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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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因此,纳税人如符合上述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非营利组织.二、如您咨询的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介绍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介绍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介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社会公益组织、职业团体、宗教团体等组织设立的非营利性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开展公益活动的过程中,同样需要缴纳地方税收和规费。

下面将介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

一、地方税收政策1.增值税:在我国,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按比例征收的税,适用范围广泛。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来说,如果其从事商品充销售活动,就需要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进行缴纳。

2.营业税:营业税是指在商品的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的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供有偿服务时,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营业税。

3.房产税:房产税是指国家针对房地产实行差别计税的一种税收。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来说,如果其拥有房产用于开展组织宗教活动、提供公益服务等,就需要按照房产税的规定进行缴纳。

4.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对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收。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来说,如果其使用土地进行经营活动,就需要按照土地使用税的规定进行缴纳。

5.其他税费:除了上述税种之外,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可能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其他税费,具体根据地方的税收政策而定。

二、规费政策1.卫生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供医疗、医药、卫生等服务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卫生费。

2.教育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供教育、培训等服务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教育费。

3.城市管理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城市使用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等方面享有相应权益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管理费。

4.其他规费:根据地方的规章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使用公共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可能还需要缴纳一些其他规费,具体根据地方政策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在不同地区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此外,为了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也会对其给予一定的税收和规费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可根据地方政府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解。

民办非企业单位需交税种及税率

民办非企业单位需交税种及税率

民办非企业单位需交税种及税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全部收入为计税依据不减除成本费用),一般纳税税率6%-16%;或税金,税率(3%-20%)
2、城建税.按缴纳的税金及附加缴纳;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税金及附加的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税金及附加的2%缴纳;
5、水利基金,按缴纳的税金及附加的1%缴纳;
6、印花税.印花税:合同按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6、所得税.
7、土地使用税.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8、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9、车船使用税.。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因此,纳税人如符合上述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非营利组织。

二、如您咨询的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76号

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76号

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5日财综[2002]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最近,一些地方财政部门来函来电,询问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的范围主要包括相关领域的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学术讨论、办班培训等,均属于自愿有偿服务,具有非强制性特征,不体现政府行为,因此,其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2]47号)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各种服务收取的费用,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不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社会自愿捐款,可以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的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印(监)制的捐款收据。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上述收入,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

四、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相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结束——。

民办非企业税收优惠

民办非企业税收优惠

1. 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组织本身,中国税法规定了比较丰富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涵盖了向非营利组织征收的各个税种。

1.1. 企业所得税中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法规定,在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总额中,一部分收入项目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具体是:(1)财政拨款;(2)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3)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4)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6)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8)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9)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另外,对于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税法还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公益事业基金会,税法规定:对这些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1.2. 营业税营业税税法规定,有关非营利组织的营业税免税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医院、诊所和其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等机构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税;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的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也可免税。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2023最新版)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2023最新版)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一、引言民办非企业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公益活动的机构。

为了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的免税政策来支持民办非企业的运作。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的具体内容、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二、免税范围⑴文化艺术事业民办非企业从事文化艺术事业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政策支持。

该类机构主要包括美术馆、博物馆、图书馆、剧院、音乐厅等。

⑵教育科研事业从事教育科研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政策支持。

该类机构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研究机构等。

⑶健康医疗事业对于从事健康医疗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政策支持。

该类机构主要包括医院、诊所、养老院等。

⑷社会救助事业从事社会救助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政策支持。

该类机构主要包括慈善机构、救助站、福利院等。

三、申请条件⑴注册合法民办非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法注册,并获得相关证明文件。

⑵自身条件民办非企业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并且拥有符合相关标准的从业人员。

⑶活动稳定民办非企业应有一定的运营稳定性,连续开展公益活动一年以上。

四、办理流程⑴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向相关税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民办非企业的基本信息、注册证明、组织章程、财务报表等。

⑵审核材料税务部门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合法性、活动稳定性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

⑶发放免税证明经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将获得相应的免税证明,证明其在免税政策下享有相应的税务优惠政策。

五、附件⒈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⒉组织章程复印件⒊财务报表复印件⒋相关税务申请表格六、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增值税:一种按照货物和服务的增值额来征收税款的一种税收制度。

⒉企业所得税: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直接税。

⒊注册合法:民办非企业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合规注册并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非营利组织税务优惠政策梳理

非营利组织税务优惠政策梳理

非营利组织税务优惠政策梳理在现代社会中,非营利组织(NPO)扮演着重要角色,致力于追求社会公益目标。

为了鼓励和支持这些组织的活动,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各种税务优惠政策。

本文将对非营利组织税务优惠政策进行梳理,了解其特点和适用条件。

一、免税待遇免税是最为常见和重要的非营利组织税务优惠措施之一。

根据国家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以获得免缴所得税、增值税、财产税等多种税收优惠。

免税政策的适用对象通常包括慈善机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具有公益性质的组织。

这些组织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免税待遇:1. 注册合法性:非营利组织必须在法律上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机构的认可。

2. 公益目标:组织的宗旨必须是为社会公益服务,如教育、医疗、环保、扶贫等。

3. 财务透明:组织需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财务报告,确保透明度和合规性。

4. 资金管理:资金运作需要符合规范,不能为个人谋取私利。

5. 政府合作:部分非营利组织可能需要与政府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确保合规经营。

享受免税待遇不仅可以减轻非营利组织的负担,还能吸引更多的捐款和资金投入,更好地开展公益活动。

二、税收退款除了免税待遇,一些国家还给予非营利组织退还税款的政策。

这种政策主要是在非营利组织购买相关服务或者投资特定领域时,可以享受到一定比例的税款退还。

例如,非营利组织在购买对外宣传、组织培训等服务时,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获得退还的增值税。

在投资环保、教育等领域时,也可以享受到一定比例的税款退还。

通过税收退款政策,非营利组织可以降低运营成本,加大投入,提升公益活动的质量和影响力。

三、捐赠税收抵免为鼓励社会各界的捐赠行为,许多国家允许捐赠者将捐款金额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这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既可以增加筹集到的捐款金额,又可以提高捐赠者的积极性。

捐赠税收抵免政策通常包括以下要点:1. 捐赠资格:捐赠人需要是合法的个人或企业,并满足国家相关法律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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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v 第一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 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 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 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 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 和规费政策介绍
v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 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v 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 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 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 共和福利事业。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 和规费政策介绍
v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财税[2008]160号所指的 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 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 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 体:
企业。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
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
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
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
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基金
会、行业协会、学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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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非营利组织的有关地方税收和规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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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报备资料: v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v (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 v (3)认定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
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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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民办科研院所
v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 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 企业所得税:(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 所得;
v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 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 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 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 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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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 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v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 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 要求;
v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 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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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 (八)项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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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
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
v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 包括:
v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v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 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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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 收取的会费;
v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 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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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 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v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 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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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
v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v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 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 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v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 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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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依法取得免税收入的职业培训中心、基金会、 行业协会、学会等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v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实行简易 备案管理
v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 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 期)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 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 优惠。
v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 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 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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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v 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 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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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一)营业税
v 1、民办科研院所 v 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
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营业税。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 和规费政策介绍
v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 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 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 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 公告;
v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 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所称投入人是指 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 人和其他组织 ;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 和规费政策介绍
v 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召开会员大 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或 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 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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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 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 〔2003〕95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 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遵守会 费标准备案有关规定,完善会费管理制度; 认真执行《通知》规定的会费收支公开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收支和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使用情况。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
策介绍
2020/11/25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 和规费政策介绍
根据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
正)》,《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企业
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非营利组织是指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 和规费政策介绍
v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 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v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 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v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 业;
v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 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 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 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 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 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 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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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第四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 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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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公益性社会团体 v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 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企业通过 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 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 和规费政策介绍
v 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 途的财政资金。
v 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 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 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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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 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 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 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 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 和规费政策介绍
v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 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v 2、各类基金会、行业协会、学会等
v 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 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 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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