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合伙企业设立、运行、终止以及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合伙企业关系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合伙企业健康发展。
以下将从合伙企业的概念、法律特征、法律适用等方面对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伙企业的概念与法律特征1. 概念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形式。
2. 法律特征(1)合伙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
合伙企业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设立依据。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运行、终止的基础,合伙人应当遵循合伙协议的约定。
(3)合伙企业实行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
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伙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1. 设立条件(1)合伙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合伙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3)有符合合伙企业章程规定的合伙人;(4)有合伙企业章程;(5)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6)有合伙企业的住所。
2. 设立程序(1)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2)合伙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合伙企业;(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伙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4)合伙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公告。
四、合伙企业的运行1. 运行原则(1)合伙人应当遵守合伙协议;(2)合伙人应当履行出资义务;(3)合伙人应当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4)合伙人应当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2. 运行方式(1)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经营合伙企业;(2)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别经营合伙企业;(3)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委托合伙人或者其他人经营管理合伙企业。
五、合伙企业的终止1. 终止原因(1)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届满;(2)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解散;(3)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类型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根据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责任的不同,合伙企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2.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3.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但合伙企业可以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将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分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 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2. 设立程序(1)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2)合伙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提交下列文件:①合伙协议;②合伙人的身份证明;③出资证明;④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⑤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⑥其他有关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合伙企业设立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与责任1. 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收益、合伙企业负债所取得的财产等。
(2)合伙企业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出资比例分享合伙企业的收益。
2. 责任(1)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2)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平均分担。
合伙企业章程合伙协议8篇

合伙企业章程合伙协议8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企业名称:XXXX合伙企业第四条企业住所:XXXX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XXXX第六条企业的经营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 月XX日止。
第二章合伙人第七条合伙人姓名:XXXX,性别:男,年龄:XX岁,住址:XXXX,身份证号码:XXXX。
第八条合伙人姓名:XXXX,性别:女,年龄:XX岁,住址:XXXX,身份证号码:XXXX。
第九条合伙人姓名:XXXX,性别:男,年龄:XX岁,住址:XXXX,身份证号码:XXXX。
第十条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 合伙人XXXX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XX万元,占企业注册资本的XX%。
2. 合伙人XXXX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XX万元,占企业注册资本的XX%。
3. 合伙人XXXX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XX万元,占企业注册资本的XX%。
第十一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 全体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合伙人享有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和分红的权利。
3. 合伙人应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履行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4. 合伙人不得私自以企业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5. 合伙人不得私自挪用企业的资金。
6. 合伙人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利润分配等事项享有平等的参与权。
7. 合伙人应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8. 合伙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9. 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企业依法保障合伙人的财产权益。
10. 合伙人应积极参与企业的风险防控工作,共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挑战。
第三章企业组织和管理机构第十二条企业设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名,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推选产生。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专题讲合伙企业法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过错造成的合 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合伙企业的概述·概念-特殊合伙 承担责任的顺序——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过错造成的 合伙企业债务
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 合伙企业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 张山、李斯、王武三人合伙成立一个会计 事务所,张三因为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给 相关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被法院判决 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张山、李斯、王武三人经过学习,知道了什 么叫合伙企业,做好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心理准备,他们满怀自信,要开始自己的创 业了!那么——
合伙企业需要什么条件呢? 在设立企业时,有那些事情是必须要事先商
定的? 什么可以作为出资?具体要求是什么? 如何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无限 连带
一、合伙企业的概述·特征
(4)责任的无限连带性——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 伙人应以其出资之外的财产清偿债务。
(约定比例→协商→出资比例→平均分担)
每一个合伙人均有清偿义务,债权人可 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全部偿还。
追偿权——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 数额时,其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其他未支付 或为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8、争议解决办法及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有限合伙协议除符合前述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合伙企业法

3、合伙性——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利害一体。即共同出 、合伙性 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利害一体。 资、共同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 共同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 4、普通合伙人责任的无限连带性—— 、普通合伙人责任的无限连带性 1)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出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 资之外的财产清偿债务(约定比例或平均分担)。 )。此 资之外的财产清偿债务(约定比例或平均分担)。此 谓无限。 谓无限。 2)每一个合伙人均有清偿义务,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合 )每一个合伙人均有清偿义务, 伙人要求全部偿还。此谓连带。 伙人要求全部偿还。此谓连带。
重点介绍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重点介绍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与事务执 行、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入伙和退伙以及合伙企业的解 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散和清算。 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概述·概念和特征 合伙企业的概述·
是指自然人、 1、概念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订立协议,共同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订立协议, 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协议 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 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 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 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 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形式。 有限责任的合伙形式 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形式。
合伙企业法

(2)法定退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当然退伙:指合伙 人丧失了作为合伙人的资格而退伙。B除名退伙:是指 合伙人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该合伙人因而必须退伙。 2.退伙的财产处理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 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 产份额。退伙人对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 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 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法分担亏损。 (三)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 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1、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解散:合伙协议约定 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合伙协议 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 已不具备法定人数;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 现或者无法实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 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 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伙企业所欠合伙人以外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 出资。
一、合伙企业概述 1、概念: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 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 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 组织。 2、特征:(1)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 (2)合伙协议为基础 (3)企业的内部关系为合伙关系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3、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合伙企业设立、组织、活动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3年《合伙企业章程》全文(2023范文免修改)

2023年《合伙企业章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保护各合伙人的权益,按照《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名称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名称为:X有限合伙公司。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住所设在X。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期限为自成立之日起至自然人退出、解散、法定解散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章合伙份额和合伙人第六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由其认缴的合伙份额确定。
第七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由两类人员组成:(一)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指以无限责任方式参加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
(二)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指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以有限责任方式参加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八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共同遵守合伙企业章程,并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九条合伙人的入股和退出,按照《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第十条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由合伙人会议决策,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企业最高决策机构,由所有合伙人参加。
第十二条合伙人会议的召集、表决和决议通过的方式按照《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合伙企业的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年度财务报告,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向金融机构贷款。
第六章合伙企业的退出和解散第十七条合伙人的退出和解散按照《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发生情况之一,应当解散:(一)合伙企业的期限届满或者发生事前约定解散的情形;(二)合伙企业无法达到设立目的,或者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形;(三)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合伙企业解散。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解散后,依法进行清算,结清债务,将剩余财产按照合伙人的约定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为,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合伙企业的设⽴、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商⾏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商⾏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作。
市、县⼯商⾏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商⾏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章设⽴登记第五条设⽴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名称;(⼆)主要经营场所;(三)执⾏事务合伙⼈;(四)经营范围;(五)合伙企业类型;(六)合伙⼈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式和评估⽅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事务合伙⼈是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第七条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条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第九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未决定委托执⾏事务合伙⼈的,全体合伙⼈均为执⾏事务合伙⼈。
有限合伙⼈不得成为执⾏事务合伙⼈。
第⼗条合伙企业类型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条设⽴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