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涵义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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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范围及分类

商业秘密的范围及分类

一、商业秘密的范围及分类(一)商业秘密的范围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其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

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有些产品即便公开面市,但是产品的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2、配方。

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常见的形式,包括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

3、工艺程序。

产品由于投放市场可能完全公开,但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特别是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是重要的商业秘密。

许多技术诀窍即是这类典型的商业秘密。

4、改进的机器设备。

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企业提出特殊设计而定制的设备,或设备购买后企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改进之处,也属企业的商业秘密。

5、图纸。

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都是重要的商业秘密。

6研究开发的文件。

纪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比如会议纪要、实验结果、技术改进通知、检验方法等,都是商业秘密。

7、客户情报。

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可能危及公司的生存。

8、其他资料。

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如采购计划、供货渠道、销售计划、会计财务报表、价格方案、分配方案、计算机软件、重要的管理方法等。

这些信息能使企业在竞争中有一定优势。

经企业有意进行保密的信息,都应当是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的分类制定管理商业方案的第一步就是把企业所有情报资料进行分类,以鉴定哪些是商业秘密,哪些仅是一般性情报资料。

鉴定人员。

如何确定企业的商业秘密,最好的选择还是由企业本身鉴别,以减少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

企业应当由管理者、技术人员和法律人士组成专门的鉴定小组,来对企业所有情报资料进行分析鉴定,在涉及相关部门时,鉴定小组还必须首先进行咨询。

鉴定标准。

企业鉴定商业秘密,可以直接运用商业秘密的要件;价值性、实用性、新颖性、秘密性,保密性来进行评价,企业应当分析一定区域本行业的形势,以正确估计竞争地位,从对企业有利的角度确定商业秘密,而不能单纯的从法律角度鉴定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包括哪些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有四个,即:(一)不为公众知悉(秘密性);(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三)实用性;(四)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生活中我们常听新闻里介绍哪家公司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了,但大家真的了解什么是商业秘密吗?其实想要知道什么是商业秘密并不是什么困难的事,关键就是要知道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那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呢?▲一、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籍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

对于在具体案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如何理解和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指出:“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的”。

该解释是从字面含义和从信息的消极获取渠道所作的界定,并未从正面揭示出它的内涵。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对商业秘密内容的要求,主要是要求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应有新颖性,只是对这种新颖性要求较低,只要与众所周知的信息有最低限度的区别或有新意即可。

“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是对商业秘密来源的要求,下面要对“公众”和“公开渠道”做出界定:▲(一)公众的相对性▲第一,“公众”的相对性公众在主体上的相对性与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相吻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竞争者之间的竞争行为。

因而商业秘密相对的“公众”当然不是泛指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而是指该信息应用领域的竞争者,即同业竞争者。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界定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界定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界定商业秘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有时可以说是企业的生命。

现在人才流动很普遍,技术人员有时会带走技术资料,销售人员会带走客户名单,如果这些流失到竞争对手手里,原企业就丧失了竞争优势,赢利能力和生存能力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一、商业秘密概念及构成要件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包括市场策略、计算成本的方式、检测报告、样品模型、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改良方案和其他技术文档等技术信息。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四个构成要件:A、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B、经济性,能为权胡燕来利人带来经济利益;C、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D、实用性,具有实用价值,能实施利用。

国外没有这一规定,即使只是阶段性的成果也受保护。

二、常见情形下商业秘密的界定与运用1、客户名单在何种情况下会成为商业秘密?客户名单是一个特殊的商业秘密,并不是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是商业秘密,只有企业花了时间、金钱和劳动,经过独特积累、搜集、加工和整理,得出的客户保单才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所以有独特性的客户名单才是商业秘密。

2、个人经验、知识、技能是不是商业秘密?员工即掌握了商业秘密,也掌握了工作经验、知识和技能,有时这两点很难区分。

如果员工在进入企业后,通过学习和工作,掌握了行业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这是员工的正常积累,已成为员工人身权的一部分,不是商业秘密。

劳动部原来规定有脱密期不超过6个月,但新《劳动合同法》出来后,合同中就不能再约定脱密期了,因为员工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离职了,没法履行。

3、要求员工保密,企业要不要支付保密费?不要。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绝对权利,包括员工在内的凡是知道商业秘密的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泄漏和利用。

这个义务是绝对义务,企业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区别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区别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区别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可知,国家秘密的基本特征应是与国家利益、安全密切相关并处于保密状态的信息...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可知,国家秘密的基本特征应是与国家利益、安全密切相关并处于保密状态的信息。

如果该信息公开,损害的不是个人利益而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对于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由此可见,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都是只限于特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或信息,对权利人而言都具有实用性、经济性,且都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

二者的主要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为:一、主体不同。

国家秘密的主体是“国家”且只限于国家,国家是拥有国家秘密的唯一的特定的主体,由此可知,国家秘密应是一种公权,保护的是国家的整体利益与安全;而商业秘密的主体则可以为任何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商业秘密属于一种私权,保护的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涉及的范围不同。

国家秘密涉及的主要是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国家经济、可惜技术、国家安全等重大领域内的相关信息,而商业秘密只包括在科研开发、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的有关技术、经营信息。

三、取得方式、产生程序、构成条件不同。

国家秘密必须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方能确定、取得,且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撤销等都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其构成条件为必须事关国家利益和安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限定在一定的知悉人员范围;商业秘密则是一种自动产生的权利,一经完成,当事人立刻取得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权,权利的形成、取得不须履行特定的法律程序,但构成商业秘密不须具备三性,即秘密性,经济性和保密性。

商业秘密概述

商业秘密概述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 第六条 对被申请人违法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将给权 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应权利人请求并由权利人出具自愿对 强制措施后果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 列措施: (一)扣留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载有商业秘密的图 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 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 如下处理: (一)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 资料返还权利人。 (二)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 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 式的除外。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恢复原状、返还原物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二、行政责任 主要承担方式是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 三、刑事责任 主要承担方式有罚金、拘役和有期徒刑。
参考文献: 朱雪忠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8 吴寿仁 《保护商业秘密手册》 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8 齐爱民 李仪等 《商业秘密保护法体系化判解研究》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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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 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 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 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 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 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在我国商业秘密具有不被大众所知、相对性、可以为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带来相关的经济利益或者是竞争优势、保护期限没有法定的等特征。

在我国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的这些法律特征。

(1)首先,第一个商业秘密的最大的关键点就是不被社会的大众所知道的,之所以称之为商业秘密,最重要的就是其秘密性,而相对于这一点来看,像其他的一些知识产权都是向社会的公众进行公开的。

(2)第二个就是商业秘密并不是绝对性的,也就是说三个秘密不仅仅是一个人可以发现并拥有的,并不会具有排他性,因为其他人也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对相同的商业秘密进行获得,如果其他人对这个商业秘密获得的途径是合法性的,那么第一个拥有这个商业秘密的人也是不可以进行任何的干扰的,因为获得商业秘密的途径是合法的,所以之后获得相同商业秘密的人也可以对该商业秘密进行使用或者转让。

(3)第三个商业秘密存在的特征就是可以使这个商业秘密的拥有人,也就是相关的经营者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并且可以凭借该商业秘密来取得一定的商业竞争的优势,或者是说该商业秘密并没有存在表面上的商业利益,但是会存在潜在性的一个商业利益。

(4)对于商业秘密来说,它的保护期现在我国的法律上面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期限最重要的是取决于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保密措施,还有其他的一些对此商业秘密的公开行为。

如果商业秘密的拥有人的保密措施做的非常好,那么这一个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比较长的,但是相反,如果商业秘密的公开程度比较广或者是保密措施做的不好,那么保护期限也相对较短。

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商业秘密有具体的相关规定。

所谓商业秘密指的就是那些没有被社会大众所知道的,可以为拥有该秘密的拥有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并且实用性是非常强的,拥有人对该秘密采取了相关的保护措施的一种技术上面的信息或者经营上面的信息。

商业秘密所包含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关于产品设计的一些资料文件,关于某方面的应用程序,还有一些关于产品的配方,对产品进行制作时候的工艺,如何生产产品的制作方法,公司上面管理方面的一些诀窍,公司在商业交易活动当中的客户的名单,企业货物来源的一些情报,产品在销售时候的一些策略,能等的这些技术上面的信息还有经营生产上面的信息。

如何进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这些方

如何进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这些方

商业秘密经济价值高,企业与经营个体如若得到竞争对手内部商业机密,在市场竞争中便拥有较大竞争优势,故而侵犯商业秘密的非法行为屡禁不止。

对于侵犯行为,国内制裁手段多样,如行政、民事和刑事制裁等,同时还会参照民法与刑法制裁侵犯者违法行为。

纵然如此,在法律保护方面依旧存有诸多不足和弊端。

鉴于此,国家机关与政府机构要厘清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现状,从立法、司法与执法三维入手,明确商业秘密特征,围绕商业秘密保护现实问题,优化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强化法律的可操作性,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个人权利,助力商业秘密法律发挥应有效能和价值。

商业秘密的四大特征商业秘密包含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等多项内容。

技术秘密又被称为技术诀窍,是可以为权利人获取更多经济利益的支撑信息。

详细而言,技术诀窍主要体现在:商品交换和价值界定方法;企业自主研发、创新的工艺技术方法;货物进货、销售渠道等。

通过分析上述内容,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几点特征:保密性特征。

商业秘密往往只有少数人知悉,即便行业领域专家也不了解。

如果商业秘密泄露,或是被竞争对手知晓,权利人经济利益便会受到极大影响,其核心竞争力不断下降。

实用性特征。

商业秘密是帮助权利人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核心因素,使用价值突出。

因此,企业与权利人可将商业秘密合理应用在实际经营中,继而对个体与企业更好立足竞争市场提供正向效应。

经济性特征。

从内涵层面分析,商业秘密与技术专利具有一致性,被作为无形资产。

有价值的商业机密能够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协助企业创新,制造其他竞争者无法创造的商品,以期获取更大经济利益。

合法性特征。

商业秘密内容应满足国家法律规定,符合道德价值观,这样才能助力企业借助商业秘密实施各种业务活动。

与此同时,商业秘密也会受到国家相关法律保护,防止由于商业秘密侵犯与泄露,损害权利人利益,这对构建公平、公正、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大有裨益。

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之处立法相对分散与商业秘密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众多,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涉及法律部门多,整体内容复杂,缺少具体性与针对性,表面看似全面,事实分散严重。

商业秘密的特征是怎样的?

商业秘密的特征是怎样的?

The busy life is exhausting, almost suffocati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商业秘密的特征是怎样的?导读: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1、非公开性;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

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

一、商业秘密的特征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1、非公开性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

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

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

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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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涵义和特征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 . 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 9 9 1 年4 月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谓商业秘密 . 是指所有不为公众所知悉 .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范围很广泛, 其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在一般情况下, 商业秘密可分为工业性的商业秘密和商业性的商业秘密。

前者又称技术信息、指凭经验或技能产生的, 在实际中尤其是工业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 它包括生产工艺、科学配方、操作规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等; 后者又称经营信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 它包括管理方法、组织机构、客户名单、货源情报、资信状况等。

商业秘密区别于工业知识产权中的专利、版权等, 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秘密性
秘密性即尚末公开性。

尚未公开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及其他知识产权最显著的区别。

商业秘密主要以秘密状态维持其价值。

而专利等知识产权则必须公开换取专有权以在有限时期间维持其价值。

商业秘密一旦被公开就不成其为秘密 . 其固有的价值就会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认为, “秘密性” 可从两方面来考察: 一是不为公众所熟悉, 即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 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二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通过采取适当保密措施, 使他人通过正当方法无法获取或探明;如企业加强技术资料、商业文件的保管, 在文件上标明“保密” “机密” 字样 . 限制文件份数和发放范围、企业与掌握商业秘密较多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合同 . 要求其履行保密义务
2、经济性
商业秘密必须能产生经济效益, 即必须其有实用价值在市场竞争中, 哪个企业掌握
了商业秘密, 那就能形成明显的竞争优势, 并且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

如世界著名饮料美国可口可乐。

由于掌握了不为众人所知的特殊的配方诀窍、工艺流程, 使其在激烈的世界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创造了巨额的经济价值, 可口可乐也被荣膺世界十大驰名商标。

如果某项技术方法虽然没有公开, 但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没有实用价值, 从而也就失去受法律保护的基础。

3、风险性
商业秘密的风险性表现在其缺乏充分保障。

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一般没有对商业秘密给予明确的、直接的保护规定。

尽管民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商业秘密的转让合同也给予保护 . 也追究非法窃取、暴露商业秘密者的侵权责任 . 但却不能禁止他人用正当、合法的手段或途径获取并使用相同的商业秘密, 有时自身保密不当, 也会把技术秘密奉送他人急之, 以商业秘密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 与用专利方式来保护相比, 风险性大, 保护的效力往往也不及专利。

专利则不论他人采取什么方法获取技术, 末经专利权人同意都不得从事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该专利技术。

4、合法性
靠不正当手段如盗窃、利诱、胁迫、披露等获得的商业秘密, 不能也不应得到任何法律直接或间接的保护。

而且, 责任者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商业秘密的合法性是指商业秘密必须是不违法的和不危害公共利益的。

如某种商业秘密虽具有实用价值和财产价值 .但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当然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商业秘密的属性,即商业秘密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的问题,各界对此曾有讨论,莫衷一是。

过去,多数国家或多数学者是持否定态度的,并将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区别开。

然而商业秘密不属于产权的传统认识。

随着工业性商业秘密等交易活动的日益发展,人们对商业秘密作用的认识不断深化,本世纪60年代,国际商会首先把工业型商业秘密视为工业
产权,之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成立公约中,也暗示商业秘密可以包含在知识产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商业秘密是一种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它是一种非物质财富,但它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应用于社会生产和其他经济活动,并能转化为生产力,创造出物质财富,总之,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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