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WTO-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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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法教学大纲

世界贸易组织法教学大纲

世界贸易组织法教学大纲课程编码:03122112课程名称:世界贸易组织法课程英文名称:World Trade Organisation 授课对象:普通高校本科生学时数:32学分数:2执笔人:都亳编写日期:2005年10月16日第一部分大纲说明一、课程的对象与性质世界贸易组织法是针对具有一定国内法基础及有关知识的本科生开设的选修课。

本课是为习惯我国入世后培养熟识世贸规则的人才服务的,是高等法学教育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日益加频繁,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全社会特别是经济贸易界与法律界迫切需要更加全面地熟悉世贸组织的法律规则,因此,将《世贸组织法》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独立的课程来教学,是适宜与适时的。

二、课程目的本课程要紧讲述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与中国为加入世贸组织所作的承诺,涉及货物贸易规则、服务贸易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

学生要熟悉与掌握世界贸易组织在前述各个领域的规则与纪律,与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在前述各个领域所作的承诺。

三、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联系与分工世界贸易组织法课程原先大都是在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国际经济法课程内讲述的。

世贸组织法能够而且应该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但需要学员首先熟悉与掌握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知识,否则,学习世贸组织法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教师在授课时也存在一定难度。

因此,学员在学完绝大多数法律课程后,再学该门课程比较适合。

四、教学的基本要求1.正确认识课程的性质、任务及其研究对象,全面熟悉课程的体系、结构。

2.掌握世界贸易组织要紧协议的要紧规则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要紧内容。

3.理论联系实际,学会以理论分析案例与实际中遇到的问题,要求学生通过对本学科的学习,能够分析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及其对我国的影响,与在国际经贸实践中如何使世贸规则为我所用。

4.注意熟悉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信息及世界贸易组织谈判方面的最新进展。

世界贸易组织965610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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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11-1948.3 哈瓦那第三次会议,成员同上审 议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哈瓦那宪 章》)该宪章夭折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二)GATT的宗旨:通过彼此削减关税及 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 遇,以便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 产和交换,保证充分就业以及实际收入和 有效需求的增加。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二、 关贸总协定主要活动及其特点 (一)关贸总协定前7次谈判 1.第一轮谈判 1947年 瑞士日内瓦 参加国家23个 2.第二轮谈判 1949年 法国安纳西,参加国家33个 3.第三轮谈判 1950-1951 英国托尔基,参加国家39个 4.第四轮谈判 1956 瑞士日内瓦 ,参加国家28个 5.第五轮谈判(狄龙回合) 1960-1961 瑞士日内瓦,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三)GATT在世界贸易领域的作用: 1.对战后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自由化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
用(降低关税) 2.形成了一套国际贸易政策和措施的规章,这些规章成
为成员国制定和修改对外贸易政策和措施及从事对外贸 易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 3.为成员国贸易磋商提供了场所 4.为成员国贸易争端提供了解决机制 5.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发达成员 国可能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的和更为优惠的待遇,无需 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将其给予其他成员国,也无须得 批准。授权的范围有:普惠制、有关非关税措施的协议、 区域性或全球性优惠关税安排;对最不发达国家的优惠 待遇
于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定草案”, 6、1993.12,美国提议,改“多边贸易组织”为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总体目标: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维护 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促进关贸总协定的目标;建立一 个更加开发和更有生命力、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立足实战 深化功能 创新发展——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为全国世贸组织事务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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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世界贸易组织

WTO世界贸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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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遇: 1.加入WTO要求中国按照国际游戏规则处理经济事务,将促进我国由计划 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彻底转变。 2.加入WTO有利于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使之更好的服务于市场经济和经 济结构的需要。 3.加入WTO要求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和宏观调控更多的采取经济手段,将促 使政府职能的转变。 4.加入WTO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促使全国统一市场的开发。 5.加入WTO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挑战: 1.解决制约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利益障碍。 2.建立适应入世后开放经济下的宏观调控体系。 3.政府要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4.政府管理的重点是建立市场经济规则和秩序。 5.在不损失效率的前提下解决好公平分配问题。 6.解决好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外部性问题。 7.加快实施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重组。
• 1.促进经济和贸易发展,以提高生活水平、 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的增长。 • 2.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合理利用世界资 源、扩大商品生产和服务。 • 3.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大幅度削减和取 消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并消除国际贸易中 的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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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惠国待遇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 3.互惠互利原则 4.扩大市场准入原则 5.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原则 6.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 7.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
WTO——世界贸易组织
演讲者:
WTO
• 世贸组织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 并称为当今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世界 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 WTO。 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 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 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 蒙湖畔。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 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WTO(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WTO(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WTO(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给大家介绍第18讲,介绍一下WTO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就是我们讲的世界贸易组织,我们在上一讲给大家谈到,随着世界经济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正式的多边的世界贸易组织它实际上是一个呼之欲出的产物,所以我们讲在GATT时代,所主持的第八轮回合上,所有参与的国家和地区,都认为,有建立这样的正式的多边贸易组织的必要。

所以我们讲,实际上世界贸易组织它的建立,有两个最重要的原因。

一个是国际经济贸易的蓬勃发展,第二就是关贸总协定它本身的局限性,使得世界贸易组织这样的组织必须要诞生才能管理世界贸易组织向良性的健康的方向发展。

我们来了解一下,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知识。

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有这样的几个层次,世界贸易组织最高的决策机构,叫世贸组织部长会议,这个部长会议就是世界贸易组织有多少贸易部长,他们每两年所召开的部长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就是最高的决策机构,我们知道,世界贸易组织从1995年1月1号正式诞生到今天它经历了新加坡会议,日内瓦会议,西雅图会议,卡塔尔多哈会议,和2003年的墨西哥坎昆会议,在这个会议的过程中,今天给中国人印象最深的就是2001年,10月9号在卡塔尔多哈召开的世贸组织第四届部长大会。

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一次部长会议。

我们讲这一次部长会议它所以重要,是因为就两项会议的主题,达成了协议,第一就是接纳中国,和中国台北,为世贸组织的成员,第二,决定重开新一轮的回合。

我们知道,关贸总协定第八轮回合是1993年结束,从93年到新的一个世纪在这么长的过程中,没有重开新一轮的回合,而这段时间,整个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更加地迅速,出现了更多的新的情况,所以,需要新一轮回合来解决这些问题,但是,在是否举办一轮回合这个问题上,很多的世贸组织的成员,意见并不一致。

主要是发达国家包括美国它非常积极,搞这个新一轮的多边会谈,但是,以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它们不希望启动新一轮回合,印度的意思是什么呢?首先在乌拉圭回合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这种全面的承诺,你先检讨一下,你做到没有,做到了多少,也就是说,你先把乌拉圭回合我们跟你谈判的成果,你先给我们落实了,落实了以后,我们再跟你谈。

2024年度-世界贸易组织WTOppt课件

2024年度-世界贸易组织WTOppt课件

04
CATALOGUE
WTO的主要协定与协议
16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 2
GATT的基本原则
包括非歧视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取消非关税壁 垒原则等,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
GATT的历史与发展
自1947年签署以来,GATT经历了多次修订和扩 展,逐渐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
2001年11月10日,在卡塔尔多哈举 行的世贸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审 议并批准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 件。
1995年7月11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 会议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 。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 贸组织成员。
5
WTO的宗旨与职能
• 宗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 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 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 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
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代行部长会议职 能,其下设委员会、理事会和总干事 。
秘书处与总干事
秘书处是WTO的常设办事机构,由 部长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其人数 约为600人。秘书处的职责主要由《 WTO协定》加以规定,主要有:安 排WTO的各种会议;负责WTO文件 、报告的起草及文件的印发和保管; 协助各机构工作;对发展中国家成员 提供技术援助;管理WTO的对外关 系;为WTO提供法律服务。
如果争端一方对专家组的报告持 有异议,可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 诉。上诉机构由7名成员组成, 负责审理对专家组报告提起的上 诉。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在合理期 限内完成并提交给争端各方。

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机构组织图示

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机构组织图示

使用和销售有关治疗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疾病的专利药品。

这不仅将大大降低相关专利药品的市场价格,而且将有利于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缓解公共健康危机,确保生命健康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同年12月13日至18日,世贸组织第六次部长级会议在中国香港举行,会议通过了《部长宣言》,规定发达成员和部分发展中成员2008年前向最不发达国家所有产品提供免关税、免配额的市场准入;发达成员2006年取消棉花的出口补贴,2013年年底前取消所有形式农产品出口补贴。

组织机构部长级会议部长级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国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一般两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涉及世贸组织职能的所有重要问题,并采取行动。

第一次会议于1996年12月在新加坡召开,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第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11月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在墨西哥坎昆召开,第六次会议于2005年12月在中国香港召开。

部长级会议的主要职能是:任命世贸组织总干事并制定有关规则;确定总干事的权力、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责及任职条件;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做出解释;豁免某成员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其它多边贸易协定所承担的义务;审议其成员对世贸组织协定或多边贸易协定提出修改的动议;决定是否接纳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或地区为世贸组织成员;决定世贸组织协定及多边贸易协定生效的日期等。

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世贸组织日常会议和工作。

世贸组织成员资格有创始成员和新加入成员之分,创始成员必须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新成员必须由其决策机构——部长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方可加入。

总理事会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其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总理事会也由全体成员组成。

总理事会可视情况需要随时开会,自行拟订议事规则及议程。

同时,总理事会还必须履行其解决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的职责。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入世时间
1996年1月13 日 1996年1月14日 1996年1月21日 1996年1月30 日 1996年2月21日 1996年2月22日 1996年2月26日 1996年4月10日 1996年5月22日 1996年6月9日 1996年7月26日 1996年10月19日 1996年10月23日 1996 年11月23日 1996年12月1日 1996年12月13 日 1997年1月1日 1997年1月29日 1997年3月27日
2023年4 月2月22000231122年1433日年日年9月 6181日 月22002392年日31年1月530日 月2月2月2月2月2月2月2月2月2000000000321154211222222222161日日日331333333333日年日年日年年年年日年日年日年7112441112022
这些国家拥有人口9.02亿,占当年世界人口旳14.9%, 其国土 面积总和为3268万平方公里,占世界面积旳24.1%。
这些国家旳国内生产总值,2023年为24.2亿美元,占当年世 界国内生产总值旳77.3%,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26838美元,高出 世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5176美元)5.0倍,高出发展中国家和 地域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342美元)20.0倍,高出东欧国家人 均国内生产总值(2045美元)13.1倍。
因为政治或其他原因,某些组员不同意相互之间 合用世贸组织协定,即互不合用。《建立世贸组织协 定》要求,“任何组员,如在自己成为组员时或在另 一组员成为组员时,不同旨在彼此之间合用本协定及 附件1和附件2所列多边贸易协定,则这些协定在该两 组员之间不合用。”采用互不合用旳条件:第一,是在 成为世贸组织组员时,双方均可作出互不合用旳决定。 第二,原关贸总协定缔约方转变成世贸组织原始组员已 采用旳互不合用能够沿用。第三,对新加入组员,在部 长级会议同意前已告知部长级会议旳前提下,能够使 用。第四,诸边贸易协议参加方旳互不合用,按该协议 旳要求执行。另外,互不合用能够撤消,但不得重新 启用。尽管世贸组织允许这种做法,但并不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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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规范表达肖波内容提要:正当程序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中都有广泛的法律实践,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正当程序的多项原则在DSU和其他行为规则及组织程序中的广泛表达。

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属性和正当程序是本质和形式的关系,正当程序的原理促进了争端解决机制的纠纷解决功能,同时可能也蕴涵着该机制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正当程序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化GATT/WTO的发达史,就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化的历史,而正当程序的建立则是这种司法化过程的表征。

在GATT成立之前,以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国际贸易秩序为例,世界贸易体制类似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无政府状态。

但是GATT的缔约方没有象霍布斯或者洛克所指出的那样在国际社会建立君主专制或者有限政府,而是建立了一个通过一致同意进行决策的体系,这点倒像是卢梭所称的公意(至少在语义上)。

作为一个法律体系,WTO是政府间契约的体现,是直接民主而非代议制民主。

1因此,强求在国际社会推行国内法意义上的司法制度是不可能的。

但是,努力使国际贸易争端能够得到公正、有效的解决,使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能够正当化、制度化、理性化并具有公信力,却是GATT/WTO的不懈追求。

这样的争端解决机制至少应该体现一些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这些程序要求,是肖波,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助理审判员。

1David Palmeter,The WTO as A Legal System: Essays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and Policy, Cameron MayWTO争端解决机制今天的生命力所在,也是其明天的发展契机和空间。

一、正当程序的原则要求及其司法适用(一)国内法体系中的司法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Due Process)或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作为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最早是一个国内法意义上的概念,肇始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完善于美国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

1215年英王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承诺,“未经法律或陪审团的合法判决,任何自由人都不能被拘捕、囚禁、没收、驱逐、流放,或受任何其它形式的伤害”,2其中“法律和陪审团的审判”即蕴涵了正当程序的意义。

美国1791年的第5条宪法修正案和1868年生效的第14条宪法修正案,分别对“正当法律程序”做出了如下规定:“任何人不得未经由法律程序即被剥夺生命自由与财产”;“各州亦不得未经由法律正当程序,即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国内法上的正当程序开始主要用于刑事司法程序中防止国君和政府对臣民和公民权利的非法剥夺;后来正当程序的范围逐渐扩展到民事审判以及其它法院、仲裁程序,甚至行政决策程序等。

因此正当程序的目的也被学者更为宽泛地表述为:“防止政府专断,避免错误剥夺,允许人们对针对自身的指控能够知悉并应对,促进公共行为的合法性。

”3随着美国司法实践的发展,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和范围不断扩大,被分为“程序性”( Procedural)和“实体性”( Substantive)两个方面:程序性正当程序从形式上要求程序2文本出自杨宇冠、宁黎黎:《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载于《甘肃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3Oxford Companion to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K. Hall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本身要符合人们的公正感(如赋予当事人主体地位、申诉权等);实体性正当程序从实体上要求程序的结果和内容应公正合理,更关注裁决结果的公正。

在英美国家,对审判者而言,正当程序包括两条基本原则:中立原则和听审原则。

4中立原则(bias rule)来源于拉丁法彦“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nemo debet esse judex in propria sua causa),5意味着案件的裁断者不能审理和自己利益攸关的案件、排除偏私,蕴含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审判之意味。

听审原则(hearing rule)来源于拉丁法彦“听取另一方的意见”(audi alteram partem),要求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保障其知悉指控权、辩护权,要求法官能够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

而对当事人而言,正当程序也是“任何其权益受到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获得听审的权利。

”6也就是说,合理的告知、获得庭审的机会、提出主张、进行抗辩等,是正当程序的题中之义。

这就是参与原则。

国内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平等参与诉讼,共同决定程序的进程影响诉讼的结果;诉讼的进行是程序主体选择、决定程序,即程序自治的结果。

基于美国的正当程序分析框架,这三条原则属于程序性而非实体性的正当程序。

第四项正当程序原则是证明原则(no-evidence rule),因强调结果的合理性而涉及裁决结果的实体性公正。

虽然法官或者案件的裁决者4伊.A.马丁编著:《牛津法律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328。

5本文两处拉丁法彦均参见:Rufus Yerxa and Bruce Wilson, Key Issues in WTO Dispute Settlement: The First Ten Year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p.147.遵守上面三项程序性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却并不能保证产生结果的公正,比如他们采用掷硬币或者抽签的方式来决定案件的话,案件结果就会变得荒唐而没有合理性。

所以裁决者必须把裁决结果建筑在不会自相矛盾的法律和事实上,并把这些理由在裁决书中充分说明,否则正当程序就没有任何意义。

(二)国际法体系中的正当程序法律实践。

在国际法中,正当程序有广泛的司法实践。

在联合国国际法庭、国际刑事法庭的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程序和判决结果的正当性与公信力,国际法院的审判均遵循正当程序的一般标准,即遵循法官中立、听审、参与和证明原则;而在国际人权法中,我们也清楚地看到正当程序保障的规定,这些国际人权公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和基本自由保护公约》、《美洲人权保护公约》。

另外大量的与外国人待遇有关的双边贸易和投资协定体现着正当程序的要求。

其中最常见的规定是“公正和平等的对待”,这要求一个国家“通过各种措施达到这样的结果:在任何情况及事件中都能确保外国人受到公正和同等的对待”。

7正当程序在国际法中的实践广泛而深刻。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正当程序正如WTO上诉机构在US-FCS案中所指出的,这些“WTO争端解决的程序规则是设计以促进国际贸易争端之公正、迅速和有效地解决。

”8在国内法体系中确立的正当程序原则在DSU的条款以及相关运7G. Sacerdoti, ‘Bilateral Treaties and Multilateral Instruments on Investment Protection’ (1997) 269 Hague Academy, Recueil des Cours 251, p.341.8Rufus Yerxa and Bruce Wilson, Key Issues in WTO Dispute Settlement: The First Ten Years, Cambridge作机制中依然可以得到检验。

在这些正当程序原则框架下,贸易争端得以公正解决,而且争端方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有效保障。

(一)中立原则。

WTO争端解决机构的独立性是正当程序之中立无偏原则的体现。

国内法中,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是程序正义的前提。

GATT设立时没有专门负责争端解决的机构,这方面的工作由理事会来承担。

WTO汲取前者的教训,专门建立争端解决机构(DSB)负责争端解决工作。

DSB有权设立专家组、通过专家组和常设上诉机构的报告、监督对裁决及建议的执行、授权中止减让和其他适用协定的义务,其设置的专门化系中立原则的体现之一。

专家组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不断法院化、非政治化(中立化)和专门化。

专家组具有专门的职责范围,即协助DSB履行本谅解和适用协定项下的职责。

因此,专家组应对其审议的事项作出客观评估,包括对该案件事实及有关适用协定的适用性和与有关适用协定的一致性的客观评估,并作出可协助DSB提出建议或提出适用协定所规定的裁决的其他调查结果(DSU11)。

9专家组成员的选任程序也具有专门性和中立性,所以具有相当的公信力。

DSU明确要求专家组摆脱任何现实的或者可能的偏见:专家组成员的选择应以保证各成员的独立性、完全不同的背景和丰富的经验为目的进行(DSU8.2);争端方政府公民或者争端第三方的公民不得在与该争端有关的专家组中任职,除非争端各方另有议定(DSU8.3);专家组成员应以其个人身9本文中引用的WTO争端解决程序文本均参照WTO秘书处编:《WTO争端解决程序(第二版)》,索必成份任职,既作为政府代表,也作为任何组织的代表。

各成员因此不得就专家组审议的事项向他们作出指示或试图影响他们个人(DSU8.9)。

实践中,专家组的中立是通过专家选择程序和类似国内司法中的回避制度实现的:秘书处应向争端各方建议专家组成员的提名。

争端各方不得反对提名,除非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DSU8.6),这其实是赋予了当事国以“无法控制的原因(compelling reasons)”为由反对被提议的专家组成员的机会。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还明确规定限制争端解决者和某一当事方以及证人的不当接触,这种不当的接触和交流会破坏中立原则和正当程序的公正性。

当事方不得就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审议的事项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进行单方面联系(DSU18.1)。

专家组工作程序第10条规定,为保持充分的透明度,一方的陈述、辩驳及说明均应在各方在场的情况下作出;而且,每一方的书面陈述,包括对报告描述部分的任何意见和对专家组所提问题的答复,均应使另一方或各方可获得(Appendix 3.10)。

(二)听审原则。

听审原则的第一层要求是提前通知受裁决影响的当事人,告知其审理时间、地点和案件情况,使其能进行充分的防御准备。

DSU的大量规则体现了这一点,例如请求磋商时,所有磋商请求应由请求磋商的成员通知DSB及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

任何磋商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应说明提出请求的理由,包括确认所争论的措施,并指出起诉的法律根据(DSU4.4)。

还有请求建立专家组时(DSU6.2)、书面陈述递交专家组(DSU12.6、15.1)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专家组的职权范围(DSU7)授权专家组“审查(争端方名称)在……文件中提交DSB的事项”,其实质是达到了正当程序的一项重要目的——给予当事方和第三方系争案件充分信息,使他们有机会对起诉案件进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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