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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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布日期】2004.08.08•【文号】外专办发[2004]105号•【施行日期】2004.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外专办发[2004]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国际合作司(外事司):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进一步加强我国引进国外人才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决定在外国专家申办来华职业(Z)签证时,实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办法。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智力引进和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聘请来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一律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从2004年10月1日起,凡需要办职业签证的上述外国专家,应凭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式样见附件1)、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Z)签证。

二、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的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我驻外使、领馆(处)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

三、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管理和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对不符合聘请条件的单位和外国人员不予签发工作许可。

在签发工作许可时,要注意做好分类登记和统计工作。

四、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不得收费,不得下放签发权限,不得交给所属事业单位办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04.09.30•【文号】外专发[2004]139号•【施行日期】2004.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厅(局)、外专局、公安厅(局)、外办、教育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外专局、公安局、外办、教育局: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和《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按上述办理规定,应向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若省级外国专家局无法履行实施机关职能,则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受理和审批。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7]53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使用新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的通知》(外专发[2001]4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凡与以上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2.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3.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4.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国家外国专家局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附件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一、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省级外国专家局三、申请条件: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公布日期】1992.06.12•【文号】外专发[1992]170号•【施行日期】1992.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2日)废止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2]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我国从建国初期就开始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几十年来,已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内部管理办法。

这套办法在对聘请单位的调控和对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等方面,都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家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工作出现不少新的情况。

一方面,原有的管理范围和管理内容日益扩展,对外交往渠道越来越多,对管理工作的要求不断增高;另一方面,原有管理体系的归口管理能力和宏观调控能力相对减弱,全系统宏观管理的情况难以及时全面掌握,进行地区和部门间的协调也出现了困难。

这种状况使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宏观管理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控现象,一些地区和部门的聘请单位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底数不清、管理混乱、效益不高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全局的聘请效益和全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健康发展。

为此,国家教委、国家外国专家局曾发出《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明确指出,要对聘请单位实施资格认可。

为了适应当前国内和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宏观管理,在进一步放活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同时,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提高整体聘请效益,从1993年3月1日起在全国文教系统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见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国家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外国专家局 (副部级),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交给地方政府。

(三)将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减少直接管理的引进外国专家数量,提高引进外国专家的层次,加强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专家的职责。

(五)加强出国(境)培训总量控制,优化出国 (境)培训结构,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国家专项经费资助的重点外国专家聘请计划审批,组织实施国家重点聘请外国专家规划。

(三)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协助处理引进国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

(四)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规范引进国外智力中介组织,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与港澳台专家交流事宜。

(五)负责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负责国家专项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批和其他培训项目审核,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佚名【期刊名称】《国际人才交流》【年(卷),期】1989(000)001【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引进国外智力及各类来华专家工作的机构,同时也是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的办公室。

外国专家局成立于一九五四年。

它的前身是政务院专家工作办公室和政务院专家事务管理局。

三十多年来,随着我国政府机构的调整,外国专家局的职责和机构也曾有过变化。

在一九八八年政府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决定将原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国家外国专家局合并,组建新的国家外国专家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授权国家外国专家【总页数】2页(P1-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C962【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J],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J], 无;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J], 无;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 [J], 无;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1.07.11•【文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07]238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的管理,建立完整准确的外国专家聘用单位信息库,了解和掌握聘请单位,特别是聘请外国专家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在外国专家管理方面的情况,提供及时有效的政策指导、管理服务和业务人员培训,我局将于今年8 月1日起开展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的登记管理。

现将《关于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经济技术专家司。

2011年7月11日附件1关于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及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07]238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国经济技术专家的管理工作,国家外国专家局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的单位进行登记管理。

一、目的了解、掌握、核实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的基本情况,健全聘请单位的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工作体系,对聘请单位及时提供政策指导和管理服务。

二、原则按照分级管理、程序简便、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工作,先从需要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报引智项目和外国专家荣誉奖励等事项的单位做起,不断总结经验,逐步规范、完善和推广。

三、登记范围与要求(一)凡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的单位均应进行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单位:1、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并需要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的单位。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公布日期】2015.08.26
•【文号】外专办发﹝2015﹞337号
•【施行日期】2015.08.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
正文
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
理制度》的通知
外专办发﹝2015﹞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1994年2月18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及中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全国引智系统网络安全工作体系,我局制定了《国家外国专家局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
2015年8月26日附件:
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管理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2、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外国专家与成果共享体系管理平台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3、教科文卫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管理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4、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管理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5、出国(境)培训项目总结成果网上保送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6、英语类外国专家测评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三重维度下互联网信息内容法治化治理问题及改进建议

三重维度下互联网信息内容法治化治理问题及改进建议

一般而言,法律规范层面的“互联网信
息”通常为静态的、单向的描述客观事物形态
学术层面,将“互联网信息”定义为广义
的信息活动,更多的是出于文意层面对互联网
上的“信息”的一种具体类别和形式,指人们
信息的考量,并未考虑环境、时间、空间等因
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交流、沟通和表达而相互
素综合作用下互联网信息产生的现实影响。互
上传、存储和传播的各类信息⑦。信息内容的判
息公开条例》 中对“政府信息”的定义,认为
断标准通常有二:一是法律法规所明确列举的
仅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
内容;二是兜底性条款规制范围内难以甄别的
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
信息内容。当前我国分别以法律规范的形式,
息。实际上,政府信息只是公共信息的一部
单类信息与信息生态的演进融合。因此,围绕
版权保护范畴的信息,公众对它们的获取受到
互联网信息内容的法治化治理,个人信息与公
法律约束和限制的信息,都难以纳入公共信息
共信息、信息内容与信息形式、单类信息和信
的范畴。法律很难对网络空间中的公共信息进
息生态等三重维度便成为一种可行的理论探讨
行定义和分类,而只能对那些受到法律保护的
视角。
信息进行规定,排除那些受到政府保密设置
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版权保护的信息等,其
(一) 个人信息与公共信息
他都可以纳入公共信息的范畴中。
依据信息的公私为划分标准,可将信息分
为“个人信息”与“公共信息”。广义而言,
《个人信息保护法》 颁布后,我们是不是就
可以说未纳入个人信息保护的信息就是公共信
“个人信息”与“公共信息”是一对相悖的概
会关系生产实际上也有赖于个人信息与公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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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府网站信
息内容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文字号】外专办发[2015]140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
【发布日期】2015.04.14
【实施日期】2015.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
(外专办发[2015]140号)
局机关各部门、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局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工作。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的目标,把握新形势下政务工作信息化、网络化的新趋势,加强局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
管理,提升局政府网站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能力和水平,将局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及时、准确、有效的政府信息发布、互动交流和公共服务平台,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和服务效能,推进引智事业信息化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紧密结合引智工作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充分反映中央重大决策、引智工作重要举措和活动内容,解读新的政策规定,使公众更加理解和支持引智工作。

以人为本,心系群众。

坚持执政为民,把满足社会公众对国家引智信息的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增强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公信力。

公开透明,加强互动。

及时准确发布引智信息,开展交流互动,倾听公众意见,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使局政府网站成为公众获取引智信息的第一来源、互动交流的重要渠道。

改革创新,注重实效。

把握互联网传播规律,适应公众需求,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协调机制,创新表现形式,提高保障能力,加强协同联动,传播引智工作主流声音。

二、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
(三)强化信息发布更新。

局机关各部门、局直属单位要将局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建立完善信息发布机制,第一时间发布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新的政策信息,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健全局政府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提高发布时效性。

(四)加大政策解读力度。

研究制定新的引智政策规定时,要同步做好网络解读方案。

在局政府网站同步推出由政策规定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或开展的访谈等,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地解读引智相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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