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师范学院考试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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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大学本科考试试卷管理办法

师范大学本科考试试卷管理办法

师范大学本科考试试卷管理办法z师范大学本科考试试卷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考试试卷管理工作,强化考试试卷的命题、制作、评阅、分析与存档,全面提升本科考试试卷综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试卷命题原则(一)科学性原则。

试题无科学性错误;试卷能处理好知识与能力、理论与实践、重点与覆盖面的相互关系。

(二)合理性原则。

试卷的内容、范围、深度均符合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试卷结构在题型、题量、题分、难度、区分度、认知层次比例方面分配合理;评分标准简便、准确,便于把握。

(三)有效性原则。

组成试卷的试题具有代表性,能够准确地测评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试卷命题要求(一)建有试题库的课程和其它有条件的基础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离,统一考试。

凡课时、大纲、教材相同且结束时间基本相同的课程,其考试均应使用同样试卷并在同一时间进行。

(二)试题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中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

能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并体现课程的重点内容;命题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确定考核的知识点、分数权重来组成试卷。

(三)试题表述应简明、准确,不得有差错和歧义;(四)客观性试题答案准确无误。

主观性试题参考答案要给出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合理,便于掌握;解题各步骤、要点的给分不应出现小数;多种解法的试题要加以说明。

(五)试题内容与前两次同一课程试题的重复率应控制在30%以内。

(六)试卷编制要综合考虑试卷的总体难度、题量大小,做到难易适度、题量适当,有较全面的知识覆盖面。

同时要兼顾对学生能力的培养,试题中要有一些具有提高性的、灵活性的、现代性的内容。

(七)合成(包括计算机组卷)试卷时,要把同一题型的试题编制在一起,试题编排总体上要做到从易到难,由简到繁。

(八)每门课程须拟定3套试卷。

统一考试并统一评卷的课程应有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评分的具体要求(如采分点等)。

三套试题应在题量、题型及难易程度等方面基本一致,且试卷内容交叉不得超过20%。

学院学生考试考场规则

学院学生考试考场规则

学院学生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条学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巡视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等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第三条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排定的座位就坐。

考试进行30分钟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四条凡进入考场不听从监考人员管理者、无证件者,或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该课程作缺考论处。

第五条闭卷考试只准携带规定的文具用品入座,开卷考试只准携带规定的书籍、资料和文具用品入座,其它任何物品均须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集中放置。

第六条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物品进入考场。

第七条学生应按要求填写姓名、学号,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答卷。

除试卷缺失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形可以举手询问外,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作解释或提示。

第八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
左顾右盼、打手势或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或要求他人为其抄袭提供方便,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

第九条学生答卷完毕,必须将试卷、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全部交出,不准将试卷、草稿纸和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带出考场。

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高声交谈。

第十条考试终场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监考人员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答卷后方能离开考场。

唐山师范学院-学年度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工作安排

唐山师范学院-学年度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工作安排

唐山师范学院-学年度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工作安排各教案单位:现就我校学年度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各单位根据本通知精神,安排好本单位期末教案、考试、阅卷、成绩登统以及学生离校工作,仔细组织实施,并严格遵守成绩上报期限;各分校可参照执行。

一、时间.本学期所有必修课程20XX年1月1日前结课。

20XX年月12日—月23日进行期末考试。

.考试时间为:上午:—:;下午:—:。

.凡教案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的考试均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提前或推后。

.所有选修课科目、考查课科目、重修科目须在20XX年1月1日前结束期末考核工作。

.所有学生20XX年月25日离校。

二、工作要求.本学期的期末考试工作严格按照《考试工作规范》进行,试卷的总体难度应达到教案大纲基本要求的学生都能及格,并且及格的学生确已达到了教案大纲的基本要求。

考试总评成绩优秀率(分及以上)一般应控制在以内,最高不能超过;不及格率(分以下)一般不超过,最高不能超过。

学生参加考核的资格审查等事宜遵照《学生学业考核办法》执行,考试的实施由各系院负责。

.各单位须按教案规律合理安排考试时间,给学生复习准备的时间应力争充分,严禁集中突击安排考试!专业课考试一天只能安排一场,且两门课程考试之间应至少隔一天;考试科目较少的专业最后一科考试安排不得早于月20日;考试科目较多的专业最后一科考试不得晚于月22日。

.公共课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详见附件一)。

请各系院仔细核对,如有遗漏、错排请及时告知教务管理科,以便及时调整改正。

.专业课考试由各系院按照监考安排表模板(详见附件二),自行安排本系院期末考试的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班级、监考教师等!.20XX年月19日为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时间,20XX年月26日20XX年12月27日为研究生入学考试时间,请注意适当安排期末考试课、考查课和重修课程考核时间,避免冲突。

所有考试科目的考试地点、考场安排、考场的考号标识由各系院负责。

唐山师范学院考试工作规范

唐山师范学院考试工作规范

唐山师范学院考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勤奋、严谨的优良学风,严肃考风考纪,严格考试管理,使考试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考试的目的是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查其理解掌握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考试也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考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教师和学生均应恪守学术道德及学术规范,严格禁止任何舞弊、有失公平和虚假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凡属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

凡本校在籍的学生都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并作为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根据需要,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口试、操作等形式,又可分为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

主干基础课程应采取闭卷笔试,其他课程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并报系分管领导批准。

非闭卷考试应在考试安排表和试卷上注明。

第二章考务工作第六条组织领导。

全校的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系在系主任领导下,由分管教学的系领导组织实施。

考试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唐山师范学院考试工作流程》(附件1)进行。

各系主任和分管系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召开专门会议部署考试工作:(一)系领导办公会。

结合本系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安排、要求和措施;(二)任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和监考人员会。

研究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等。

(三)学生动员会。

向学生讲明复习考试的目的和要求,申明考试纪律,并通过典型事例警示学生,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的实力,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唐山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试行)

唐山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试行)

唐山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坚决杜绝考试作弊现象,促进学校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要确保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考试既是检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校风、学风建设的重要方面。

因此,必须制定严格的考试纪律,严肃处理考试中的舞弊现象。

第三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四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8.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9.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10.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考试严重作弊:1.由他人代替考试的;2.替他人参加考试的;3.组织作弊的;4.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5.在校期间两次考试作弊的;6.考试后采取威胁、恐吓或其他恶劣手段迫使监考人员、任课教师、管理人员更改成绩或干扰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的。

大学学生考试规范

大学学生考试规范

大学学生考试规范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学生考试纪律第一条学生必须按照考试规定的时间,持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考试证)于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

开考超过半小时,迟到者不准进入考场。

开考半小时内,学生不得交卷。

第二条学生进入考场,须听从监考教师的指挥,保持一定间隔就座,并将有关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备检查。

课桌上、抽屉内,不准放置任何书籍、笔记本、零散纸张等(开卷考试和教师事先允许的除外),不准放置书包、现代化存储及通讯设备等,否则一律以考试违规论处。

第三条考场内要保持安静,对题目印刷不清、错字、漏字,应举手示意,由主考教师到桌前解答,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教师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

第四条考试中学生不得暂离考场,确有特殊情况,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能暂离(同一时间内只限1人)。

第五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考试进行中,严禁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抄袭、偷看、夹带、传递等各种形式的考试违规行为。

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责令其退出考场,答卷作废,成绩以零分记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场内逗留或在走廊上高声喧哗。

第七条考试时间终止,学生应即刻停止其答卷。

经监考教师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教师可离开考场,学生再交卷一律无效,该门课的成绩以零分记载。

学生有意不交试卷,并将试卷带出考场,一经查实,该门课的成绩以零分记载。

第八条其他如国家教育考试有特殊纪律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九条学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1.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擅自变更考试座位,被监考人员指出并口头警告仍不听从的;2.不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其它证件无效),坚持参加考试的;或拒不接受监考人员检查的;3.闭卷考试前,拒不将通讯工具、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工具、书包、书籍资料、笔记本等物品放入指定位置的;或闭卷考试中经监考人员告诫仍发现课桌内有与考试相关材料(学生尚未偷看或抄袭)的;4.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旁窥他人答案的;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处分双方);5,开考迟到30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场,如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考场的;6.考试不到30分钟,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的;7.学生交卷时未经监考人员验卷,造成试卷丢失的;或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8.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时间终止后不停止答卷,在监考人员警告后仍不听从的;9.严重影响考场秩序,且不听从监考人员警告的;10.使用自带的答题纸或草稿纸,或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不在试卷规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及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经监考教师口头警告后仍不按规定填写的;11.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1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与考试内容无关);1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舞弊行为的。

学院考务管理制度

学院考务管理制度

学院考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考务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依法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内所有师生员工,并与教育部门有关规定相配合。

第三条学院考务管理的宗旨是严谨、科学、公正、负责,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依法进行。

第四条学院考务管理的任务是统筹组织学院考试,加强考试监督,做好考试安全,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向导、依法进行提供基本保障。

第五条学院考务管理的原则是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严格管理、守法办事、注重安全、服务至上。

第六条学院考务管理的要求是全面规范、高效运行、持续改进、不断创新。

第二章考试安排第七条学院根据学科特点、课程特点和教学进度,在每学年制定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形式,经教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制定考试计划,下发到各教学单位,并根据教学进度和学生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考试计划。

第八条学院考试按照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划分。

学院教务部门根据教学计划制定期中考试安排,并在校历上规定时间,下发给各教学单位。

期末考试由学院教务部门总体安排,各教学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理论课程考试时间不得少于120分钟,实际操作课程考试时间不得少于150分钟。

第九条学院对考试的时间、地点、内容、人数等进行全面安排,保障考试顺利进行。

第十条学院要求各教学单位在考试安排中严格遵守教学计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学生学习负担和身心健康,合理安排考试。

第十一条学院保障每个学生在考试中享有公平、公正的考试权益,严禁组织、实施作弊行为。

第三章考试监督第十二条学院设立考试监督组,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考试监督工作。

考试监督组成员由教务处相关人员、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组成。

考试监督组负责考试监督的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学院根据考试的不同形式和要求,设立不同考试组织和实施的监督要求,具体细节由考试监督组提出并制定。

第十四条学院对考试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工作,实施全过程、全要素监督。

师范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程

师范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程

师范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试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教学管理的重点。

严格、科学地组织考试,准确地评价学生学业成绩,是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的重要内容,对建树优良教风和学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为全面落实教育部教学质量与教学改工程,进一步加强对考试工作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依据教育部和XX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考试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三条学校的考试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各院系具体组织实施。

1.教务处负责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的管理规定,统筹安排全校考试工作计划和试卷印制,审核协调各院系的考试安排,对考前动员、命题和审题、考场管理、考试纪律、评卷、补考、成绩记载等环节进行督促和检查;汇总全校考试结果,评价考试质量;提出对在考试中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意见;处理因学习成绩造成的学籍变动等工作。

2.加强考试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健全监督机制。

考试期间,学校成立考风考纪督察组,由校主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监察处、学生处、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各院系考试工作的安排、组织、管理,考风考纪等考试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建立完善校领导巡考分管院系、各院系领导巡考分管考场、校级巡视组巡考、学校督导员巡考和各院系巡视组巡考一体化的考试巡视制度。

3.各院系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院系主要领导任组长。

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包括:安排考核课程,组建审题小组,负责考场管理,试卷的评定、装订和保管;审查学生的成绩记载,组织专业课程补考;上报考试中违纪、作弊学生材料等工作;考试工作结束后撰写考试工作总结,并交教务处备案。

4.加强考风考纪教育,组织做好考前的宣传动员和思想教育工作。

考前要召开教师会议和学生会议,通过不同方式对教师和学生进行监考纪律、考风考纪和诚信教育,坚决杜绝考试作弊行为。

各院系应发挥学生团组织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考核时间、内容与考核方法第四条根据教学计划规定,每学期结束前一周为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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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考试工作规范2006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勤奋、严谨的优良学风,严肃考风考纪,严格考试管理,使考试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考试的目的是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查其理解掌握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考试也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考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教师和学生均应恪守学术道德及学术规范,严格禁止任何舞弊、有失公平和虚假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凡属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

凡本院在籍的学生都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并作为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根据需要,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口试、操作等形式,又可分为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

主干基础课程应采取闭卷笔试,其他课程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并报系分管领导批准。

非闭卷考试应在考试安排表和试卷上注明。

第二章考务工作第六条组织领导。

全院的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系在系主任领导下,由分管教学的系领导组织实施。

考试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唐山师范学院考试工作流程》(附件1)进行。

各系主任和分管系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召开专门会议部署考试工作:(一)系领导办公会。

结合本系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安排、要求和措施;(二)任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和监考人员会。

研究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等。

(三)学生动员会。

向学生讲明复习考试的目的和要求,申明考试纪律,并通过典型事例警示学生,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的实力,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考试期间,学院将组织党群行政部门领导巡视考场。

第七条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期末复习考试一般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考查课程应在课程结束时完成考核。

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长批准后实施。

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笔试为120分钟,口试至少30分钟。

课程考试时间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考试时间,需经系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长批准,但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分钟。

第八条考试安排。

教务处负责确定期末考试的具体时段,安排全院共同课考试的场次和日程,协调分配各系的考场安排,并将上述安排通过学期《期末工作安排》发至各有关部门和教学系。

各系应在规定的日期前将本单位本学期所开课程期末考试的场次、考场和监考人员安排交教务处教务科,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编制全院期末考试安排表。

考场及考试时间一经确定,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考场安排。

考场安排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能满足学生隔位就坐为原则。

各教学单位要按照学院的要求清理考场,营造严肃、整洁的考试环境。

使用计算机房、语音室、实验室、体育场馆、专用教室等进行考试的,有关单位要确保考场环境和设施符合考试要求。

各教学系、教务和后勤保障部门应在考试开始前两周认真检查维护考场的各项设施(如灯具、桌椅、电路、电扇、暖气和仪器设备等),并在考前做好考场室内及环境卫生,以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监考。

所有考场都要安排专人负责监考,并确定一名主考。

考生6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2人监考,60—100人的考场须有3人监考,10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4人以上监考。

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共同课和多个系合上的课程,考生所在系有义务安排监考人员。

各系分管领导负责监考人员安排,并责成专人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教务处及各系领导有责任到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

各系应对监考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明确相关要求,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考试(例如开卷笔试、口试、操作性考试等)或允许使用专用工具(如计算器)考试的课程,应由任课教师预先提出,经系批准后提前通知学生和有关监考教师。

第三章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第十一条课程考核方式。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必修课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一般采用考查方式。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考核,均应列入教学计划,任课教师应在开始授课时向学生说明。

第十二条考试内容要求。

各门必修课程都要依据课程要求和教学大纲制订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试内容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第十三条试题难度要求。

试题难度应与课程目标及拟考核的知识、能力水平相适应,并要有合理的区分度,能区分不同水平的学生;题目既要考核知识,更要考核学习能力;要有适量的考核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综合性试题和体现知识迁移的试题。

一般情况下,60%的试题为应当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内容,30%的试题为知识的迁移(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10%的试题为学生知识创新能力的考核。

应当尽量避免单纯考核记忆水平的题目(特别是客观题的命题),试卷总体难度应使达到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学生都能及格,并且及格的学生确已达到了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

考试总评成绩优秀率(90分以上)一般应控制在20%以内,最高不能超过30%;不及格率(60分以下)一般不超过10%,最高不能超过15%。

第十四条命题与组卷。

1、命题计划。

平行试卷的每一份试卷在命题前均应制作《命题双向细目表》(附件2),以确定考试试卷在知识内容、能力层次和题型方面的计划安排。

综合考虑试题的质量和数量,合理分布考题的覆盖面,时间以中等学生120分钟能答完为限。

避免出现试题偏少(多)、难度偏低(高)的现象。

考核知识内容的选择,要依照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的要求,试题范围应覆盖课程的全部内容,既要注意覆盖面,又要选择重点内容,考核学习能力层次的选择,应当注重高层次认知目标的考核,在“识记,理解,运用,分析,综合,判断”6个层次上调整划分,例如划分为了解、理解、掌握、应用、综合、评价,或识记、领会、应用、分析、综合、创见等。

2、试题的编制。

逐步实行试题库(试卷库)制,所有必修课程都要建立试卷库,每门课程至少要有15套难度和题量基本相同的试卷,且每学年要进行一次修订。

已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课程,要求实行由试题库或试卷库生成试卷;尚无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课程,应尽可能采取集体命题的方式。

由任课教师个人命题的试卷须经教研室主任和系分管领导审定。

通识教育必修课程(政治理论、大学英语、计算机等)、教师专业教育必修课程、两个以上班级统一讲授的课程,开课系应依据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组织统一命题。

试题的题型应根据考试课程的特点和考试目标合理选择。

为减少考试误差,一份试卷中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的搭配应合理,并且题型种类不宜过多或过少。

试题的措词和含义要严谨、准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

试题中不能有严重偏离教学大纲的题目。

3、合成试卷。

出题教师按照《命题双向细目表》和《唐山师范学院期末考试标准样卷》(附件3)提供的试卷模板,将试题合成为试卷。

每门课程均应在考前三周一次性命出2套平行试卷,并附有相应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平行试卷应等值,2套试卷中重复题目的分值应控制在总分值的10%以内。

每套试卷中与近四年考试使用过的试卷重复的试题分值也不得超过总分值的10%;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四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同一套试卷不应当出现内容重复的试题。

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以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4、试作与校对。

试卷定稿前必须由教研室主任指定同行教师试作,并对试题和试卷的质量做出评价,以确保考试的信度和效度。

没有同行教师的,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可由命题教师自己试作。

试卷修改定稿后须由命题教师校对,确保无误后送审。

5、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平行试卷中的每一套试卷均应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并与定稿的试卷同时提交。

参考答案应正确、清楚、完整;一个题目有多种答案或有多种解答方法的,均应给出答案;评分标准应科学、合理、便于阅卷教师掌握和操作;在解答的主要步骤或解答要点处,要按知识点分别赋分,并用累加的方法给出整个题目赋分的分值。

6、填写《唐山师范学院考试命题情况登记表》(附件4)。

第十五条试卷审批。

各门课程的平行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系领导审批,系分管领导至迟在考试前两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试题的审定和签字程序。

未经审查签字的试卷不得付印。

试卷付印前,命题教师应认真校对,发现错误要及时更正。

第十六条试卷印制和保管。

为加强试卷规范化建设,命题教师须采用统一规定的试卷格式(附件3),并用计算机打印制卷。

命题教师应在考试前两周将考试课程的平行试卷的样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及《命题情况登记表》统一送交系办公室,由系教务员进行登记保存。

为保证试卷印制的严肃性和保密性,试卷印制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一律在学院文印室印制。

试卷印制前应认真核对参考学生人数,以免出现差错。

试卷印制完成后,由相关系分管领导指派专人取回、装订、装袋密封,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章成绩评定第十七条结业成绩。

考试课程的结业成绩一般按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的比例合成。

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折算比例,但期末考试所占比例不得低于60%。

第十八条考核成绩。

考试以百分制记载成绩,考查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载成绩,折算办法是,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0—59分。

第十九条阅卷评分。

阅卷以教研室为单位进行。

阅卷必须公平、公正,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尽量减少阅卷评分误差,杜绝人情分。

由多位教师讲授的同一课程,要集体阅卷、流水作业;同一大题应由同一名教师评阅,并实行阅卷人签名制度;阅卷人签名要统一签全名,不得只签姓氏。

规范试卷赋分办法,大题(题头分)和小题赋分一律实行正(+)分(加分)制;试题赋分必须有充分的依据,赋分位置(知识点)要准确。

对于考试答卷得分的标示办法统一规定如下:1、对于客观性题目,例如一道2分的填空或选择或判断题,答案正确的,在该道小题后面标明所得的分值“+2”;答案错误的,在相应位置以“×”号标示;整个题目(或小题)未能得分的,应在相应的位置标记成“+0”;对于基本正确又不能得全分的答案,可用“√”符号标示出得分部位,然后根据评分标准在该小题后面标明所得的分值;2、对于主观性试题,如证明、简答、解释、翻译、分析、论述等,要根据课程试卷评分标准按知识点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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