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具体认定问题探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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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具体认定问题探讨[1]杨力【摘要】在我国,受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件,这些法定的构成要件是商业秘密的质的规定性,使其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其他秘密信息相区别开来,也使其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相区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认定问题是商业秘密所有人获得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前提,也是认定商业秘密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
本文试图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角度,分别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方面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具体的商业秘密认定适用问题。
%In China, trade secretsprotected by law must be providedwith statutory elements, which identify the nature of the trade secretsand distinguish them fromboth other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such as state secrets andpersonal privacy, andoth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ike patentsand trademarks.Identifying the statutory elements of trade secretsis not only the prerequisite for secret owners to obtain legal protection, but also the prerequisite to determine whether or not the use of trade secrets involve infringement.This paper attempts toanalyzejudicial practicein identifying trade secretsfrom perspective of secret nature, secret value, and secretconifdentiality.【期刊名称】《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1【总页数】6页(P64-69)【关键词】商业秘密;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措施【作者】杨力【作者单位】京政法职业学院科研处【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49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高度发达的社会,但并不是任何与技术、经营相关的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要成为受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信息,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件,这些法定的构成要件是商业秘密的质的规定性,使之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其他秘密相区别,也使其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相区分。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包括哪些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有四个,即:(一)不为公众知悉(秘密性);(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三)实用性;(四)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生活中我们常听新闻里介绍哪家公司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了,但大家真的了解什么是商业秘密吗?其实想要知道什么是商业秘密并不是什么困难的事,关键就是要知道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那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呢?▲一、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籍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
对于在具体案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如何理解和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指出:“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的”。
该解释是从字面含义和从信息的消极获取渠道所作的界定,并未从正面揭示出它的内涵。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对商业秘密内容的要求,主要是要求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应有新颖性,只是对这种新颖性要求较低,只要与众所周知的信息有最低限度的区别或有新意即可。
“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是对商业秘密来源的要求,下面要对“公众”和“公开渠道”做出界定:▲(一)公众的相对性▲第一,“公众”的相对性公众在主体上的相对性与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相吻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竞争者之间的竞争行为。
因而商业秘密相对的“公众”当然不是泛指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而是指该信息应用领域的竞争者,即同业竞争者。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界定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界定商业秘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有时可以说是企业的生命。
现在人才流动很普遍,技术人员有时会带走技术资料,销售人员会带走客户名单,如果这些流失到竞争对手手里,原企业就丧失了竞争优势,赢利能力和生存能力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一、商业秘密概念及构成要件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包括市场策略、计算成本的方式、检测报告、样品模型、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改良方案和其他技术文档等技术信息。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四个构成要件:A、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B、经济性,能为权胡燕来利人带来经济利益;C、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D、实用性,具有实用价值,能实施利用。
国外没有这一规定,即使只是阶段性的成果也受保护。
二、常见情形下商业秘密的界定与运用1、客户名单在何种情况下会成为商业秘密?客户名单是一个特殊的商业秘密,并不是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是商业秘密,只有企业花了时间、金钱和劳动,经过独特积累、搜集、加工和整理,得出的客户保单才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所以有独特性的客户名单才是商业秘密。
2、个人经验、知识、技能是不是商业秘密?员工即掌握了商业秘密,也掌握了工作经验、知识和技能,有时这两点很难区分。
如果员工在进入企业后,通过学习和工作,掌握了行业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这是员工的正常积累,已成为员工人身权的一部分,不是商业秘密。
劳动部原来规定有脱密期不超过6个月,但新《劳动合同法》出来后,合同中就不能再约定脱密期了,因为员工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离职了,没法履行。
3、要求员工保密,企业要不要支付保密费?不要。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绝对权利,包括员工在内的凡是知道商业秘密的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泄漏和利用。
这个义务是绝对义务,企业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有哪些商业秘密包括哪些

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有哪些商业秘密包括哪些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应秘而未宣之技术、信息、经验、客户、专利、商标、设计等竞争优势,它们对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这些信息一般是由企业内部人员创造或收集而来的,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予以保护。
下面我们来讨论一下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以及商业秘密包括哪些内容。
一、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有哪些?1.机密性: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保密性,只有少部分人有权利知道。
如果这些信息可以轻易地拿到来交给其他人,那么就无法维护商业的竞争优势,也就无法构成商业秘密。
2.独特性:商业秘密应当具备独特性,无法被其他人轻易地复制或模仿。
只有这样,才能够有区别于其他企业的特色,从而能够确立商业秘密的位置。
3.经济价值: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仅仅是一些毫无意义的信息并不能算做秘密。
商业秘密应当能够为企业创造巨大的利润和价值。
4.合法性:商业秘密应该是合法的,并且不能涉及到任何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事情。
任何非法的行为都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5.经营上的实际困难:如果一个秘密的保护需要企业付出太多的代价或无法实现,那么它就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6.保密措施:企业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确保商业秘密不会被泄露。
二、商业秘密包括哪些?1. 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是指企业独有的技术,包括技术方案、产品设计、制造工艺、生产操作方法和流程等。
这些技术秘密是企业招揽新客户、保持原有客户和争夺市场份额的重要条件。
2. 经验秘密:经验秘密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积累而来的有价值的经验,比如生产线改进、生产过程改良、质量管理、销售策略等,这些经验秘密对企业的精益生产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3. 客户秘密:客户秘密是企业与客户合作的一些信息,包括客户的购买记录、购买意向、客户需求分析报告、客户信息采集、客户投诉情况等,它们可以作为企业在市场上获得成功的重要信息。
4. 商标、专利和商业设计:商标可以帮助消费者识别企业产品,商标秘密可以帮助企业维护商标价值。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法律规则

商业秘密辩护律师_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法律规则长昊商业秘密律师【摘要】在现代社会,信息的地位日益重要。
作为市场领域内的一种特殊信息,商业秘密具有极为重要的经济价值。
因此,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几乎毫不例外地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为防范和打击的一个重点。
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侵害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以及对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表现形式法律规制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商业秘密的概念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依据各国的规定.商业秘密主要包含以下三类:一是技术秘密.指人们从经验中或技艺中得来的,能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工业中应用的技术信息.技术数据或技术知识。
二是经营秘密,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如推销计划、客户名单、产品价格、销售网络.招标投标的标底等资料。
三是管理秘密,指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秘密.特别是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相互合作与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效运行的经验性信息,如管理模式.公共技巧等。
2.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目前有两种说法.即:三性说(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和四性说(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本文主张三性说,即: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
(1)秘密性。
这里的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或者未被通常从事有关该信息工作之领域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
(2)商业价值性。
商业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价值既包括现实价值也包括潜在价值。
(3)保密性。
保密性是商业秘密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是商业秘密得以存在的保证.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除了要求具备上述的两项客观特征外,权利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保密意图。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本质是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但并非所有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
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以下要件:1 秘密性。
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首先具有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就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反之,如果某些信息已经被公众所知悉或者能够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则不构成商业秘密。
因此,如果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公众披露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该披露者就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但披露以后,该信息就不再成为商业秘密,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该信息。
如果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第三人披露商业秘密但没有向公众披露,则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保护其商业秘密,第三人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该商业秘密,也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
2 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即该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因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能够使拥有者获得经济利益或者获得竞争优势。
3 保密性。
保密性是指有关信息的权利人采取了的保密措施,即权利人根据有关情况采取的合理措施,在正常情况下可以使该技术信息得以保密。
保密性与秘密性是不同的含义,前者是指权利人在主观上采取了保密措施防止公众知悉,后者是指有关信息在客观上没有被公众知悉。
如果某些信息客观上没有被公众知悉即具有秘密性,但权利人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也不构成商业秘密,公众随时均可自由获得。
同样,即使采取了保密措施,但仍然被他人非法披露后,也不构成商业秘密。
采取保密措施主要包括与知悉该信息的当事人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权利人的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0902]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详解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详解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所以商业秘密应当包括非公知性、商业价值性、保密性三个基本构成要件,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细化分析,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非公知性的认定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主要是指商业秘密客体不为公众所知悉。
然而,商业秘密获得保护的另一要件——商业价值的实现则要求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为某些主体知悉、掌握、应用的可能性,因为只有具备应用可能性的技术、经营信息才会潜藏着实质性商业价值。
可见,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并不排除一定范围内特定主体知悉该商业秘密的情形。
不同类型的商业秘密,应用的方式、范围等有所差异,有些商业秘密被牢牢控制于某一特定的保密空间,仅限于个别人员知悉该商业秘密,有些商业秘密则广泛应用于上门服务式经营活动当中,这些商业秘密的应用场所不具备绝对的保密条件,当需要相对方配合实施时,还会基于相互配合的必要性向相对方作必要的商业秘密信息的披露,但这种披露往往是有限的非整体性的技术、经营信息的披露,相应信息的披露并不会导致相对方对商业秘密整体的知悉,故基于商业秘密部分信息披露的有限性,并不会影响整体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认定。
商业秘密应当始终处于“暗室”之中,然而由于商业秘密主体的失误或他人的不当行为,可能使其瞬间“曝光”,这种“曝光”是否会像胶卷底片“曝光”一样具有不可逆性,从而使得商业秘密成为公众信息呢?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商业秘密一旦上传于互联网络,即已具备了为公众所知悉的可能性。
然而,并非所有的技术、经营信息都是公众所关注的对象,特别是那些“生僻领域”的技术、经营信息,即使短暂上传于互联网络也未必引起社会公众或行业内相关公众的关注,这样的“信息曝光”并不必然意味着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丧失。
当然,仅就现有判断标准符合“非公知性”形式要件的商业秘密信息,并不必然构成实质性的“非公知性”。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及分类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及分类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认为,商业秘密应当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要件。
具备这三个要件的技术信息称为技术秘密;具备这三个要件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等,称为经营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3款和《刑法》第219条第3款的规定及人们的惯常理解,商业秘密可以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大类:一、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侵害技术秘密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采取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二、经营秘密经营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
侵害经营秘密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采取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
实务中应特别注意《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在劳动者只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而不涉及侵犯商业秘密问题时,应按劳动合同纠纷处理;对于即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导致侵犯商业秘密,即劳动者擅自经其获得的商业秘密投入使用或者向他人披露而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性质上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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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的到来,市场竞争主体对商业秘密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法院受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数量也呈日益增多之势,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和司法面临诸多挑战,其中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本文作者系知识产权实务法官,在处理商业秘密案件中遇到的最主要问题有:“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如何进行判断,以及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合理性如何认定。
”如何解决以上问题,本文主要参考了发达国家和国际上的立法规定和司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对什么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及我国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立法进行了评述。
个人认为,商业秘密应同时具备秘密性、具体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四个构成要件。
第二部分,在阐述秘密性的相对性的基础上,对我国关于秘密性的立法与其他国家(主要以美国为例)及国际公约进行了比较和评析。
提出对秘密性的立法表述应改为“不为竞争对手通过正当手段所容易获得”,并结合案例论述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进行认定。
第三部分,在阐述具体性的基础上,对实用性进行了法理分析,认为对商业秘密不应设定实用性的要求,而应修改为具体性要求。
第四部分,在对商业价值性内涵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应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表述修改为“具有商业价值”。
第四部分,主要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保密措施合理性的在司法实务中的“定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