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
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思考

文 章编 号 :0 9 6 2 (0 0 一 刊 一 2 O 10 — 9 2 2 1) 增 5一3
2 0 年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 部等部 门关于深 到 了关键 阶段 ,它涉及到我 国整个法律体 系的完善 问 08
入 推进 行 政 审批 制度 改 革 意 见 的 通 知 ,指 出 了 行 政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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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行 政 审 批 项 目都 是 通 过 税 收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方 式 设 立
的 , 律 效 力 层 级 不 高 , 立 随 意 性 较 大 , 往 是 在 某 法 设 往
审 批 制 度 的 改革 中 ,应 进 一 步 完善 取 消 税 务 行 政 审 批
在 以下 方 面深 入 推进 。
一
件依据 的占绝大部分 ,省级及 以下税务 机关对这 些税
务 行 政 审 批 项 目无 权 取 消 和调 整 。而 地 方 政 府 为开 展 行 政 效 能 建 设 和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集 中办 理 行 政 审批 , 强
、
继续取消和调整税务行政 审批事项
度 ,将 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的税务行政审批
项 目取 消或 调 整 。 ( ) 格 控 制新 设 税 务 行政 审批 项 目 三 严
从税务行政 审批项 目的清理情况 来看 ,大量的税
【 文 日期]o o 0 — 3 成 2 l一 2 2
【 作者简介愉 晓峰 , , 男 乐山市地方税务局法制科科长 ; 周毅嵩 , , l 男 乐f市地方税务 局法制科副主任科员。 j
审批项 目, 使不必要的过多 的行政 审批得 到有效遏 制 , 总局 制定 的相关 文件 的修 改而削减行政 审批 项 目或 环 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 的基础性作用 ,遵循经济规 节 。在实践 中, 加大法律 、 法规的修改力度 , 特别要结合 律, 利用经济和法律手段 , 促进市场机制作用 的有效发 《 行政许可法 》 大对省级 以上税务部 门文件 的清理力 加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甘国税发〔2014〕116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各市(州)、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兰州新区国家税务局:为了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2月13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以下简称《公告》),向社会公布了《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公开了8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做好《公告》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我省国税系统贯彻《决定》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厘清政府与市场、与社会之间关系,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国务院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部署和一系列决策,充分体现了中央决策层改革攻坚、一抓到底的决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公布审批事项目录,对税务审批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是落实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内容,对加强和规范税收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改进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优化纳税服务,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公告》作为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上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公告》为契机,全面提升税务执法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严格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公告》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是目前税务审批事项的管理清单。
税务行政集中审批管理指引

税务行政集中审批管理指引(试行)为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办税效率,规范税务行政集中审批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请各单位按照本指引规范管理。
一、集中审批的概念及原则(一)集中审批是指阜阳市国家税务局及各县(市)、区局,在法定权限和范围内,将分散在各部门办理的行政审批事务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统一由该机构和专门人员承担审批职责的管理方式。
市局及各县(市)、区局纳税服务部门为行政审批的职能部门,部门内部设受理、审核、调查、审批等岗位,按照法定权限,实施分事项管理。
(二)实行集中审批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精简高效原则。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不得超越法定的时限、种类和幅度;精简审批资料,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办结时限,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2.标准统一、横向公平原则。
同一类业务的调查项目、调查方式、审核重点和把握尺度保持一致;同一类企业(如规模、行业、销量等因素相同)审批结果保持相匹配、相均衡。
3.公开透明、权责相当原则。
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设定的审批项目,使广大纳税人清楚法律依据、调查范围和审批程序;审批各环节做到职权和职责相统一,权力的行使体现分权和制约。
二、集中审批的程序与要求集中审批按照“前台统一受理、专人负责审核、临时委派调查、会议研究决定、领导履行签批手续、窗口按时出件”的程序与要求进行审批。
(一)前台统一受理各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涉税申请。
受理窗口接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进行法定形式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主要审查:是否属于本级的审批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
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纳税人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受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对依法属于本局办理的集中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提醒申请人当场更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28•【文号】国税发[2006]149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贯彻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2006年全国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加强户籍管理,夯实税源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要求,认真做好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
要结合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对比相关统计资料、工商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对辖区内的管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税源底数。
要加强对各类企业、代扣代缴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的户籍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也要纳入管理,并将上述各类纳税人、单位、组织的有关涉税信息,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逐户建立户籍管理档案。
同时,加强对房屋、土地、车船等财产登记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要在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纳税人资料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辖区内管户的动态监管;定期开展年检和换证工作,查找漏征漏管户,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
二、坚持属地原则,实施分类管理要在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纳税户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2f45e0f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c515558.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1.27施行日期2014.01.27文号税总发[2014]1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56号)精神,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执法行为避免重复进户执法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能不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进的,均不进户。
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反避税调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二、统筹进户执法工作简并进户执法事项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要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对所有需要进户执法的事项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协调小组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按季度统筹协调各部门进户执法事项。
税务机关各部门凡制定涉及进户执法事项的文件和工作安排,应报送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应尽可能合并进户执法任务,做到各部门共同进户、统一实施、结果共享。
〔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税总发〔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的通知(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税总发〔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加快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审改办发〔2015〕4号)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和纳税服务工作实际,有计划、分步骤地加以推进。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科学分工的基础上,强化统筹协调,认真抓好《实施方案》所列各项任务的落实工作。
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加以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加快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审改办发〔201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方案》为统领,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根据《通知》和《指导意见》的要求,创新工作思路,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国税、地税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实现线上线下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让纳税人享受更快捷、更经济、更规范的服务,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满意度、遵从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8.0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施行日期】2015.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为加强后续管理,现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理。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税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对纳税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办理效率。
按照纳税人不重复填报登记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数据共享工作。
二、关于取消“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后的有关管理问题加强对实行偏远地区简并征期申报的纳税人日常管理及监控,实行税源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
强化计算机管税,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提高征期申报率和入库率,防止漏征漏管。
简化办税程序,建立纳税服务新机制,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税总发〔2015〕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2015-5-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公布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其中,涉及取消11个大项以及其他3项中8个子项的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同时,根据国发[2015]27号文件关于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的决定和国务院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要求,将23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这些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将随着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的推进,结合制定国务院部门权力清单,进一步研究、清理和规范。
另外,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0号)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
由于需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一直未予公布。
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已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待国务院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税务总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布的8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7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已经国务院决定取消56项,税务总局自行取消1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23项)。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及时修改涉及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后续管理要求;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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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标 签】行政审批管理,税务行政审批,纳税服务【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5)142号【发文日期】2015-11-23【实施时间】2015-11-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和《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审改办发〔2015〕1号),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效率和纳税服务水平,现就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改进税务行政审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指定内设机构集中受理。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窗口的,可以由政府服务大厅窗口受理)。
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
税务总局指定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税务总局机关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
2.在办公区域显著位置设立行政审批指示路牌,引导申请人到窗口或大厅办事。
指示路牌样式,由税务总局负责设计;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统一的指示路牌样式,设置指示路牌。
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置窗口的,可按政府服务大厅的统一要求设立指示路牌。
3.选派窗口或大厅人员。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业务骨干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承担窗口或大厅服务工作,保持窗口或大厅人员相对稳定。
4.制定并公布服务规范。
税务总局制定统一的服务规范,对窗口人员的仪容举止、工作纪律、文明用语等作出要求,并公布在醒目处,接受群众监督。
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置窗口的,可按政府服务大厅的统一要求制定并公布服务规范。
另外,可以通过电子滚动屏、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公开服务规范。
二、加快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 1.全面实行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
在实行窗口现场办理的同时,加快建立网上办理平台,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全部行政审批事项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纳税人可直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上传电子材料或邮寄等方式递交申请材料。
适用程序简便、有条件现场办结的,可直接进行受理、审批,在送达批准文书前,对纸质材料进行验真(形式审查)。
2.创造条件推进网上审批。
税务总局结合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积极探索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受理、审查、反馈、决定和查询告知等全过程、全环节网上办理。
研究制定符合税务部门实际的行政审批电子签章使用和管理办法。
探索运用电子密钥等数字认证技术实现对申请人安全登陆网上审批平台与身份进行验证。
各省税务局可以结合各自税收征管工作和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实际,加快推进网上审批。
三、推行受理单制度 1.明确受理单要素。
税务总局制定全国统一的受理单样表,受理单内容包括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编号、申请人及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受理依据、受理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收费状况、受理时间、承诺办结时限、批准文书发放方式等。
2.出具受理单。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
受理单一式三份,一份当场送交给申请人;一份随受理资料流转,供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份提供给税务机关负责执法监督的部门备查。
四、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 1.明确办理时限。
对于程序简便、可现场办结的事项,应当即时办结;对于需要实地调查、上报审批或其他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在受理单中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
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应在受理单中作出具体说明。
2.建立审批“绿色通道”。
税务机关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利于自主创业和增加就业等政府鼓励的事项,以及老弱病残孕等有特殊困难的申请人,通过“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主动服务,专人负责,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
五、编制和提供服务指南 1.按程序编制服务指南。
税务总局编写统一格式的服务指南。
各省税务局根据审批工作的需要,可以在统一格式服务指南的基础上编制符合本省实际的服务指南,但须在本省范围内保持统一和规范。
2.明确服务指南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办事条件、申请材料、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批准后是否发放证照(包括证照名称、样式,相关的年检、培训和收费的依据和标准)、表格下载、监督检查、咨询渠道、责任追究、办公时间和地址、乘车路线、状态查询等要素。
3.提供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应摆放在服务大厅或统一受理窗口的醒目位置,方便群众取用,并在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
税务总局应当在官方网站醒目位置提供各地税务机关服务指南链接。
4.更新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内容发生变更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指南的更新,在窗口、网站或大厅醒目位置张贴变更公告,进行公示宣传,让公众周知。
六、制定审查工作细则 1.明确审查工作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化每个审查环节要求,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
重点明确细化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边界,部门负责人以及不同职级办事人员在不同环节的审查职责。
在明确自由裁量权边界时,可根据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的因素制定标准原则的,要尽量具体化。
对同一类申请事项,申请人条件相当、情节基本相同、性质基本一致,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当基本相同。
2.编制审查工作细则。
税务总局负责编写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形成审查工作细则(2015年版),并结合审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不断修改完善和细化。
3.强化责任追究。
以审查工作细则为依托,明确廉政要求以及不当作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建立税务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禁止部门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
七、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 1.及时公开办理情况。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服务大厅的电子屏幕或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审批事项受理、办理进展和结果。
2.做好全程咨询服务。
税务机关通过12366热线电话,部门官方网站或网上审批平台设立在线应询、咨询邮箱等,提供咨询服务。
设立服务大厅的,可设专门咨询台,统一接受申请人咨询;实行窗口受理的,由窗口人员负责提供咨询服务。
八、建立申请人评议制度 1.即时接受申请人满意度评价。
税务总局制定统一的满意度评价表,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审批项目名称、评价内容、抽查回访记录等内容。
满意度评价表由申请人在审批事项办结后填写,对不方便现场反馈的,申请人可根据评价表提供的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直接向税务机关指定的举报投诉机构反映。
举报投诉机构根据申请人所填写的评价表,定期进行实地或电话随机抽查回访。
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可以使用叫号系统的电子评价功能即时接受纳税人满意度评价。
2.组织召开申请人评议会。
由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组织,邀请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代表参加,听取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审批事项数量、受理件数等实际情况确定举办座谈会的次数,可每季度、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随时召开。
对评议会上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向参会申请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反馈,并向社会公告。
九、工作要求 1.提供备查材料。
税务总局将服务规范、服务指南、受理单样表、申请人满意度评价样表、审查工作细则报送国务院审改办备查。
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批的,税务总局于2015年底将相关网址报送国务院审改办备查。
2.报送审批事项办结情况。
税务总局有关业务司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2015年第二季度开始)由其直接办结的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情况送交政策法规司;各省税务局政策法规部门、征管科技部门和纳税服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情况统计填报工作,于每季度的首月7日前将上一季度(2015年第二季度开始)本省税务系统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情况上报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税务总局于每季度的首月10日前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审改办。
办结情况,主要包括每一项审批事项的受理件数、平均办结时限、在法律规定内办结和逾期办结的件数及占比情况,对逾期办结的应作出专项说明。
税务总局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完善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金税三期等信息系统功能,实现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情况报送和统计工作的信息化,减轻报送负担。
3.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各省税务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税务总局于每年1月底前将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国务院审改办。
十、组织领导 1.高度重视。
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是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是优化服务、创新管理的重要举措。
各级税务机关应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务必取得实效。
2.建立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注重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有力有序推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
3.抓好落实。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工作职责、任务分工和本意见的要求,狠抓工作落实,切实做好与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的有机衔接,促进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
各省税务局应将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报告。
对各省税务局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23日关联知识:1.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