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模板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 目的:为规范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确保其专业技能和知识能够有效地服务于本单位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单位内所有聘请的外国专家及管理人员。
二、管理部门与职责1. 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2. 职责:- 负责外国专家的招聘、合同签订、工作安排等;- 负责外国专家的居住、工作许可和签证办理;- 负责外国专家的培训、考核和评估;- 负责外国专家的福利和保险事宜。
三、招聘与录用1. 招聘需求:根据单位发展需要,明确外国专家的专业领域、技能要求和工作职责。
2. 招聘程序: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面试、背景调查、体检、签订合同。
3. 录用标准:符合岗位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工作经验。
四、合同管理1. 合同期限:根据项目需求和专家意见,合理确定合同期限。
2. 合同内容: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时间、薪酬福利、保密协议、违约责任等。
3. 合同变更:合同期内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五、工作管理1. 工作计划:为外国专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目标。
2. 工作监督:定期检查外国专家的工作进度和质量。
3. 工作支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支持。
六、培训与发展1. 入职培训:为外国专家提供单位文化、规章制度、安全教育等培训。
2. 专业培训: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外国专家参加相关的专业培训。
3. 职业发展:鼓励外国专家参与单位的科研和项目,提供职业发展机会。
七、考核与评估1. 考核周期:定期对外国专家的工作进行考核。
2.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成果、团队合作、专业能力等。
3. 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薪酬调整、合同续签和职位晋升的依据。
八、福利与保险1. 薪酬福利: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外国专家的薪酬,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2. 社会保险:依法为外国专家缴纳社会保险。
3. 商业保险:根据需要,为外国专家购买商业保险。
九、签证与居留1. 签证办理:协助外国专家办理工作签证和相关居留手续。
河北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河北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计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全省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的涉外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出入境管理秩序,维护法人和外国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人是指有聘请外国专家资格的单位雇用、接待的外国人及接受的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持有效《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聘请单位”)。
第四条对聘请单位的管理,坚持国家主权、安全利益至上的原则,坚持依法、文明管理的原则,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原则,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反恐维稳的原则。
第二章临时住宿登记管理第五条外国人在公寓、教工宿舍楼、办公楼等聘请单位自有房屋内住宿的,或在聘请单位承租的房屋内住宿的,应于抵达后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
外国人前往申报的,持本人护照或者其他住宿登记的有效证件和聘请单位证明。
聘请单位代为申报的,须持外国人护照或者其他住宿登记的有效证件和聘请单位证明。
第六条外国人自行解决住宿的, 聘请单位应告诉外国人以下法定义务并负责监督履行:(一)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须于抵达后(城镇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由留宿人或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其他住宿登记的有效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临时住宿登记;(二)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其他住宿登记的有效证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临时住宿登记。
(三)外国人在旅馆业之外的中国机构内住宿的,由外国人或留宿机构持外国人的护照或者其他住宿登记的有效证件和留宿单位证明,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临时住宿登记。
第七条聘请单位应于外国人工作、学习、访问交流等结束离去后24小时内将外国人离去的时间及去向报告原住宿登记的公安派出所。
外国专家和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工作带薪休假和出国探亲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带薪休假和出国探亲方面的优惠政策早在1982年,原国务院外国专家局在《关于外国文教专家亲属来华探亲的规定》(【82】外专局字第129号)中就明确规定:凡聘期在一年(或一学年)以上的外国文教专家,均可允许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及子女的配偶来华探亲。
到了上世纪90年代中期,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1247号)进一步规定:(1)外国文教专家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五天;(2)聘用单位安排外国文教专家延长工作时间,应依据法定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3)外国文教专家享受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休假以及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4)外国文教专家可按其国籍和信仰相应享受圣诞节两天、宰牲节(古尔邦节)三天、开斋节一天、泼水节一天的休假;(5)外国文教专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外国文教专家合同期为一年的,享受带薪休假四周;外国文教专家在教育机构工作,合同期为~学年的,享受所在教育机构的一个假期(寒假或暑假)带薪休假。
2007年,人事部等16部委在《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中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出国探亲事宜也作出相应规定:“留学人员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出国探亲假,往返直达旅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2004年,国家计生委还出台了关于留学人员计划生育方面的优惠政策,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计生发[2002134号)中规定: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内地不予处理;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在执行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不计算该子女数。
可以看出,这些优惠政策体现出国家对所引人才给予无微不至的人文关怀和政策照顾。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三篇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外国专家管理制度1 总则1.1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到本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是我校国际交流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必须十分重视,切实把工作做好。
1.2 外国专家的工作方针是:根据培养师资和教学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积极而又稳妥地聘请具有真才实学的外国专家,争取最佳聘用效益,增进同国外学术界的相互了解和学术交流。
1.3 聘请外国专家的范围是:以英语专业为基础,逐渐扩展到其他专业学科。
1.4 外国专家教学的对象主要是外语专业学生、青年教师等。
外国专家主要工作任务在于提高上述人员的外语水平上,不用于教授基础外语。
2 聘请工作2.1 学校外事处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校的专家工作。
其任务是根据教学部下达的聘请计划,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需要,物色专家对象,做好使用、管理和接待专家工作。
2.2 学校教学部下达的聘请外国专家名额数是指人及年数,即聘期一年和半年,分别计为一个人年、半个人年。
每位专家聘期长短应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但所用经费不得超过一个人年的经费数。
2.3 聘用外国专家,由学校上报省外办协商决定。
上报材料应写明专家的基本情况,如专家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所在国工作单位,最高学历、专业及学术职称,还要写明来华任教期限(起止年月)、任务,周工作量、工资标准及其他生活待遇条件。
同时附上专家的简历、求职信、推荐信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上报时间一般不晚于专家到任前三个月。
2.4 办理外国专家来华签证,由学校向省外办申请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并函寄外国专家,外国专家凭此前往我驻外使领馆申请来华签证,申请签证费用由外国专家本人自理。
2.5 外国专家到任后,双方应及时签订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办事。
同时由外事处负责办理外国专家的专家证、居留证。
3 教学管理与工作3.1 专家任教期间,外事处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与服务,教务处、英语系负责外国专家的教学工作,并安排其教研活动。
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

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1991年10月4日国家教委、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为保证高等学校聘请外籍教师(以下简称专家、外教)的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服务,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国发[1980]270号)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聘请专家、外教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进步文化的重要途径。
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切实做好。
第二条聘请专家、外教的工作,应为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服务,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培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人才。
第三条聘请专家、外教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我国内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专家、外教担任。
第四条高等学校应根据专家、外教的业务专长并考虑到他们的政治背景和态度大多与我不同的情况,正确发挥他们的作用。
还应主动多做工作,帮助他们正确认识中国,增进了解和友谊。
第二章各专业专家、外教的聘用第五条对不同专业专家、外教的聘用,应根据需要,掌握不同原则。
第六条理、工、农、医专业类的专家、外教以来华短期讲学、合作科研为主。
应逐步扩大此类专家的聘用比例。
第七条语言专业类(含外语短训班)的专家、外教,除语言实践课(包括听说读写等)可以面对学生授课外,应主要用于培养师资和编写教材。
除国家设立的出国人员培训部外,原则上不聘请专家、外教承担我有关人员以出国为目的的语言培训任务。
第八条外国文学、国际新闻、国际文化、国际贸易、国际法、国际政治经济和国际关系等学科的专家、外教,应主要为我中、青年和研究生讲授课程的部分内容或举行讲座和研讨。
院校应安排教师就专家外教讲授内容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作出科学的分析,加强对听课人员的引导。
此类专业专家一般不面对本科生授课。
第九条哲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新闻学、史学、教育学等学科的专家,应安排我方教师,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与其就有关学术问题进行共同研讨,一般不对研究生和本科生系统讲学。
《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

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促进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外籍教师,是指由教育机构聘任、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外籍人员。
本办法所称教育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自考助学机构、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基本方针)聘任外籍教师遵循扩大开放、按需聘任、保证质量、优化服务、分类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聘任范围)聘任外籍教师的岗位,应是有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第五条(特定义务)外籍教师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机构聘用外籍教师的统筹监管;国务院外交、科技、公安、移民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籍教师的签证、来华工作许可、入境和居留许可等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聘用外籍教师的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籍教师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七条(基本要求)外籍人员具备取得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所需要的条件,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教育教学专业资质,可以由教育机构聘任为外籍教师。
第八条(资质条件)外籍教师应当具备从事教育工作所必需的教育资质和教学技能。
其中,在各级各类学校担任学科专业(含外国语言文学专业)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关教育机构相关学科2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者相关领域工作经历;担任外国语言培训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并受过相应的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取得相应的语言培训资质且一般从事母语国母语教学;用中文教授相关课程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三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或者通过汉语水平考试获得相应等级证外籍人员已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取得国籍国教师资格证书,或者拥有教师教育类学士以上学位的,可以免除相应教育工作经历要求。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

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其次,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以后,向相关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核准。核准通过后签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注: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第1项所列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五、企业在涉外劳务中应注意事项
1. 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办理三个证件,分别是就业许可证﹑就业证和居留证,如上所述,不再累述。
(2)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一年,应在期满前30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年检,逾期未办理的,《就业证》自动失效;
(3)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6﹑在华工作外国人的劳动争议适用中国法律。
六、违法雇佣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对未经劳动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就业的同时,除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处限期出境。对私自雇佣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佣行为的同时,可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佣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4. 解除劳动合同需备案。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劳动保障部门、公安部门备案,同时的外国人、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
很多地方政府也在这个大框架下细化了很多的步骤,如云南省政府就第二条规定中的工作经历细化为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三﹑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需要履行的法律手续
在办理外国人入境就业时要办理三个证件,分别是就业许可证﹑就业证和居留证,缺一不可。并且还严格规定了这几个证件的有效时间和办理期限。
高校外籍专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为贯彻执行引进国外智力、扩大对外开放的政策,规范和加强我校引进外国智力工作,充分发挥外籍专业人员在我校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籍专业人员分类外籍专业人员可分为长期外籍专业人员、短期专家和顺访专家三类。
长期外籍专业人员指来校工作一学期以上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短期专家主要指来校不足一学期、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科研的专家;顺访专家指外单位主请讲学或合作研究、应邀顺道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的海外学者、专家。
二、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则与要求1、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应贯彻按需择优选聘、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用于教学工作或本校师资培养、科研工作。
2、拟聘为外籍语言教师者,应具有语言文学或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在55岁以下;拟聘来我校从事非语言类教学和科研的长期外籍专业人员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经验;短期专家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其专长的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三、外籍专业人员的聘请与管理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和师资培养、各类科研项目的需要,有计划地选聘专家。
至少须提前三个月根据已物色到的合适人选,详细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申请表》,提供中外文简历,送交外事办,呈分管校领导批准。
最后由外事办上报省外专局审批并办理专家证。
聘用学院可主动通过函电与应聘人员联系,落实讲学及科研活动安排。
对应聘在学校工作的长期外籍专业人员实行分工管理,外事办主要负责涉外和生活管理,后勤部门予以协助,教务处归口负责外籍专业人员的教学业务工作,科技处负责外籍专业人员的合作科研工作,外籍专业人员所在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外专聘用单位)负责外专人员教学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短期专家和顺访专家的业务接待和生活安排主要由各聘用学院负责,必要时外事办予以协助。
(一)外籍教师教学管理1、教务处归口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业务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国务院颁1980-10-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外国专家)帮助我国工作,是向外国学习,开展对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加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一项重要政策,必须十分重视,加强领导。
第二条外国专家工作的方针任务是:有计划地聘请外国专家,积极主动地团结他们,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虚心学习他们的专长,加速培养建设人才,为我国四个现代化服务,并增进中外人民之间的友谊。
第三条外国专家是指应聘在我院校、宣传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部门工作并享受专家待遇的外籍教师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聘请工作第四条聘请外国专家应当根据四化建设的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方面的条件,贯彻“少而精”的原则。
中央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加强聘请工作的计划性。
第五条凡申请新聘或增聘外国专家的单位,可根据外国专家局聘请外国专家的通知,提出年度聘请计划,按各自的隶属关系,经由中央主管部、委、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送国务院外国专家局汇总、审核、上报国务院批准。
延聘外国专家,期限不超过原聘期的,由聘请单位报中央或地方主管业务部门批准,抄外国专家局备案;期限超过原聘期的,聘请单位须按隶属关系,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同意,报外国专家局批准。
第六条聘请外国专家除了通过我驻外使领馆和政府间的途径外,还可以通过学术团体介绍、校际联系、友好城市交流、个人推荐等渠道聘请。
必要时,由外国专家局组织人员出国招聘。
第七条聘请单位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聘请计划,物色对象,了解情况。
对外国专家的挑选既要着重业务水平,也要注意政治情况,条件符合者,按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抄报外国专家局。
聘请单位应当与应聘者在来华前通过书信方式草签合同,并由外国专家局负责通知我国有关驻外使领馆办理来华手续。
第三章使用管理工作第八条聘请单位应当与外国专家商量,制订好外国专家的工作计划,把专家的主要精力用在为我国培养人才,帮助开设新学科新专业,建立实验室和提高业务质量上。
第九条组织好专业对口人员学习外国专家的专长。
要对外国专家和学员提出明确的任务要求,同外国专家一道制订好培训计划,定期检查学习效果。
尤其要选择有才干的优秀人员由外国专家重点培养,做到“专家走,学到手”。
第十条允许外国专家在本单位借阅与业务工作有关的内部书刊和使用影印工具书;允许他们订阅《参考消息》和当地不对国外公开发行的地方报纸,但不准复制,不准携带出境。
第十一条根据我们的工作方针、任务、计划、要求,在业务上给外国专家一定的主动权。
在学校工作的外国专家可自行选用教材、设备,试验先进的教学法;在宣传出版部门工作的外国专家可以撰写文章,主编刊物专栏等。
第十二条对外国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分析研究。
凡合理的,应当采纳,能办到的,及时办理;不合理办不到的,应当及时向其做出答复。
第十三条中央和地方主管业务部门或聘请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好外国专家之间、中外专业对口人员之间的工作经验交流,提倡中外专家在学术上互相探讨。
对造诣较深的外国专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他们从事讲学活动,也可邀请他们参加同其专业对口的学术讨论会。
他们的学术论文可以在我国有关刊物上发表。
第十四条对在工作中做出了成绩的外国专家,应当同中国职工一样地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有的可以评为先进工作者,发给奖状、奖品或奖金,有的经征得本人同意,还可以在报刊电视上介绍;有的经主管业务部门批准,可以授予名誉职称。
对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报请主管部门,省市负责人或国家领导人接见并发给感谢状。
第十五条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都应当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对不遵守合同规定的外国专家,要认真地分析原因,多做工作。
有的要讲明情况,消除误解;有的应当进行批评帮助,但要注意方式方法。
凡中断合同,提出辞聘或解聘者,聘请单位应当按各自隶属关系,报经主管部门和外国专家局批准。
第四章团结友好工作第十六条加强同外国专家交朋友的工作,经常解外国专家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提倡和增大与外国专家共事的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与他们交往。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和外国专家的要求,应当有计划地向外国专家介绍我国各方面的情况和对内对外的方针政策,帮助他们正确地了解中国。
凡让我国群众知道的事情,原则上也可以让他们知道。
个别外国专家要求深入了解某些问题,聘请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给予介绍。
凡允许外国专家参加的报告会和为国际国内重大节日、纪念日和重大事件举行的各种活动,都可邀请他们参加。
对外国专家介绍情况或邀请他们参加我方组织的各种活动,都应当贯彻自愿原则,不强加于人。
第十八条在与外国专家交往中,要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严守国家的机密,不向外国专家泄露我内部规定不对外公布的事项。
第十九条外国专家在国际、国内政治问题上与我们有不同看法,应当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交换意见,不强加于人。
对个别人的污蔑或挑衅言论,应当严正表明我们的立场,予以驳斥,但不与纠缠。
第五章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管理工作第二十条聘请单位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向外国专家讲明在华外国人必须遵守的法律、法令和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外国专家在华公开举行政治性活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凡有利于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有利于各国人民革命斗争和团结的,应当积极支持并提供方便;凡政治意义不大又对我无害的,可以允许他们自行举办;凡不利于我国对外方针政策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加以劝阻。
第二十二条对于外国专家与驻华使领馆的往来和他们在本国人内部召开的会议,不必干预。
对他们内部的政治纷争,不要介入。
外国专家带领驻华外交人员、外国记者、旅游者进入工作单位,或介绍他们与我国职工、师生座谈、应当征得我方同意。
外国专家不得在工作单位或住地散发宣传品。
第二十三条外国专家要求在工作单位或住地举办电影招待会、报告会或在住地自办对社会开放的图书室,一般应予婉言拒绝。
他们向我们提供外语教学影片,经单位领导审查后,如认为对我方外语教学有帮助的,可组织放映。
外国驻华使领馆通过外国专家邀请我人员前往使领馆等地参加他们组织的外交、娱乐等活动,被邀请人员应当请示主管外事部门批准后,方能应邀。
第二十四条外国专家自愿组织起来进行时事政治学习,可根据他们的要求。
经予一定的支持和帮助。
外国专家要求参加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应当按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外国专家要求参加本单位职工、师生的集体生产劳动等,可以同意。
第二十五条外国专家与中国人自愿要求结婚而又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应当按“关于中国人同在华外国人结婚问题的内部规定”审批。
对在校学生与外国专家结婚问题,按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六章生活接待工作第二十六条聘请和接待单位应当本着主动关心、热情相待、适当照顾的精神,认真做好外国专家的生活接待工作。
对到职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其办好居住、户口手续,并主动将有关的规章制度向他们作详细的介绍。
第二十七条要尊重外国专家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照顾外国专家的生活特点。
外国专家除在我国法定节假日可以休假外,在其本国的民间传统节日,也可以休假,假期为:圣延节二天,古尔邦节三天,泼水节一天。
外国专家要求过本国国庆,可给假一天。
其他外国节日均不给假。
上述休假规定,聘请单位应当主动通知外国专家。
第二十八条聘请和接待单位要主动关心外国专家的业余生活,安排好周末和节假日的文体活动和参观、郊游等。
第二十九条聘请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在本单位为外国专家安排住处。
本单位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安排到宾馆、饭店居住,并做好外国专家的生活接待工作。
第三十条聘请和接待单位应当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为外国专家解决好请保姆和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的问题。
第七章安全保卫工作第三十一条切实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财物安全,防范极少数坏人利用外国专家或以外国专家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对外国专家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公安保卫部门负责,外国专家工作部门密切配合,依靠群众,贯彻内紧外松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对外国专家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视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本人的态度区别处理。
一般由聘请或接待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组织领导工作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外国专家局是国务院归口管理外国专家工作的办事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调查了解、督促检查外国专家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国务院提出报告和建议;拟定有关外国专家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汇总、审核、上报聘请计划,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的工作;平衡外国专家的工资待遇;外国专家的政治活动、生活接待方面必须由外国专家局统一处理的事项;统一管理北京地区外国专家的政治、生活接待工作。
第三十四条中央有关部、委的主管机构,主要负责审查所属单位聘请外国专家的计划和对外国专家的统一分配、使用和管理,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对外国专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审批调整外国专家的工资和办理外国专家的延聘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管理本地区的外国专家工作。
督促检查外国专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协调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公安、商业、财贸、卫生、旅游、邮电、海关等)互相配合,解决外国专家政治上,生活上的一些重要问题;审批外国专家旅行计划并进行组织联系。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局(教育局)负责审查所属单位聘请外国专家的计划;负责对外国专家的统一分配、使用和管理、审批调整外国专家的工资和办理外国专家的延聘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和聘请单位要有一位负责同志主管外国专家工作,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处理各种问题。
根据外国专家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聘请单位可设立专职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
要挑选政治思想水平较高,工作能力较强,最好能懂外文的同志从事这项工作。
第三十八条接触外国专家的人员的守则:一、坚决维护国家的利益,不做任何不利于祖国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祖国的话。
二、严格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办事。
三、严守国家机密。
四、如实反映情况,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五、对外国专家要热情友好,谦虚谨慎,不卑不亢,作风正派。
六、不得利用同外国专家的工作关系营私牟利。
接受外国专家的礼品,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尊重外国专家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八、不许酗酒。
第三十九条聘请单位每年应当对外国专家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总结,书面上报主管部门,并抄送外国专家局。
外国专家聘请期满回国时,聘请单位应当将其在华的主要表现情况及时以书面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并抄送外国专家局。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聘请单位和接待单位可根据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对外国专家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