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川建发〔2022〕112 号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造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 以下简称《计价规范》 ), 《四川省建造管理条例》,《建造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07 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造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造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路线、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若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则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方式计算工程造价.包括标底及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工程造价计价遵循的依据:(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府及有权部门规定的规费;(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以下简称《计价定额》);(四) 工程造价计价的政策性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五)发、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会议记要以及招、投标文件 ;(六)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记要、设计变更以及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工程竣工图;(七)发、承包人签字认可的现场签证、索赔;(八)发、承包人不能预见的其他事项或者风险等。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共11页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提高设计和工程质量,促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指对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设计,或虽有但不适应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标准设计。
标准设计成果以标准设计图集为载体(包括印刷件和电子数据)。
第三条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分为通用性标准设计和推荐性标准设计。
对技术标准完善,技术成熟、运用广泛的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为通用性标准设计;对通过检测鉴定并实际运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推广所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为推荐性标准设计。
第四条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制项目的申报、编制、审查、批准、复审、出版发行、推广应用、实施监督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统一管理全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
由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标办)承担具体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二)拟定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的规划、计划、标准设计体系及具体实施办法;(三)组织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申报、编制、审查、复审、出版发行、推广应用和实施监督;(四)组建标准设计专家库,协助开展标准设计审查、论证、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标准设计编制经费可以从财政补助、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资助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七条标准设计编制项目实行常年公开申报制度。
鼓励工程设计、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企事业单位承担或参与标准设计编制工作。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1号令《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等有关规定,向管理工程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各类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属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筑工程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和跨市、地、州的大中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其他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地、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专项工程确需单独发包的,必须另外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招标工程应以中标标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列入当年度投资计划,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四)已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并确定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按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无效,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五)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即施工场地具备了交通、水电等条件,能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全套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办理了审查批准手续;(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八)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领土完整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并已签订监理合同;(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十)已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四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正式发稿)

四川施工局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项目中标合同的履约,加强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规范企业法人、项目部、作业层的行为,维护企业法人的利益以及其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为企业赢得效益、赢得信誉的“双赢”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坚持量化责任、硬化考核、强化追究、细化奖惩的原则,遵循事前分析、事中监控、事后评审的程序而制订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建安施工企业的生产对象和完成一个建安产品的施工过程及成果,可以是一个建设项目的施工,也可以是其中一个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施工。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经理责任制、成本核算制为基础,以实现工程项目合同内容为目标,以与此相适应的一整套施工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作保证,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施工局承建的四川范围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企业法人通过项目经理组建的项目部实现对工程项目的管理,项目部通过经济合同实现对作业层的管理。
第七条企业法人作为市场竞争、合同履约主体,是工程项目的利润中心;项目部作为一次性组织和一次性授权管理主体,随工程项目的合同签订而组建,随工程项目的完工、工程款清结而解体,是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中心;作业层是社会化、独立化、专业化的施工组织。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负责。
稳步推进项目经理的职业化、社会化进程。
第八条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之间,通过委托书、授权书、责任书等形式,建立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项目部与作业层之间,按市场法则建立合同关系。
第九条集团公司对工程项目的管理采取直接管理、授权各子、分公司管理,子公司自行管理三种类型。
2023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2023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提高工程建设中的工法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等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定义1. 工程建设工法:指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的各种技术方法、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2. 工法管理:指对工程建设中的工法进行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总结的过程。
3. 工法负责人:指负责工程建设中工法管理的责任人员。
4. 工法评估:指对工法在实际施工中的质量、安全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和分析。
5. 工法改进:指针对工法评估结果,对不合格或不完善的工法进行改进和优化。
第二章工法管理机制第四条工法管理体系1. 工法管理体系由项目业主、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
项目业主应当确定工法管理组织机构,并明确工法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2. 工法管理组织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条件,负责工法管理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总结等工作。
第五条工法管理职责和权限1. 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和协调工法管理工作,制定和修订工法管理制度,并对工法管理组织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2.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工法进行审核和监督,并对工法管理组织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协助。
3. 施工单位负责制定施工计划和工法,并按照工法管理制度进行实施和监督。
第三章工法管理措施第六条工法管理制度1. 工法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工法制定、工法审核、工法实施、工法监督和工法评估等内容。
2. 工法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工程的特点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满足节约资源、环境友好的要求。
第七条工法的审核和批准1. 工法管理组织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法进行审核,包括工法的合理性、安全性和经济性等方面。
2. 审核通过的工法,应当由工法负责人签署并报批。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规定川建建发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规定川建建发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整体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对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能降低工程成本,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五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企业开展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组织省级工法的评审、公布和国家级工法的推荐。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的推荐和申报。
第九条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的申报单位不超过1家,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
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优先选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川工法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省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像,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四川省先进水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省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级工法。
第六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省级工法的审定、公布和国家级工法的推荐,具体评审工作委托四川省建筑业协会承担。
第二章工法的编写第七条企业应根据承建工程任务的特点、科研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与新技术的应用和QC小组活动结合起来,制定工法开发、编写的计划,组织专人编写。
第八条工法编制原则1、企业编写工法,必须经过工程实践并证明是属于技术先进、经济适用、效益显著、符合节约资源和环保要求的施工方法,未经工程实践的科研成果,不能称为工法。
2、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3、编写工法选题要恰当。
4、编写工法是施工方法规律性的剖析和提炼,但不是施工总结。
5、工法编写内容应齐全完整。
四川工法地方标准

四川工法地方标准,旨在规范和指导四川地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工艺,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并推广应用先进的施工技术。
下面将详细介绍四川工法地方标准的内容。
一、概述四川工法地方标准是在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内,针对特定施工工艺而制定的地方标准。
该标准旨在推广应用先进的施工技术,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同时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适用范围四川工法地方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交通、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
该标准适用于各种施工工艺,如地基与基础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钢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三、技术要求四川工法地方标准规定了各项施工工艺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例如,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中,标准要求采用新型混凝土材料,优化配合比设计,确保混凝土强度和耐久性。
在钢结构工程施工中,标准要求采用先进的焊接工艺和防腐处理技术,确保钢结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四、安全与环保四川工法地方标准强调施工安全和环保要求。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同时,应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五、质量管理与验收四川工法地方标准规定了质量管理与验收的要求和方法。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单位应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自检和验收。
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六、推广与应用四川工法地方标准鼓励施工单位推广应用先进的施工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
建设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引导,促进四川地区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
七、实施与监督四川工法地方标准实施后,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标准的执行和落实。
对于违反标准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
同时,应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意识和能力。
总之,四川工法地方标准是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内的一项重要地方标准,旨在规范和指导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工艺,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并推广应用先进的施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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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整体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对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能降低工程成本,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五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企业开展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组织省级工法的评审、公布和国家级工法的推荐。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的推荐和申报。
第九条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的申报单位不超过1家,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
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优先选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一条省级工法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注册地或工程项目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
对注册地或工程项目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申报的工程建设工法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为规范工程建设工法评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程序和评分标准》(见附件1)
和《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专家评分表》(见附件2)。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评审,对评审意见负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省级工法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组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或存在利益关系企业申报的工法。
第十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审核通过的省级工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对获得省级工法的单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管理和查询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和科学技术发明、进步奖。
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推荐纳入相关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八条省级工法的有效期为8年。
在有效期内,其完成单位应注重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超出有效期的省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
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申报省级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先进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作为依据的,须经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定;
2.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3.工法遵循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4.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工程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5.工法整体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省级或国家级工法雷同。
第二十条省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
1.省级工法申报表(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上传后打印);
2.工法文本;
3.企业级工法备案文件;
4.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合同;
5.经济效益证明;
6.当关键技术属填补省内、国内空白时应有科技查新报告;
7.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
8.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9.反映工法施工工艺操作过程中关键点的图片资料(不少于5-10张)。
第二十一条省级工法的评审
1.形式审查。
对申报资料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
2.专业组审查。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评审专家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等进行评审。
每项工法的评审专家分为主审和副审。
各项工法的主、副审对其评审结果汇总后提交给专业组会议评审。
3.评审委员会审核。
评委会对房屋建筑工程、工业安装工程、土木工程各专业组的评审结果进行评议审核。
对通过审核后的工法,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获得省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权人。
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
未经工法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
第二十三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申报省级工法的,撤消其省级工法称号,予以全省通报,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省级工法;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等行为的,取消省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程序和评分标准
2.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专家评分表
附件1: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程序和评分标准
为规范工程建设工法评审,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程序和评分标准》。
一、评审程序
1.工法评审按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专业评审组分别进行,每个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2.工法评审实行主、副审制。
主审1人、副审1人,由主、副审分别详细审阅每项工法材料,统一意见后填写一份共同签名的《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专家评分表》(见附件),上交专业评审组。
3.在主、副审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分别召开由组长、副组长和每项工法主审参加的专业评审组会议,对每项工法进行评审,提出专业评审组的意见。
4.各专业评审组提出意见后,召开工法初审会议,由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筑业协会有关人员参加,对各专业评审组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形成初审意见。
5.初审会议通过的工法在网上公示7天,在公示期间有申诉的,由各专业组组长写出复审意见,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管
处,与公示后的工法一起提交四川省工法评审委员会审核。
二、评审标准
工法按关键技术水平、适用性、合理性、可靠性、应用效益和工法编写水平进行评审,最高分值分别是30分、45分、15分和10分(见附件)。
评分可采用插入值,总计分60分及其以上且工法的关键技术到达四川省先进水平,经工程应用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推荐为省级工法。
总计分90分及其以上且工法的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及其以上,经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可推荐上报参评国家级工法。
三、评审要求
1.不推荐为省级工法的,评审意见中要说明理由。
2.严格实行回避制和保密制度,不打听、不解释、不传话,独立评审,保证评审的严肃性、科学性,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附件2: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专家评分表
备注:1.所属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
2.总计分以100分满分记,90分及以上可推荐上报参评国家级工法;60分及
以上可推荐为省级工法。
3.专业组意见由各专业评审组组长签字;初审意见由住建厅建管处领导签字;
审核意见由住建厅领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