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5•【字号】佛府办[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25日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保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市民健康水平,促进本市经济发展。
第三条职工医保的参保对象为(统称为参保人):(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国家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上统称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含港、澳、台和外国籍职工)。
(二)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医保(以下简称为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职工医保待遇包括住院医疗保障、家庭病床保障、门诊特定病种保障、大病医疗保障、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及部分参保人的生育医疗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工医保的管理工作,市社保基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职工医保具体经办工作,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职工医保工作。
第六条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支出管理第七条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筹集并管理职工医保基金。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佛府办【2016】60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6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2日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府〔2016〕76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为职工)。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我市不再缴费即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
(三)工伤保险中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四)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
(五)本市户籍非从业人员。
(六)在本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包括以下3类人员:1.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中职技校(含民办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以下统称为大中专学生)。
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6•【字号】•【施行日期】200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二○○六年九月五日)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1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实际出发,逐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因患病而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城乡、整体推进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以自救为主、社会救助为辅的原则;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调整、保障适度、分类施救的原则;坚持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2006年12月31日前,在全市建立起以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加政府指定的医疗保险制度、门诊基本医疗减免救助制度、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为框架的,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医疗救助体制,各区分别以区政府的名义制定出台本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2007年7月1日全面实施。
二、工作机构市政府成立佛山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下设禅城、南海、顺德、高明、三水五个分会。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及关系转移接续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及关系转移接续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我局拟定了《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及关系转移接续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说明(一)必要性。
L国家层面有新的指导意见。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 5号)提出要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基本医疗保障依法覆盖全民要求。
一是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和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
二是要实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
三是要完善筹资分担和调整机制。
完善筹资分担和调整机制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非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
适应新业态发展,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准费率制度,规范缴费基数政策,合理确定费率,实行动态调整。
均衡个人、用人单位、政府三方筹资缴费责任,优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研究应对老龄化医疗负担的多渠道筹资政策。
加强财政对医疗救助投入,拓宽医疗救助筹资渠道。
四是要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
适应人口流动需要,做好各类人群参保和医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加快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2020年8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 33号),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推进高质量发展,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以完善经办管理政策为重点,以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手段,巩固提高统筹层次,加强部门数据共享比对,严格控制重复参保,大力提升参保质量,切实维护参保人医保权益,稳步做实全民参保计划,为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的总要求。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佛府办[2011]170号【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9.26【实施日期】2011.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11〕17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佛山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佛山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药品。
第四条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以区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第五条集中采购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招标和采购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坚持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障供应。
第六条全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结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在政府组织和调控下,通过市场竞争进行采购。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20〕7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20〕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一、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下称“城乡居保”)的缴费标准设为每年360元、480元、600元、720元、84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4800元共11个档次。
参保人对应的月缴费标准为: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100元、150元、200元、300元、400元共11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以按月的方式进行缴费。
二、明确相关政府补贴(一)我市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的居民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年满45周岁且不满60周岁的居民应按期连续缴费,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时,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累计年限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原则上,以上一次性补缴的缴费标准按最高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第六档(960元/年)执行,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一次性补缴后,对2010年1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计发,计发月数按《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执行;对2010年1月1日后(含本日)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重核后计发,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重核,计发金额为原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一次性补缴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之和。
印发完善居民住院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

急件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佛府办〔2009〕16号印发完善居民住院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关于完善居民住院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1 —关于完善居民住院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住院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7〕75号)和佛山市《关于建立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3号)、《关于建立佛山市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佛府办〔2008〕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调整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报销比例(一)各区参保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的平均报销比例不低于55%;(二)各区参保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的平均报销比例二级医院不低于70%、一级医院不低于80%、社区医院不低于90%。
二、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使用比例(率)及计算方法(一)各区要结合本区实际,确定承办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比例(率)。
为了使基金更好的发挥作用,各区为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基金使用比例(率)不低于85%。
各—2 —区医保经办部门要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定期进行居民门诊包干经费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基金使用比例(率)在85%以上的,医保经办部门按全额包干费用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基金使用比例(率)在85%以下的,医保经办部门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年度结余的基金结转次年统筹使用。
(二)基金年度使用比例(率)计算公式:医疗保险基金年度使用比例(率)=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出金额÷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征收总额×100%三、控制居民门诊药费自费率各区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平均每诊次药费,自负费用占总药品费用的比例(率),应控制在25%范围以内。
印发建立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印发建立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2007‟6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建立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关于建立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以建立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要求,为切实保障我市居民基本权益,提高居民健康水平,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现就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区级统筹,按照覆盖城乡、应保尽保的原则,建立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挂钩、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机制,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社会发展目标。
二、参保对象(一)凡不具备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都应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所在区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凡同一家庭中有一个应参保对象未参保的,则全户家庭成员不能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已参保)。
(二)已参加佛山市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居民,全部转为参加本制度,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保险范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范围为住院医疗保险。
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1、参保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2、财政补贴收入;3、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4、其他合法收入。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5—1.5%缴纳(具体缴费比例由各区按收支平衡的原则自行确定)。
区、镇(街道)财政补贴30—60%,个人缴费40—70%。
(三)缴费方式可采取按年趸缴、按半年缴交或按季度缴交三种方式。
如按年趸缴的,每年11-12月为缴次年保险费时间;如按半年缴交的,每年11-12月为缴次年上半年保险费时间,每年5-6月为缴当年下半年保险费时间;如按季度缴交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为缴下季度保险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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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佛府[2004]97号
【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6.23
【实施日期】2004.06.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府[2004]9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佛发[2004]6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佛山市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要,建立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险制度规范化和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相适应,与地方财政和个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农村居民个人参加,区、镇(街道)两级财政补贴,区级统筹。
在起步阶段,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开运作,以后逐步并轨,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内容
(一)参保对象
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都应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所在区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凡同一家庭中有一个应参保对象未参保的,则全户家庭成员不能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已参保)。
有条件的区,参保对象也可以扩大至本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二)统筹层次
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区级统筹。
医疗保险基金由区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三)保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