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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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小企业 做好大文章:——上海市小企业服务机构两年工作概述

服务小企业  做好大文章:——上海市小企业服务机构两年工作概述

民政 府 关于促 进本 市 小企业 发展 的若干政 策意 见) 即 3 ( 8条 ) 一 系列 配套 文 件 。19 及 99年 l 1
月2 8日。 上海 市促进 小企业 发展 协调 办公 室” “ 海市 小企业 ( “ 、上 生产 力促进 ) 务 中 ” 上 服 和“
海 市 小企业 ( 易发展 ) 务 中 ” 贸 服 三十 市短 小企 业牡 会化 服务 机 构 挂牌 成 立 ( 以下 简称“ 办 一 两 中心 ) 0 1年初 又 组建 了 。2 O 上海 市 小企业综 合服务 事务 所 两年 来 的运 抒情 况 证 明, 。 上 海市小 企 业服务 体 系框 架基 本 威形并 日超 完善, 在尽心 服务 小企 业, 力做 好大 文章 。 正 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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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 好 大 文章
上 海市 小企 业服 务机 构两 年 工作 概 述
● 上 海 市促 进 小 企 业发 展 协 调 办公 室
19 9 9年 9月, 上海 市人 民政府 相继 出台 了( 关于促进 本市 小企 业 发 展的 决定 ) ( 海 市人 、上


进一步完善政策, 优化环境, 大力促进小 企业发展。积极贯彻市政 府(8条意见) 协 3 ,
调 有 关部 门, 一 步完善政 策 、 进 优化 环 境, 力促进 小企 业发 展。 大 1在 市欠薪 基金 委 厨会 的领 导下 , . 协调 市劳动 和牡 会 保 障 局、 市财 政 局 、 市I会 等单 位 制 定下发 ( 市小 企业 欠薪保 障叠 收缴 实施意 见的通 知) 同时 制定 了欠薪保 障金 的 管理 、 用办 本 , 使
法。对欠薪保障金收缴实施过程 中的异议进行协调界定。现在首笔垫付 3 O万元 已使 用于上

审计上海社保黑幕

审计上海社保黑幕

职接受调查 ) 记者获得一份国家审计署 海 , , 全国其他地 方亦相去不 远。
掌 握 的年 金 数 字 是 10亿 元 。累 积 至 1
所做的 20 07年第 8 号《 6 上海市社保 基金
运 营及管理情况专项审计》 报告 。
20 年 1 月 , 07 1 国家审计 署对全 国 2 2 0 年 底 , 9 07 据业 内 人 士 透露 , 额 在 10 总 5 个省 ( 、 ) 区 市 社保基金的专项审计结果 亿元左右 。由此可推断 , 社保局基本把全 地 方性 社 保 资 金 则是 另 一 个 “ 钱 库” 。 自 19 年 1 月 , 99 1 上海市颁 布 《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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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计 上 海 社 保 黑 幕
眼前 的这 份上海社保审计报 告为人 司等发放贷款 104 亿 ,向沸点发放和 0 .3 就在上海社保案渐入 尾声 ,主要涉 们展示了一个 “ 坏的样本 ” :在不透明的 展期 2 亿 , 4 通过 中泰信托等机构发放贷 案人员 已进入 司法审判程序之际 ( 据新 制度下 ,社保 资金不仅无法遏制投 资冲 款 83 , . 亿 截至 2O 年 7 1 O6 月 7日, 尚未
值 收益 3 .2 。 12 亿”
该 报告 系统揭 示 了 自上 世 纪 9 年 显示 ,99年前发生的违 规金 额为 2 .7 部家底都拿 出去“ 了。 0 19 3 4 当”
代 上海市 社保 制度 建 立至 20 06年 7月 亿元 ,20 以来发生 的违规金 额则 高 00年
1 7日上海市社保 案发 之 日止,上海社保 达 4 .8 元 。 78 亿 基金真实的运营及管理情 况。 报告所披露 的社保基 金整体状况 远
图弄虚作假掩盖投资损失 ,另一方 面又 行复核和汇总上报 ” 那样 , 数额庞大的社 1 15 亿 尚未收 回。” 4 .6 曾试 图掩盖投资收益 。 弄 虚作假掩 盖损 保资金从征缴 到发放 , “ 到管理监督 , 整个 如此操作 的重要 原因是 ,上海 的企 度 ” 其关 于投资运 营的规定远较基本养 , 失 96 . 万” 长期两套报表 ,瞒报增 环节均操控 在上海市社保局一个 部门手 业 年金 制度一度被誉为 “ 22 2 ,“ 领先改革 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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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沪劳(78)资创字第199号 /沪财行(1978)127号 沪劳保综发(2008)13号 沪人社综发(2010)36号 沪人社综发(2010)20号 沪人社综发(2010)41号 沪再就办(97)第5号 沪劳就(1998)15号 沪再就办(1999)20号 沪劳保就(1999)34号 沪劳保就发(2001)11号 沪劳保就(2001)31号 沪人社就发(2008)10号 沪劳社发(89)104号 沪劳保就发(2006)18号 沪劳保就(1999)3号 沪劳保就(2003)8号 沪劳技(1998)10号 沪劳保技发(1999)48号 沪劳保技发(2000)11号 沪劳保技(2008)3号 沪劳技发(88)111号 沪劳(78)技字第7360号 沪劳技发(87)22号 沪劳技发(87)53号 沪劳技发(88)73号 沪劳技(89)49号 沪劳技发(90)56号 沪劳技发(92)13号 沪劳技(92)20号 沪劳技(96)71号 沪劳技(1997)22号 沪劳技(1997)39号 沪劳保技(1999)29号 沪劳保技发(1999)53号 沪劳保技(2000)44号 沪劳技发(1997)51号 沪劳保技(2000)27号 沪劳(82)技字第2258号 沪劳(84)技创字第156号 沪劳(86/85)技字第5763 号 沪劳(86)技创字第333号 /沪财行(1986)164号
第 2 页序号ຫໍສະໝຸດ 文件名称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关于改进本市技校学生医药费报销 80 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计划委员会转发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 81 的通知 82 上海市劳动局、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技工学校学生身体素质的意见 83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组建高级技工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 84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成年人体质测定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85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技工学校学生法制教育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86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内部职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几点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本市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术培训 87 、鉴定及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88 市人事局关于严格控制从外地调干部的通知 89 市政府科技干部处印发《关于工业企业中高等院校毕业生见习试行办法》的通知 90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宝山区干部调配问题的复函 91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市、区商业管理体制分权明责后干部调配工作的意见 92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中有关人才管理问题的通知 93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郊县、农场引进人才有关问题的通知 94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闵行区、嘉定区和浦东新区干部调动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95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郊县乡、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农转非”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市人才服务中心《关于重申对本市待业人员人事档案代管不得收费的意见》 96 的通知 97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区(县)所属单位需刊登《招聘启示》改由区(县)人事部门审批的函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从外省市调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作的意见》 98 的通知 99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郊县市、县属企事业单位职工调市区工作的意见 100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101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本市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和家庭困难调干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
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5.19
•【字号】沪人社规〔2020〕9号
•【施行日期】2020.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有效期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局对有效期将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

经评估,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下述规定日期。

文件中有关内容如现行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19日。

欠薪保障基金初论

欠薪保障基金初论

欠薪保障基金初论「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欠薪问题的日益突出,仅凭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保障措施已无法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和维护社会安定。

借鉴外国经验,建议建立特殊的保障制度,如欠薪保障基金。

本文主要从考察已有的立法出发,对欠薪保障基金的概念进行重新理论界定并提出我国构建该制度的思路。

「关键词」欠薪,欠薪保障基金近年来,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日益突出,部分用人单位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履见不鲜,鉴于我国尚无全国统一的可执行的工资保障规定,如何保障劳动者取得被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是当前我国劳动法劳动报酬保障领域急需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国外,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了欠薪保障的特别措施,其中主要包括欠薪索赔特权制度和欠薪保障基金制度。

对于如何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我国的深圳、上海和香港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

本文将结合相关理论和实践展开论述,重点讨论我国如何构建欠薪保障基金制度。

一、各国及我国各地方欠薪保障基金立法考察。

1、各国立法概况。

各国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主要是通过规定工资优先债权的形式保护工人索赔企业欠付工资,但是由于优先权的行使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实践中遇到困难,于是开始考虑能否建立一个第三方的机构来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关于欠薪保障基金的立法最早出现在1966年的巴西,巴西建立了一个服务工龄保障基金,该基金仅保障雇佣合同结束时应支付的工龄补贴。

目前最主要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主要集中在西欧各国。

西欧各国的工资保障基金(即本文论述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自1967年开始,该种基金的性质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设立的目的在于为雇主对其工作人员欠下的债务提供担保,所承保的风险是企业的无偿付能力。

综合考察各国的立法,工资保障基金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工资保障机构的行政管理筹资、工资保障基金运转的条件、受保障制度保护的索赔类别、所保护权利的数额限制、支付程序等。

作为我国邻国的韩国在遇到严重经济危机后,针对大量发生的企业破产和劳动者失业现象,为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得到支付和社会安定,于1998年2月20日制定了《工资债权保障法》。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20〕10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20〕10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20〕10号各有关市级部门、各区财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精神,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水平,现将《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6月10日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本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结合《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沪财预〔2011〕119号)、《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沪财绩〔2020〕6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分配政府性基金的预算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分配部门)、财政部门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实施制度

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实施制度

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实施制度为贯彻实施《**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和《关于本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的实施意见》,现就小企业欠薪保障金(以下称“欠薪保障金”)的收缴及使用,制订如下实施细则:一、管理机构**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保障金办公室”),负责欠薪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及追偿。

保障金办公室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及市财政局派员组成,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欠薪保障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专户管理。

二、收缴范围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

(一)用工在300人及其以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均须缴纳欠薪保障费,具体人数以收缴当月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确定,但协保人员不列入征收欠薪保障费的企业人数统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暂不缴纳欠薪保障费:1.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号)中大中型企业标准的;2.市级经济开发区管理单位。

企业因情况变化而具备上述情形之一时,可向保障金办公室申请办理停止缴纳欠薪保障费的手续。

(二)凡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都应按户缴纳欠薪保障费。

数家企业合用一个社会保险缴费帐户的,应根据符合缴费条件的企业实际户数,按户缴纳,各社会保险费结算单位应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帐户内的企业状况。

三、缴纳标准(一)每户企业每年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

新设立的企业,设立当年的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已设立的企业,用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含本数)的,为60%;用工人数在101人至200人的,为80%;用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为100%。

(二)欠薪保障费按年缴纳,按自然年度计算。

欠薪保障费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四、垫付范围欠薪保障金的垫付范围包括:(一)企业应付而逾期未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二)企业未依法按期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申请条件按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欠薪垫付:(一)企业因歇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等进入清算程序,因其资产暂时无法变现,或其资产不足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号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三年一月十七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3年1月17日)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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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小企业的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欠薪,是指企业应付而逾期未付给职工的工资,以及应缴纳而逾期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 凡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符合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划分标准,并已履行本办法规定交费义务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欠薪基金委员会)是小企业欠薪基金的协调机构,负责欠薪基金政策的制定、协调工作。

欠薪基金委员会由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小企业代表等组成。

第5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欠薪基金委员会的委托,在企业登记和年检时、代为征 收欠薪保障费,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设立欠薪基金专项帐户,并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对欠薪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欠薪基金使用的具体申报、审批以及垫付资金的追偿。

第八条 每户企业每年缴纳一名职工的欠薪保障费,其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欠薪保障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对欠薪保障费,己设立的企业在办理企业年检时一次缴纳,新建企业当年的欠薪保障费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缴纳。

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集中划入市财政部门设立的欠薪基金专户。

第九条 欠薪基金的来源包括:(一)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二)欠薪基金的利息收入和按规定购买的国债等收益;(三)欠薪基金不足使用时,通过有关渠道予以补充的资金。

第十条 欠薪基金的垫付范围包括:(一)企业应付而逾期未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二)企业未依法按期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或者无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垫付欠薪:(一)因宣告破产、歇业等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二)因企业法定代表人隐匿等原因,由人民法院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的企业。

第十二条 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由清算组织提出申请。

进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

因企业法定代表人隐匿等情况,企业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企业职工提出申请,或可以实施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的公函、相应的裁判文书作为申请凭据。

第十三条 申请垫付欠薪,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欠薪基金交费证明;(二)企业进入清算程序或暂时不能支付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生效裁决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四)人民法院对欠薪强制执行的生效文书,(五)欠薪基金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欠薪基金使用计划,及时予以审核并拨付资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欠薪基金的使用,并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垫付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的部分,最多不超过6个月,每月垫付数额最多不超过本市规定的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垫付企业所欠的社会保险费部分,最多不超过6个月。

欠薪垫付属一次性垫付。

遇有特殊情况,欠薪基金的使用可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但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经批准予以垫付欠薪的,由市劳动和社全保障部门将欠薪资金按核准数划拨结申请企业,由申请企业支付给职工或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请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将支付凭证和缴纳凭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 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在企业清偿中,应将垫付欠薪列入优先清偿顺序,由清算组织按人民法院裁定或审计清算报告予以归还。

人民法院对欠薪强制执行的企业,由人民法院按执行结果归还。

追偿的垫付欠薪,应全部划入市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欠薪基金委员会对申请垫付欠薪的企业享有追偿权,帐户,查封其资产或者扣押、拍卖其资产偿还所垫付欠薪,并追究其它;企业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全部或部分偿还垫付欠薪的,由欠薪基金委员会按审计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的书面裁定等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劳动和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向欠薪基金委员会报告欠薪基金的代为征缴、代为垫付和代为追偿情况。

市审计部门应依法对欠薪基金的征缴、垫付、追偿、结存和运作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市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市审计部门认为心要时.可以对欠薪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试行。

欠薪问题建议设立欠薪基金投诉:过去在所有人的眼里,欠薪是年关综合征之一,在年底才是多发期。

但昨天的热线关于欠薪的个案一共收取了近40条,欠薪涉及广告公司、建筑公司、贸易公司、制衣厂等行业。

按照大多数民工的说法,他们进城来打工最大的目的就是来挣钱,辛辛苦苦干了一年拿不到钱是他们最受不了的事。

建议:陈先生说,广州能否也像深圳那样建立一个欠薪基金,在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时候由政府代垫。

一位自称经历过欠薪痛苦的陈女士对记者说,虽然劳动部门可以帮忙解决一些问题,可毕竟需要时间,因此建议劳动部门可否设立一种基金,解决在此期间民工的基本生活费用,因为大多数被欠薪的民工都是被欠了数月,身无分文,最终就只能放弃。

还有一位李先生说,能否在民工中也建工会,然后由资方出一笔欠薪保证金,由工会统一管理,出现欠薪问题时,企业内部就可以解决,其实对双方都有利。

分析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动因,既有主观恶意,也有因为资金链紧张的迫不得已,在金融危机的波及下,珠三角的诸多企业资金链频频告急,这需要政府伸手相助,况且欠薪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和谐,这注定了欠薪基金政府的责任不可或缺。

因此不妨设想,欠薪基金中,第一笔资金或者说启动基金应该来源于公共财政;恶意欠薪且被追讨回来的,可作为后续基金注入;如果企业确实陷入困境或濒于破产,劳动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欠薪进行豁免,并动用基金支付劳动者。

“欠薪基金”的管理是重中之重,最好是采用信托的方式,由第三方负责负责运营,定期接受会计师事物所的审计,接受政府部门和公众的监督,这样可以避免类似于社保基金屡被挪用的尴尬状况。

类似于“欠薪基金”,轰动一时的“三聚氰胺”事件最终也可能采用设立“赔偿基金”的方式来支付患儿的医疗费和赔偿金,而在未来,运用市场化的基金模式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会有更大的探索和操作空间。

杨国强提出的是一个好提案,希望有关部门对此要重视一些。

欠薪保障基金 近年来,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日益突出,部分用人单位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履见不鲜,鉴于我国尚无全国统一的可执行的工资保障规定,如何保障劳动者取得被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是当前我国劳动法劳动报酬保障领域急需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国外,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了欠薪保障的特别措施,其中主要包括欠薪索赔特权制度和欠薪保障基金制度。

对于如何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我国的深圳、上海和香港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

本文将结合相关理论和实践展开论述,重点讨论我国如何构建欠薪保障基金制度。

一、各国及我国各地方欠薪保障基金立法考察。

1、各国立法概况。

各国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主要是通过规定工资优先债权的形式保护工人索赔企业欠付工资,但是由于优先权的行使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实践中遇到困难,于是开始考虑能否建立一个第三方的机构来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关于欠薪保障基金的立法最早出现在1966年的巴西,巴西建立了一个服务工龄保障基金,该基金仅保障雇佣合同结束时应支付的工龄补贴。

目前最主要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主要集中在西欧各国。

西欧各国的工资保障基金(即本文论述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自1967年开始,该种基金的性质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设立的目的在于为雇主对其工作人员欠下的债务提供担保,所承保的风险是企业的无偿付能力。

综合考察各国的立法,工资保障基金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工资保障机构的行政管理筹资、工资保障基金运转的条件、受保障制度保护的索赔类别、所保护权利的数额限制、支付程序等。

作为我国邻国的韩国在遇到严重经济危机后,针对大量发生的企业破产和劳动者失业现象,为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得到支付和社会安定,于1998年2月20日制定了《工资债权保障法》。

在该法中规定工资债权保障基金作为劳动部部长代替事业主支付工资和退休金的来源,由从业主征收的费用组成以及工资债权保障上的征收金适用产业灾害保障法上的一些规定。

2、《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条例)与《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基金办法)比较分析。

保障条例系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基金办法”由上海市政府发布,上述两件立法均属于地方法规规章,为我国欠薪保障立法的大胆尝试,在其条文中对欠薪保障制度的基本结构进行了初步构建,本文拟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为后文的论述提供制度基础。

经笔者比较两者条文,发现上述两件立法有以下共同点:(1)二者均在第一条中提出制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职工合法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2)对于欠薪的解释基本一致,即企业应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给员工的工资;(3)均设立欠薪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保障条例中规定由深圳市政府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基金办法规定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委员会负责欠薪基金政策的制定和协调工作;(4)欠薪基金的主体来源均为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基金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收入;(5)欠薪保障费均由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年检或注册时收取,并统一划拨专门设立的欠薪基金专户,欠薪保障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6)规定垫付的欠薪数额的限制;(7)规定了垫付欠薪的追偿制度。

保障条例中的下列规定为基金办法所无:(1)该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2)欠薪保障实行缴费与共济、垫付和追偿相结合的原则;(3)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由政府、员工和企业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并规定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4)欠薪保障费的标准是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5)对于欠薪基金用于日常管理费用支出限定为不超过当年收取的欠薪保障费的5%;(6)控制欠薪保障基金的投资项目和投资总额占欠薪保障基金余额的比例;(7)规定企业员工请求劳动部门垫付欠薪的条件和程序性要件;(8)对于违反该条例的相关责任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9)规定劳动部门每年应当将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10)规定了对劳动部门的处理决定的救济措施。

与保障条例相比,基金办法具有以下的特殊规定:(1)基金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制定目的中还包括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2)欠薪的范围不仅限于企业到期未支付的工资还包括企业应缴纳而逾期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适用的范围仅限为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确定的小企业划分标准并已履行本办法规定交费办法的企业;(4)欠薪基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不包括劳动者的代表;(5)欠薪保障费的标准是上海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6)规定符合办法规定的企业可以申请垫付欠薪,企业职工只有在企业无法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提出申请;(7)规定了基金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和专项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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