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合理使用、有效管理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防止企业员工和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商业秘密的管理,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商业秘密得到保护,又便于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方针。
第四条本企业最高管理者应作为商业秘密管理组织的总负责人,另设立商业秘密管理的领导部门(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管理领导部门,如保密委或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以及专责执行部门(如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确保企业商业秘密管理方针、政策、决定、目标、资源、绩效与持续改善等工作。
第五条本企业各分支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确定和修改该分支机构、该部门商业秘密的事项和范围,并实施有效的管理。
第六条本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会议、培训、教育等形式,大力宣传商业秘密保护的意义、作用,增强全员的保密意识。
第七条本企业应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措施,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职责,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等级第八条商业秘密是指本企业依法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给本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竞争优势的信息。
第九条商业秘密包括以下范围:(一)技术信息:如产品设计、生产工艺、技术配方、研发计划等;(二)经营信息:如市场策略、客户名单、销售计划、采购渠道等;(三)管理信息:如管理方法、经营决策、财务数据等;(四)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十条商业秘密分为三个等级:(一)绝密级:泄露可能导致本企业遭受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在行业内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二)机密级:泄露可能导致本企业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或者在行业内造成较大的影响;(三)秘密级:泄露可能导致本企业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或者在行业内造成一定的影响。
工商保密工作制度

工商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我国工商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
第三条工商保密工作制度的原则是:依法行政,加强管理,企业自主,社会监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企业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加强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查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界定第五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技术信息包括:技术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研发资料、技术数据等。
第七条经营信息包括:经营战略、市场策划、客户名单、合同标的、财务数据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等级和保密措施。
第三章保密措施第九条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员工对企业的保密义务。
第十条企业应当对商业秘密进行标识,采取物理和电子手段进行保护。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内部举报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打击侵权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商业秘密自查,确保商业秘密安全。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提供有关商业秘密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企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泄露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实习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保护措施、责任分工等,确保公司商业秘密不被泄露、盗用、篡改。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范围第四条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技术秘密:涉及公司产品、工艺、技术等方面的信息;2. 经营秘密:涉及公司经营策略、客户信息、合作伙伴信息、市场分析等方面的信息;3. 管理秘密:涉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信息、人事信息等方面的信息;4. 其他对公司具有重大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秘密信息。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第五条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组织机构,由公司最高管理者担任总负责人,设立商业秘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第七条建立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包括:1. 制定保密协议,明确员工保密义务和责任;2. 建立保密措施,如设置保密文件柜、使用密码、加密技术等;3. 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保密意识;4. 建立保密审查制度,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进行严格审查;5. 建立商业秘密泄露应急预案,及时应对泄露事件。
第八条严格控制商业秘密的访问权限,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商业秘密。
第九条对外合作、交流等活动,应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合作双方保密义务。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十条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商业秘密,违反本制度,泄露、盗用、篡改商业秘密的,公司将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商业秘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商业秘密企业规章制度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商业秘密的范围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包括企业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和其他涉及企业合法权益的信息。
1. 技术秘密:指企业制定的技术标准、研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结果、工艺流程、操作方法、技术配方、技术资料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
2. 经营秘密:指企业制定的经营计划、商业计划、销售策略、采购渠道、客户名单、市场分析报告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
3. 管理秘密:指企业制定的管理方法、管理流程、管理制度、决策信息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
4. 其他涉及企业合法权益的信息:指除上述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之外,企业认为需要保护的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1. 企业应当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职责、保护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2. 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培训,提高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要求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3. 企业应当对商业秘密进行等级划分,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程度和泄露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信息流转环节的管理制度,对商业秘密的产生、存储、传输、使用、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控制,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5. 企业应当加强对外交流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会议、谈判、合同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6. 企业应当建立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应对机制,及时处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商业秘密的奖惩机制1. 企业应当对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
公司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公司商业秘密管理规定1. 引言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确保公司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本文档旨在规范公司内部对商业机密的管理和保护措施。
所有公司员工必须遵守本规定,以确保商业机密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2. 商业机密的定义商业机密是指任何与公司经营和运作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产品、客户、市场、财务、营销、策划、研发、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信息。
商业机密可包括口头、书面或电子形式的信息。
3. 商业机密的分类为了更好地管理商业机密,公司将商业机密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3.1 机密级机密级商业机密指的是对公司经营和运作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泄露可能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商誉风险。
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和处理机密级商业机密。
3.2 保密级保密级商业机密是对公司经营和运作具有一定意义的信息,泄露可能导致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商誉风险。
仅限授权人员可访问和处理保密级商业机密。
3.3 内部级内部级商业机密是对公司经营和运作具有一定了解意义的信息,泄露可能对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商誉风险。
只有内部人员可访问和处理内部级商业机密。
4. 商业机密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商业机密的安全和机密性,公司制定了以下保护措施:4.1 访问控制所有员工必须经过授权才能访问商业机密,且只能限于其工作职责所需的范围内。
公司将建立合理的权限和访问控制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商业机密。
4.2 物理安全公司将采取必要的物理安全措施,如门禁系统、监控摄像等,以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存储商业机密的区域,并确保物理媒体(如文件、硬盘等)的安全。
4.3 电子安全公司将建立严格的电子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访问密码、防火墙、加密通信等,以保护商业机密的电子存储和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4.4 员工教育和培训公司将进行定期的员工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商业机密的意识和重视程度,加强保密意识,确保员工遵守商业机密管理规定。
5. 商业机密的责任与违规处理5.1 责任所有员工都有责任保护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商业机密管理规定、加强信息安全意识、正确处理商业机密等。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外聘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对不为人所知,经营者为获取其经济利益而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第四条公司将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商业秘密使用应当遵循公平、正当、诚信的原则,并加强涉密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五条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责任属于所有员工,公司要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管理的培训。
公司还应通过内部文化建设、动态管理手段和精神损害责任约定来保护商业秘密。
第六条任何公司员工都有义务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性,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不得泄露、出售、非法获取或利用已知道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使用或向他人透露。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范围第七条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技术和产品设计图纸、规格、工艺、配方、数据、制作方法等技术信息。
(二)与公司经营状况、市场状况、企业形象、员工库等相关的商业信息。
(三)公司的商业计划、决策、战略和运营方式等商业管理信息。
(四)其他经公司认定并登记的商业秘密信息。
第八条公司的商业秘密须经具体认定为商业秘密,并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商业秘密的保护。
未经登记备案或未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属于本制度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公司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和特性,设定商业秘密的保密等级,建立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保护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保密、管理保密等制度。
(一)加强对商业秘密的辨识能力,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管和管理。
(二)规范商业秘密的使用和披露行为,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
(三)建立商业秘密的发现、核实、登记、备案、审批等管理制度。
(四)制定商业秘密的存储和传输管理规定。
(完整版)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完整版)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一、背景与概述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企业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提高企业竞争力,制定和实施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定义与范围1. 商业秘密:指企业拥有、具有独立经济价值且对外界不易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市场信息等。
2. 信息管理范围:全体员工与企业有关的商业秘密信息。
三、保密责任1. 全体员工均有保守商业秘密的责任,并应签署保密协议。
2. 任何员工不得将商业秘密泄露给外界,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电子、图形等形式。
3. 员工离职后,仍须继续遵守保密责任。
四、信息分类与标识1. 商业秘密信息按照重要程度和保密程度进行分类,设定不同的安全级别。
2. 商业秘密信息应当进行标识,明确标示“商业秘密”的字样。
五、访问及使用控制1. 企业将商业秘密信息进行权限控制,根据需要进行合理分级。
2. 对用户访问信息的权限进行认证,并建立审批机制。
六、存储与传输安全1. 商业秘密信息的存储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不被非法获取。
2. 传输商业秘密信息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加密通道。
七、内部教育与宣传1. 企业应定期开展关于商业秘密管理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
2. 在企业内部进行宣传活动,强调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以及违规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八、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2. 经济惩罚、法律追究等措施将严格执行,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九、制度的修订与改进1. 根据实际需要,对商业秘密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改进,并进行适时的推广和培训。
2. 监督部门及时收集企业网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十、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要求。
以上即为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的完整版。
企业应严格遵守该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商业秘密管理规定1. 背景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积累的重要资产之一,因此,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制定本规定。
2. 定义- 商业秘密: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具有商业价值,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
- 秘密保护人:指企业内部负责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责任人员。
- 秘密披露人: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披露商业秘密的个人或组织。
3. 商业秘密保护的原则- 保密原则:所有商业秘密均应当得到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披露。
- 归属原则:商业秘密的归属权属于企业,员工在从事工作期间获知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守秘密。
- 限制原则: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使用商业秘密进行非法竞争行为。
4. 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 建立秘密保护制度:企业应制定相应的保护制度,规定商业秘密的保管、使用、披露等事项。
- 强化保密意识教育:企业应对员工进行保密意识教育,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意识。
-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企业应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商业秘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 控制披露风险:企业应对商业秘密的访问、传输和披露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5. 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 企业:负有保护商业秘密的责任,设计和执行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 员工: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责任,不得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不得将商业秘密用于非法竞争行为。
6. 违反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处罚- 员工:对于违反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员工,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纪律处罚,如警告、停职、解雇等。
- 秘密披露人:对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披露商业秘密的个人或组织,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7. 监督管理- 监督机构:企业应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负责商业秘密的管理与保护。
- 内部检查: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8.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员工和相应的商业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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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管理规定商业秘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商业秘密管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流失,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维护公司商业秘密的积极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具体包括:1、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研发有关的,公司现有的或正在开发或者构思之中的或经过技术创新的产品设计、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实验数据、经验公式、计算机软件、手机数据及其算法以及产品开发计划等。
它可以资料、图纸、样品、手册文档、工装夹具、模具、软件等形式存在。
2、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投资计划、市场营销方案、广告宣传方案、销售及采购渠道、供应商及客户名单、财务资料、合作协议、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以及公司现有的或正在开发的、构思之中的经营项目等信息。
3、依据法律或有关协议,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
第三条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遵循积极防范、层级管理、既确保商业秘密之安全又便利于各项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秘密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是每一位员工的责任和义务。
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管理机构第五条商业秘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即以各部门为基本单位,以总经办为监督管理机构,统分结合、执行与监督并重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总经理负责:1、审核或决定商业秘密管理的重大决策;2、审核并批准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3、认定、解除绝密级商业秘密;4、保密奖惩的审批。
第七条总经办职责:1、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执行监督;2、年度保密计划、总结的撰写与执行;3、保密检查;4、认定或审核涉密人员与事项,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与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5、泄密事件查处,提出奖惩建议;6、其它有关事项。
第八条各部门职责:1、贯彻、执行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措施及决定;2、向总经办提出商业秘密管理建议;3、申请认定、解除涉密事项与人员。
第九条各部门从事商业秘密管理的人员固定为二人,分别为本部门第一负责人和其指定的商业秘密管理员,商业秘密管理员在本部门第一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全面、具体负责本部门商业秘密管理工作。
第十条商业秘密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总经理指定具体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项目小组为本项目商业秘密管理的基本单位,项目经理和其指定的商业秘密管理员为本项目的商业秘密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认定与解除第十二条商业秘密根据其重要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1、绝密级,是最重要的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将会使公司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包括但不限于:⑴涉及本单位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项目信息;⑵直接影响本单位权益和利益的重大决策、经营信息。
2、机密级,是重要的商业秘密,一旦泄漏将会使公司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受到较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⑴重要的产品研发信息;⑵重要的技术图纸、资料、协议;⑶在一个较长时间内能够影响本单位权益和利益的经营、技术信息。
3、秘密级,是一般的商业秘密,一旦泄漏将会使公司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或受到一定影响,包括但不限于:⑴用户及供应商名单;⑵未开标前的标底及投标书;⑶其它不需做为绝密、机密级管理的信息。
第十三条非特殊说明,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为:1、绝密级 20 年;2、机密级 10 年;3、秘密级 5 年。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涉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并报总经办审批。
第十四条机密级以下(含机密级)商业秘密由各部门第一负责人予以认定,报总经办审批;绝密级商业秘密由总经理直接认定。
总经理认为各部门认定的秘密级或机密级商业秘密应当认定为绝密级的,可直接变更密级。
第十五条密级认定后,认定部门应当立即填写《商业秘密信息表》明确商业秘密名称、密级、涉密人员、认定时间等信息,并随涉密载体一并移交本部门商业秘密管理员集中管理。
第十六条对须调低密级或已经公开、没有必要继续保密的涉密信息,各部门应填写《变更或解除商业秘密信息审批表》,经部门申请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分别于每年 6 月、12 月对商业秘密进行一次梳理,并将有关调整报总经办备案。
第四章商业秘密管理第十八条商业秘密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分级管理;2、限定涉密人员范围;3、绝密级商业秘密实行代码管理;4、在涉密载体上标注商业秘密保护信息;5、严格参观、访问程序和路线;6、对信息传播进行审核处理;7、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8、对离职涉密人员进行脱密处理;9、与合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10、其它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涉密人员应严格限定在已经知悉和因工作需要必然会接触该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内,不得因工作便利,随意指定涉密人员。
需要新增涉密人员的,应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总经办审批后,方可接触该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附载着商业秘密的载体(以下简称涉密载体)实行集中管理,即由商业秘密管理员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涉密载体,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接触、使用或持有涉密载体。
认定前已经持有的涉密载体,应当移交商业秘密管理员。
第二十一条涉密载体的制作、输出及复制应执行审批制度,由专人负责。
机级密(含机密级)以上涉密载体应实行编号管理,每季度进行一次清退。
第二十二条应在涉密载体上标注密级及保密期限,纸质涉密载体标注在首页的右上角,标注方式为:密级+★+保密期限。
若成册的文件内有涉密载体,则应在该册首页标注该载体的密级,涉密文件放置于文件夹的,也应在文件夹封面标注密级。
第二十三条对非纸质且不便于集中管理的涉密载体,经部门负责人许可,可不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十四条除电子版的涉密技术图纸外,其它电子版涉密资料、文件均应设置密码,防止信息泄露。
第二十五条绝密级商业秘密实行代码管理,即在信息中以代码代替该商业秘密的名称,并不得提及该商业秘密的内容。
代码编制方法为:月份+日期+涉密载体性质,如 1025 决议、0623 技术方案等。
第二十六条在对外交流过程中,应当提醒合作单位承担保密义务,以下合同或事项必须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列明单独的保密条款:1、技术合同;2、股权收购、转让合同;3、咨询服务合同;4、履行期限或合作期限较长的合同。
第二十七条存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应采取密码保护措施,并严格遵守计算机管理规定。
禁止私自操作他人计算机。
第二十八条电子版涉密载体应采用涉密磁介质输入输出,不得用非密磁介质储存涉密资料。
涉密磁介质由总经办统一管理,管理员在使用前、后应对其进行检查,确保不存有此次使用无关的涉密信息,介质使用后应及时将存有的涉密信息删除。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外来人员不得接触公司涉密信息,不得随意进入生产场所,不得在生产场所拍摄。
第三十条员工在参加任何级别的学术交流活动、产品订货会、技术鉴定会等会议或活动时,必须注意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用以交流的资料应事先经过部门负责人和总经办审批。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由总经办负责,任何人不得私自对外发布有关涉密信息。
第三十二条涉密资料的借阅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机密级以上的资料借阅还应经总经理审批,使用后立即归还,不得延期,更不得交与他人使用。
绝密级资料应在商业秘密管理员指定的地点进行使用,不得拿出指定地点。
第三十三条商业秘密的传送,必须采取密封形式,接收人验收签字,经办人留档。
采用邮寄的,必须采用特快专递或挂号形式。
第三十四条涉密载体的销毁应统一由总经办进行,各部门或涉密人员无权自行销毁。
第三十五条员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包括岗位调整、离职、辞职、退休等)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离开公司,应将接触到的所有涉密载体等交回公司。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总经办应对各部门以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商业秘密管理员的配备情况;2、商业秘密的认定、分级情况;3、涉密载体的标识、使用、存档、销毁情况;4、保密协议等文书的签订情况;5、保密措施的执行情况;6、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总经办对各部门商业秘密管理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抽查。
第三十八条总经办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做出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对被检部门商业秘密管理的评价与存在问题的改进建议等。
第六章泄密处理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称泄密事件,是指有关部门或员工违反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使商业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未经允许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第四十条涉密载体原件或复制件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二日内、机密级以下(含机密级)五日内查无下落的,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在发现涉密载体下落不明后,应于 24 小时内报告主管副总和总经办。
第四十二条总经办接到报告后,应对泄密事件进行检查和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
第七章奖惩第四十三条总经办可对违反商业秘密管理规定的部门或人员进行处罚,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取消本年度调薪资格、解除劳动关系等。
第四十四条员工因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视损害情况进行处罚外,还应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还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须追究领导责任,可依据事件的情节轻重酌情给予部门负责人以警告、记过、降级、降职等处分。
由领导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在商业秘密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或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公司应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二○一二年三月十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总经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