性和新颖性关系的探讨

关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和新颖性的关系,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新颖性不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新颖性是将商业秘密与公共领域的公知技术或公知信息进行划分的界限。

笔者认为,这里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应该仅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存

在的关键,也是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基础,新颖性不应该成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因为,新颖性的信息不一定都是商业秘密,秘密性并非都具有新颖性。例如,一项新发明在专利申请后依然具有新颖性,但该发明专利的信息却因向社会全部公开不再具有秘密性,所以新颖性的信息不一定是商业秘密;秘密性的信息也不会因其缺乏新颖性而改变其商业秘密的特性。例如,在德国,商业秘密不以绝对的新颖性为必要,已经使用过的方法,因时间长久而被人遗忘,仍然可能成为商业秘密。新颖性并非商业秘密的必要特征,它只是依附于秘密性,是秘密性的派生条件或组成部分,而且在各国(地区)法律条文里均未明文规定,因而不能单独看着商业秘密的一个构成要件。

2、价值性

关于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包括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这种观点认为,"所谓的价值性,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将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和实用性区分开来。这种观点认为,"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能够给所有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这些学者认为,"一种信息得到法律的保护,必须转化为具体的可以实施的方案或形式。"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即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包含于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之中,因为:

第一,从价值的本质来看,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包含于价值性之中。商业秘密的实用性正是商业秘密价值实然性的表现。所谓的价值是指客体对主体经济上的满足和需求,这种满足和需求是价值的应然性和实然性的统一体。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的实然性可以直接表现为财富的直接增加,如提高产量、改进技术、改进质量或销售情况,也可以表现为投入的减少,如降低能耗、减少风险、避免实验失败等。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并不以现存的实用性功能为限,那些还未付诸实施的,尚未产生实际利益的信息因其具有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同样构成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并不代表它是单纯的思想或抽象的概念或原则,而是权利人现实利益和潜在利益的统一体。

第二,将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包含于价值性之中,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刑法既要保护权利人的现实利益,也应该保护其潜在的经济利益。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权利人现实的、潜在的经济利益统一体,潜在的经济利益可以朝现实的经济利益转化。刑法将这种现实的、潜在的经济利益均纳入到刑法的保护中来,更有利于打击和预防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如果人为地将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和价值性割裂开来,不但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反而带来理论上的争议不休,同时会增加司法操作上的困难。

3、管理性

所谓的管理性,是指商业秘密之所有人将财产予以管理,采取适当的措施使其处于秘密状态。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维持其秘密性的客观要求。商业秘密的管理性,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1)权利人是否具有保密意识

权利人是否具有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的判断标准是看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结合司法实践,权利人只要采取了下列措施,即可以认为采取了保密措施: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加强文件的管理或对商业秘密的特殊领域采取了警戒措施;限制知悉商业秘密人的范围;与知悉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及允许合法使用商业秘密的相对人提出保密要求或签订保密协议;其他防止泄露的具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

(2)保密措施是否达到合理的程度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权利人保密措施的合理性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保密措施作为一种外部行为,是一种客观事实,在诉讼中表现为客观依据,而刑法对此并未规定客观标准,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可供采用,导致司法实践中具体办案人员因为对保密措施把握不准而无法定罪。所以保密措施的认定也是一个疑难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在缺乏刑法的规定又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可供采用,保密措施是否合理通常是看权利人与商业秘密知情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

笔者认为保密措施达到合理的程度,就是要求一般的行为主体在通常的环境下无法接触到其不应该接触的商业秘密。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因其重要程度不同,其知情人的范围也有所不同,对其保密设施的要求也应该有所差异。所以,权利人可以参照国家秘密的分类标准,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程度不同进行不同级别标准的分类;根据商业秘密的级别标准确定接触者的范围,同时建立相应保密设施,具体表现为两方面:

一方面,关于普通的商业秘密,只要权利人具有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采取了保密措施,就认定为其保密措施具有合理性。例如,对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相关人员和业务往来的知情人签订保密协定,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对普通的、非核心的商业秘密,只要在保护设施上加上一把锁,能起到"防君子不防小人"的作用,就可以认定权利人已采取了合理有效措施。我们不能要求权利人采取滴水不漏的保密方式保护所有的商业秘密。

另一方面,关于非普通的、核心的商业秘密,应该在权利人能力范围内采取严密的特殊措施。例如,对重要商业秘密设立秘密档案文件,采取专人守卫或设立警戒区等。以美国的可口可乐公司为例,虽然其产品畅销世界,但是其配方一直只有10人左右知晓。如果公司允许本公司的员工或外来人员随意进入重要秘密警戒区而不加制止,将商业秘密在员工中任意传播,或将其他的商业秘密文件,在办公室随意扔放的行为,这些都不是采取合理有效保密措施的表现。

当然,世界上没有滴水不漏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是否合理通常要结合当时的环境做出判断,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商业秘密的三个法律特征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在商业秘密的构成中,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价值性体现了商业秘密的价值因素,是商业秘密之所以受法律保护的根本原因;管理性体现了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态度,是权利人寻求法律保护的必备要素。(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李夫宝)

知识产权保护及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模板

知识产权保护及保守商业秘密 协议模板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re not harmed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17060

知识产权保护及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模板 甲方: 乙方:鉴于乙方受聘于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在职期间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 同时甲方对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等报酬,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订立以下协议,保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一、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

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构成甲方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乙方因工作关系获得或交换所得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财务数据、经营方案、管理规程、客户名单、货源情报、销售计划、技术构思、软件、硬件、系统集成方案、供销渠道以及计划、措施等一切与甲方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全部是乙方本人的工作成果或间接取得。而这些信息的产生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而产生; 乙方为了工作而独立构思或取得; 甲方对公知信息进行选择、整理而形成的新的信息; 甲方合法向第三者取得; 甲方偶然取得。 二、保密义务: 乙方有不披露或使用信息的责任,如果甲方有明示或默示的授权,

商业秘密专题讲义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第一,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涉及诸多法律部门,交叉性强,不限于经济法学的研习范围。第二,商业秘密法是竞争法、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内容和热点问题:①《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修改,《商业秘密法》亦有可能成为专门立法;②2007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总共19条,就有9条专门针对商业秘密;③以商业秘密法作为法学本科教学的一门专门课程,在一些法学院校已有先例。 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商业秘密概述;第二部分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及其法律责任;第三部分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列举。 一、商业秘密概述 商业秘密法律制度最初起源于外国。远在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法就禁止第三人诱使奴隶泄露所属奴隶主有关商业事务的秘密。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则产生于19世纪的英国衡平法。商业秘密(Trade Secret)的概念,也是由英国率先提出。 当然,商业秘密的概念指称远未做到完全统一。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使用了“未披露的信息”(Undisclosed Information)术语。尽管单从字义上理解,“未披露的信息”似乎不限于商业领域,还可能包括个人隐私等传统的非商业信息,但由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规范的信息必须具有商业价值,该术语实际上与商业秘密并无本质区别。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商业秘密法律制度最初进入中国的时候,常与专有技术(Know-how,直译为知道怎么做)相混淆。专有技术(Know-how)在国际商会、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英美国家的相关文件、判例中经常出现,但严格讲,专有技术(Know-how)仅可能成为商业秘密之一种,大致可以等同于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由于专有技术(Know-how)未能形成固定的含义和明确的范围,在我国现行法上趋向使用“商业秘密”这个含义更为确定、包容性更强的概念。 在大多数国家,保护商业秘密实际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部分,这在大陆法系国家尤为如此。同专利一样,商业秘密同样可以作为技术转让或其他贸易活动的标的,而不仅限于被动接受侵权法的救济。在国际贸易领域,商业秘密的财产权属性毋庸置疑,至少对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当如此。我国刑法就将“侵犯商业秘密罪”放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专节,

保守商业秘密合同

保守商业秘密合同 甲方(单位): 乙方(员工):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从业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表率内容等。 2、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3、乙方在任职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得、交换的保密性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与甲方事物有关的保密信息。 第二条保密义务 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 2、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单位内部员工)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单位指示和在业务需要的程度范围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单位内部员工或本单位外业务单位进行保密内容交流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单位内部、外部的人员泄露商业秘密信息。 4、为甲方利益尽职尽责工作,在甲方从业期间不得组织、计划组织以及参加任何与公司相竞争的企业活动;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诱、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单位;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拾年内,不得组建、参与或就业于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单位。 5、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 6、不得为自己的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7、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单位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信函、正本、副本、磁盘、光盘等。 8、因工作保管、接触的有关单位的文件应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9、乙方同意: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将向甲方及时汇报,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报告,该职务成果归属甲方。 10、在商业秘密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知知识,以致商业秘密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仍属秘

商业秘密合同范本详细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BH-005156 商业秘密合同范本详细版

商业秘密合同范本详细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期遵守。第一条技术名称、资料 1.技术名称、权属: 2.“技术文件资料”的定义、范围及交付: (1)一般技术资料包括: (2)产品设计图纸: (3)生产技术资料: (4)资料的修改: (5)资料的提供方式: a.对一般技术文件应提供三份蓝图或同等数量的清晰的复制图;

b.对产品设计图纸应提供一份生产底图及两份蓝图; c.对生产技术资料应提供两份蓝图; d.对已提供过的完全相同的重复资料,可免于提供,但需在清单中予以注明。 (6)资料的交付进度: a.根据资料定义的规定,在签订合同后30天需交付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 b.根据资料定义的规定,在签订合同后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需向________交付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 第二条合作期限 以补偿贸易进行使用生产期限为2年,2年后若合资经营条件不成熟,则可延长合作生产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三条转让技术秘密和技术文件 1.乙方提供合同产品的设计计算、产品图纸、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和试验安装、调试、运载及维修等有关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必须和目前使用的资料内容相同。 2.合同产品资料的审核和验证: 乙方对提供甲方的产品设计图纸、制造技术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清晰性负责。 3.在合作生产期间,甲方将以惠价格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市场不能提供的零部件。具体内容另行商定。 4.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不受任何第三者的指控。 第四条价格和支付方式 1.乙方向甲方支付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费用期限如下:

商业秘密界定的四个必要特征

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案件所争议的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决定是否以本罪认定立案;而商业秘密的界定是查办这类案件的一个难点。 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可以分解出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以下四个特点,商业秘密的界定以该四个特征的必备为要件,有一项欠缺的,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也就不能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一)秘密性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尚未公开的特点。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如果公众皆知,则非为秘密。这是商业秘密与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最显著的一个区别,即商业秘密主要是以秘密状态维持其经济价值,一旦公开,其经济价值就会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对可乐饮料的配方、我国景德镇陶瓷的配方和烧制技术等都是商业秘密。而其他的知识产权都不以秘密为必要,专利更是以公开为必要、为获取独占权利的代价。

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以秘密状态保守的知识产权,无法以一个硬性的、绝对的标准衡量其秘密性,因此,我们对其秘密性的理解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这种相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四种情形中,换句话说,在以下四种情形中,尽管从形式上,该信息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知悉,但并不能由此否认该信息是商业秘密,侵权方以此作为非罪的抗辩理由的,不能成立。这四种情形是: 其一,独立多重发明。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会出现权利人和他人各自都以为自己是该商业秘密的唯一权利人,或者相互之间发生横向关系共同采取保密措施的,这种情形通常被称为“独立多重发明”。 其二,反向工程。根据商业秘密权利人投入市场的产品,有人通过自己的研究发现该产品的商业秘密,并且同样作为秘密管理,即为“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 其三,商业秘密的使用与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开。在商业秘密的使用与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开是无法避免的,如一个厂商在使用某商业秘密时,不可避免要有一些工厂中的员工接近、掌握该秘密。 其四,为其他行业、专业领域知悉。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在同一知识水平、同一专业技术知识领域内而言的,因为一种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可能对于一个外行人来说,没有任何意义,也不会利用它实现某种利益目的。例如,一个出版商的客户名单,对于竞争对手如获

05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

SM-HR-BG-05/A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针对某些岗位)甲方: 乙方: 职务: 身份证号: 因乙方在工作中不可避免地接触到甲方有关商业秘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为保证甲方、乙方、甲方雇员的合法权益,先就甲方有关商业秘密保护及其它相关事宜,与乙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商业秘密是指: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磁盘、录像等等形式的各种资料信息)。 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范围: 凡涉及甲方的业务、财务、资产、产品等状况的各种信息;各种技术、负债、客户、供应商、新店选址、公司前景等情况信息;各种技术、经营管理、培训资料(含本人笔录的)等信息;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有关贸易机密信息;从甲方获取的涉及甲方利益的其它保密信息和资料。 上述获得”应解释为乙方直接、间接从甲方、甲方其它员工以及甲方曾经、正在和将来发生业务关系的任何第三方了解及/或获取的行为和在前述行为所知信息基础上乙方所引发之联想和推测行为。 二、乙方在职期间或在本协议规定的离职后,如有以下行为则视为侵权,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1、乙方无论在何处以口头、书面、磁盘、录像或暗示他人等形式,泄露本协议所限资料和信息的行为;所谓泄露”是指乙方采用直接、间接或明示、默示的方式,无论是出于故意、过失和意外,也无论是否需要通过有形、无形之媒介,使另一方感知及/或获取信息的行为。

2、未经甲方授权,擅自在公共媒体传播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 3、乙方在职期间以顾问、业务指导为名或以其他途径将甲方未公开的商业秘密泄露他人,从中牟利的行为。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属违反本协议: 1、非本人所为而信息流入公共领域的; 2、经甲方授权根据司法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信息; 3、本公司以外范围内获得的信息; 4、甲方以书面形式授权透露的信息。 四、乙方在使用甲方上述资料和信息时,未经甲方授权不得复印或转借他人。 五、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乙方离职时,乙方应立即将本人使用的各种资料(含备忘录、笔记、记录、报告、说明书、目录、价单或其它由本人掌管的各种信息资料及其复印件)一并交回(有清单的按清单交),并保证不向外界透露。 六、乙方向甲方自愿并不可撤销地郑重承诺和保证: 1、在双方雇用合同期满或因故终止后不从事引诱或试图引诱甲方的雇员成为第1页,共2页SM-HR-BG-05/A甲方竞争对手的雇员之行为; 2、乙方不从事违反及/或规避本协议的任何行为,规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方面通过乙方之言行,经合理想象而感知及/或获取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信息的行为以及乙方通过第三者引诱或试图引诱甲方的雇员成为甲方竞争对手的雇员的行为等等; 七、本协议是独立并完整存在的法律文件,本协议各项条款不可分割,也不能单独生效。 所有一切来自于本协议或关于本协议、或关于违背本协议的争执和异议,在双方通过善意协商无法达成和解时,应无可争议地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提解决,该争议应无可置疑的被视为侵权纠纷。

商业秘密保密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 商业秘密保密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经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原则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如下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内容,并已理解协议各条款含义。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或甲方内部规定保密的信息。本协议所称甲方的商业秘密不限于甲方企业本身的商业秘密,还包括因业务往来所知悉的甲方所属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合作协议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投资计划、合作计划、客户资料、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交易网络、经营方法、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第二条乙方无条件承担下列保守商业秘密义务: 1、不刺探非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商业秘密; 2、不向不承担相应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相应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4、不利用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从事有损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利益的经营、交易等行为。 5、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的相关部门报告。 6、其他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的保守商业秘密义务。 第三条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1、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_________ 元;

商业秘密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 更新时间:2007-6-24 14:19:46 点击率:3279 来源:统力知识产权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涉及范围十分广泛,就学理而言,商业秘密可以分为四种:技术秘密、交易秘密、经营秘密和管理秘密。当然其他方面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本质特征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商业秘密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受到法律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应当具备法律要求的以下条件: (1)该项信息具有秘密性 商业秘密首要的构成条件就是该项信息应当具有秘密性,即没有被任何人向社会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的显著标志。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是相对于不特定的多数人。单位职工因业务需要而掌握的秘密不能认为是向社会公开。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应当注意:一看是否具有主观保密性即商业秘密持有人应当意识到自己所掌握和使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贸易信息,是尚未公开的,且具有经济价值,并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二看是否具有客观保密性,即商业秘密在客观上没有被公众了解或没有进入公有领域。⑴(2)该项信息具有商业利益性

一项信息,不一定会立即转化为经济利益。因此,所谓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潜在的经济利益,包括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只要一项信息是有价值的信息,就能够满足这一条件的要求。没有价值的信息,既然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也就不具有保护价值。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不能简单化,应当确定该项信息与经营者经济利益的内在联系,判断其是否有利用价值,与其他信息有什么关系,丧失该信息的秘密性对经营者有没有影响等。值得注意得是,具有商业价值并不意味着只有运用于商业上的信息才受法律保护,一些尚处于开发阶段的技术或者是即将投入实际运用的信息也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⑵ (3)该项信息具有实用性 所谓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能够被权利人实际使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如果该项信息是一项纯粹理论,是不能实现的错误构思,则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是否受其他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他法律处理。一项信息具有实用性,并不意味着必须能够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如果该项信息能够为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间接的、有益的帮助,该项信息仍然应当认定为具有实用性。例如,阶段性的技术成果,往往不能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但是,它是权利人进一步开展研究工作的基础,对技术成果的最终完成具有重要作用,它就应当被认定具有实用性。 (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这是认定商业秘密受保护的一项重要因素。如果权利人对一项信息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对该项信息采取放任其公开的态度,则说明他自己就不认为这是一项商业秘密,或者其并不要求保护,那么,法律也就不会给予保护。所谓保密措施,

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

保密协议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劳动者(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事宜,达成如下保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以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适用人员】 乙方是指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鉴于乙方在工作期间内所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因此,双方当事人就如下事项予以特别声明: (一)乙方同意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不少于十五年; (二)乙方同意自调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之日起五年后,才可以与甲方协商是否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三)乙方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之日起三年内,仍应依据本协议的约定继续承

担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条【保密对象】 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又称“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生产制造的技术解决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工艺与流程、产品配方、菌种培育及发酵技术、操作流程与规程、设备配臵、技术指标、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试验报告与数据、各类图纸(含草图)、样品、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会议记录和涉及技术信息的业务函电等。 本协议所指的商业秘密,可以是有特定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半成品、母液、工艺、制造、配方、菌种、酶、触媒、酶制剂、催化剂、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关于某项产品、半成品、母液、工艺、制造、配方、菌种、酶、触媒、酶制剂、催化剂、材料等技术或者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本协议有关商业秘密的约定,适用于经营信息。 第三条【保密内容】 本协议所指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 (一)甲方依法享有专利权的专利技术; (二)甲方未依法享有专利权,但即将申请专利的技术; (三)其他技术秘密; (四)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全部资料。 第四条【保密期限】 专利技术,保密期限为专利的有效保护期限。 非专利技术及其它技术秘密,保密期限为: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之日起三年内。

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律师强烈推荐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律师强烈推荐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因为在甲方企业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甲、乙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经营策略、客户信息等。 二、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2、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届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4、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三、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并告知乙方时开始,到该商业秘密甲方公开时止。乙方是否在 职,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1)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C);

商业秘密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 更新时间:2007-6-24 14:19:46 点击率:3279 来源:统力知识产权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涉及范围十分广泛,就学理而言,商业秘密可以分为四种:技术秘密、交易秘密、经营秘密和管理秘密。当然其他方面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本质特征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商业秘密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受到法律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应当具备法律要求的以下条件: (1)该项信息具有秘密性 商业秘密首要的构成条件就是该项信息应当具有秘密性,即没有被任何人向社会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的显著标志。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是相对于不特定的多数人。单位职工因业务需要而掌握的秘密不能认为是向社会公开。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应当注意:一看是否具有主观保密性即商业秘密持有人应当意识到自己所掌握和使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贸易信息,是尚未公开的,且具有经济价值,并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二看是否具有客观保密性,即商业秘密在客观上没有被公众了解或没有进入公有领域。⑴ (2)该项信息具有商业利益性 一项信息,不一定会立即转化为经济利益。因此,所谓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潜在的经济利益,包括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只要一项信息是有价值的信息,就能够满足这一条件的要求。没有价值的信息,既然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也就不具有保护价值。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不能简单化,应当确定该项信息与经营者经济利益的内在联系,判断其是否有利用价值,与其他信息有什么关系,丧失该信息的秘密性对经营者有没有影响等。值得注意得是,具有商业价值并不意味着只有运用于商业上的信息才受法律保护,一些尚处于开发阶段的技术或者是即将投入实际运用的信息也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⑵ (3)该项信息具有实用性 所谓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能够被权利人实际使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如果该项信息是一项纯粹理论,是不能实现的错误构思,则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是否受其他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他法律处理。一项信息具有实用性,并不意味着必须能够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如果该项信息能够为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间接的、有益的帮助,该项信息仍然应当认定为具有实用性。例如,阶段性的技

离职员工商业秘密保护协议范本

一、离职员工商业秘密保护协议范本 员工离职保密协议范本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曾经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等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甲方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1、乙方为本协议所约定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商业秘密的人员。 2、乙方同意为甲方利益尽最佳努力,在离职期间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乙方的保密义务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书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同编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订地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订日期:_________ 年____ 月—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包括甲方的关联企业,下同)是本合同所列商业隐秘的所有者,乙方在甲方任职,双方就商业隐秘爱护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承诺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未对任何第三人承担有关商业隐秘的保密、不使用义务,也未承担任何竞业限制义务,因而乙方在甲方任何知识的使用,与第三人无关。否则,因此而引起纠纷,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2.乙方承诺遵守国家和甲方制定的有关商业隐秘爱护的规定,对知悉的甲方和甲方关联企业的任何商业隐秘(以下统称为甲方商业隐秘),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条商业隐秘的内容和范围 本合同中的商业隐秘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有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和或标明密级的技术隐秘和经营隐秘。这些商业隐秘包括: 1网络技术、工艺、流程、数据、配方、诀窍。 2.程序研究开发打算、实施进度及其结果。 3.要紧用户名单及联系方式。 4.数据库。 5.尚未实施或公开的经营策划方案、重大经营决策等。 6.未公开的财务信息和人力资源信息。 7.与其他企业协作、投资类业务有关的信息。 8与职务活动有关的在爱护期内的、未公开的各类技术成果、设计图和设计方案、计算机软件、文字作品等职务成果。 9.甲方明文规定的应该保密的其它信息。 甲方有权依照生产、经营情况调整或确定需保密的商业隐秘内容和密级,但属乙方接触或知悉的部分应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条保密期限乙方对商业隐秘的保密义务,不但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有效且不管何种缘故,乙方离职后在一定限期内,均应承担保密义务,该期限从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次年的元月1日起计算,分不为: 1.标明为绝密(或AAA级的,期限为_________ 年。

商业秘密的特征是什么

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383520636.html,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商业秘密的特征是什么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商业秘密的特征都是什么。 一、非公开性 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二、非排他性 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三、利益相关 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四、期限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总之,应对商业秘密的特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商业秘密的特征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律伴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83520636.html,/

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2008版)

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性别: 法定代表人:出生日期: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 邮政编码:□□□□□□ 地址: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公司保密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不为该信息应用领域所普遍知悉; 2、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商业价值。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资料;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销售价格、各项经营规划、计划、统计、分析、报告、考核;招投标文件、管理方法、涉密政策或规定等。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泄露商业秘密是指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甲方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约定),遗失、泄露、非法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乙方全面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义务,在协议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书面许可到与甲方经营相似的企业以及与甲方有关联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 2、自行经营与甲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3、其它违反同业禁止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乙方应提高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全面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义务,一旦发现有失密、泄密等情形,应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乙方违反规定造成商业秘密被泄露的,视为严重违反甲方管理制度,甲方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性质恶劣或造成较大损失的,甲方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同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新员工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培训试卷

新员工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培训试卷 部门:姓名:日期:成绩: 1、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何法律特征? 列举法——直接列举知识产权包括的内容和范围。 归纳法——亦称智力成果权,指在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领域内,人们利用知识而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法律特征: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 2、请说出至少三种企业的知识产权? 3、商业秘密的概念是什么?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保护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的方式有哪些? 对企业投入的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主要保护方式包括:(1)商业秘密(2)专利 。。。。。。。

5、我国专利法是何时颁布的?最近一次修订是哪一年? 1984年颁布《专利法》。修订三次,最近一次是2008年。 6、我公司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何时发布实施的?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等级划分为几级? 2011年1月18日,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特点,以及企业多年商业秘密保护的经验,重新颁布了科远股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密级划分是依据公司的区域管理(见5.5.2条第3款“保密标识和区域管理”)和文件资料(包括样品、样机等)的重要性进行划分 (1)在公司经济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信息为绝密级。 (2)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传递企业重要信息的商业秘密为机密级。 (3)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维护企业日常管理的信息为一般级。 7、我公司现有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各为几项? A、专利:申请69项,授权41项。 B、软件著作权:登记61件 C、商标:7件 8、公司新开发的样机,未作为产品展示以前,是否是属于商业秘密?如果属于商业秘密,为了 避免样机或产品一旦向外展示或销往市场,被仿制而得不到保护,我们应当采取什么措施来确保企业获得最大经济利益,? 属于商业秘密,1、与公司员工、外来人员、合作单位建立保密约定 2、保密管理措施 (1)电脑及电脑资料管理(2)办公室设备管理(3)保密标识和区域管理(4)归档密级文件的管理、查阅、复制和销毁(5)属于密级的产品、样机或设备 9、为什么说商业秘密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 商业秘密是企业赖于生存的基础。——没有一个企业没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同守一个秘密,是为了企业获得最大利益。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信息流。——商业秘密存在于企业的各个环节,它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10、如果你发现公司商业秘密有可能被泄露,你会采取什么行动? (本页不够写的,请加页或写在背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当商业秘密遭到侵犯的时候,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法律责任。

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 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鉴于乙方在职期间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有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进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甲方给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白不泄露商业秘密、不与甲方竞业是获取以上回报的必要条件。 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不与甲方竞业,根据劳动部、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一、竞业限制的时间及情况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二、除竞业限制外的其他保密义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2、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报道; 3、不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户离开甲方。乙方履行本条保密义务,系乙方之法定义务,甲方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三、保密内容以及时间: 1、属于甲方的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具体包括: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销售管理模式等《银江劳动合同》第9条所述一切商业秘密;属于甲方的专利技术、著作权等。 2、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____年。 四、保密要求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商业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商业秘密合同标准范本

协议编号:LX-FS-A76368 商业秘密合同标准范本 After Negotiation On A Certain Issue, An Agreement Is Reached And A Clause With Economic Relationship Is Concluded, So As To Protect Their Respectiv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商业秘密合同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的某个问题,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并订立的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条款,最终实现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的结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甲方:______ 地址: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职务:____ 乙方:______ 地址: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职务: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期遵守。 第一条技术名称、资料 1.技术名称、权属: 2.“技术文件资料”的定义、范围及交付:

(1)一般技术资料包括: (2)产品设计图纸: (3)生产技术资料: (4)资料的修改: (5)资料的提供方式: a.对一般技术文件应提供三份蓝图或同等数量的清晰的复制图; b.对产品设计图纸应提供一份生产底图及两份蓝图; c.对生产技术资料应提供两份蓝图; d.对已提供过的完全相同的重复资料,可免于提供,但需在清单中予以注明。 (6)资料的交付进度: a.根据资料定义的规定,在签订合同后30天需交付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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