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247号)
外国专家和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工作带薪休假和出国探亲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带薪休假和出国探亲方面的优惠政策早在1982年,原国务院外国专家局在《关于外国文教专家亲属来华探亲的规定》(【82】外专局字第129号)中就明确规定:凡聘期在一年(或一学年)以上的外国文教专家,均可允许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及子女的配偶来华探亲。
到了上世纪90年代中期,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1247号)进一步规定:(1)外国文教专家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五天;(2)聘用单位安排外国文教专家延长工作时间,应依据法定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3)外国文教专家享受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休假以及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4)外国文教专家可按其国籍和信仰相应享受圣诞节两天、宰牲节(古尔邦节)三天、开斋节一天、泼水节一天的休假;(5)外国文教专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外国文教专家合同期为一年的,享受带薪休假四周;外国文教专家在教育机构工作,合同期为~学年的,享受所在教育机构的一个假期(寒假或暑假)带薪休假。
2007年,人事部等16部委在《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中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出国探亲事宜也作出相应规定:“留学人员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出国探亲假,往返直达旅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2004年,国家计生委还出台了关于留学人员计划生育方面的优惠政策,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计生发[2002134号)中规定: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内地不予处理;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在执行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不计算该子女数。
可以看出,这些优惠政策体现出国家对所引人才给予无微不至的人文关怀和政策照顾。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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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执行出国任教任务且在国外连续任教半年以上(含半年),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
第二章工资及津贴补贴第三条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根据出国教师国内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单位:美元/月第四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享受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美元,用于开展工作必需的对外交往和通讯等支出。
第五条为体现对艰苦地区的倾斜,鼓励到艰苦地区任教,在艰苦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享受艰苦地区津贴。
按艰苦程度不同,艰苦地区分为五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二、三、四、五类。
各类艰苦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各类艰苦地区津贴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人每月180美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500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820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1150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1500美元。
第六条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期间,如聘请方不提供交通工具和相关费用的,国家按以下标准提供交通补贴:非艰苦及一类艰苦地区:每人每月400美元;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每人每月600美元。
第七条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国驻外非外交人员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也同时享受。
发放标准和办法参照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出国教师任教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对出国教师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经批准后,出国教师可停止任教活动,撤离回国。
需要继续执行的,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国家为出国教师提供一次性安置费3000美元,用于办理居留、注册等各种手续,购置必要的家具家电、教学设备及其他安置开支等。
出国教师使用安置费在国外购置的一切物品归出国教师个人所有,并由出国教师按照任教国的法律和规定自行处置。
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本文旨在介绍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加强,外国文教专家在我国的教育领域越来越重要。
因此,制定合理的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工资管理1. 工资标准外国文教专家的岗位工资应该根据市场价值和工作经验进行确定。
在确定工资标准时,应该考虑到该专家的国籍、技能、工作年限、所在城市的经济水平等因素。
2. 工资福利工资福利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年终奖金等。
特别是市内交通费、房租补贴、伙食补贴、旅游假期等福利待遇,也应该根据外国文教专家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
3. 工资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支付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由于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相对较高,因此应该妥善管理好对他们的工资支付。
在对工资进行银行转账、支付宝等支付时,应该加强安全措施,减少资金在转账支付过程中的丢失和滞留。
二、生活待遇管理1. 生活费用外国文教专家的生活费用应该根据所在城市的人均消费水平进行合理的调整。
为了提高其生活质量,应该为其提供更好的住宿条件、交通条件、饮食条件等。
同时,在生活费用发放时,应该注意及时发放以及避免出现漏洞或误差。
2. 福利待遇除了工资和生活费用之外,外国文教专家还应该享受到一定的福利待遇,如医疗保险、意外保险、退休金等。
这些福利待遇应该符合国家有关福利政策和法规,并且应该及时给外国文教专家保障他们的权益。
3. 文化娱乐为了使外国文教专家更好地适应中国的环境,应该为他们提供文化娱乐活动,如参观博物馆、游览城市、健身等。
这些活动可以帮助外国文教专家更好地了解中国文化,并且缓解他们的工作、生活压力。
综上所述,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对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满意度非常重要,同时也有助于促进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因此,相关部门要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提供合理的待遇和保障,为外国文教专家在中国的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的保障。
财政部出国教师工资待遇

财政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
《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
财外字(1995)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委员会,国家教委直属高等院校,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
为适应国内外情况的发展变化,结合出国教师工作实际,我们制订了《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前有关出国教师生活待遇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
第一条为调动出国教师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根据我国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定和双边协议选派出国长期任教(指在国外工作一学年以上)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中、小学的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
国外工资及补贴第三条出国教师在国外工作期间,按照国内任教、任职职称和所赴国家艰苦程度发给国外工资和艰苦地区补贴。
第四条出国教师的国外工资,根据派遣单位确定的职称或职务及在国外任教次数,按照以下标准计发:。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聘用已在华任职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0]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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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聘用已在华任职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聘用已在华任职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1990年7月4日外专发[1990]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办、教委(高教局)、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教育司(局),公安部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局:为了加强对聘请工作的管理,对聘用已经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特作如下规定:一、各单位不得随意聘用在我国内任职合同尚未期满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聘请他们兼职的,必须事先征得其所在单位的同意。
二、原聘请单位对不予延期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通知其本人。
对其中符合我聘请条件并愿意继续在华工作的,原聘请单位可为其出具推荐信(见附件)。
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原聘请单位盖有主管专家工作部门公章的推荐信,新聘单位方可录用。
原聘请单位在出具推荐信时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
凡对我不友好,不遵守我法律法规,有严重流氓行为,有传播宗教等行为的;年老体弱或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严重违犯聘请单位工作制度,有渎职行为的,原聘请单位不能为其出具推荐信。
各单位既不能把不宜继续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当作包袱推给其他单位,也不能将有一般缺点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随意定为不宜继续在华工作。
新聘用单位应主动与原聘请单位加强联系,全面了解有关情况。
三、新聘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必须凭原聘请单位推荐信(原件)才能签发“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否则不予签发。
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外国专家【发文字号】外专发[1996]247号【失效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发布日期】1996.10.14【实施日期】1997.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2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文化、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维护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和在我国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
外国文教专家系指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外国专家局主管全国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制定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法规。
第四条聘用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必须依照本办法在聘用合同中对工资和生活待遇做出明确约定。
第二章工资第五条聘用单位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应分为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
直接报酬为货币工资,间接报酬为住房、医疗、上下班交通等实际开支费用。
聘用单位须在外国文教专家应聘前将为他们支付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告诉专家本人。
专家来华后,应在每月发工资时将给专家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列出清单交给专家本人。
第六条国家对外国文教专家的直接报酬部分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标准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开发布。
第七条聘用单位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下列情况除外:1、根据政府、友好城市、校际交流和民间组织等协议来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2、联合国、外国政府、公益团体、志愿者组织等援助项目专家的工资;3、外国文教专家在被告知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书面声明自愿享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八条国家确定和调整外国文教专家最低工资标准主要依据下列因素:1、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基本生活费用;2、中国境内从事同等工作专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3、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因素;4、聘用单位的支付能力。
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及管理规定

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及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院的综合办学能力和教学质量,我院每年将聘请一定数量的外国文教专家(在国内国外的文教单位工作的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统称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外专)来我院任教或合作科研。
为了更好地做好外专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学院有关管理部门和各涉外单位的工作积极性,落实各方面的工作责任,更好地发挥外专的使用效益,避免涉外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引进国外智力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战略方针。
我院聘请外专来校工作,是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进国外人力资源、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进步文化、吸收他们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先进的教学方法的重要途径。
同时,对宣传我国改革开放、提高我院办学知名度具有特殊意义。
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切实做好。
第三条外专聘请工作应为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专业建设服务,应有利于提高学院的教学、科研水平,应有利于学院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复合型、技能型人才。
第四条聘请外专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讲求实效”的原则。
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中方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外专担任,杜绝以外专充当一般教学劳动力的现象。
二、外专工作制度第五条我院外专工作实行“合同约定、放手工作、热情服务、密切跟踪、及时反馈、目标评估、重在实效”的基本原则。
所聘外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我国的各项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学院所聘外专应严格按照学院的作息制度工作和生活,有事外出、节假日和休息时间外出要请假并由学院派人陪同。
未经学院允许,外专不得从事与学院教育教学无关的事情,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和学院利益的非法活动,严禁以不良思想侵蚀学生。
第七条在外专聘用时,对外专来我院后的教学对象、教学内容、教学条件、教学目标、评估方法及教学时间等重大事项须事先约定。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6.05.25•【文号】•【施行日期】2016.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高校:为确保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的顺利执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现将《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2016年5月25日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进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明确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强化预算监督职能,保证专家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按年度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下达给各高校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项目经费,指高校为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展合作研究、交流讲学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预算和使用依法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基本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工薪、讲课费、专家补贴、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国际旅费是指外国专家从国境外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第六条专家工薪指高校与外国专家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方式约定的工作报酬。
对于支付工薪的外国专家不再另外资助其讲课费和专家补贴。
第七条讲课费指高校邀请外国专家(与邀请高校无聘用或任职关系)进行授课、讲座所支付的报酬。
对于支付讲课费的外国专家,不再资助其专家补贴。
第八条专家补贴是指资助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费用补贴。
专家补贴按专家每次在华实际工作天数发放,最长不超过专家每次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
第九条住宿费是指资助外国专家在华开展工作期间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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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外专发[1996]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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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文化、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维护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和在我国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
外国文教专家系指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外国专家局主管全国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制定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法规。
第四条聘用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必须依照办法在聘用合同中对工资和生活待遇做出明确约定。
第二章工资
第五条聘用单位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应分为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
直接报酬为货币工资,间接报酬为住房、医疗、上下班交通等实际开支费用。
聘用单位须在外国文教专家应聘前将为他们支付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告诉专家本人。
专家来华后,应在每月发工资时将给专家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列出清单交给专家本人。
第六条国家对外国文教专家的直接报酬部分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开发布。
第七条聘用单位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下列情况除外:1.根据政府、友好城市、校际交流和民间组织等协议来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2.联合国、外国政府、公益团体、志愿者组织等援助项目专家的工资;
3.外国文教专家在被告知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书面声明自愿享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八条国家确定和调整外国文教专家最低工资标准主要依据下列因素:
1.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基本生活费用;
2.中国境内从事同等工作专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3.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因素;
4.聘用单位的支付能力。
第九条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1.加班工资;
2.夜班津贴;
3.伙食津贴等非货币性收入;
4.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5.其他不宜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
第十条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外国专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实际业务水平,并参考其学历和资历确定月工资数额。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方式:
1.工资以人民币支付。
2.工资应当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支付给专家本人。
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
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二月份同)。
3.工资的70%以内可按月兑换外汇。
第十二条聘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第十三条外国文教专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外国文教专家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五天。
第十五条聘用单位安排外国文教专家延长工作时间,应依据法定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外国文教专家享受中国下列节日休假;
1.元旦;
2.春节;
3.国际劳动节;
4.国庆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十七条外国文教专家可按其国籍和信仰相应享受下列节日休假;
1.圣诞节两天;
2.宰牲节(古尔邦节)三天;
3.开斋节一天;
4.泼水节一天;
第十八条外国文教专家实行带薪年休假。
外国文教专家合同期为一年的,享受带薪休假四周。
外国文教专家在教育机构工作,合同期为一学年的,享受所在教育机构的一个假期(寒假或暑假)带薪休假。
第十九条外国文教专家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再次应聘来华工作须在两年以后。
第四章病假和事假
第二十条外国文教专家请病假,须凭聘用单位指定的涉外医院医生证明。
第二十一条根据聘用单位指定的涉外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外国文教专家在一个合同期内(一年或一学年)累计请病假不满三十天,工资按100%发给;超过三十天后,聘用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资可按70%发给,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期内,外国文教专家因公在中国境内出差,在当地政府指定的涉外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聘用单位支付;因私外出就诊的费用自理。
在合同期内,外国文教专家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中国境外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十三条外国文教专家请事假须经聘用单位同意,聘用单位可按日扣发工资。
在合同期一年(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
超过一天,可扣发两天工资。
第二十四条未经聘用单位同意而擅离职守的,旷职一天,扣发三天工资。
情节严重的,聘用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五章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五条聘用单位必须保障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和生活的基本条件:
1.提供配有必要仪器设备、办公用品以及取暖和降温设备的办公室。
2.提供附设家具、卧具、电话、电视机、电冰箱、卫生间、取暖和降温设备的住房。
对聘期在半年(一学期)以上的外国专家提供的住房还应配备厨房。
要做到设备完好、安全可靠。
3.提供公费医疗。
外国文教专家须在聘用单位指定的涉外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费用自理。
外国文教专家的挂号、就医交通、镶牙、洗牙、整容、保健按摩、配眼镜、住院用餐和服用非医疗性的滋补药品以及医生出诊等费用自理。
4.为工作地点和住所相距较远的外国专家提供上下班交通,或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
第六章聘用合同、工资和生活待遇争议
第二十六条聘用单位应按照《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口头协议均视无效。
如当事人一方认为必要,可到中国公证机关对聘用合同依法进行公证,也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地方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合同进行签证。
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因工资和生活待遇问题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可按照《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暂行规定》向中国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聘用单位的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工作,掌握所属聘用单位执行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法规情况,并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聘用单位的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工作,掌握所属聘用单位执行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法规情况,并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