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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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保密制度例文(三篇)

公司信息保密制度例文(三篇)

公司信息保密制度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确保公司信息的安全和保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竞争优势,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公司员工、机构和部门,以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对公司所掌握的商业机密信息进行保护。

第三条定义1. 商业机密:指由于具有商业价值,且为其合法拥有者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营销策略、技术方案、研发成果、客户名单等。

2. 保密义务人:指在公司工作的员工、合作伙伴等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的人员。

第二章商业机密的保护第四条商业机密的分类根据商业机密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分为三个级别:1. 重要级:指对公司业务运营、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的商业机密。

2. 一般级:指对公司业务运营、竞争优势具有一般影响的商业机密。

3. 普通级:指对公司业务运营、竞争优势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机密。

第五条商业机密的保密措施1. 保密措施的制定:(1)公司要对商业机密进行分级,并确定相应的保密措施。

(2)各部门要制定商业机密的保护方案,并报公司领导批准。

2. 保密措施的实施:(1)商业机密的存储:商业机密应在专门的保密设施中存储,未经批准不得外带或传输。

(2)商业机密的传输:商业机密的传输应采取加密、隔离和安全通信等措施。

(3)商业机密的使用:商业机密仅限于知悉人员在工作需要时使用,并且应在使用后立即归还或销毁。

(4)商业机密的销毁:商业机密在不再需要时应及时销毁。

第六条商业机密的保密责任1. 公司领导对商业机密的保密负总责,并组织实施保密措施。

2. 各部门负责对商业机密的保管、传输和销毁等工作负责,并加强对员工的保密培训。

3. 各员工对所知悉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复制、篡改或删除商业机密信息。

第七条商业机密的违约责任1. 对于泄露、复制、篡改或删除商业机密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可能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三篇

公司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三篇

公司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三篇篇一:XX公司商业秘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秘密管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际和潜在商业价值,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

公司商业秘密所涉及的内容参照《XX公司秘密信息分级保护目录》(以下简称《分级保护目录》)事项确定。

第三条公司商业秘密管理遵循“需要才知道”原则、“分割”原则和“隔离”原则,既要保守商业秘密又要有利于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公司国内外子分公司及直属项目部(以下称所属单位)。

各所属单位也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保密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5类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公司商业秘密事项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落实保密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制定保密制度,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制,开展秘密保护的宣传教育,检查指导分公司商业秘密工作情况等。

第七条公司保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司保密办)负责商业秘密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工作,检查保密制度的落实情况,会同法律、监察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失、泄、窃密事件等。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涉密行政文件、资料等商业秘密的保护、管理,密级的确认和标识工作。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负责各自范围内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法律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保护、管理,密级的确认和标识工作。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项目部对本专业系统的保密工作负有指导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公司涉密网络、信息系统、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所属各分公司保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根据条件制定本单位保密管理的实施细则,审定和管理本单位商业秘密保护重点单位、要害部门(部位),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等。

企业保密制度范文(三篇)

企业保密制度范文(三篇)

企业保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利益和保护企业商业机密,规范员工的保密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实施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为目标,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保障员工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四条所有员工在入职时,必须签署保密协议,并且接受保密培训。

第五条未经授权,任何员工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不得传播、复制或篡改企业机密信息。

第六条员工在离职或调离工作岗位之前,必须进行保密交接,并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七条企业将采取必要措施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和监督,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意识培训。

第八条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员工,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调离工作岗位甚至解雇。

第二章保密责任第九条企业的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图纸、技术方案、销售数据、客户信息等。

第十条企业保密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其泄露或传播给任何未经授权的人。

第十一条企业保密人员发现有人侵犯企业商业机密的行为时,应立即上报公司保密部门。

第三章保密措施第十二条企业将建立健全安全保密措施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加密、存储安全、网络安全等。

第十三条企业保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相关的保密资料,不得随意丢弃或外泄。

第十四条在与外部合作伙伴交流时,企业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并要求对方对保密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企业保密人员应加强对办公场所的保密管理,不得随意带外部人员进入公司内部,不得将外部人员带入机密区域。

第四章泄密责任和处罚第十六条对泄密行为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企业保密部门将对泄密行为进行调查,若属实,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对严重泄密行为的人员,公司保留追究经济赔偿和法律追究的权利。

第五章保密制度的解释和修订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保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向全体员工公告。

如有修订,经公司保密部门审批后生效,并向全体员工公告。

保密文档的管理规定(3篇)

保密文档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密文档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文档,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图纸、电子文档等。

第三条本单位保密文档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保密;(二)分级分类,明确责任;(三)严格审批,规范操作;(四)宣传教育,提高意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单位保密委员会负责保密文档管理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保密文档管理制度;(二)组织保密文档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三)监督保密文档的保密措施落实;(四)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条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办公室,负责日常保密文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保密文档的登记、编号、分类、保管和借阅;(二)负责保密文档的销毁和保密措施的解除;(三)负责保密文档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支持;(四)负责保密文档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保密文档的收集与整理第六条保密文档的收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等级进行分类;(二)确保收集的文档完整、准确、及时;(三)对收集到的文档进行登记、编号和分类。

第七条保密文档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保密文档的类别和密级进行整理;(二)对保密文档进行归档,建立档案目录;(三)对保密文档的保管和使用进行登记。

第四章保密文档的保管与使用第八条保密文档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保密文档应当存放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设施内;(二)保密文档的保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意识和能力;(三)保密文档的保管设施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等功能;(四)保密文档的保管人员应当定期检查保密文档的保管情况。

第九条保密文档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使用保密文档应当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传播;(二)使用保密文档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意识和能力;(三)使用保密文档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四)使用保密文档后,应当及时归还。

法律规定的保密除外(3篇)

法律规定的保密除外(3篇)

第1篇一、引言保密,是指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利益和公民个人权益的信息进行保护,防止其被非法获取、使用、泄露或者传播。

在法律体系中,保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保密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法律规定的保密除外情况,即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即使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也可以被合法披露。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保密除外的概念、范围、条件和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法律规定的保密除外的概念法律规定的保密除外,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依法允许对原本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进行披露的行为。

这些保密除外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国家利益的需要: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可以披露原本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

2. 公共利益的实现: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如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依法可以披露原本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

3. 个人权益的保护:为了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如个人隐私、名誉权等,依法可以披露原本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披露原本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

三、法律规定的保密除外的范围1. 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披露国家秘密:(1)根据国家利益的需要,经批准披露的国家秘密;(2)涉及国家安全、利益,依法需要披露的国家秘密;(3)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国家秘密。

2. 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披露商业秘密:(1)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可以披露的商业秘密;(2)涉及公共利益,依法需要披露的商业秘密;(3)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商业秘密。

3. 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隐私是指个人生理、心理、行为、信仰等方面的信息。

公司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三篇

公司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三篇

公司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三篇篇一:XX公司商业秘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秘密管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际和潜在商业价值,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

公司商业秘密所涉及的内容参照《XX公司秘密信息分级保护目录》(以下简称《分级保护目录》)事项确定。

第三条公司商业秘密管理遵循“需要才知道”原则、“分割”原则和“隔离”原则,既要保守商业秘密又要有利于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公司国内外子分公司及直属项目部(以下称所属单位)。

各所属单位也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保密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5类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公司商业秘密事项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落实保密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制定保密制度,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制,开展秘密保护的宣传教育,检查指导分公司商业秘密工作情况等。

第七条公司保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司保密办)负责商业秘密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工作,检查保密制度的落实情况,会同法律、监察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失、泄、窃密事件等。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涉密行政文件、资料等商业秘密的保护、管理,密级的确认和标识工作。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负责各自范围内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法律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保护、管理,密级的确认和标识工作。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项目部对本专业系统的保密工作负有指导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公司涉密网络、信息系统、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所属各分公司保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根据条件制定本单位保密管理的实施细则,审定和管理本单位商业秘密保护重点单位、要害部门(部位),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等。

知识产权管理_保密规定(3篇)

知识产权管理_保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临时工作人员、顾问、合作伙伴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

第三条知识产权管理保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保密性。

2. 全面保护:全面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3. 分级管理:根据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实行分级管理。

4. 责任到人:明确知识产权保密责任,落实保密措施。

第二章知识产权保密范围第四条知识产权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公司的专利技术、产品设计、生产工艺、技术方案等。

2. 公司的商标标识、品牌形象、广告文案等。

3. 公司的著作权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软件、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等。

4. 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市场分析、经营策略、财务数据等。

5. 公司的其他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数据等。

第三章知识产权保密措施第五条公司采取以下保密措施:1. 制定知识产权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范围、保密责任、保密措施等。

2. 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员工进行保密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

3. 建立知识产权保密档案,对保密信息进行分类、归档、管理。

4. 限制知识产权的访问权限,仅对需要了解的人员提供访问权限。

5. 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文件、资料、数据等进行加密处理。

6. 对离职员工进行保密协议签订,明确离职后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公司内部保密措施:1. 对涉及知识产权的部门或岗位实行严格的访问控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

2. 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会议、讨论等场合实行录音、录像等记录措施。

3. 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文件、资料、数据等进行分类存放,确保安全。

4. 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审查,确保其带走的信息不涉及公司知识产权。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通用4篇)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通用4篇)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通用4篇)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篇1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均会接触或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保密事项协议如下:一、甲方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操作等方面的软件,产品方案,产品策略,制作方法,客户名单,货源及技术情报,财务资料,供应商、经销商资料,以及乙方依约或依法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的商业秘密等信息。

二、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应为其提供工作所必需的各种信息、资料、设备和软件,以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

三、甲方应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对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保密期限等作出规定,以便乙方遵循。

四、乙方同意采取必要及有效的措施,维护其于受雇期间所知悉或持有的商业机密。

除职务上的正常、合理使用外,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泄露、告知、交付或转移给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或为自己或第三方使用。

五、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保证不私自保留、复制和泄露任何商业秘密资料,不在其他公司兼职;保证不私自从外部将任何有侵权可能的信息和资料携人甲方,并擅自使用,否则,乙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乙方离职后年内,保证不在甲方以外的任何场所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与甲方竞争;甲方为此支付乙方保密费用元。

六、乙方离职时,应立即将自己所持有的甲方所有的商业秘密资料、软件等物品移交甲方所指定的人员,并办妥相关手续。

七、甲、乙双方均愿严格执行本协议。

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此外,乙方违约的,甲方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八、本协议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乙方: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篇2为了保护公司拥有的各项信息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和发展,并同时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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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三篇篇一: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中央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七条各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各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作为本企业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第九条中央企业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第十条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第十一条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中央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自行设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

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

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严格确定商业秘密知悉范围。

知悉范围应当限定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并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商业秘密需变更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由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保密期限已满或者已公开的,自行解密。

第十八条商业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新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

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第四章保护措施第十九条中央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含有保密条款。

中央企业与涉密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保密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期限、违约责任。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涉密程度等与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应当包含经济补偿条款。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因工作需要向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商业秘密资料,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其明示保密义务。

所提供涉密资料,由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涉及商业秘密的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等活动,应当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在涉及境内外发行证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密审查程序,规定相关部门、机构、人员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加强中央企业重点工程、重要谈判、重大项目的商业秘密保护,建立保密工作先期进入机制,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涉密岗位较多、涉密等级较高的部门(部位)及区域,应当确定为商业秘密保护要害部门(部位)或者涉密区域,加强防范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对商业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过程实施控制,确保秘密载体安全。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涉及商业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保密管理,保障商业秘密信息安全。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纳入风险管理,制定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发现商业秘密载体被盗、遗失、失控等事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泄密事件要及时查处并报告国务院国资委保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对侵犯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法主张权利,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保证用于商业秘密保密教育、培训、检查、奖励及保密设施、设备购置等工作的经费。

第五章奖励与惩处第三十条中央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对成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中央企业发生商业秘密泄密事件,由本企业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认定责任,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中央企业员工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情节较重或者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依据本规定制定本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施办法或者工作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商业秘密有哪些种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包括符合特定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根据XX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京高法发[19XX]73号),商业秘密包括(1)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2)经营信息,指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标标底等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主要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

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包括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上述对商业秘密外延的列举,是一个不全面的列举。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商业秘密不断会有新的内容和形式。

凡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要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都受法律的保护。

并不是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是商业秘密。

这里对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作更具体的介绍。

(1)客户名单必须符合特定要求才被视为商业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2号)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XX]第3号)对这个问题也做了类似规定:权利人经过相当的努力,形成了在一定期间内相对固定的且具有独特交易习惯等内容的客户名单,可以获得商业秘密保护。

前款所称的努力,通常是指权利人所作的人、财、物和时间等的投入。

仅以公开出版物中的单位名录不能对抗客户名单的秘密性。

(2)基于对职员信赖而与离职员工交易的,不是侵犯商业秘密。

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一)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3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二)商业秘密的合同法保护《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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