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市对区(县)残疾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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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残疾人补贴实施政策
北京残疾人补贴实施政策
京民福发〔201X〕43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X〕4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X〕8号),现将《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结合实际,抓好实施。
具体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市民政局、市残联进行反馈。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X年10月24日
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区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区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京财社[2012]250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区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12]2501号)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为了规范我市财政补助区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支持各区县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区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2012年10月31日北京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区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及我市财政补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区县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和《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1]1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区县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情况确定补助区县资金分配方案,并由市财政局下达各区县财政部门的补助区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将市财政局下达的救助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做好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及财务管理。
第四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原则,市财政局下达救助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区县对救助对象在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方面的救助保护支出。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京残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1〕27号)各区县残联、教委、财政局、卫生局:2008年底,我市出台了《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京残发〔2008〕82号、8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细则》)。
两年来,《办法》和《细则》的实施对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在康复中的特殊困难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了残疾儿童少年家庭的一致好评,但同时也逐步显现出与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需求与服务不相适应的问题。
为此,我们重新制定了《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残联北京市教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本市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权利,解决他们在康复中的特殊困难,促进他们今后平等地接受教育和实现就业,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康复长效保障机制,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十六周岁、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少年,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和服务,配发辅助器具,均可按照本办法享受康复补助。
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是指市卫生局、市教委、市残联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在本系统内指定的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机构,包括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和康复服务指定机构。
辅助器具,是指能够有效地弥补或代偿因残疾造成的身体功能减弱或丧失的器具,包括助听、助视、助行类辅助器具和假肢、矫形器及生活自助具等。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10.27•【文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残联: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21年10月27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通过公开录用、遴选、选调、公开招聘等方法安排残疾人担任公务员、工作人员或职工。
第三条【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办理入职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合理便利】国家或招录(聘)机关(单位)举办的各类录用、遴选、选调、招聘、职业资格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有残疾人参加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支持条件与合理便利。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以 申
请退还多缴 的保障金
。
申
请 退 还 多 缴保 障 金
应
参 照 《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关 于 修 订 北 京 市地 方 税 务局 退
〈
税管理 办法 的通知
〈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征 收 使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的规定 现就残疾人就 业
,
》 (
京财税
〔 2 0 1 6〕 63 9
号
)
保障金
(
以 下 简称
“
保障金
”
)
的 征缴 有关
事项通告如下
一
:
、
征缴 范 围
区
“
凡在 本 市 行政 企 业 单位
工总
(
域
内 的
机关
”
)
、
团
体 企业 事 业单位和
、 、
民
办非
以 下简
称 用 人单位
,
均 应 按 照 不 少 于本 单位在 职 职
。
数
1.
7
% 的 比例 安 排残疾 人就 业
。
达不 到 规定 比例 的 应
,
当
缴纳保障金
二
、
申 报缴纳地点
向
用
人 单位 应
申
主 管 税务 机 关
申
报缴纳保障金
门 申
报 的 方式进行保 障金
申
94
—
报
。
不 需 缴 纳 保 障 金 的 用 人 单位 也 要 进行 零
“
申
报
”
。
三级残疾人补贴政策2017

三级残疾人补贴政策2017年2017年,国家对三级残疾人有什么补贴?下面是整理的关于2017年三级残疾人补贴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三级残疾人补贴政策2017年三级残疾人低保政策一、城市低保《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号)“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审核确认,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本人或监护人可持确认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对其按月发给生活补助。
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重残人家庭,重残人员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二、粮油供应帮困《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完善本市粮油供应帮困工作的通知》(京民救发226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均享受每人每月40元的粮油供应帮困补贴。
”三、农村低保《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5号) 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上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四、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京教财14号) “革命烈士子女、享受社会优抚待遇家庭的学生和残疾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条件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京政办发94号)“城市低保对象患危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全年个人负担超过1000元以上,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六、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北京市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京政发7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新增租金免交。
”七、城镇廉租住房《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住字1005号)“实物配租主要针对烈属、孤老、重残等特殊情况的申请家庭,这些特殊对象家庭也可选择租金补贴。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京财社〔2007〕144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北京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残联二○○七年七月四日北京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决策的科学性和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资金的申报、评估和审批程序,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北京市财政局、市残联《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项目资金",系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一)残疾人职业培训项目;(二)残疾人就业扶持项目;(三)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四)农村扶贫助残项目;(五)残疾人就业服务项目;(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项目资金管理原则(一)客观公正的原则。
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采用规范的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项目管理。
(二)注重效益的原则。
做好项目的评估和绩效考评,严格控制成本,坚持节约高效。
(三)自求平衡的原则。
各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项目,原则上由本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
(四)统筹安排的原则。
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重点项目和对困难区(县)的补助等。
第五条项目库管理(一)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业务数据系统。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9.15•【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残联、财政局:现将《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2020年9月15日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以下简称“居家改造”)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三条残疾人居家改造工作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公益性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运用信息化服务手段,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个性化、精准化的居家改造服务,解决居家生活中的障碍和困难,实现居家自主生活。
第四条市残联负责本市残疾人居家改造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区残联负责组织实施,街道(乡镇)配合做好组织工作,社区居(村)委会协助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市残联建立“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服务管理平台”),发布残疾人居家改造相关无障碍产品和服务资讯,受理残疾人居家改造服务申请,对全市残疾人居家改造服务进行监督。
第六条残疾人居家改造项目采取目录化管理。
市残联根据残疾人基本需求,建立《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居家改造项目目录》)。
第七条残疾人自愿申请为本人现住房屋进行无障碍改造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一)未实施过居家改造的残疾人;(二)已实施过居家改造的:——新增加残疾类别或新增加肢体残疾等级一、二级的残疾人;——已实施过居家改造,且自改造验收之日起满5年,需要再次实施居家改造的残疾人;——市、区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搬迁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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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市对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京财社[2011]268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1.12.07
【实施日期】2011.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市对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转移支
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社〔2011〕2687号)
各区县财政局、残联:
为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规范市对区县的补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市财政局、市残联制定了《市对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转移支付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对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市对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规范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区(县)的转移支付,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根据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保障政策性支出,保障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各项扶助残疾人政策的落实,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
(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在保障政策性支出的基础上,各区(县)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和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三)保障区(县)间残疾人事业均衡发展,对当年合理支出大于收入的区(县)给予转移支付。
(四)市对区(县)转移支付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资金管理工作挂钩。
第三条支付标准
市级残疾人就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