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商业秘密保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密规定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从商业秘密的定义、保密义务、保密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商业秘密保密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业秘密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保密义务(一)权利人的保密义务1. 采取保密措施:权利人应当对其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对商业秘密进行标识,明确保密信息范围;(2)限制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仅向必要的人员提供;(3)对商业秘密的存储、传输、使用、处理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4)制定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5)对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2. 保密协议:权利人与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
(二)知悉商业秘密人员的保密义务1. 保密义务: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使用、转让、披露商业秘密。
2. 保密期限:保密期限一般与商业秘密的价值、行业惯例等因素相关,最长不得超过商业秘密被公众所知悉的时间。
3. 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密措施(一)技术措施1. 限制访问权限:对商业秘密进行分级管理,仅向必要的人员提供访问权限。
2. 保密技术手段:采用密码、加密、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3. 物理隔离:对存储、传输商业秘密的场所、设备进行物理隔离,防止泄露。
(二)管理措施1. 保密制度: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要求、保密流程、保密责任等。
2. 保密培训: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提高保密意识。
3. 监督检查:定期对保密措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法律责任(一)权利人的权利1. 请求制止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企业商业机密保护与保密管理制度

企业商业机密保护与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本制度是为了维护企业商业机密的安全,保护企业的利益和竞争优势,规范员工对商业机密的保护和管理行为,订立的内部管理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全体员工和相关合作伙伴,包含但不限于员工、顾问、供应商、合同方等个人和组织。
第二条定义1.商业机密:指企业的商业秘密,包含但不限于商业计划、技术方案、产品设计、生产流程、销售数据、客户资料等与企业利益息息相关的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均属商业机密。
2.保密人员:指企业内部的员工和外部的合作伙伴中签订保密协议并获得商业机密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机密的保护措施1.商业机密的归类和标识:企业商业机密依照紧要性和敏感程度进行归类,并在文件或信息中进行明确的标识,确保在传递、存储和使用过程中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2.商业机密的限制访问:只有经过授权的保密人员可以访问商业机密,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接触、泄露、传递商业机密信息。
第四条商业机密的保密措施1.个人保密责任:每位员工都有保护商业机密的责任,应当在签订保密协议后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商业机密,严禁擅自复制、传阅、外泄商业机密。
2.电子设备和网络的保密安全:每位员工在使用电子设备和网络时要遵从公司规定的安全措施,确保商业机密不被非法取得、窜改或泄露。
3.物理环境的安全保密:企业应建立物理环境保密掌控,限制非授权人员进入涉密场合,并采取具体措施,如防盗报警、计算机锁定、文件柜锁定等,确保商业机密的安全。
第五条商业机密的传递和共享1.商业机密的传递:商业机密的传递必需在授权和安全的环境下进行,传递前必需经过合法授权并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商业机密在传递过程中不被泄露或窜改。
2.商业机密的共享:商业机密的共享必需符合公司内部的管理规定,只有经过授权和合法的共享方式才可以进行,严禁擅自共享商业机密。
第六条商业机密的保密期限1.商业机密的保密期限由商业机密自身的特性和保密等级决议,具体由订立商业机密的部门或者项目负责人确定。
集团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保守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济信息安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竞争优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控股公司保密管理规定》(*控股发[*]72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商业秘密,是指公司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公司商业秘密不受载体形式限制。
第二章保密职责
第三条公司保密委员会是公司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和公司保密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全系统的保密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控股公司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解释并修订公司的保密制度;
(二)审查公司涉密事项、确定密级管理;
1。
公司法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

公司法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商业秘密对于公司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本文将深入探讨公司法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商业秘密是指商业活动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并对其保密采取了相应措施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产生与使用离不开公司的经营活动,它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技术成果、市场战略、客户资料等。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商业秘密保护做出了如下规定:1.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商业秘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2. 公司应当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因工作需要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应当承担保密责任;3. 公司发现商业秘密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法要求公司制定保密措施,限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要求员工承担保密责任。
一旦发现商业秘密泄露,公司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措施为了满足公司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 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可以与员工、合作伙伴等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保密义务,确保相关人员明白商业秘密的保密重要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安全管理系统: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安全、人员出入管理、文件保管等方面的措施,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性。
3. 员工培训与教育:公司应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4. 访客管理:对于来访的客户、合作伙伴等,公司应建立明确的访客管理制度,限制访问范围,并要求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5. 监控与检测系统:公司可以安装监控与检测系统,对公司的信息系统和办公环境进行实时监控与检测,发现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集团公司保密制度

集团公司保密制度第一篇:集团公司保密制度集团公司保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对公司的秘密事项,全体员工都负有保密义务,并有权制止一切泄露公司秘密的行为。
第四条.凡本公司员工,在任职期间内应遵守本制度。
任职期间包括试用期。
第二章保密范围第五条.经营信息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3、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4、专有技术及公司开发的项目及经营的网络信息等5、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客户资料和贸易渠道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6、业务的合作条件、贸易条件和招投标项目的标底7、供销情报及客户档案;8、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9、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10、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性收入及资料;11、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12、非对公众公开的财务、证券情况、银行账户账号;第六条.技术信息1、公司开发资料、调研报告、开发工具、开发环境等;2、公司所开发软件的源程序、相关分析、设计资料、图象、照片、附加程序及相关使用资料、宣传资料;3、公司开发的各类产品;4、职员在工作期间完成的技术成果及著出的论文、著作。
第七条.其他经公司会议决定或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机密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三章秘级的确定第八条.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及技术信息资料为绝密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第九条.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客户资料、经营状况、管理制度等为机密级。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取优势的重要资源,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商业秘密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 特征(1)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权利人对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使其不为公众所知悉。
(2)具有商业价值:商业秘密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商业价值。
(3)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以防止其泄露。
三、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1.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2.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商业秘密保护的程序1. 调解当商业秘密权利人发现其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可以与侵权方进行协商,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2. 仲裁当协商不成时,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将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3. 诉讼当仲裁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意仲裁时,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保险集团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若干行为的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文件,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下属各专业公司,本办法所称“公司”指集团公司和各专业公司。
第三条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由集团法律部统一实施。
第四条集团公司和专业公司总部部门负责人及专业公司二级机构负责人为本部门/机构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人。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内容和形式第五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是指该信息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第六条商业秘密不仅包括属于公司所有的商业秘密,还包括公司不享有所有权,但可以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属于第三人所有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下述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一)重要会议信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会及其他重要会议纪要、决议及相关会议资料);(二)公司战略信息(涉及公司战略的重大分析、调研、改革、咨询报告或方案);(三)公司制度信息1.公司制订的具有独创性或与其他企业有区别的各项规章制度;2.各种标准化程序文件、相关质量记录、检查记录;(四)公司经营信息:1.财务信息:尚未公开的资产、财务数据、文件、报告;2.投资信息:投资金额、方向、组合等资金运作情况3.产品信息:产品开发数据、文件、报告;4.业务信息:业务流程、规范、标准、诀窍;营销渠道;销售、推广、合作计划、方案、标书等;5.客户信息:客户资料原始档案、客户资料电子化档案;6.培训信息:公司自行开发和购买的培训课程及资料;7.人事信息:干部提升和任免计划、薪酬待遇及考核情况、人员档案;人力资源整体规划及投入/产出模型等技术工具;潜力干部人才库及接班人计划等信息;8.稽核监察信息:专项稽核材料、离任稽核材料、日常稽核材料等;(五)公司IT信息:1.软件、程序及流程图、逻辑图、需求文档等配套资料;2.系统文档的硬件配置、结构图、应用系统配置、测试报告、安全策略、安全措施等;(六)重大项目信息:1.重大项目的谈判、招投标情况;2.重大保险业务的核保、理赔方案;3.重大合同;4.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资料;(七)公司其他具有经济利益并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保密制度】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法(WORD8页)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法0 目的0.1 商业秘密涉及施工生产、经营管理和科技活动的各个领域,是企业的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事关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大局,必须确定保密范围,采取有效措施给予保护。
0.2 为确保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防止集团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特制定本办法。
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部室、各分子公司、各驻外办事处、各项目经理部及全体员工。
2 引用标准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2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
2.3 总公司《商业秘密暂行规定》。
3 术语和定义3.1 术语3.1.1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1.2 密级:集团公司的秘密的密级分为“机密”“秘密”两级。
3.1.3 机密:机密是重要的集团公司秘密,泄漏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
3.1.4 秘密:秘密是一般的集团公司秘密,泄漏会使集团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4 职责和权限4.1 集团公司党委保密委员会负责指导,保证党和国家商业秘密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
4.2 集团公司党委保密委员会负责本程序的制定、解释、修改及监督执行。
4.3 集团公司本部其他各部室、各分子公司、各驻外办事处及各项目经理部负责具体实施。
5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5.1 保守商业秘密的原则:必须遵循“该保密的坚决保住、不该保密的坚决放开”,合理确定商业秘密事项,准确界定密级及其密级范围。
5.2 保守商业秘密的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应加强保守商业秘密的组织领导,各单位应成立保密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指定党群领导一名副职负责该项工作。
设专职或兼职保密工作人员,领导和具体负责保守商业秘密工作。
同时建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接受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 领导小组)和保密部门的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
5.3 保守商业秘密范围5.3.1 施工生产信息中下列事项之一的,应给予保护:a) 尚未实施的决策方案、投资计划和论证数据图表;b) 新产品开发利用资料;c) 尚未实施的重大生产技术改造项目计划;d) 施工生产形势综合分析报告和生产发展的预测建议;e) 拔尖技术人才的技术、档案资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集团商业秘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商业秘密管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流失,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维护公司商业秘密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具体包括:1.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研发有关的,公司现有的或正在开发或者构思之中的或经过技术创新的产品设计、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实验数据、经验公式、计算机软件、手机数据及其算法以及产品开发计划等。
它可以资料、图纸、样品.手册文档、工装夹具、模具、软件等形式存在。
2.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投资计划、市场营销方案、广告宣传方案、销售及采购渠道、供应商及客户名单、财务资料、合作协议、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以及公司现有的或正在开发的、构思之中的经营项目等信息。
3.依据法律或有关协议,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
以下各项均列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1)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可执行程序;(2)开发文档、工程文档、技术建议书﹑技术诀窍、技术方案、设计构想;(3)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产品的测试方法等;(4)科研技术参数、方法、产品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科研成果和阶段性成果;(5)重大技术的研究报告、分析报告;(6)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网、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板材;(7)因企业特殊需要而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8)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实验结果、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等;(9)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化妆品配方等;(10)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11)客户情报,包括客户名单;(12)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13)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
第三条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遵循积极防范、层级管理、既确保商业秘密之安全又便利于各项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秘密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是每一位员工的责任和义务。
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管理机构第五条商业秘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即以各部门为基本单位,以总经办为监督管理机构,统分结合、执行与监督并重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总经理负责:1.审核或决定商业秘密管理的重大决策;2.审核并批准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3.认定.解除绝密级商业秘密;4.保密奖惩的审批。
第七条总经办职责:1.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执行监督;2.年度保密计划.总结的撰写与执行;3.保密检查;4.认定或审核涉密人员与事项,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与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5.泄密事件查处,提出奖惩建议;6.其它有关事项。
第八条各部门职责:1.贯彻.执行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措施及决定;2.向总经办提出商业秘密管理建议;3.申请认定、解除涉密事项与人员。
第九条各部门从事商业秘密管理的人员固定为二人,分别为本部门第一负责人和其指定的商业秘密管理员,商业秘密管理员在本部门第一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全面、具体负责本部门商业秘密管理工作。
第十条商业秘密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总经理指定具体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项目小组为本项目商业秘密管理的基本单位,项目经理和其指定的商业秘密管理员为本项目的商业秘密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认定与解除第十二条商业秘密根据其重要性分为绝密(AAA)、机密(AA)、秘密(AA)三个等级:1.绝密级,是最重要的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将会使公司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包括但不限于:⑴涉及本单位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项目信息;⑵直接影响本单位权益和利益的重大决策.经营信息。
2.机密级,是重要的商业秘密,一旦泄漏将会使公司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受到较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⑴重要的产品研发信息;⑵重要的技术图纸、资料、协议;⑶在一个较长时间内能够影响本单位权益和利益的经营、技术信息。
3.秘密级,是一般的商业秘密,一旦泄漏将会使公司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或受到一定影响,包括但不限于:⑴用户及供应商名单;⑵未开标前的标底及投标书;⑶其它不需做为绝密.机密级管理的信息。
第十三条非特殊说明,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为:1.绝密级20年;2.机密级10年;3.秘密级5年。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涉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并报总经办审批。
第十四条机密级以下(含机密级)商业秘密由各部门第一负责人予以认定,报总经办审批;绝密级商业秘密由总经理直接认定。
总经理认为各部门认定的秘密级或机密级商业秘密应当认定为绝密级的,可直接变更密级。
第十五条密级认定后,认定部门应当立即填写《商业秘密信息表》明确商业秘密名称、密级、涉密人员、认定时间等信息,并随涉密载体一并移交本部门商业秘密管理员集中管理。
第十六条对须调低密级或已经公开、没有必要继续保密的涉密信息,各部门应填写《变更或解除商业秘密信息审批表》,经部门申请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分别于每年6月、12月对商业秘密进行一次梳理,并将有关调整报总经办备案。
第四章商业秘密管理第十八条商业秘密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分级管理;2.限定涉密人员范围;3.绝密级商业秘密实行代码管理;4.在涉密载体上标注商业秘密保护信息;5.严格参观、访问程序和路线;6.对信息传播进行审核处理;7.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8.对离职涉密人员进行脱密处理;9.与合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10.其它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涉密人员应严格限定在已经知悉和因工作需要必然会接触该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内,不得因工作便利,随意指定涉密人员。
需要新增涉密人员的,应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总经办审批后,方可接触该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附载着商业秘密的载体(以下简称涉密载体)实行集中管理,即由商业秘密管理员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涉密载体,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接触.使用或持有涉密载体。
认定前已经持有的涉密载体,应当移交商业秘密管理员。
第二十一条涉密载体的制作、输出及复制应执行审批制度,由专人负责。
机级密(含机密级)以上涉密载体应实行编号管理,每季度进行一次清退。
第二十二条应在涉密载体上标注密级及保密期限,纸质涉密载体标注在首页的右上角,标注方式为:密级+★+保密期限。
若成册的文件内有涉密载体,则应在该册首页标注该载体的密级,涉密文件放置于文件夹的,也应在文件夹封面标注密级。
第二十三条对非纸质且不便于集中管理的涉密载体,经部门负责人许可,可不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十四条除电子版的涉密技术图纸外,其它电子版涉密资料、文件均应设置密码,防止信息泄露。
第二十五条绝密级商业秘密实行代码管理,即在信息中以代码代替该商业秘密的名称,并不得提及该商业秘密的内容。
代码编制方法为:月份+日期+涉密载体性质,如1105决议、0530技术方案等。
第二十六条在对外交流过程中,应当提醒合作单位承担保密义务,以下合同或事项必须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列明单独的保密条款:1.技术合同;2.股权收购.转让合同;3.咨询服务合同;4.履行期限或合作期限较长的合同。
第二十七条存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应采取密码保护措施,并严格遵守计算机管理规定。
禁止私自操作他人计算机。
第二十八条电子版涉密载体应采用涉密磁介质输入输出,不得用非密磁介质储存涉密资料。
涉密磁介质由总经办统一管理,管理员在使用前、后应对其进行检查,确保不存有此次使用无关的涉密信息,介质使用后应及时将存有的涉密信息删除。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外来人员不得接触公司涉密信息,不得随意进入生产场所,不得在生产场所拍摄。
第三十条员工在参加任何级别的学术交流活动、产品订货会、技术鉴定会等会议或活动时,必须注意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用以交流的资料应事先经过部门负责人和总经办审批。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由总经办负责,任何人不得私自对外发布有关涉密信息。
第三十二条涉密资料的借阅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机密级以上的资料借阅还应经总经理审批,使用后立即归还,不得延期,更不得交与他人使用。
绝密级资料应在商业秘密管理员指定的地点进行使用,不得拿出指定地点。
第三十三条商业秘密的传送,必须采取密封形式,接收人验收签字,经办人留档。
采用邮寄的,必须采用特快专递或挂号形式。
第三十四条涉密载体的销毁应统一由总经办进行,各部门或涉密人员无权自行销毁。
第三十五条员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包括岗位调整、离职、辞职、退休等)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离开公司,应将接触到的所有涉密载体等交回公司。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总经办应对各部门以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商业秘密管理员的配备情况;2.商业秘密的认定、分级情况;3.涉密载体的标识、使用、存档、销毁情况;4.保密协议等文书的签订情况;5.保密措施的执行情况;6.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总经办对各部门商业秘密管理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抽查。
第三十八条总经办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做出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对被检部门商业秘密管理的评价与存在问题的改进建议等。
第六章泄密处理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称泄密事件,是指有关部门或员工违反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使商业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未经允许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第四十条涉密载体原件或复制件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二日内、机密级以下(含机密级)五日内查无下落的,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在发现涉密载体下落不明后,应于24小时内报告主管副总和总经办。
第四十二条总经办接到报告后,应对泄密事件进行检查和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
第七章奖惩第四十三条总经办可对违反商业秘密管理规定的部门或人员进行处罚,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取消本年度调薪资格、解除劳动关系等。
第四十四条员工因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视损害情况进行处罚外,还应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还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须追究领导责任,可依据事件的情节轻重酌情给予部门负责人以警告、记过、降级、降职等处分。
由领导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在商业秘密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或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公司应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