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13•【字号】辽建[2008]136号•【施行日期】2008.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建〔2008〕136号)各市建委、局: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07]13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市场管理处联系。
附件:1、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二○○八年五月十三日附件1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07]1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依法取得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均应按《规定》和《实施意见》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二、实施部门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设厅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许可申请,由省建设厅受理,报建设部实施。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初审后,上报建设部。
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三篇)

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加强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完善资质管理体系,提高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范围(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包括一级、二级、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
(二)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包括一级、二级、三级设计资质等。
(三)勘察企业资质管理:包括一级、二级、三级勘察资质等。
(四)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包括一级、二级、三级监理资质等。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企业参与资质评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分类管理原则:按照企业的规模、能力和业绩等划分不同的资质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三)动态管理原则:对企业资质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和更新资质等级,确保资质与企业实力相匹配。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程序(一)资质申请:企业向辽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
(二)资质评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对企业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
(三)资质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决定企业的资质等级,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四)资质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警示、限期整改或撤销资质等级。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保障措施(一)加强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管理。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质信息的在线查询和管理。
(三)加强培训和考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和考核,提升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四)加强信用管理: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在相关信用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对信用不良的企业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撤销资质。
以上为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不断完善资质管理的制度和措施,促进辽宁省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及中介服务和建筑构配件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建筑市场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合法交易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建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政府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下列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一)建筑业企业;(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三)建设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单位;(四)商品混凝土、建筑构配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七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必须依据国家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八条资质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持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资质证书或者岗位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设计图签。
第九条取得资质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发证机关的审验。
对审验不合格的,发证机关应当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岗位资格等级,取消资质证书、岗位资格证书。
逾期未接受审验的资质证书或者岗位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2024年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2024年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一、背景与目的随着辽宁省建筑业的发展,为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该规定的实施旨在进一步改进资质管理制度,提高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
二、主要内容该规定主要包括建筑企业资质的类型划分、申请条件、评审程序和资质等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1. 建筑企业资质的类型划分根据企业的管理体系、业绩和技术实力,建筑企业资质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四个等级。
2. 申请条件企业申请建筑企业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信誉记录。
同时,也需要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3. 评审程序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或者升级资质时,需要进行评审。
评审采取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专家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并组织现场考察企业的工地和项目。
4. 资质等级管理企业获得建筑企业资质后,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资质审查和等级评定。
资质审查主要对企业的管理体系和经营状况进行审核,等级评定则是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项目业绩等方面进行评定。
三、实施措施1. 建立健全资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加强对建筑企业资质的监督和考核。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3. 加强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4. 加强企业技术培训和人才引进,提高企业的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
5. 推动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加强对施工过程和项目验收的监管。
以上是对____年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简要介绍。
具体细节和条款还需详细查阅相关文件和规定。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辽建[2007]95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通知(辽建[2007]95号)各市建委、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的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除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和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外,必须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新取得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3个月内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职务的建筑施工活动。
并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学时参加行业管理部门及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入培训档案。
二、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对参与投标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进行审查。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三、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企业的,分包企业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分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否则不得分包。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54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1.02.19
•【文号】建办市函〔2021〕85号
•【施行日期】2021.02.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的函
建办市函〔2021〕85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证书电子证照的请示》(辽住建审〔2020〕4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厅负责核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实行电子证照。
请你厅做好有关资质资格数据与我部相关管理系统数据对接工作,并确保相关电子证照符合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相关电子证照标准及我部有关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2月19日。
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辽宁省有关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行统一的资格审查和资质评审制度,按照企业资质等级的不同,划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四个等级,其中A类为最高等级,D类为最低等级。
第三条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标准按照企业注册资本、技术人员数量、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方面进行评定。
具体评定标准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通过公告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后需要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和资质评审。
企业在资格审查和资质评审时需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如企业注册资本证明、技术人员学历证明、经营业绩证明等。
第五条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结果将通过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相关部门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六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避资质管理制度等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一经查实,将暂停或吊销企业的资质,同时将其列入不良建筑企业名单,限制其参与招投标等活动。
第七条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第八条对于在建筑工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等情况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暂停或吊销其资质。
第九条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要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以上为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具体操作细则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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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建发[2007]91号各市建委、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厅建筑市场管理处联系。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标准》)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以下简称《特级资质标准》),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许可实施范围依法取得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线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均应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企业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资质许可实施部门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设厅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省建设厅受理,报建设部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资质;2、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3、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初审后,上报建设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提出资质申请。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省建设厅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5、涉及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等方面,除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以外的其他资质。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初审后,由省建设厅实施。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省辖市建委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专业承包序列资质);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市建委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和企业相关数据报省建设厅备案。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受理并实施。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和企业相关数据报省建设厅备案。
具体实施程序和标准,由省厅另行制订。
(五)对没有列入《标准》各类专业工程的其他工程种类,如确需增列,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建设厅参照专业承包序列“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条件制订其资质标准,报建设部批准后,由省建设厅实施。
三、资质许可申请内容(一)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应从最低等级开始申请。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资质。
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且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可不受年限限制。
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资本金、净资产、技术人员总数应达到各项资质条件最高的指标。
企业的技术人员专业、工程业绩、机械设备等,应当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二)主项资质为施工总承包序列的企业,可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其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时,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
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相应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对照表,由建设部另行制定印发后执行。
(三)主项资质为专业承包序列的企业,可申请专业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但取得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后须将其主项资质变更为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
(四)主项资质为劳务分包序列的企业,可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五)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其他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要求办理。
(六)经资质许可实施部门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与增项资质互换。
四、资质许可申请材料(一)企业申请资质须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套以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其中申请涉及交通、水利、通信、市政等方面资质,以及申请涉及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等方面资质须建设部实施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材料一套。
(二)企业申请资质须提供以下附件材料:1、综合资料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⑶企业章程;⑷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最新年度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⑸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⑺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相应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资料;⑻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厂房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⑼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不须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企业可不提供上述第⑵、⑷、⑸、⑼款所列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⑽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⑾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⑿省、部级以上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证书或有关批准文件;⒀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⒁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2、人员资料⑴企业建造师的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证书)、身份证明。
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证书)工作单位须与申报企业名称相符;⑵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和劳动合同。
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人员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劳动合同聘用期须在一年以上,养老保险凭证的缴费单位须与申报企业名称相符。
对依据国家规定不需缴纳养老保险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其中,企业聘用退休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比例不得超过15%,且不得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
退休技术人员可不提供养老保险凭证,但须提供正式退休手续;⑶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上岗证书、身份证明。
3、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企业可不提供)⑴工程合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⑵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表)或工程质量鉴定书;⑶可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图纸、照片和工程决算资料等。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须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工程业绩资料。
4、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⑴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⑵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⑶企业分立应提供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⑷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企业上述附件材料内容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顺序装订成册,所有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复印,每类材料须用彩页分隔,每页材料须标注页码,并附有总目录及申请说明。
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报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申报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五、资质许可实施程序(一)企业应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申报渠道申请资质。
企业材料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经允许,所有资料不得更换、修改。
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对企业申报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对,确认企业申报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印章及核查人名章。
同时,也应确认企业书面申报材料与电子数据相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以正式文件上报。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受正式文件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并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各专业部门的审核时限为15日。
(四)资质申请材料的审查采取专家评审制,由两名以上专家分别形成审查意见。
省建设厅将建立全省统一的专家库,评审专家由专家库中产生。
评审专家对审查意见负责。
审查中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地核查。
企业未按要求提供原件或不接受实地核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核准其资质申请。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