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社会保险申请表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doc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一)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
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
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
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
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事业单位申请增加编制流程

用人单位聘用非事业编制岗位人员招聘流程1、申请岗位。
用人单位拟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应先申请岗位,填写《北京交通大学非事业编制岗位审批表》,明确需求信息和岗位职责要求后报人事处审批。
2、起草招聘启事,公布岗位。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参考人事处网站已发布招聘启事的格式要求起草招聘启事,明确岗位性质、主要岗位职责、岗位录用条件、聘用流程等事宜后报人事处。
人事处根据用人单位需求,统一对外发布招聘启事,公布岗位。
3、进行面试。
用人单位负责收集并审核应聘人员的应聘信息及证明材料,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初步筛选。
(建议至少按照3:1的比例)确定初步人选后,与人事处一起组织面试,通过考察后最终确定拟聘用人员。
4、体格检查。
用人单位负责通知拟聘用人员按照学校相关要求进行体检,可以选择到校医院进行《入职体检》,也可以选择到中关村医院进行《教师资格体检》。
5、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体检合格后,用人单位负责通知拟聘用人员填写《北京交通大学非事业编制岗位人员聘用审批表》,同时将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及体检报告报送给人事处进行审批并备案。
6、办理入校工作流程。
人事处审批通过后,通知拟聘用人员办理入校工作流程,用人单位需办理以下工作:(1)签订合同。
与拟聘用人员具体协商《北京交通大学劳动合同书》以及《非事业编制人员岗位任务书(适用于A类人员)》的相关条款,签订内容完整的《劳动合同书》和《岗位任务书》,一式三份,返回到人事处审核备案。
(2)审核《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申请表》的相关信息。
审核时注意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处必须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参加工作时间”精确到月份;“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为空。
同时注意以下问题:①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如果因为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学校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的,请提供相关说明并请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②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在来本单位工作之前曾经在北京市社保统筹范围内的其他单位缴纳过社会保险,请确认其在原单位的社会保险关系已经正常转出。
社会保险参保须知

社会保险参保须知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明确规定,符合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二、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又称社会保险费费基,它是计算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基础数据;缴费基数的高低决定缴费额的多少,影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高低,缴费基数高社会保险待遇就高,反之就低;一缴费基数申报1、新增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参保单位为新参加工作包括职工流动到新单位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的,以其起薪之月的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2、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每年4至6月参保单位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表式及报盘格式,申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收入;社保机构审核并按上下限标准核定后,作为本年7月至次年6月的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逾期未申报的,从7月1日开始社保经办机构按上月缴费基数的110%递增;二缴费基数核定按照每年省统一公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市区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2009年、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910元确定;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为201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1497元;三、缴费费率1、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苏政发201085号和徐政发200223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2、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徐政发201112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9%、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3、失业保险根据苏劳199869号苏财社199860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4、工伤保险徐政办发2010252号文件规定:根据参保单位行业风险等级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在%%之间;5、生育保险徐政发2002104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费率为%;四、缴费金额1、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的8%,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比例结算;2、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9%,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的2%,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11%比例结算;大病医疗救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照徐政办发2009124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单位和个人各缴纳50元;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元,全年12元,由个人缴纳;以上两项共计112元,其中:个人缴纳部分62元,每年一月份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除;3、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填写徐州市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每月6—27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单位同时申报办理职工参保手续;二变更登记参保单位如发生单位名称、法人、地址、单位类型、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隶属关系、开户行及帐号等信息变更,及撤销、解散、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1、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复印件;2批准合并或分立的双方的协议书;3单位地址变动、迁移证明等;4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2、办理程序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用人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变更登记——原证收回,核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2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用人单位填写参保单位分立、分流申请表或参保单位合并申请表,新单位同时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保机构审核——原证收回,核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三注销登记当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情形时,应在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1、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2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3社会保险登记证2、办理程序用人单位缴清社会保险费本金及滞纳金,妥善安置好单位职工包括退休人员——社保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四单位人员增减变动1、初次参保1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①有效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如劳动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聘用干部表、录用干部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手册或干部调动介绍信等;②新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同底一寸照片四张;2办理程序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续保登记表、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新增参保手续——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医保证历卡;3其他特殊人员新增①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即伤残军人携带伤残军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②突出贡献人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单位填写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补贴申请表表一和徐州市享受劳模待遇人员汇总表表二,带齐相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其中劳动模范及先进工作者的审批,需要到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门进行审核,经市总工会盖章确认;③离休干部遗属单位携带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离休干部证书,离休遗属证书,街道办事处开具的离休遗属无业证明,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2、个体参保转移至单位参保1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①有效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如劳动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聘用干部表、录用干部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手册或干部调动介绍信等;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③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办理程序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体转入单位参保手续;3、市区统筹范围内单位间保险关系转移1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①转入单位有效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如劳动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聘用干部表、录用干部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手册或干部调动介绍信等;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③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办理程序单位填写徐州市市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4、参保人员停保1解除劳动关系①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文件;②办理程序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停保手续2退休待批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资料不全等原因退休审批手续尚未办结,参保单位为避免下月再次产生应缴费用,可以申请办理停止缴纳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四项保险医疗保险不允许停止缴纳;由参保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办理停保手续;3死亡待批参保人员死亡后,因当月医疗保险费不到帐、材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办理退保手续时,由参保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办理停保手续;5、参保人员退保参保人员死亡或出国定居应办理退保;①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死亡:死亡证明;出国定居:出国定居证明、公安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证明②办理程序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退保手续五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参保人员如果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原登记有误,需要及时变更修改;①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在职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派出所变更证明、单位证明等;退休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社区或单位出具的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更改证明、派出所变更证明等;②办理程序填写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基本信息变更——关键信息业务需复核六退费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后的缴费;①所需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退休退费:养老保险处审核通过的退休审批表;死亡退费:死亡证明;②办理程序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退费申请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退费——业务复核;。
非编制教学辅助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农业大学文件川农大校人发〔2010〕2号非编制教学辅助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和加强非编制教学辅助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聘用岗位非编制聘用教学辅助人员的岗位包括科研助理、实验助理、管理助理和政工助理。
助理岗位原则上应是学校编制控制数空缺的补充形式,各中层单位可按学校核定编制数的25%以内设置助理岗位。
确因实际工作需要,可适当超编设置助理岗位。
全校教学辅助人员聘用数原则上控制在300名以内。
二、聘用条件(一)大学本专科毕业生或具有硕士学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团队协作和敬业奉献精神。
(三)所学学科专业及能力和素质符合岗位需求。
(四)新聘人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
三、聘用程序(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人事处、纪委、校工会教代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人组成的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助理岗位人员聘用工作。
(二)各中层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上报聘用计划,明确拟聘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经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由人事处负责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由人事处组织业务考核组,或者授权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水平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公示后经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聘用。
四、聘用管理(一)人事处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书,主要内容应包括:聘用期限,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资报酬与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以及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合法内容。
首次聘期一般为1-3年,首次聘用期满,对表现突出、素质好、能力强者可续聘。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受聘者、用人单位和人事处各执一份。
(二)受聘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参加中层单位组织的年度考核,并按非编制人员岗位的20%评定优秀,考核结果作为其享受福利待遇、晋升岗位等级的依据。
员工社保参保申请表

年月日
人力资源审批
年月日
财务部审批
年月日
总经理审批
年月日
备注
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社保参保申请表
填表日期:编号:
个人信息
姓名
性别
□男□女
年龄
籍贯
部门
职务
电话
入职时间
转正时间
身份证号
身份证地址
户口性质
□本地农村口本地城镇口外地农村口外地城镇
申请参保项目
保险名称
□三险口五险口五险一金
保险明细
□养老口失业□工伤口医疗口生育口公积金
承担方式
口按社保规定个人和公司按比例承担口个人全额承担(工资中代扣)
非事业编聘用管理办法

第86号《北京理工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1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校长2013年3月6日北京理工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效益,构建灵活、多元、完善的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系指不占用学校事业编制,因教学、科研、管理、教辅等工作需要,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者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各类聘用人员。
第三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原则为:编制调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分类管理、项目优先,严格考核、合理流动。
第四条 学校根据用人单位需求、人员类别以及岗位类别确定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方式。
固定期限合同适用于在法定工作年龄之内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全职工作人员;项目聘用合同适用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的阶段性岗位聘用人员;劳务协议适用于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已办理社会保险的兼职工作人员以及正常享受退休工资的退休返聘人员;劳务派遣适用于用工期限2年以上,用人单位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劳务派遣的工作人员。
学校鼓励采用项目聘用方式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鼓励科研、物业管理等各项工作采用项目外包、以签订项目(物业)承包合同的形式完成。
第五条 学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用人单位的聘用责任和要求,依法规范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管理,维护学校与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各学院、机关职能部处、直(附)属单位等。
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等独立核算或独立法人单位依据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人员聘用管理规定,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章 聘用管理第七条 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是全校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校非事业编制岗位的用人规划,协同科学技术研究院、教务处、研究生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学生工作处等职能部门做好教学、科研、教辅、学生工作岗位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编制核定、聘用审批和分类管理,指导和监督各用人单位规范、合法用工。
社会保险登记稽核表格

社会保险登记稽核表格1、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2、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3、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3)4、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4)5、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表2—5)6、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1)7、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表3—2)8、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表3—3)9、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表3-4)10、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表3—5)ll、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单(表3-6)1 2、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表3—7)13、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表4—1)1 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表4—2)1 5、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表4—3)1 6、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表4—4)1 7、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表5—1)1 8、工伤职工医疗(康复)费用核定表(表5—2)1 9、工伤保险支出核定汇总表(表5-3)20、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表7—1)21、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7—2)22、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表7—3)23、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7—4)24、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7—5)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单位名称(章):参保单位制表人:社保机构审核人:社保机构(章)参保单位负责人:社保机构复核人:《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填写说明1、本表由用人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填写。
2、单位名称:按工商登记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上的单位全称填写,行业类别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填写。
3、登记类型、单位类型、经济类型、事业单位经费来源、隶属关系、参加险种:参保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所选择的括号内用“√”表示。
参保单位是事业单位类型的,还需在“是否是企业化管理”项内相应打“√”。
4、组织机构代码: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与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
5、工商登记信息:按工商执照的有关内容填写。
Xx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A类)暂行管理办法

Xx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A类)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构建多元、完善的用人机制,规范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事业编制人员(A类)(以下简称A
类非编人员),是指不占用学校事业编制,因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实验教辅等工作需要,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一般在专技或管理岗位上工作,享受事业编制待遇。
第三条A类非编人员聘用原则为:
(一)按岗聘用、编制调控。
各用人部门(单位)须在学校核定的部门(单位)编制范围内按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单位)A类非编人员聘用计划。
A类非编人员计入所在部门(单位)总人数,按学校核定部门(单位)总编制数已满员的部门(单位)不得超额聘用A类非编人员。
(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A类非编人员均由人事处统一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用。
(三)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学校人事处负责A类非编人员的统一管理,对学校各用人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各用人单位负责A类非编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