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财税法个人所得税的认识
财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财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简介个人所得税法是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是财税法中的一部重要法律。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自然人,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依据是税法中规定的税率和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目的在于公平和公正地调节个人收入差距,为国家提供必要的财政资源。
个人所得税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个人纳税人和国家财政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个人纳税人而言,个人所得税法维护了个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程序,保障了个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对国家财政而言,个人所得税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提供国家运行和公共服务所需的财政资源,从而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个人所得税的分类及税率个人所得税根据所得的不同分类,并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分类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
以下是个人所得税的几种重要分类及其税率:1.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取得劳动报酬或者与劳动报酬无关的被动收入时所获得的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根据所得金额分为不同的档次,每个档次的税率也不同。
例如,累计收入不超过3000元的,适用3%的税率;累计收入超过3000元但不超过12000元的,适用10%的税率,依此类推。
2.个体工商户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是指个人从经营商业、工贸、服务、个体承包等活动中取得的所得。
个体工商户所得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实际收入进行征税,也可以选择按照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征税。
3.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为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可以依法选择按照全额税负税率表税率核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将自己的财产出租给他人取得的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实际收入或者全额税负税率表税率核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学习个人所得税法体会_学习心得体会_

学习个人所得税法体会--加强高收入者控管强化分配调节作用今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胡主席签署第48号令予以公布。
7月19日,温总理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发布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一名税务干部,第一时间进行了认真学习,现与大家分享自己的学习体会:一、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背景和意义。
自二十世纪30年代以来,个人所得税已经逐步成为政府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矛盾的重要手段。
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并未很好的发挥,甚至发挥了“逆调节”功能,有“劫贫帮富”之嫌。
我国的工资薪金税收缴纳大多实行代扣代缴,客观上难以偷税漏税,且修改前扣除额规定得过低使得中低收入阶层承担了大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高收入阶层由于收入来源较为多样化,大部分收入可以规避纳税。
如明星的“走穴”收入,名人的“客串”收入,大多为现金交易,企业主们的个人收入,往往以隐蔽的方式在企业税前列支,等等。
这些纳税人由于收入隐蔽,流动性较大,税务机关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和有效途径对其予以监控,使得他们享受高收入却承担低税赋。
这种情形的出现严重损害了税负公平。
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体现税负公平的呼声越来越高,希望通过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减轻工薪阶层等低收入群体税负,并通过强化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达到缩小社会财富分配差距的目的。
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法作出相应修改。
二、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和精神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坚持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的原则,修改的着重点,主要是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是历次修改内容最多的一次。
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四项内容:(一)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本文旨在探讨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现状和问题,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建议。
我们将简要概述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与背景;接着,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然后,介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优势和挑战;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提出相关建议。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同时,由于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税负较重,纳税筹划也变得越来越普遍。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帮助纳税人合法、合理地降低税负,提高税后收益,实现个人财富最大化。
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得到了广泛和实践。
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纳税筹划政策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对纳税筹划作了一些规定,但整体上仍显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
这导致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困惑和误解。
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意识不强。
部分纳税人未能充分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或者对纳税筹划存在误解,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效果不佳。
税务部门对纳税筹划的监管不足。
由于税务部门对纳税筹划的监管力度不够,部分纳税人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纳税筹划,给国家财政带来损失。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有以下优势:合法性。
纳税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合法行为,可以帮助纳税人规避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合理性。
纳税筹划旨在合理降低纳税人的税负,提高税后收益,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计划性。
有效的纳税筹划需要纳税人根据个人财务状况和税收政策进行合理规划,有助于实现个人财务目标。
然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也面临一些挑战:政策变化可能影响筹划效果。
由于税收政策会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调整,纳税筹划方案可能因此而失效。
税务风险依然存在。
即使是合法的纳税筹划行为,也可能因税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审查标准不同而面临一定的税务风险。
筹划成本不容忽视。
寻求专业机构或人员的帮助可能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
以某高校教师为例,其在2022年度取得工资收入15万元,奖金收入2万元。
浅析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及影响

浅析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及影响摘要: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条款的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从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
本文通过对个税扣除项目的展开,来分析个税调整及相关的影响内容。
关键词:个税改革、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影响一、个人所得税的认知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我国所得税分为两大类:一是个人所得税,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
个人所得税采取代扣代缴办法,有利于控制税源,保证税收收入,简化征收手续强化管理;二是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直接税。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完整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具体调整如下:对一个纳税年度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从年初开始计算的累积减除费用(5000元/月)。
此外,新个税法规定,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本次个税改革主要有四大方面:(一)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实行综合征税;(二)个税起征点由3500元每月提高至5000元每月;(三)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四)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二、近两年个税调整项目2019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四类:个税起征点,工资、薪金的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与工资薪金合并起来计算纳税,因此2019个税税前扣除项目第一项要扣除的就是个税起征点5000元;三险一金,它是个税必须扣除的项目,通常在扣除个税起征点之后,第二项需要扣除的就是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主要集中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其他相关扣除,个税法中还有一些是可以减税、免税的项目。
个人所得税心得(优秀2篇)

个人所得税心得(优秀2篇)个人所得税心得篇4个人所得税心得我们生活的世界充满了各种财富,而其中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金钱。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挣脱出贫穷的枷锁,拥有充足的财富,是我们一生中最重要的目标之一。
而在这个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学习心得是不可忽视的。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所得征收的税种。
在大部分国家,个人所得税都是政府的主要收入****之一。
学习个人所得税,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税收制度,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遵守税收法规,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起征点因国家而异,我们需要在缴税前了解这些信息。
此外,我们还需要了解什么是应税所得额,什么是减免税额,以及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这些基本概念和原则是我们学习个人所得税的基础。
其次,我们需要理解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生活的影响。
缴税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我们不仅要了解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还需要理解为什么我们需要缴税,以及缴税对我们生活的影响。
通过学习个人所得税,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税收政策,合理规划我们的收入,降低我们的税负。
最后,我们需要应用个人所得税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涉及到的内容复杂,我们在学习过程中需要不断实践,通过模拟计算个人所得税,熟悉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优惠政策,从而更好地应对实际缴税问题。
总之,学习个人所得税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学习和实践。
只有深入理解个人所得税,我们才能更好地管理我们的财富,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
个人所得税心得篇5个人所得税心得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个人所得税是一个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话题,因为每个人都需要缴纳所得税。
以下是我对于个人所得税的一些心得:1.理解个人所得税的意义和作用。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之一,也是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
只有理解了个人所得税的意义和作用,才能更好地了解自己的纳税义务和纳税责任。
财税法规论文

财税法规论文篇一:财税法规论文如何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征税对象,其特点包括以下几点:(一)实行分类征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
实行分类课征制度,简化纳税手续,方便征纳双方,同时,还可以对不同所得实行不同的征收方法,体现国家政策。
(二)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根据各类个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将这两种形式的税率结合运用于个人所得税制中。
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实行量能负担;对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实行等比负担。
(三)费用扣除额较宽我国本着费用扣除从宽、从简的原则,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
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3500元;对劳务报酬等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四)计算简便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取总额扣除法,各种所得实行分类计算,并且有明确的费用扣除规定,费用扣除项目及方法易于掌握,计算比较简单。
(五)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收方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该决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六次修改,本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提高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提要:我国个人所得税起步较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在其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税制不完善、公民纳税意识淡薄、执法不严等问题,致使税款流失严重。
因此,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使其更加规范化,符合国际惯例,与此同时建立合理的税收征管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新世纪我国经济发展的新课题.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它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从整体情况看,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严重,其调节力度还远远不够。
现行个人所得税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是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
(一)税制模式问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办法,各项所得分别规定扣除标准和税率,分别纳税,且各项所得不再汇总计算。
这种差别待遇的方式,适合源泉扣缴,但难以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无法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
加之这种征收方式缺乏弹性,增大了税收成本。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长,这种课税模式必然使税收征管困难、效率低下.目前实行这种税制模式,存在以下弊端:1、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不能充分贯彻其立法原则。
在我国现阶段,发展市场经济对个人所得税提出的最迫切的要求是调节个人收入关系,保证个人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
同时,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目前还不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所占有的比例较小,组织财政收入近期内不是它的主要功能。
所以,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政策”。
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课征办法,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交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没有实现调节收入公平的目的。
2、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容易造成合法避税,给征收管理带来困难,导致税源的流失.在征管上分项进行源泉扣缴,也容易造成纳税人税负的扭曲。
浅析个人所得税现状及对策

Macroscopic economy宏观经济 | 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63浅析个人所得税现状及对策李莉 中国人民银行晋中市中心支行 山西晋中 030600摘要: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各收入阶层关注的焦点问题,同时也出现了各种利益诉求。
作者从目前个税的现状着手,分析现阶段我国个税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国库;财政;个人所得税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在逐步提高的同时,个人间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贫富两极化的程度进一步加深,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
对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监控,增加财政收入,增强税收调节,关注弱势群体,是我国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
而通过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对实现宏观调控,缩小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现状(一)分类课征,源泉扣缴,调节收入我国个人所得税从1980年开始起征,距今已有34年的历程。
这些年来,随着财税体系改革的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和手段不断改进,各级税务机关以强化对高收入者调节为重点,不断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推动了个人所得税收入持续高速增长。
从收入规模上看,个人所得税在诸多税种中名列前茅。
就晋中市而言,2013年晋中市个人所得税收入125707万元,占全部税种比为6.89%,在当地十项工商税收中排列第三,个人所得税占税收的比重在迅速提升。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具体办法是把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以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税率和计税方法。
实行分类课征制度,可以广泛采用源泉扣缴办法,加强源泉控管,简化纳税手续,方便征纳双方。
(二)定额定率相结合,量能、等比负担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根据纳税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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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全面性改革的认识摘要: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公平原则是世界各国税制建立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原则,公平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可以充分发挥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独特功能。
然而,由于在税制模式、税率结构、费用扣除和税收征管等方面的缺陷,导致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缺失非常严重。
因此,必须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全面性改革,提高其公平性,以有效发挥其调节功能,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关键词: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调节功能、公平分配引言: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公平问题,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
然而,由于转型期的一些制度不完善,导致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呈不断扩大趋势,贫富差距严重。
如果我国不尽快遏制贫富悬殊和分配不公加剧的势头,则可能会危及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甚至出现社会动荡。
因此,必须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独特功能,逐步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正文: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发挥程度,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税制本身的公平性。
所谓税收公平,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税收公平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到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平等竞争和收入公平分配,而且也是保证税收制度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
所以,长期以来,公平原则已成为各国税制建立的基本原则。
然而,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在税制模式、税率结构、费用扣除等方面的缺陷,导致其本身公平缺失非常严重,根本无法承担起遏制贫富差距扩大和公平收入分配的重任。
因此,依据税收公平原则,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全面改革,将是势在必行。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缺失分析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在1994年税收改革时建立起来的。
经过十几年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公平分配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已从1994年的1.47%快速提高到2011年的7.23%,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第四大税种。
通过2006年和2008年两次调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改善其收入的不公平状况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由于其自身公平缺失的严重性,导致这种小的改革根本无法彻底解决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功能。
个人认为这种缺失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分类税制模式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公平缺失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94年开始征收以来就是实行分类税制模式。
这种模式与我国当时的特殊国情是相吻合的,但是,随着十几年的经济快速发展和分配制度的调整,我国个人收入的来源和结构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在收入渠道多元化的情况下,分类税制模式无法对个人的全部或主要收入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进行综合征收,从而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横向与纵向“双向”公平缺失,难以有效发挥调节收入公平分配功能,甚至出现逆向调节作用。
在分项征税条件下,由于应税所得项目的来源不同、取得所得的次数不同,即使纳税人取得相同收入,也会导致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严重不平,违背了税收横向公平原则。
可见,现行税制模式有悖于税收横向公平原则,使个人所得税公平收入分配作用失效。
在分项征税条件下,由于应税所得项目的来源不同、取得所得的次数不同,还可能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的纵向公平缺失,对纳税人的收入分配产生逆向调节作用。
显然,分类税制模式不利于贯彻“多得多征、少得少征”的税收公平原则,甚至使公平收入分配程度恶化。
2、费用扣除制度欠合理费用扣除制度的合理化,体现了量能负担原则。
现行个人所得税是采用分次分项的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费用扣除制度。
这种做法虽简便易行,特别是1994年税改初期,在税收征管手段比较落后,不能对税源进行有效监控的情况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但是,这种过于简化的费用扣除制度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
目前我国的费用扣除制度没有考虑纳税人赡养家庭人口多寡、健康状况、小孩和老人等因素,而是采用“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根本无法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同时,部分应税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偏低 ,加剧了收入分配矛盾。
3、税率结构设计不合理生产经营所得的税负明显高于工薪所得税负,这种不合理的税率结构导致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严重不公,具有明显的歧视之嫌,与当前我国鼓励全民创业的政策相悖。
勤劳所得的税负有时会远高于非勤劳所得的税负,而这种不合理的税率结构,从根本上违背了税收立法精神。
4、税收征管不力没有真正将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制度落到实处,现行税法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纳税人都必须自行申报纳税,所以,主动申报纳税的个人非常少。
这样,必然会造成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平。
未建立起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近年来,税务部门逐步加强了对高收入群体的重点税源管理,推行了全员全额管理办法,初步建立了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
但是,这与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建设还有很大的差距。
目前我国个人收入财产登记制度仍未建立,许多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现金形式实现。
所以,税务部门根本不可能完整、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收入和财产信息,使许多收入渠道广、隐性收入多的高收入者偷逃税现象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这部分偷逃掉的大量税款成为许多非工薪高收入者暴富的一个重要原因。
相反,工薪阶层的工资单比较透明,应纳税款一般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结果造成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管住了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甚至还起到了逆向调节作用。
二、依公平原则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构想在借鉴国际经验和立足国情的基础上,依据税收公平原则,按照“转变模式、调整税率、规范扣除、强化征管”的思路,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进行全面性改革,提高其公平性,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1、转变税制模式在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分为三种类型,即综合税制模式、分类税制模式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这三种模式各有优缺点,综合税制模式最具有公平税负的优势,但对相关征管条件和配套措施的要求很高;分类税制模式的公平性最差,但对征管约束条件相对宽松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能较好地兼具前两者的优点,既能在较大程度上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又能适应税收征管和配套约束条件不是很完备的税收环境。
目前,除少数发达国家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和少数发展中国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外,大多数国家都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从现实国情看,经过十几年的个人所得税实践,我国很多公民的纳税观念得到明显增强,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银行存款、房地产、汽车等实名登记制基本建立,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初步建立。
因此,当前我国应尽快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创造征管条件。
2、调整税率结构税率结构设计的科学合理,是实现个人所得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重要环节。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税负水平状况及改革的政策目标,建议改革后的个人综合课征所得采用5%一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与现行工薪所得累进税率相比,改革后的综合所得累进税率有四个主要变化: (1)将原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简化为5%~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了4个税率档次,降低了最高边际税率,有利于提高税收效率。
(2)将原适用5%低税率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6000元大幅提高至24000元,壮大了适用5%低税率的低收入群体。
(3)大幅度降低了中等收入群体所得额在60000元至120000元之间的税负水平(即由原边际税率20%降低至10%),有利于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收人。
(4)适当降低了所得额在120万元以上部分的最高边际税率,这有利于调动最高收入群体进一步发展生产和扩大投资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
总之,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和税负水平更趋公平合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促进社会公平。
同时,税率结构大大简化,有利于提高税收效率。
3、规范费用扣除项目,体现量能负担原则目前我国在转变税制模式后,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科学合理地设计费用扣除项目与扣除标准。
主要思路如下:(1)对于个人综合课征所得项目,其费用扣除应包括两大类:第一类为成本费用扣除项目,即纳税人为获取收入而必须支付的直接有关的成本费用;第二类为生计费用扣除项目,即纳税人用于维持本人及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各种费用。
同时,为保证税收公平,建议全国实行统一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
4、强化税收征管,实现税收管理公平(一)完善征管制度,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并重的征管方式。
进一步完善包括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纳税等征管制度,明确代扣代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的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提高征管制度的法律层次,增强其权威性,使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落到实处。
(二)尽快建立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
税务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征管手段,尽快建立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
这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的关键环节。
(三)建立个人诚信纳税档案,严厉惩处偷逃税行为。
在大力做好税法宣传的基础上,应建立个人诚信纳税档案。
这既可为税收监控提供重要信息,又可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提供可靠依据。
同时,应加强税务部门与工商、银行、公检法等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加大对偷逃税行为以及不依法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的稽查与处罚力度,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意识,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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