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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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保守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济信息安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竞争优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控股公司保密管理规定》(*控股发[*]72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商业秘密,是指公司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公司商业秘密不受载体形式限制。

第二章保密职责
第三条公司保密委员会是公司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和公司保密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全系统的保密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控股公司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解释并修订公司的保密制度;
(二)审查公司涉密事项、确定密级管理;
1。

公司法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

公司法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

公司法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商业秘密对于公司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本文将深入探讨公司法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商业秘密是指商业活动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并对其保密采取了相应措施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产生与使用离不开公司的经营活动,它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技术成果、市场战略、客户资料等。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商业秘密保护做出了如下规定:1.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商业秘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2. 公司应当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因工作需要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应当承担保密责任;3. 公司发现商业秘密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法要求公司制定保密措施,限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要求员工承担保密责任。

一旦发现商业秘密泄露,公司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措施为了满足公司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 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可以与员工、合作伙伴等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保密义务,确保相关人员明白商业秘密的保密重要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安全管理系统: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安全、人员出入管理、文件保管等方面的措施,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性。

3. 员工培训与教育:公司应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4. 访客管理:对于来访的客户、合作伙伴等,公司应建立明确的访客管理制度,限制访问范围,并要求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5. 监控与检测系统:公司可以安装监控与检测系统,对公司的信息系统和办公环境进行实时监控与检测,发现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管理制度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管理制度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保密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

二、保密范围1. 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商业计划、合作伙伴及客户信息等。

2. 员工在工作中获取的任何公司商业秘密,都属于保密范围。

三、保密义务1. 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外部合作伙伴在与公司进行业务往来时,也需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获取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其他公司或个人。

四、保密措施1. 公司将商业秘密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级别的商业秘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2. 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

3. 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五、保密管理1. 公司设立专门的保密管理部门,负责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2. 对于发现泄密行为的员工,公司将严格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商业秘密的转移1. 员工在离职前不得擅自将商业秘密带出公司,应当书面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带走相关资料。

2. 公司是否同意离职员工将商业秘密带出公司,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七、保密责任1. 公司领导应当加强对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视,确保保密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司员工应当积极遵守保密制度,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八、违反保密制度的处理1. 对发生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员工,公司将严格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如因商业秘密泄露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保密制度的解释权公司保留对本保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如有需要修订,应当由公司领导组织制定并征得大多数员工的同意。

十、附则本保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调整或修订应当通过公司内部通知方式向全体员工公布。

任何与本保密制度相违背的规定,均无效。

以上就是本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管理制度,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公司商业秘密的安全。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要求与防范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要求与防范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要求与防范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来说,保护商业秘密是维护自身利益和竞争优势的关键。

然而,在信息流动的时代,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侵权变得越来越难以避免。

因此,了解与遵守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要求,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成为企业必须要做好的重要工作。

一、法律要求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针对商业竞争领域制定的一部基本法律。

该法针对商业秘密的获取、使用和披露等行为,明确了以下规定:(1)禁止对商业秘密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窃取、非法获取和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商业秘密权益等;(2)对于商业秘密的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也做了规定。

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员工有义务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从事竞争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果他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涉嫌犯罪行为,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打击。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构成商业秘密侵犯罪,法定刑期最长可达7年,并可以处以罚金。

二、防范措施1. 建立完善的内部制度企业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明确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和责任,规范商业秘密的使用和披露,严格控制可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

2. 加强员工教育与管理企业应该对员工进行相关的商业秘密保护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法律意识,确保员工理解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并且合法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

3. 控制外部访问与交流企业应该限制对商业秘密的访问和交流,仅授权的人员可以接触和使用商业秘密,建立保密协议,明确处理商业秘密的方式和责任。

4. 强化技术保护手段企业可以使用数据加密、访问权限控制等技术手段,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

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

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利益和竞争优势,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员工、合作伙伴等与本公司有合作关系的相关方。

第三条商业秘密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并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经营信息、客户信息、商务信息等。

第四条本公司及其员工、合作伙伴等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保护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商业秘密。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保护第五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保护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六条本公司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将商业秘密分级保护,确保不同级别的商业秘密得到适当的保护。

第七条本公司应为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本公司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安全保护,购买适当的安全设备和软件,防范商业秘密泄露和非法使用。

第九条本公司应定期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事件应急预案,对于商业秘密泄露等紧急情况及时处理,减少损失。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第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在工作中了解到商业秘密时,应当依法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应妥善保管商业秘密,不得随意存储、传输商业秘密信息,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第十三条本公司员工不得利用商业秘密谋取私利,不得将商业秘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本公司员工在离职之后,应继续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擅自将商业秘密带出公司或泄露给他人。

第四章商业秘密的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人员,本公司将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调查、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六条对于故意泄露商业秘密或利用商业秘密谋取私利的人员,本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商业秘密泄露给外部人员、组织或国家的情况,本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保留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报案的权利。

商业保密工作制度

商业保密工作制度

商业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晓、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商业保密制度,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范围第五条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公司的经营策略、经营计划、市场营销计划等。

2、公司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生产工艺、配方、技术资料等。

3、公司的管理秘密,包括管理方法、经营诀窍、员工培训资料等。

4、公司的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合作伙伴信息等。

5、公司的其他商业秘密。

第六条公司应当对商业秘密进行明确标识,并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保护第七条公司全体人员应当遵守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第八条公司应当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公司应当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场所、设备、资料等进行管理,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第十条公司应当对商业秘密进行定期评估,确定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和保密等级。

第四章商业秘密的泄露处理第十一条公司发现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况,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商业秘密继续泄露。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及时调查商业秘密泄露的原因,并对泄露商业秘密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对商业秘密泄露情况进行记录,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公司全体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十五条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泄露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商业保密工作制度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制度。

【保密制度】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法(WORD8页)

【保密制度】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法(WORD8页)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法0 目的0.1 商业秘密涉及施工生产、经营管理和科技活动的各个领域,是企业的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事关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大局,必须确定保密范围,采取有效措施给予保护。

0.2 为确保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防止集团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特制定本办法。

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部室、各分子公司、各驻外办事处、各项目经理部及全体员工。

2 引用标准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2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

2.3 总公司《商业秘密暂行规定》。

3 术语和定义3.1 术语3.1.1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1.2 密级:集团公司的秘密的密级分为“机密”“秘密”两级。

3.1.3 机密:机密是重要的集团公司秘密,泄漏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

3.1.4 秘密:秘密是一般的集团公司秘密,泄漏会使集团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4 职责和权限4.1 集团公司党委保密委员会负责指导,保证党和国家商业秘密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

4.2 集团公司党委保密委员会负责本程序的制定、解释、修改及监督执行。

4.3 集团公司本部其他各部室、各分子公司、各驻外办事处及各项目经理部负责具体实施。

5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5.1 保守商业秘密的原则:必须遵循“该保密的坚决保住、不该保密的坚决放开”,合理确定商业秘密事项,准确界定密级及其密级范围。

5.2 保守商业秘密的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应加强保守商业秘密的组织领导,各单位应成立保密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指定党群领导一名副职负责该项工作。

设专职或兼职保密工作人员,领导和具体负责保守商业秘密工作。

同时建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接受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 领导小组)和保密部门的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

5.3 保守商业秘密范围5.3.1 施工生产信息中下列事项之一的,应给予保护:a) 尚未实施的决策方案、投资计划和论证数据图表;b) 新产品开发利用资料;c) 尚未实施的重大生产技术改造项目计划;d) 施工生产形势综合分析报告和生产发展的预测建议;e) 拔尖技术人才的技术、档案资料。

集团公司保密制度范文(4篇)

集团公司保密制度范文(4篇)

集团公司保密制度范文一、总则1.为了保障集团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核心竞争力,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确保员工和相关方遵守保密义务,特制定本保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和关联企业的全体员工,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3.对于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纪律处分、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等。

4.集团公司将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管理机构,并定期组织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5.集团公司保留不时修订和解释本保密制度的权利,所有修改和解释都必须经过公司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二、保密范围1.集团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市场策略、客户信息、技术方案、研发成果、人员名单等。

2.与集团公司有关的商务合作、合同、协议、报价等文件和信息。

3.集团公司的内部文件、会议记录、商务资料等。

4.其他经集团公司认定为保密的文件和信息。

三、保密责任1.集团公司全体员工必须签署保密协议,承诺维护集团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且在离职后继续承担保密责任。

2.员工应当妥善保管保密文件和信息,不得私自复制、转发、泄露给外部人员或机构。

3.员工在处理保密文件和信息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加密、密封、限制访问等,防止信息泄露。

4.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不得利用集团公司的商业秘密从事竞争活动。

5.员工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在工作期间还是离职后,均须保持保密,不得擅自使用或透露给他人。

四、保密措施1.集团公司将采取授权、权限控制等措施,限制员工对保密文件和信息的访问和使用。

2.集团公司将建立监控系统,对员工的计算机和网络活动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以防止信息泄露。

3.集团公司将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4.集团公司将制定紧急处理方案,应对意外情况和突发事件,防止重要信息丢失或泄露。

五、保密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集团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纪律处分、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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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商业秘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商业秘密管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流失,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维护公司商业秘密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具体包括:1.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研发有关的,公司现有的或正在开发或者构思之中的或经过技术创新的产品设计、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实验数据、经验公式、计算机软件、手机数据及其算法以及产品开发计划等。

它可以资料、图纸、样品.手册文档、工装夹具、模具、软件等形式存在。

2.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投资计划、市场营销方案、广告宣传方案、销售及采购渠道、供应商及客户名单、财务资料、合作协议、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以及公司现有的或正在开发的、构思之中的经营项目等信息。

3.依据法律或有关协议,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

以下各项均列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1)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可执行程序;(2)开发文档、工程文档、技术建议书﹑技术诀窍、技术方案、设计构想;(3)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产品的测试方法等;(4)科研技术参数、方法、产品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科研成果和阶段性成果;(5)重大技术的研究报告、分析报告;(6)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网、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板材;(7)因企业特殊需要而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8)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实验结果、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等;(9)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化妆品配方等;(10)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11)客户情报,包括客户名单;(12)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13)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

第三条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遵循积极防范、层级管理、既确保商业秘密之安全又便利于各项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秘密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是每一位员工的责任和义务。

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管理机构第五条商业秘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即以各部门为基本单位,以总经办为监督管理机构,统分结合、执行与监督并重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总经理负责:1.审核或决定商业秘密管理的重大决策;2.审核并批准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3.认定.解除绝密级商业秘密;4.保密奖惩的审批。

第七条总经办职责:1.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执行监督;2.年度保密计划.总结的撰写与执行;3.保密检查;4.认定或审核涉密人员与事项,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与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5.泄密事件查处,提出奖惩建议;6.其它有关事项。

第八条各部门职责:1.贯彻.执行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措施及决定;2.向总经办提出商业秘密管理建议;3.申请认定、解除涉密事项与人员。

第九条各部门从事商业秘密管理的人员固定为二人,分别为本部门第一负责人和其指定的商业秘密管理员,商业秘密管理员在本部门第一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全面、具体负责本部门商业秘密管理工作。

第十条商业秘密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总经理指定具体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项目小组为本项目商业秘密管理的基本单位,项目经理和其指定的商业秘密管理员为本项目的商业秘密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认定与解除第十二条商业秘密根据其重要性分为绝密(AAA)、机密(AA)、秘密(AA)三个等级:1.绝密级,是最重要的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将会使公司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包括但不限于:⑴涉及本单位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项目信息;⑵直接影响本单位权益和利益的重大决策.经营信息。

2.机密级,是重要的商业秘密,一旦泄漏将会使公司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受到较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⑴重要的产品研发信息;⑵重要的技术图纸、资料、协议;⑶在一个较长时间内能够影响本单位权益和利益的经营、技术信息。

3.秘密级,是一般的商业秘密,一旦泄漏将会使公司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或受到一定影响,包括但不限于:⑴用户及供应商名单;⑵未开标前的标底及投标书;⑶其它不需做为绝密.机密级管理的信息。

第十三条非特殊说明,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为:1.绝密级20年;2.机密级10年;3.秘密级5年。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涉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并报总经办审批。

第十四条机密级以下(含机密级)商业秘密由各部门第一负责人予以认定,报总经办审批;绝密级商业秘密由总经理直接认定。

总经理认为各部门认定的秘密级或机密级商业秘密应当认定为绝密级的,可直接变更密级。

第十五条密级认定后,认定部门应当立即填写《商业秘密信息表》明确商业秘密名称、密级、涉密人员、认定时间等信息,并随涉密载体一并移交本部门商业秘密管理员集中管理。

第十六条对须调低密级或已经公开、没有必要继续保密的涉密信息,各部门应填写《变更或解除商业秘密信息审批表》,经部门申请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分别于每年6月、12月对商业秘密进行一次梳理,并将有关调整报总经办备案。

第四章商业秘密管理第十八条商业秘密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分级管理;2.限定涉密人员范围;3.绝密级商业秘密实行代码管理;4.在涉密载体上标注商业秘密保护信息;5.严格参观、访问程序和路线;6.对信息传播进行审核处理;7.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8.对离职涉密人员进行脱密处理;9.与合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10.其它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涉密人员应严格限定在已经知悉和因工作需要必然会接触该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内,不得因工作便利,随意指定涉密人员。

需要新增涉密人员的,应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总经办审批后,方可接触该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附载着商业秘密的载体(以下简称涉密载体)实行集中管理,即由商业秘密管理员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涉密载体,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接触.使用或持有涉密载体。

认定前已经持有的涉密载体,应当移交商业秘密管理员。

第二十一条涉密载体的制作、输出及复制应执行审批制度,由专人负责。

机级密(含机密级)以上涉密载体应实行编号管理,每季度进行一次清退。

第二十二条应在涉密载体上标注密级及保密期限,纸质涉密载体标注在首页的右上角,标注方式为:密级+★+保密期限。

若成册的文件内有涉密载体,则应在该册首页标注该载体的密级,涉密文件放置于文件夹的,也应在文件夹封面标注密级。

第二十三条对非纸质且不便于集中管理的涉密载体,经部门负责人许可,可不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十四条除电子版的涉密技术图纸外,其它电子版涉密资料、文件均应设置密码,防止信息泄露。

第二十五条绝密级商业秘密实行代码管理,即在信息中以代码代替该商业秘密的名称,并不得提及该商业秘密的内容。

代码编制方法为:月份+日期+涉密载体性质,如1105决议、0530技术方案等。

第二十六条在对外交流过程中,应当提醒合作单位承担保密义务,以下合同或事项必须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列明单独的保密条款:1.技术合同;2.股权收购.转让合同;3.咨询服务合同;4.履行期限或合作期限较长的合同。

第二十七条存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应采取密码保护措施,并严格遵守计算机管理规定。

禁止私自操作他人计算机。

第二十八条电子版涉密载体应采用涉密磁介质输入输出,不得用非密磁介质储存涉密资料。

涉密磁介质由总经办统一管理,管理员在使用前、后应对其进行检查,确保不存有此次使用无关的涉密信息,介质使用后应及时将存有的涉密信息删除。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外来人员不得接触公司涉密信息,不得随意进入生产场所,不得在生产场所拍摄。

第三十条员工在参加任何级别的学术交流活动、产品订货会、技术鉴定会等会议或活动时,必须注意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用以交流的资料应事先经过部门负责人和总经办审批。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由总经办负责,任何人不得私自对外发布有关涉密信息。

第三十二条涉密资料的借阅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机密级以上的资料借阅还应经总经理审批,使用后立即归还,不得延期,更不得交与他人使用。

绝密级资料应在商业秘密管理员指定的地点进行使用,不得拿出指定地点。

第三十三条商业秘密的传送,必须采取密封形式,接收人验收签字,经办人留档。

采用邮寄的,必须采用特快专递或挂号形式。

第三十四条涉密载体的销毁应统一由总经办进行,各部门或涉密人员无权自行销毁。

第三十五条员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包括岗位调整、离职、辞职、退休等)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离开公司,应将接触到的所有涉密载体等交回公司。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总经办应对各部门以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商业秘密管理员的配备情况;2.商业秘密的认定、分级情况;3.涉密载体的标识、使用、存档、销毁情况;4.保密协议等文书的签订情况;5.保密措施的执行情况;6.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总经办对各部门商业秘密管理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抽查。

第三十八条总经办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做出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对被检部门商业秘密管理的评价与存在问题的改进建议等。

第六章泄密处理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称泄密事件,是指有关部门或员工违反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使商业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未经允许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第四十条涉密载体原件或复制件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二日内、机密级以下(含机密级)五日内查无下落的,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在发现涉密载体下落不明后,应于24小时内报告主管副总和总经办。

第四十二条总经办接到报告后,应对泄密事件进行检查和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

第七章奖惩第四十三条总经办可对违反商业秘密管理规定的部门或人员进行处罚,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取消本年度调薪资格、解除劳动关系等。

第四十四条员工因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视损害情况进行处罚外,还应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还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须追究领导责任,可依据事件的情节轻重酌情给予部门负责人以警告、记过、降级、降职等处分。

由领导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在商业秘密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或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公司应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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