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4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00八年五月十四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调研与建议

官方网站:143当代思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丰富,数量较多,质量较高,保护工作比较得力,取得了显著实绩,积累了不少宝贵的工作经验,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调研与思考,从组织领导、法律保障、经费保障、发展平台、人才队伍、普查图谱、从小抓起、退出机制、数字科技、群众文化、国民教育、联合传承、社会力量、专业培训等十四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调研与建议◎潘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多元的,国家“非遗”保护机制为主,多元的社会化“非遗”传承为辅。
既要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也要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体力量,要让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融人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做到爱物惜物、慎终追远,让每一位百姓在日常生活中能自觉自信地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通过调研与思考,总结经验,用宏取精,从十四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根据上述依据,建议各级政府将“非遗”保护工作纳入发展规划,落实“非遗”保护部门人员编制,改善工作条件,完善设施设备,并强化行政领导,建立领导机制和激励机制,签订各级保护项目的目标责任书,积极推动“非遗”的保存、传承、发展等工作,防止在“非遗”保护中急功近利、浪费资金等问题发生,确保更好地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律保障立法保护是国际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通常做法,也是最有效的保护手段之一。
国家已颁布实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有法律依据。
建议各地市结合市县区实际,尽快制定出台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或办法等法律实施细则,对“非遗”保护的工作措施和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和规范,为“非遗”保护工作提供有效法律依据。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法律思考——以福建省为主要分析对象

非物 质 文 化 遗产 代 表性 传 承人 认 定 与 管理 的法 律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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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福 建省 为主要 分析对 象
汤凌燕 , 建 闽 柳
( 福建农林 大学人文社会科 学学 院, 福建 福州 3 0 0 ) 5 0 2
[ 摘要 j 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 目进行保护 的过程 中, 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 定与管理 意义重大。我 国已经出台了《 项 国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 目代表性传 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 办法》 各地方关 于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 的规 定都 与该办法的 , 内容基本一致 . 福建省的相关规定有其可取之处 , 但在代表性 传承人的 申请程序 、 管理 原则 以及权利 义务等方 面仍有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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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man tr e n ls f u in i g t ay i o j a a s F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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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eeo u a i sadS c l c ne,ua gi l r adF rt n e i ,uh uFj n300 ,hn ) C lg l fH m n i n oi i csFj nA r u ue n o syU i rt Fzo , ua 50 2 C i t e aSe i ct er v sy i a
分的各种社会实践 、 观念表述 、 表现方式 、 知识 、 技能 , 造力 , 因此加强 福建省 非 物质 文化 遗 产保 护对 于海
u t e v i A s at npo cv rc s i g o na gbe c l rl h r a e p0 c s h n g me td cd d a o tr p e e tt e o n a e bt c:I rt tep o e sn fi tn i l ut a ei g r t , e ma a e n e i e b u e r s na i fl e g r ei j t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的完善

非物质文化
谈我 国非物 质 文化遗 产代表性传承人 认 定制 度 的完善
李劭促
( 广东省 文化馆 广东 广州 5 1 0 0 8 0 )
[ 摘 要 ]传承人是 非物质 文化 遗产保 护工作 中的核 心,而代表 性传承人 的认 定是保 护
主管部 门进行推荐 申报 ;经各地县级 以上 文化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落 实人选后 ,择优 上报;上一级文化行政主
管部 门组织专家对 推荐 申报 的项 目传承人 进行评审并予 以认定 。按上 述推荐 申报 方式 ,从某种意义上可 以这
样讲 ,只有得到项 目保 护单位推荐 申报 的传承人 ,才可能获得推荐 申报 资格 ,反之 ,就 不容易甚 至难 以获得 推荐 申报资格 。在 工作实践 I p ,项 目保护 单位在 具体选择推荐哪位传承人进行 申报 时,往 往 由于受到各 种原 因影响 ,如 出现 同一项 目多位传承人具备推 荐 申报候选资格 时,许 多时候会 出于 “ 部 门利 益 ”考 虑,多优 先 推 荐本项 目保护单位 所辖的传承人 。而其他 非本 项 目保护单位所辖传承人 ,即使其 技艺卓 绝,积 极投 身传承
活动 ,由于上述 原因未被推荐 , ( 虽然 《 暂行 办法》允许公 民 白行 申请或被推荐 向 “ 所在 地县级以上文化行 政部 门”进行 申报 代表性传承人 ,但推荐 申报 材料必须具备保护单位 同意推 荐的盖 章,否则 申报 材料将 视为
不完整 ),就有 可能得不到推荐 申报 资格 。从而会造成一部分优秀文化遗产传承人 的缺报 漏报 ,不能保 证被 推荐 申报 的传承人 的代表性 、权威性与影 响力。 2 、代表性传承人 申报 认定的评审存在 “ 做 得好 ,不如写得好 ” 我 国现行非遗 代表性传承人 的认 定 申报评审模式主要 为政府 主导的非遗 传承人填写推荐 申报材料 ,文化
文化部关于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政策解读

文化部关于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政策解读非遗保护与传承是文化部长期以来的重要工作,为了更好地推动非遗事业的发展,文化部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政策。
本文将对文化部关于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政策进行解读,详细介绍政策的内容和意义。
一、政策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一些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消亡的危险。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非遗资源,文化部积极制定有关政策,并以此为基础推动非遗事业的发展。
这些政策力求全面系统地保护非遗,促进其传承与创新,旨在实现非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政策内容1.非遗保护目录的制定文化部制定了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级非遗保护目录,通过将非遗项目纳入保护目录,确保了对非遗资源的有效保护。
同时,政府将拨款用于非遗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推动相关项目的发展与传播。
2.非遗传承人的培训与认定为了保证非遗技艺的传承,文化部通过举办培训班、实施培训计划等方式,培养和选拔非遗传承人。
经过认定的非遗传承人将享受一系列的政策扶持,包括资金补助、技术支持等,以保障其正常的传承活动。
3.非遗活动的扶持文化部对非遗相关的展览、比赛、演出等活动进行资金扶持,鼓励社会各界开展非遗保护和传承的宣传和推广。
此举旨在激发社会各界对非遗的重视和热情,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氛围。
4.非遗资源的数字化保护为了更好地保存和传承非遗资源,文化部提出了非遗资源的数字化保护措施。
通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对非遗项目进行全面的记录和整理,以便更好地传承和发展。
5.非遗传承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文化部鼓励非遗项目与国际接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通过召开国际研讨会、组织海外展览等活动,加强非遗项目在国际间的传播和交流,提高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
三、政策意义1.促进非遗的传承与创新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文化部为非遗保护和传承提供了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鼓励非遗传承人积极参与传承活动,推动非遗的传承与创新。
2.保护民族文化传统非遗是中华民族珍贵的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
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文化部关于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政策解读

文化部关于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政策解读非遗(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与人类活动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述传统与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礼仪节庆、知识与实践,以及与自然环境和宇宙有关的传统学问。
作为国家文化遗产的一部分,非遗的保护与传承一直是文化部的重要工作之一。
本文将解读文化部关于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政策。
一、非遗保护的意义及目标非遗保护的意义在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国家文化自信。
非遗作为人类历史的瑰宝,承载着民族的记忆和文化的基因。
保护非遗,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我们的传统文化,也有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心,让世界了解和认同中华文化。
非遗保护的目标是保护、传承和发展非遗项目,实现非遗与当代社会的有机结合。
保护非遗项目,可以通过技艺传承、材料保护、项目修复等方式来确保非遗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传承非遗项目,可以通过师徒传承、非遗基地建设、非遗教育等方式来传承非遗的技艺和精髓。
发展非遗项目,可以通过创新非遗产业、非遗旅游等方式来使非遗与现代生活相结合,使非遗更好地适应当代社会的需求。
二、非遗保护政策的主要内容1. 制定和完善非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文化部将继续加强非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确保非遗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同时,文化部还将推动非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社会对非遗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加强非遗项目的申报和认定工作。
文化部将继续加强对非遗项目的申报和认定工作,确保非遗项目的真实性、独特性和代表性。
文化部将建立健全非遗项目的申报和认定机制,加强对非遗项目保护的监督和管理。
3. 加大非遗项目的保护力度。
文化部将加大对非遗项目的保护力度,通过修缮、复原、保护等方式,保护非遗项目的原貌和风貌。
此外,文化部还将加强对非遗项目所在地的保护和管理,保护非遗项目所在地的宗教、民族和文化景观。
4. 加强非遗项目的传承和培训工作。
文化部将加强对非遗项目传承人和传承机构的支持和培训工作,提高传承人的技艺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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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解读
文化和旅游部正式印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该《办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2008年起施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对于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党中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日益重视以及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势的发展,该暂行办法与有关法律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实际存在不相适应之处,需要全面修订完善。
《办法》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将工作中形成的一系列理念成果和行之有效经验,予以固定和规范,激励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一步做好传承工作,着力培养好传承人,一代一代接下来、传下去。
《办法》一是明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要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二是完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和程序。
《办法》从技艺精湛程度、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传承活动开展、品质修养等方面,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增加材料复核、根据需要安排现场答辩、公众异议等评审程序和环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的公示时间修改为20日。
三是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
《办法》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要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传承、传播等活动中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根据传习计划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四是实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动态管理。
《办法》规定完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明确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具体情形。
截至2019年底,文化和旅游部已认定了五批共306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中央财政给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2万元的传习补助,支持他们开展传习活动。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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