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资金219号附表部分保险产品账户资产负债匹配情况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7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7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扩大保险资金配置空间,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比照准政府债券的投资规定执行。
三、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纳入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管理。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其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治理完善,经营稳健;(二)最新经审计的总资产不低于100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三)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9%,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四)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五、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应当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者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六、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银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七、保险机构应当切实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审慎判断债券投资的效益与风险,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2019年1月25日——结束——。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5号:资产负债管理报告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5号: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编制和报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保险公司和经营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所报送的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编制、审批、报送等内控流程,确保及时、完整、准确报送。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编制和报送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第五条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资产负债管理报告包括资产负债管理季度报告(以下简称季度报告)、资产负债管理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
第六条保险公司季度报告应当包括量化评估表,资产负债匹配结果的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部分:(一)公司信息;(二)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三)基本情况;(四)业务规划和资产配置;(五)资产负债管理与评估;(六)外部机构意见。
第一节公司信息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首页载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报告”“×年度”的字样以及公司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扉页载明公司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开业时间、业务范围、经营区域。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扉页载明资产负债管理报告联系人的姓名、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
第二节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显著位置声明“本报告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并对我们的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保监会部门规章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XXX85

保监会部门规章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XXX85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保险资金运用治理暂行方法»差不多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保险资金运用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爱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连续、健康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方法规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预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那么,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依照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治理和全面风险治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治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以下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要紧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2号: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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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1•【文号】保监发〔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7〕3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要求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风险防控的重要精神和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进一步增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针对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保险业风险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一)健全流动性管理制度机制。
保险公司要根据偿二代流动性监管规则,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防范中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协调有序。
要建立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具体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
(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测。
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充分考虑产品停售、业务规模下降、退保和满期给付等因素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
要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股票市场、证券市场等发展趋势和变化情况,密切关注舆论报道,及早识别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重大风险因素,监测评估其对流动性水平的影响,提早采取措施做好应对。
(三)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保险公司要制定有效的流动性应急计划,特别是对于业务下降、退保和满期给付等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做好资金备付。
保险公司要按照偿二代要求定期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做好现金流预测,提早制定应对预案。
(四)风险防范关口前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监管规则1—17号》⽂件解读《保险公司偿付能⼒监管规则1—17号》⽂件解读2015年3⽉5⽇2015年2⽉16⽇,保监会连续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2015年1季度,中国保险业进⼊了偿⼆代过渡期。
通读17套监管规则,较2014年的最后征求意见稿、测试稿有⼤幅度改进,尤其量化部分,结构严谨,理解顺畅,明显感到偿⼆代建设者们付出了极⼤的努⼒。
本⽂区分问题讨论、更新建议、重点关注三部分内容进⾏简要罗列,部分注明了⾃⼰的观点。
⼀、问题讨论(⼀)保险合同负债定义1、监管规则涉及“保险合同负债”的⽂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测试、16号偿付能⼒报告,涉及“寿险合同负债”的⽂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测试,涉及“合同负债”的⽂件包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测试。
3号寿险合同负债第23条介绍了从万能“保险合同负债”拆分“保户储⾦及投资款”。
2、问题讨论且不论独⽴账户,与2号解释不同,偿付能⼒监管规则正⽂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寿险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涵盖了2号解释(财报)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和⾮保险合同负债的定义,只是在列报时将万能险“保户储⾦及投资款”拆出。
(⼆)所得税准备负债1、监管规则1号实际资本第⼆⼗⼆条当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期在未来持续⼤于零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负债中确认所得税准备,即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有效业务价值所对应的所得税义务……2、问题讨论此段的意图并未理解,但在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中不应重复度量风险。
(三)保险公司风险缓释限制1、监管规则2号最低资本第⼗三条、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第六条、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8号信⽤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对保险公司风险缓释动作,保监会保留了进⼀步处理的权利。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03•【文号】保监资金〔2015〕219号•【施行日期】2015.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5〕21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防范新形势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加强对保险公司资产配置行为的监管,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健全组织架构,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风险预算,坚持审慎的保险定价策略和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持续提升资产配置能力和投资管理能力。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分析资产负债匹配状况,进行资产配置压力测试,评估对资产收益率、现金流和偿付能力的影响,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压力测试报告:(一)财产保险公司的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投资金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比例超过30%,且公司资产配置中股权、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合计占上季度末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二)人身保险公司负债平均持有期少于5年,且公司资产配置中股权、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合计占上季度末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三)人身保险公司的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保险产品大类账户中,至少一个大类账户资产收益率小于保险产品资金成本的。
三、压力测试报告要由保险公司投资风险责任人签字。
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财产保险公司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账户和人身保险公司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保险产品大类账户的资产配置结构及比例、保险产品结构及比例等基本情况,以及公司制定的相关保险业务发展计划和资产配置计划;(二)账户资产方和负债方的预期现金流、平均持有期、资产收益率和资金成本,以及缺口和比率等情况(见附表);(三)针对以下假设情形,包括上证指数点位下跌20%、30%,无风险利率曲线上升50BP、100BP,利差扩大100BP、150BP,长期股权投资下跌10%、20%,投资性房地产价格下跌10%、20%,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中不良资产60%和80%无法收回本金等,分别分析单因素变动情形下,对公司当期整体层面和大类账户层面的资产收益率的影响,以及对公司当期利润、净资产、净现金流和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四)公司对于出现净现金流由正转负或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情形,拟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实施计划。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及开展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及开展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28•【文号】保监发〔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及开展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8〕27号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为防范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保监会于2017年启动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建设工作,现将主干技术标准共五项监管规则予以印发,并从发布之日起试运行。
在试运行期间,各保险公司应按照监管规则要求,认真开展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和能力自评估,编制并报送资产负债管理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运行总体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是保险公司的一项基础核心能力,良好的资产负债管理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支持保险业在日益复杂的风险环境中保持稳健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保障。
资产负债管理贯穿于保险公司经营决策全过程,涉及面广、技术性强,需要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
各保险公司应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相关高管人员的责任,组织投资、精算、风险管理、产品、财务等部门协调推进资产负债管理相关工作。
(二)深入研判,密切跟踪。
各保险公司应根据监管规则要求,结合自身业务特征,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逐步提高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要密切跟踪和关注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指标的变动,建立持续、双向的资产负债沟通协调机制,促进业务精细化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及时监测和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三)组织培训,深入学习。
保监会将在2018年组织对监管干部和保险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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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部分保险产品账户资产负债匹配情况表
报告期间: 财产保险公司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账户 资产方 3个月以内 1年内 预期现金流 1-3年内 3-5年内 5年以上 交易类现金流 未标明到期日的现金流 平均持有期 资产收益率和资金成本 1、缺口为资产方与负债方之差,比率为资产方与负债方之比。 负债方 缺口
缺口与上期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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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产品账户(区分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
比率与上期之差
比率资产方负债方源自缺口缺口与上期环比
比率
比率与上期之差
2、预期现金流、交易类现金流、未标明到期日的现金流根据偿二代有关规则进行计算。
3、平均持有期根据中国保监会分类监管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说明 4、财产保险公司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的资金成本为最近1年给予投保人的年化回报率;人身保险公司普通型保险产品资金成本为其预定利率;分红型保险产品资金成本 为其预定利率与最近1年分红水平之和;万能型保险产品资金成本为其过去12个月结算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允许选择更精确的计算方式,如使用过去12个月的账户余额加权计 算平均结算利率,但应在附注中说明。 5、资产收益率为年化综合收益率,综合收益率根据《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保监发[2010]86号)规定口径进行计算。允许选择更精确的平均资金占用计算方式,如 按天加权平均,但应在附注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