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
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费管理办法

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4.11.27•【文号】•【施行日期】2014.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四条应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局人事司负责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局财务司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局人事司、财务司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站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3.28•【文号】国土资厅函〔2014〕259号•【施行日期】2014.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259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了《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因事立项定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控费用规模,严格计划执行。
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纳入预算管理。
各单位安排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应当经费预算先行审核,无预算或超预算的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三、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实行计划审核审批管理。
各单位应当加强出国培训的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注重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四、各单位应当根据《办法》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的审核报销管理。
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培训团组人数、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超出部分不得核销。
附件:《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2014年3月28日附件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国专家局: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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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国专家局: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4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附件: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2014年2月25日附件: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出国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因事立项定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控费用规模,严格计划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关于出国(境)培训团组须与承接渠道签订培训协议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关于出国(境)培训团组须与承接渠道签订培训协议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关于出国(境)培训团组须与承接渠道签订培训协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所有出国(境)培训团组必须与承接渠道签订培训协议。
协议须明确境外培训活动的时间、地点、费用等情况,以及派出、接待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内容可参考附后的“短期境外培训协议”(样本)。
以上要求,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附件:“短期境外培训协议”(样本)短期境外培训协议(样本)甲方:【培训项目实施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地址:乙方:【境外培训机构名称】(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甲乙双方经过认真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在_国(地区)组织实施“ _________ 培训”的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培训题目、时间、地点及人数1、培训题目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培训团组是指本培训协议中,甲方委托乙方组织接受短期境外培训的所有人员;3、培训团组出发日期(离境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回国日期(抵境日期)为____年 __月____日,在_____国(地区)培训时间共_________天;4、培训团组人数为___人;5、主要培训地点在 ____国(地区) ____市_________单位(学校或公司名称);6、培训团组的基本行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含离抵境地点和境外培训地点)。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5.03•【文号】外专发[1994]162号•【施行日期】1994.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事活动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1994年5月3日)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93]财外字第600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简称培训费,下同),是指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在国(境)外集体开支的授课、场租、医疗保险、交通、邮电等直接为国外培训所必要的费用。
三、国(境)外实习培训团组,应在保证培训质量和摸清外方意图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国(境)外承办机构少收或免收培训费。
四、在未获得国(境)外资助培训费情况下,根据国(境)外实习培训天数和人数的不同,执行附件一所列的培训费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培训费的,须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其标准。
五、派遣和承办培训团组的机构双方必须在合同(或协议)中写明培训费应包括的内容:如授课、场租、教材、医疗保险、交通、邮电(限定数额)等项目和金额。
出国(境)外实习培训团组回国后,在报帐时,要同时向本地区、本部门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交一份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其中培训费要列出明细,在财务部门据实报销。
六、培训费必须由培训团组统一掌握使用,禁止中外派遣和承办机构用发奖金或回扣的办法招揽实习培训团组,禁止私分或变相私分培训费用。
如有违反,按违反财经纪律追究承办单位和团组负责人的责任。
七、本规定适用于[93]财外字第600号文所规定范围,从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xxxxx大学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出国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结合《xxxxx大学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xxxxx 大学因公出国审批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学校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第三条学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由国际处牵头,会同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按照总体规划实施、强化预算约束、因事立项定人、注重培训质量、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控费用规模、严格计划执行。
第四条国际处每年11月初组织各单位报送下一年度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组团单位填写《xxxxx大学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件1),由组织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后,报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
审议通过后,由国际处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审核。
第五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其中,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
培训费开支按照《xxxxx大学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开支标准表》(见附件2)执行,在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组团单位和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双方应当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
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原则上应为国家外国专家局经过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后予以公开的境外机构。
第八条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学校不重复支付。
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外交部,监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8.05•【文号】财行[2008]230号•【施行日期】2008.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3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事办、监察厅(局、委)、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旅游)局、纪委监察局,审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规范因公出国(境)行为,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预算管理,我们制定了《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二OO八年八月五日附件: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严格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监督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活动等,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严格遵守预算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为不符合因公出国(境)条件的团组安排经费。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
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的精神,为加强出国(境)培训团组的管理,合理使用出国(境)培训经费,结合近年来出国(境)培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开支范围及标准(一)住宿费: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不包含电话费、小费等。
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二)伙食费:用于学员日常伙食,实行包干的办法。
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三)公杂费: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小费和旅行支票、汇票兑换手续费等。
短期(指89天及以下,下同)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期间,公杂费不分国家和地区按每人每天10美元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公杂费包干使用后,不再报销个人学习工具、资料、交际等费用。
出国(境)培训人员不发放国外零用费和服装补助费。
(四)培训费:指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国(境)外集体开支的授课、翻译、场租、市内交通、邮电等直接为国(境)外培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
费用标准执行《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
欧元区国家培训费开支标准一律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
(五)国际旅费: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的普通经济舱国际航班票价计算。
由深圳前往香港的团组按过境费资助。
(六)城市间交通费:指为完成培训任务所必需的、在培训所在国城市与城市之间的航空交通费,原则上不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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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外事活动
【发文字号】外专发[1994]162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4.05.03
【实施日期】1994.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
法的暂行规定
(外专发[1994]162号1994年5月3日)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93]财外字第600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简称培训费,下同),是指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在国(境)外集体开支的授课、场租、医疗保险、交通、邮电等直接为国外培训所必要的费用。
三、国(境)外实习培训团组,应在保证培训质量和摸清外方意图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国(境)外承办机构少收或免收培训费。
四、在未获得国(境)外资助培训费情况下,根据国(境)外实习培训天数和人数的不同,执行附件一所列的培训费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培训费的,须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其标准。
五、派遣和承办培训团组的机构双方必须在合同(或协议)中写明培训费应包括的内容:如授课、场租、教材、医疗保险、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