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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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包括哪些

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包括哪些

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包括哪些其实对于保密协议来说在社会中的非常多行业中都是会跟员工进行签订的,包括在大家认为不会出现的餐饮行业的话也是会签订保密协议的,因为很多的特色餐馆都是会有秘方,所以需要签订保密协议。

那么,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包括哪些?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包括哪些商业秘密分为以下四个分类:(一)关键性商业秘密(绝密级)(二)重要性商业秘密(机密级)这一类商业秘密也是有重大价值的,它的泄密虽然不象关键性商业秘密会给企业带来灾难性后果,但是也会使企业大伤元气,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三)一般性商业秘密(秘密级)其他具备商业秘密要件的情报资料,都可以归入这一类.一般性商业秘密对竞争者也是有价值的,但是竞争对手得到它不会使权利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四)其他情报资料有些虽有价值但并不属商业秘密范围.但是由于这些可利用的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薪水,企业也应当在短时间内妥善保管.二、公司如何起草保密协议(一)约定对象要明确。

首先,保密协议的签订并不是针对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约定时间不能过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违约金约定不能过高。

违约金的约定不能没有根据的约定高价,有的企业在违约金条款上一味的求高是不正确的。

违约金的约定应该根据行业的情况和预计的企业损失进行约定。

(四)需要约定补偿。

竞业禁止条款属于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义务的双务条款。

劳动者承担特定时期不与公司竞争的义务,公司承担给予相应补偿的责任。

三、哪些员工要签保密协议单位可以与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特定员工签订含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

商业秘密保护培训资料PPT31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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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法的规定
5、其它相关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三十九条规定,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米米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法(1997)419号依旧九七年七月二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109号]等。
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价值性是指该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应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02
保密性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世界各国法律和有关的国际公约均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采取必要的或合理的保密措施,并以此作为是否对其给予法律救济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03
商业秘密的特点
企业商业秘密容易被泄露的情况
1
商业秘密概述
2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3
国家及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商业秘密的概念
01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02
受法律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不为公众所知,即秘密性,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
01
ONE
01
人员流动时带走商业秘密
THREE
03
为谋私利泄露商业秘密
FIVE
05
朋友交往中泄露商业秘密
TWO
02
兼职工作泄露商业秘密
FOUR
04
接待参观中泄露商业秘密
SIX
06
发表学术论文、散发产品介绍泄露商业秘密
企业商业秘密容易被泄露的情况
SEVEN
07
管理不善造成商业秘密泄露

知识产权法学(第二版)教学课件22

知识产权法学(第二版)教学课件22
第二十二章
知识产权法学
二、自主研发
在商业秘密保护中,保护范围限于制止他人非法泄露、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等行为,而 不能对独立研制开发的同样商业秘密的行为加以禁止。因此,自主研发也是商业秘密侵权抗 辩的情形之一。从实际情况看,同一时间可能有很多人在进行同样的发明创造,或者拥有相 同的经营秘密,这并不妨碍各自可以获得独立的商业秘密保护。
第二十二章
知识产权法学
第三节 侵害商业秘密 的抗辩事由
第二十二章
知识产权法学
一、反向工程
“反向工程”是对从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剖析、分析和研究,从而推知产品技术秘密 的过程。由于它与平时从实施方案到产品的研制顺序相反,故而得名。例如,拆卸机械装置 后对其进行测绘、研究而了解该装置的设计构造,或从市场购得某产品,然后运用化学分析 方法了解其产品的成分配方,即是反向工程。
第二十二章
知识产权法学
二、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
(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
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非法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非法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通过合法或者非法途径掌握或知悉商业秘密后,出于竞争
或其他动机,未经授权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二十二章
知识产权法学
一、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侵害客体
侵害商业秘密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所有人对其商业秘密享有的权利以及基于商业保护形成的公平竞 争秩序。
(四)行为人主观要件
行为人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主观要件体 现为行为人故意和过失。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看,有些行为属于故意侵 害行为,如盗窃他人商业秘密,有些行为则属于过失行为,如在公共场合不经意泄露自身所掌握的企 业商业秘密。从行为人的目的看,有的是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有的是为了获得财产利益,有的则是 为了达到其他不正当目的。

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中央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七条各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各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作为本企业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第九条中央企业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第十条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第十一条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中央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摘要《规定》严格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以及法律原意,紧密结合审判实际,注重相关制度的配合衔接,形成保护合力。

根据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特点,针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对保护客体、构成要件、保密义务、侵权判断、与员工和前员工有关的法律适用、行为保全、刑民交叉、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民事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切实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保密义务刑民交叉2020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

《规定》的出台,对于统一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裁判标准具有重要作用。

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规定》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有关重点问题作一阐述。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与经过《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之一,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享有“专有的权利”。

商业秘密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具有公示性,相应地,“专有”程度也不像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那么强,侵权行为也更为隐蔽。

因此,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事实的查明难度相对较大,法律适用相对更为疑难复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创新,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制定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2019年4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强调“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商业秘密的界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防止其合法控制的信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以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向他人披露,或被他人取得或使用,只要该类信息:(a)属秘密,即作为一个整体或就其各部分的精确排列和组合而言,该信息尚不为通常处理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所普遍知道,或不易被他们获得;(b)因属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并且(c)除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此种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保其秘密性质。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1 、秘密性__不为公众所知悉。

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必须具有秘密的一般特性,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

“不为公众所知悉”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指不为权利人或权利人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任何人所知悉;二是指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知悉,一般来说,只要不为同行所一般知悉,就处于法律认可的“不为公众所知息”的秘密状态。

2、价值性__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就在于其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

这一价值可以是现实的,即已经为权利人所应用并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也可以是潜在的,即虽然还未被权利人运用于生产和经营之中或者正处于研究、构思之中,但是一旦应用就可以使权利人获得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既包括了现成、成熟的信息,即只要应用就可获得经济利益;也包括了某些阶段性不完全成熟的信息,即某些失败的技术研究资料和经营信息,对权利人改进科学实验或者经营思路具有重要价值,对竞争对手也十分重要,其本身蕴涵着潜在的经济利益,可以带来竞争优势。

另外,一项信息对本公司来说显示不出价值,但对竞争对手或其他公司却十分有用,这种信息也同样具有价值,其价值等同于情报交易对价。

商业秘密保护培训资料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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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学术论文、散发产 品介绍泄露商业秘密
07
SEVE N
管理不善造成商业秘密 泄露
08
EIGH T
02
主要保护措施
确定需要保密的范围及承担
保密责任的人员;
A
确定商业秘密的密级、保 密期限及相应的保密措施
B
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场所采取
防范措施。
B
A B C D
Countries and companies keep business secrets laws and regulations
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 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 道歉;
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人应承担被侵害的权利 人因调查该侵权人侵害其合 法权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根据情节处以侵权人一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 重大损失的”或“造成特别 严重后果的”,按《刑法》 承担刑事责任。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training
1 商业秘密概述 2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3 国家及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Overview of business secrets
01 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 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 信息和经营信息。
5、其它相关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三十九条规定,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米米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法(1997)419号依旧九七年七月二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 商公字[1998>第109号]等。

商业秘密若干问题研究

商业秘密若干问题研究

维普资讯
第2 9卷 第 2期

敏 : 商业秘 密若干问题研究
・5 5・
综观上述对商业秘密 的各种界定可以看 出, 商 业秘密一般具有 以下构成要件 : 一 , 第 新颖性 , 即商 业秘密不为公众所普 遍知 晓。此处 的“ 公众 ” 应有 所限制, 即隶属于同一具有竞争关 系的行业。之所 以要求商业秘密须具有新颖性要件是 因为新颖性正
知的生产方法 、 销售方法及其他经 营活动 中实用 的

商业秘密 的界定
技术或经营上的情报 。我 国《 反不正 当竞争法》 将 商业秘密规 定为 “ 为公 众所知 悉、 不 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 营信 息” 。该类定义均揭示出商业 秘密 的几个基本 的构成要件 , 如保密性 、 一定程度的 新颖性、 实用性等。 近年来 ,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 , 许多国 际公约也将商业秘密 纳入 自己的保护范围, 中影 其
20 0 6年 0 4月
商 业 秘 密 若 干 问题 研 究
孙 敏
( 安徽大学 法学 院 , 安徽 合 肥 203 ) 309

要: 现代经济是知识 的经济 ,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智力产 品, 一经使用便会为权利人 带来 巨
大的财产利 益, 因此, 应将 商业秘 密作为财产权加 以对待 , 限制权利入 滥用权利。侵犯商业秘 密权
收稿 日期 :0 6— 1 2 2o 0 —1
易获得 ; 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 ; 是在特定情势 下合法控制该信 息之人 的合理 保密措施 的对象 ” 。
由此可见 ,RP 协议界定 的商业 秘密应符合一定 T Is 程度的新颖性 、 经济价值性、 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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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要件
第一、秘密性。

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这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

同时,又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的最显著特征。

确定商业秘密的私密性。

最客观的标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

需强调的是这种不为“公众所知悉”是相对的,事实上,一方面商业秘密是必须为一定范围内的特定人所知悉的,除商业秘密权利人外,知悉商业秘密的人通常还包括:权利人内部为使用商业秘密而合法知悉或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员;合法受让商业秘密因而知悉和掌握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根据有关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有权使用商业秘密的当事人等等。

这些知悉所有人的商业秘密,并不影响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第二、价值性。

商业秘密正是“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

所以价值性是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特征。

主要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

换言之,不管是现实的可直接使用的商业秘密,还是正在研究、试制、开发之中而具有潜在的价值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第三、措施性。

是指权利人应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即权利人仅仅有主观意识还不够,还必须实施客观的保密措施。

措施可分为软件和硬件两大类,前者主要指制度措施,如签订保密合同、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加强保密教育等;后者主要是指直接的措施:如加强门卫保卫措施、限制外人参观生产技术过程、安装监控、派有专人封存和保管有关资料等。

以上三个要件,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会丧失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利。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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