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劳动法)名词解释(1)
劳动法名词解释

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
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14.10
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
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 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
职业病15.10 11.7
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
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等因素而引 起的疾病。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6.10
是根据我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的 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 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 度。
劳动安全基准制度13.4
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
生育保险14.10
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怀孕、分娩而中 断劳动时,获得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 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 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 组成。
疾病保险12.4
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 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 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劳动法律事实15.10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
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 况,劳动法律事实按照它们发生是否以行为
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服务期条款12.4
服务期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用人
单位提供其专项培训待遇的劳动者,必须为
用人单位服务满约定的期限,期限内不得单
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
时间基本相同。
年休假17.4
是指劳动者每年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
劳动法名词解释

工资总额:也称工资总量,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是指国家对全国工资总额从宏观上进行调节和控制,确保工资总额的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协调。
职工福利:又称为职业福利,或称集体福利、职工生活福利等,指行业或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保证职工及其亲属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上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劳动法的渊源:也称为劳动法的形式,即劳动法律规范以什么样的立法形式体现出来。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是确保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特定的劳动保护制度。
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歧视,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的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
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有效措施。
最新版名词解释劳动合同

名词解释劳动合同篇一:劳动法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劳动法: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国际劳立法: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
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收也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3、三方性原则:主要是指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应与政府代表处于地位,共同协商做出决定,以协调劳动关系。
4、国际劳工标准: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收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5、劳动法学体系: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6、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7、劳动权利:狭义上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与工作权、就业权同义,具体包括职业获得权、平等就业权和择业权;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切权利,包括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结社权、集体协商的权利、民主管理权、劳动争议权等。
8、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来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歧视就来机会面前一律平等。
9、自主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进入哪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等方面的选择权。
10、获得劳动报酬权: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
劳动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劳动法: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国际劳立法: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
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收也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3、三方性原则:主要是指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应与政府代表处于地位,共同协商做出决定,以协调劳动关系。
4、国际劳工标准: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收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5、劳动法学体系: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6、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7、劳动权利:狭义上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与工作权、就业权同义,具体包括职业获得权、平等就业权和择业权;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切权利,包括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结社权、集体协商的权利、民主管理权、劳动争议权等。
8、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来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歧视就来机会面前一律平等。
9、自主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进入哪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等方面的选择权。
10、获得劳动报酬权: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
11、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一事实上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名词解释(劳动法)

1)劳动法: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关系: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
3)劳动法的体系:是指劳动法各项法律制度的结构体系。
我国劳动法的体系由促进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组成。
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的基本准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体现在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之中。
确立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以我国宪法为基本依据。
5)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6)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7)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特定性。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8)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9)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10)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
劳动法名词解释

劳动法名词解释: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2、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失的一切客观情况。
3、法律行为: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失的人的意志活动。
4、法律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失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的分类:行为、事实)5、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6、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确立、变更、终止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7、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的民事合同类型,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8、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9、要约: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建议。
10、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劳动合同的要约内容表示完全的同意和接受。
1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12、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包括所有在一名雇主、一个雇主群体或者是一个以上的雇主组织同一个或多个工人组织之间的谈判。
13、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
14、工资:也称薪金,是指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获得的,用人单位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
15、劳动安全卫生:又称职业安全卫生,我国过去称为“劳动保护”,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
16、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是指专门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这两个特殊劳动者群体而设立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
(劳动法)名词解释(1).doc

名词解释(劳动法)1.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
2.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3.休息权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的权利。
4.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5.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6.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7.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劳动权利能力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9.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10.劳动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11.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1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是13.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
14.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5.录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被录用劳动间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16.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被聘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17.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18.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劳动法名词解释汇总(一)

1、劳动法狭义:⼀般是指国家⽴法机构⼀定的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劳动法,1994年7⽉5⽇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通过。
于1995年1⽉1⽇期施⾏的<>. ⼴义上理解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中,除了包括上述的狭义劳动法中的法律规范以外。
还包括其他各种规范性⽂件中有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
2、劳动关系是指在运⽤劳动能⼒,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单位(劳动使⽤者) 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劳动关系,专指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3、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其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4、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体。
其内容包括就业促进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资制度、劳动安全卫⽣制度、⼥职⼯和未成年⼯特殊保护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劳动争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5、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进⾏的理论性的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
6、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它是劳动法的核⼼和灵魂。
7、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且愿意⼯作的⼈都有获得有保障的⼯作的权利。
狭义:指劳动者获得和选择⼯作岗位的权利;⼴义: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切权利。
其内容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结社权、集体协商权、民主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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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劳动法)1.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
2.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3.休息权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的权利。
4.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5.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6.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7.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劳动权利能力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9.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10.劳动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11.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1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是13.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
14.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5.录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被录用劳动间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16.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被聘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17.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18.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19.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20.工资又称“薪水”,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1.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劳动报酬。
22.基础工资是指以大体维持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计算的工资额。
23.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依法或按照协议在非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24.工资保障广义上是指实现“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的宪法原则的全部制度。
狭义上是指《劳动法》调整的工资支付办法、禁止任意扣发工资和工资监督制度。
25.职务工资是指按照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重和业务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的工资额。
26.津贴是对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的职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的附加劳动报酬和物质鼓励,是劳动报酬的一种补充形式。
27.工作时间是指依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和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28.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按法律规定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由自己自行支配的时间。
29.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30.年休假是指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的繁重紧张程序,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31.加班加点职工在法定节日和公休日进行工作,称作加班;超过日标准工作时间进行工作,称为加点。
32.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33.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34.职工救济困难救济或生活救济,指针对低于平均生活水平(贫困线以下)的经济特别困难者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
35.职业技术证书是一定的职业培训活动结束,经考试考核及格,由劳动行政机关核发的,证明其职业技术能力等级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3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指针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体结构、生理特点及其各自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他们的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37.就业训练中心是指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指导的就业训练实体。
38.学校培训是指采用规范的教学实体形态、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按既定学制,以规范的教学活动所进行的培训教育。
39.离岗专门培训是指职工带薪脱产,进入学校或专门研究机关,从事系统的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
40.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依法进行技术等级资格的考核和认定。
41.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的结果,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
42.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处于失业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权利。
43.职工福利是指用工单位和国家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设立各种补贴、提供服务等形式,为职工改善和提高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质量所提供的物质帮助。
44.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它是保证劳动者按照规定的时间、质量、程序和方法,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任务的行为准则。
45.职业道德是指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岗位职责活动中形成的评价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真、善、美与假、恶、丑,光荣与耻辱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46.劳动争议和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应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方式。
47.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在国外也称劳资纠纷或劳资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48.和解是指争议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通过协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互让步或一方让步,从而求得矛盾解决的方法。
49.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形式,因此,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动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50.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51.职工集体福利是指为满足职工集体生活需要或职工共同的生活需要而设置、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福利性服务。
5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和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53.经济性罢工劳动关系双方冲突激烈化时由工会组织工人集体停止工作所采取的一种对抗行动。
54.劳动参与权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
55.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是指根据劳动法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
56.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57.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58.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59.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60.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力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
61.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62.定期轮换工亦称农民换工,是指从农村招用的不转户口、不改变农民身份,定期轮换做工务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63.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64.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的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规定。
65.竞业避止又称竞业限制、竞业避让,是指雇主通过合同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雇员不得从事对雇主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66.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67.就业保障又称就业促进,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所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68.特殊群体是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需要特殊就业服务的人群,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
69.失业人员是指在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未从事有报酬劳动,当前有就业可能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70.职业教育即职业培训,亦称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这是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71.职工培训也称职工教育或在职培训,是指在职职工为了更新文化知识和提高劳动技能而接受的一种训练方式。
72.下岗职工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73.计时工资是指按照劳动者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74.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工资的形式。
75.奖金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效的职工的一种奖励。
76.职工民主管理又称职工参与、劳动参与,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
77.职业安全法律保障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78.职业安全卫生即劳动安全卫生,我国过去称为“劳动保护”,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
79.职业卫生法律保障即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有害物质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80.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8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