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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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范围及分类

商业秘密的范围及分类

一、商业秘密的范围及分类(一)商业秘密的范围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其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

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有些产品即便公开面市,但是产品的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2、配方。

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常见的形式,包括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

3、工艺程序。

产品由于投放市场可能完全公开,但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特别是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是重要的商业秘密。

许多技术诀窍即是这类典型的商业秘密。

4、改进的机器设备。

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企业提出特殊设计而定制的设备,或设备购买后企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改进之处,也属企业的商业秘密。

5、图纸。

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都是重要的商业秘密。

6研究开发的文件。

纪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比如会议纪要、实验结果、技术改进通知、检验方法等,都是商业秘密。

7、客户情报。

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可能危及公司的生存。

8、其他资料。

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如采购计划、供货渠道、销售计划、会计财务报表、价格方案、分配方案、计算机软件、重要的管理方法等。

这些信息能使企业在竞争中有一定优势。

经企业有意进行保密的信息,都应当是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的分类制定管理商业方案的第一步就是把企业所有情报资料进行分类,以鉴定哪些是商业秘密,哪些仅是一般性情报资料。

鉴定人员。

如何确定企业的商业秘密,最好的选择还是由企业本身鉴别,以减少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

企业应当由管理者、技术人员和法律人士组成专门的鉴定小组,来对企业所有情报资料进行分析鉴定,在涉及相关部门时,鉴定小组还必须首先进行咨询。

鉴定标准。

企业鉴定商业秘密,可以直接运用商业秘密的要件;价值性、实用性、新颖性、秘密性,保密性来进行评价,企业应当分析一定区域本行业的形势,以正确估计竞争地位,从对企业有利的角度确定商业秘密,而不能单纯的从法律角度鉴定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界定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界定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界定商业秘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有时可以说是企业的生命。

现在人才流动很普遍,技术人员有时会带走技术资料,销售人员会带走客户名单,如果这些流失到竞争对手手里,原企业就丧失了竞争优势,赢利能力和生存能力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一、商业秘密概念及构成要件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包括市场策略、计算成本的方式、检测报告、样品模型、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改良方案和其他技术文档等技术信息。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四个构成要件:A、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B、经济性,能为权胡燕来利人带来经济利益;C、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D、实用性,具有实用价值,能实施利用。

国外没有这一规定,即使只是阶段性的成果也受保护。

二、常见情形下商业秘密的界定与运用1、客户名单在何种情况下会成为商业秘密?客户名单是一个特殊的商业秘密,并不是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是商业秘密,只有企业花了时间、金钱和劳动,经过独特积累、搜集、加工和整理,得出的客户保单才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所以有独特性的客户名单才是商业秘密。

2、个人经验、知识、技能是不是商业秘密?员工即掌握了商业秘密,也掌握了工作经验、知识和技能,有时这两点很难区分。

如果员工在进入企业后,通过学习和工作,掌握了行业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这是员工的正常积累,已成为员工人身权的一部分,不是商业秘密。

劳动部原来规定有脱密期不超过6个月,但新《劳动合同法》出来后,合同中就不能再约定脱密期了,因为员工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离职了,没法履行。

3、要求员工保密,企业要不要支付保密费?不要。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绝对权利,包括员工在内的凡是知道商业秘密的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泄漏和利用。

这个义务是绝对义务,企业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定义与范围

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定义与范围

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定义与范围商业秘密是现代商业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企业来说,意味着保护其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保密协议是一种常用的法律工具,用于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泄漏或滥用。

本文将围绕保密协议中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范围展开论述。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商业实体拥有并秘而不宣的信息,这些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并且在保密的情况下能够带来经济利益。

商业秘密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技术秘密:包括发明、工艺、设计、配方、原材料选择等与技术相关的秘密信息。

2. 商业计划和策略:包括市场调研、营销计划、销售策略、供应链管理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敏感信息。

3. 客户和供应商信息:涉及客户名单、客户需求、供应商合作协议等与企业合作伙伴相关的机密信息。

4. 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成本结构、投资计划等与企业财务状况相关的机密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保密协议旨在确保商业秘密在受许可人(签署协议的一方)与保密人(披露商业秘密的一方)之间得到充分的保护。

保密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以便双方都能理解和遵守。

1. 保密义务:受许可人应被要求保持商业秘密的机密性,并且不得将其披露给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2. 使用限制:受许可人在获得商业秘密后,只能按照明确的目的使用商业秘密,并且不得滥用或转让给他人。

3. 保密期限:保密协议应明确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即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持续的时间。

4. 泄露后果:保密协议应明确商业秘密泄露后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以保证双方都有足够的激励来遵守保密义务。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实施方法商业秘密保护不仅依赖于保密协议,还需要企业采取一系列技术和管理措施来提高保密效果。

1. 信息分类: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对信息进行分类,并为不同的类别应用相应的安全措施。

2. 访问权限控制:限制只有授权的人员可以接触商业秘密,并对其采取相应的访问控制措施,如使用密码、指纹识别等。

民法典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什么(公司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

民法典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什么(公司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

民法典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什么(公司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一商业秘密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据此,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类型的商业信息,其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性三个构成要件。

二商业秘密的认定一般而言,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性三个构成要件的商业信息即可构成商业秘密。

但在实务中,商业秘密的认定是建立在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明确的前提下,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首先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才能证明商业秘密权利的存在。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商业秘密的认定应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1.商业秘密的载体商业秘密具有不为他人所知的秘密性,是无形资产,但承载商业秘密的载体却是具体、确定的。

常见的商业秘密载体包括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商业秘密的书面载体、电子载体等。

详言之,载体可以是记载有具体工艺参数的配方、制图或模型,也可以是记载经营信息、原材料的采购渠道、客户名单、尚未公开的收购计划等文件或电子信息等。

一般而言,商业秘密载体为权利人持有或掌握,因此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应由权利人提供可以完整地反映其所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的载体证据,拒绝提供载体证据的会导致其主张商业秘密的内容缺乏客观实际的判定依据,从而无法进行商业秘密的认定。

其中,物理有形性的载体是商业秘密载体的主要形式,也是最利于权利人举证的载体形式。

2.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请求保护的权利人应当列明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类型的商业信息。

(完整版)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完整版)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完整版)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一、引言商业秘密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保密资产之一,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来源。

因此,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是企业保护和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基石。

二、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范围商业秘密是指对产品、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秘密资料,具有商业价值,为非公开的、有保密需要的信息,在取得和使用上受到严格的限制。

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技术秘密:如专利、研究报告、设计图纸、工艺流程等;2.商业信息:如销售计划、客户资料、市场调研分析等;3.财务信息:如预算、成本分析、财务报表等;4.组织管理信息:如人事档案、组织结构、管理计划等。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离不开企业的管理制度,以下是几个具体实施方法:1.加强物理保护:加强办公室、机房、实验室等地方的安全保护,使用专门的密文柜、电子锁等安全设备,确保秘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2.专人管理:对涉及到商业秘密的职工任职前进行严格背景审查,签署保密承诺书,定期进行保密培训,确保其保密意识的日益增强;3.分级保护: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在保护措施、查询范围、存放地点等方面进行分级管理;4.监督检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保密疏漏和问题,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和丢失。

四、商业秘密的使用范围商业秘密的使用只限于企业内部员工在正常业务范围内,如有必要向外界透露商业秘密,应经过严格审批和签署保密协议,并按照相应的保密程序进行。

五、商业秘密泄露或丢失的应急处理商业秘密泄露或丢失是企业保密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事故之一,企业需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

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或丢失,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措施:1.迅速排查事故原因和泄露的范围;2.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3.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尽量挽回损失;4.按照法律规定,积极采取维权措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商业秘密法

商业秘密法

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是商家或企业拥有的不能为其他人所知晓的非公开信息。

商业秘密对公司的竞争优势至关重要,因为它可以包括关于产品、客户、营销策略和其他方面的敏感信息。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法律界普遍承认了商业秘密法的重要性。

商业秘密法的定义商业秘密法是一系列法规,旨在保护企业、公司或个人拥有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通常指的是不为公众知晓的商业信息,该信息对公司的商业价值至关重要。

商业秘密可涵盖各种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过程、客户列表、研发数据等。

商业秘密法确立了法律框架,赋予商业所有者对商业秘密的控制权。

这些法律规定了何为商业秘密,以及如何保护和处理商业秘密的措施。

商业秘密法的作用商业秘密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商业所有者免受未经授权的商业秘密披露和利用。

通过商业秘密法,商业所有者可以采取法律措施,追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责任。

此外,商业秘密法也鼓励商业所有者采取积极措施来维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商业秘密法的确立,有助于促进商业创新和竞争。

企业在知道其商业秘密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更有动力进行创新,并与竞争者保持竞争优势。

商业秘密法的适用范围商业秘密法通常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和组织。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业秘密法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但总体而言,商业秘密法适用于保护商业秘密所有者的利益。

商业秘密法通常适用于以下类型的商业秘密:1.客户资料:包括客户列表、客户购买记录、客户需求等。

2.产品信息:生产方法、配方、原材料等。

3.营销策略:市场调研数据、广告策略、品牌推广等。

4.研发数据:创新研究、产品设计、技术数据等。

商业秘密法覆盖的范围非常广泛,以确保商业秘密所有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商业秘密法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商业所有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签订保密协议:与员工、合作伙伴或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责任。

2.实施安全措施:使用密码保护、加密等措施来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存储和传输。

3.限制访问权限:仅授权有必要知晓商业秘密的人员访问相关信息,并建立访问控制机制。

商业秘密包括哪些内容

商业秘密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和《刑法》第219条一致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这是为我国立法、司法实践所接受的概念。

根据法律定义,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技术信息;另一类是经营信息。

所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条第5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规定》采用列举的方法列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范围,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规定无法列举出所有需要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对于不属于列举范围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范围的资料,确实需要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资料,可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

一、技术信息技术信息也称技术秘密是指应用于工业目的没有得到专利保护的、仅为有限的人所掌握的技术和知识。

技术信息在60年代出现于国际经济贸易中,我国在985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专有技术的引进。

其中专有技术特指,“未公开过、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

值得一提的是与技术秘密相公的另一个概念——非专利技术,我国的技术合同及其他法律中也并未对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界定。

在最初使用这一概念时,人们一般是将它与技术秘密等同起来认识的,以为两者所指向的对象属于同一事物。

实际上,非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不是同一个概念。

非专利技术是指不涉及专利权的其他所有的技术,它包括被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以外的技术、未申请专利而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专利保护期届满后进入公有领域的现有技术。

哪些秘密属于商业秘密

哪些秘密属于商业秘密

哪些秘密属于商业秘密将哪些秘密属于商业秘密作为本章的第一个问题提出来,并不是为了像教科书一样给商业秘密下定义,规定它的概念和范畴,而是因为商业秘密是一个法律概念。

只有当一个企业的秘密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之后才能够获得相关法律的保护,而并不是像有人理解的那样凡是企业重要的信息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

因此,弄清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归属是能够保护商业秘密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我们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商业秘密都规定了非常明确的概念。

根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一个企业秘密要成为商业秘密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第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这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规定了六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就是不属于商业秘密:①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②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③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④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⑤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⑥该信息无须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第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只要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即可。

第三,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规定了七种可以认定属于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①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②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③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④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⑤签订保密协议;⑥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⑦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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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范围及分类(一)商业秘密的范围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其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

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有些产品即便公开面市,但是产品的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2、配方。

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常见的形式,包括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

3、工艺程序。

产品由于投放市场可能完全公开,但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特别是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是重要的商业秘密。

许多技术诀窍即是这类典型的商业秘密。

4、改进的机器设备。

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企业提出特殊设计而定制的设备,或设备购买后企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改进之处,也属企业的商业秘密。

5、图纸。

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都是重要的商业秘密。

6研究开发的文件。

纪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比如会议纪要、实验结果、技术改进通知、检验方法等,都是商业秘密。

7、客户情报。

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可能危及公司的生存。

8、其他资料。

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如采购计划、供货渠道、销售计划、会计财务报表、价格方案、分配方案、计算机软件、重要的管理方法等。

这些信息能使企业在竞争中有一定优势。

经企业有意进行保密的信息,都应当是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的分类制定管理商业方案的第一步就是把企业所有情报资料进行分类,以鉴定哪些是商业秘密,哪些仅是一般性情报资料。

鉴定人员。

如何确定企业的商业秘密,最好的选择还是由企业本身鉴别,以减少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

企业应当由管理者、技术人员和法律人士组成专门的鉴定小组,来对企业所有情报资料进行分析鉴定,在涉及相关部门时,鉴定小组还必须首先进行咨询。

鉴定标准。

企业鉴定商业秘密,可以直接运用商业秘密的要件;价值性、实用性、新颖性、秘密性,保密性来进行评价,企业应当分析一定区域本行业的形势,以正确估计竞争地位,从对企业有利的角度确定商业秘密,而不能单纯的从法律角度鉴定商业秘密。

分类方法。

企业对商业秘密进行分类,主要是为了方便管理,其分类方法也是灵活多变的,可以从商业秘密所属范畴划分,分为技术类商业秘密、经营类商业秘密和其他类商业秘密;也可以从生产环节划分,分为开发环节商业秘密,生产环节商业秘密等;比较常见的也比较便于管理的一种分类方法,就是按照情报资料涉密的程度(或者密级)分类:1、关键性商业秘密(绝密级)一个具有竞争力的企业,至少都有一部分具有价值的商业秘密,比如配方、生产工艺等等。

这些商业秘密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一旦泄密,就会遭致灭顶之灾,所以,必须将其划出并予以特别保护。

当然将这类商业秘密美丽说首页无限扩大也是一个误区,企业管理者必须准确清醒地认识到危及企业生存的商业秘密是什么。

2、重要性商业秘密(机密级)这一类商业秘密也是有重大价值的,它的泄密虽然不象关键性商业秘密会给企业带来灾难性后果,但是也会使企业大伤元气,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3、一般性商业秘密(秘密级)其他具备商业秘密要件的情报资料,都可以归入这一类。

一般性商业秘密对竞争者也是有价值的,但是竞争对手得到它不会使权利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

4、其他情报资料有些虽有价值但并不属商业秘密范围。

但是由于这些可利用的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薪水,企业也应当在短时间内妥善保管。

二、保密措施合理的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之一。

尽管目前司法实践在认定商业秘密是否构成时,对保密措施的要求并不苛刻,甚至从默示义务的角度去谅解那些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人,但是从商业秘密管理角度出发,保密措施仍然是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的最重要的方法。

商业秘密如何管理,保密措施如何采取,企业应该有一个既简单又有效的方案。

这个方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①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加以分类;②确定保密责任及管理人员对于商业秘密文件施以标记;③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或安全系统的作用;④如何处理商业秘密与雇员的关系;⑤如何以较低的风险向企业外部人员披露某些商业秘密;⑥如何以较低的风险向企业外部人员披露某些商业秘密;⑦如何处理主动向企业提供商业秘密的情况;⑧定期确定商业秘密的内容。

在综合考虑上述8个方面要素的情况下,企业应当从物理上、思想上、组织上分别采取一些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

这里,仅列举8种保密措施:(一)物理性防范措施物理性防范措施主要指从机构安全体系方面,对保守商业秘密采取的最基本的具体措施,在实践中有着极其明显的效应。

这些物理防范保密措施包括:(1)厂区的安全设置;(2)特别的保密区域(如生产车间、检测间、研究室等)或保密室;(3)严格的出入制度和监督人员;(4)废弃物的处理;(5)保密区域的隔离措施,等等。

(二)保密规章制度保密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合理、合法、切实、可行。

规章制度如果过于琐碎,会与工作不适应,因而会造成工作障碍,影响经营活动。

相反,过于简单,又形同虚设。

企业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考虑以下几个方面:①商业秘密的范围;②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③商业秘密档案管理;④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⑤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处罚等等。

由于保密规章制度是企业单方面的要求,不是与职工所达成的协议,所以如果现实中更加切实可行地管理商业秘密,设置规章制度还不够,应当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三)商业秘密文件管理商业秘密文件是指文字、图片、音像及其它记录形式记载商业秘密内容的资料。

包括公文、书刊、函件、图纸、报表、磁盘、胶片、taobao幻灯片、照片、录音带等等,这些文件记载着重要的商业秘密,也须进行严格的管理。

(1)商业秘密文件密级的划分及标识。

对于属于属于商业秘密的文件应针对涉密的不同层次进行分类,并施以统一标识,对我国企业管理者而言,熟悉而简单的分类就是“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并在文件首面加盖“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的印章。

(2)商业秘密文件的收发管理。

涉密文件都应建立登记制度,每份文件应注明编号、份数、制作日期、建立收文和发文制度,防止涉密文件在收、发过程中流失。

(3)商业秘密文件的保管。

对于商业秘密文件应采取一定物理性保管措施,指定专门的档案存放场所。

绝密级文件应当放在保险柜里,机密级文件应当存放在保险柜或铁制文件柜里,秘密级文件应当存放在专用的普通文件柜里,因工作需要由使用者个人保管的商业秘密文件,应由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领导批准,并确保文件的安全。

(4)商业秘密文件的查阅复制。

管理者首先应当对商业秘密文件的阅读权限进行划分,并形成制度。

查阅涉密文件,应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绝密文件只允许在保密室内查阅,不得擅自阅读不应该阅读的文件。

所有商业秘密文件的复制都必须在企业内进行,并必须填写登记,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审批。

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确有必要必须复制的,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并有两名以上的主管领导签字。

(5)商业秘密文件的销毁。

涉密文件不在需要时,应当清退或销毁,企业应当规定清退或销毁的审批全县和程序,并形成纪录。

(四)保密协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其商业秘密必定得加以利用,无论其职工或是第三人都有机会接触、知悉商业秘密,所以企业应当与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建立一个明示的保密措施——保密协议。

(1)企业与职工的保密协议。

职工对企业的保密义务基于其对单位的忠实义务的要求,职工对单位承担保密义务的内容包括:①保守秘密的义务;②正确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③获得商业秘密职务成果及时汇报的义务;④不得利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企业的义务;⑤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的义务;⑥妥善保管商业秘密文件的义务。

职工对单位的上述义务不仅是单方面负有的义务,而且是默示义务,即使单位与职工没有书面合同或协议,职工仍然对单位商业秘密负有上述义务。

尽管如此,我们建议,企业还是应当与每一个有可能接触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密协议。

这个协议可以作为劳动合同里的保密条款补充,也可以是一个单独的商业秘密。

保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商业秘密的定义、范围;(2)保密期限;(3)双方的义务(特别是职工的保密义务);(4)违反保密协议的责任。

保密协议一般应在职工正式就业时签订,在职工就业过程中或离职时,均应补签。

除此之外,针对不同的情况,还应当与职工订立其他一些保密协议。

例如:参加攻关项目职工的保密协议,参加技术引进谈判的保密协议等等。

(2)企业与第三人的保密协议。

企业的商业秘密,因共同研究、合作、许可使用等原因,出现向第三人披露的情况。

在向第三人披露商业秘密以前,蘑菇街首页要决定是否同第三人签订保密协议,如果涉及到具有重要价值的秘密,签订保密协议,是披露秘密的先决条件。

同第三人签订保密协议,不仅从法律上可以约束第三人的行为,同时,在日后发生商业秘密纠纷时,该协议也是权利人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的直接证据。

同第三人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联营、股份转让等关系中的保密协议;②合作关系中的保密协议;涉及披露商业秘密的合作关系有合作开发和合作投资关系。

③委托开发、科技项目承包、技术服务中的保密协议;④使用关系中的保密协议。

同第三人签订保密协议,应当注意以下8个方面的要点:①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内容;②明确指出披露商业秘密的目的和范围;③规定商业秘密披露的期限;④规定第三人在使用本企业秘密时应承担的义务;⑤要求对方公司与接触该商业秘密的职工订立个人保密协议;⑥对有关机构和人员提出执行保密协议的要求;⑦约定违约金;⑧要求对方在工作关系结束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三、商业秘密的利用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转让、许可、咨询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加以利用;经营秘密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合作经营,使用经营秘密。

商业秘密的开发和利用,一方面使权利人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促进了商业秘密的有偿传播,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所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不仅要有效地保护自己拥有的商业秘密,更重要的是要合理利用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合作开发商业秘密的合作开发主要是指技术秘密的合作开发,可以分为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两种形式。

(1)合作开发。

技术秘密的合作开发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一定科技项目共同研究开发,形成了非专利技术成果。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是:①按照合作开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②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③与其他各方协作配合。

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应当归合作开发方各方共有。

(2)委托开发。

委托开发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有关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

在委托开发关系中,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依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按期接受开发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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