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职责、范围
新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岗位权限管理办法

新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岗位权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经办风险,维护基金安全。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岗位权限管理是指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内部工作人员开展定岗定责及权限配置、维护等工作的总称。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县级以上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的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村(社区)、行业企业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或社会保险协办岗位。
第四条岗位权限管理坚持分级负责、岗位制衡、系统赋权、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本级岗位权限管理主体责任,乡镇(街道)、村(社区)等承担社会保险服务工作人员的岗位权限管理工作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本级岗位权限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岗位划分第六条岗位按照工作职能划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划分业务运行岗位、基金财务管理岗位、数据管理岗位、稽核内控岗位。
第七条业务运行岗位主要负责社会保险(含职业年金,下同)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定、待遇支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档案管理、协议管理、工伤费率浮动管理、工伤预防实施等工作。
第八条基金财务岗位主要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拨付、财务信息管理及会计核算等工作。
基金财务部门应设立会计负责人(主管)、会计、出纳等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
第九条数据管理岗位主要负责社会保险数据质量管理、数据分析和应用、统计精算等工作。
第十条稽核内控岗位主要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内部控制等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置稽核内控部门,配备专职人员。
第三章岗位权限控制第十一条业务运行岗位、基金财务岗位、数据管理岗位、稽核内控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业务运行岗位中,待遇核定人员不得兼任个人账户管理、资格认证、关系转移接续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3年12月15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医保法律法规条例全文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

社会保险经办“经办”一词从字面上来说,就是“经手办理”的意思。
社会保险“经办”一词最早出自国务院于1991年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其中指出:“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事业机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并受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的委托,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74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此后,社会保险经办这一概念在我国社会保险领域得以广泛运用,意指法定主体依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授权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活动的总称,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征缴社会保险费、依法核支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
《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经办”做出了专章规定。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主要职责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是“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地区,征缴社会保险费也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
《社会保险法》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设立及经费来源根据《社会保险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区进行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三)制度建设依据《社会保险法》第73条和第75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行政事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指南

行政事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指南社会保险常识一、什么是社会保险?答: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通过筹集各方资金或通过财政预算,对劳动者在遭遇生、老、病、死、伤残等劳动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从而失去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我市已建立的社会保险项目有哪些?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依附于上述保险项目的遗属保险。
目前,我市已建立的社会保险的险种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三、我市的社会保险费为什么要移交地税部门征收?答: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厦府办发[2003]133号《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的通知》精神,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由地税部门负责,形成“地税征收、社保使用、财政监督”的社会保险管理新模式。
这一改革(1)可以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保险费的收支两条线,彻底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交叉,职能重复的问题;(2)可以更好发挥地税部门优势,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征缴率。
(3)可以使劳动保障部门集中精力搞好社会保险待遇的审核、社会化发放、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更好地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
(4)可以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征税网络化的优势,逐步实现网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方便缴费人,同时通过与劳动保险部门、银行、金库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四、我市地税与劳动保障(社保)部门在社会保险费管理中的职责如何划分?答:根据市政府规定,地税机关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征缴、检查;劳动保障(社保)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记帐、待遇的审核和支付,以及核定政策性补缴、协保费、超龄养老保险费的金额。
社会保险经办岗位分类-最新国标

社会保险经办岗位分类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岗位分类的基本要求、社会保险经办岗位分类依据、经办服务类、职能管理类、风险控制类三大类及细分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规范、引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岗位分类及设置。
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及第三方机构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894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31599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GB/T34276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规范GB/T34414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GB/T35619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LD/T02-2021社会保险服务综合柜员制实施指南LD/T05-2022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社会保险经办岗位insurance social service delivery positions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负责执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任务的岗位。
3.2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public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service providers at grass-roots level设立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为基层人民群众提供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人才服务以及劳动关系等公共服务的机构。
4基本要求4.1合理分类应按照权责对应、政事分开、安全规范原则,合理划分社会保险经办岗位类别。
4.2科学设岗应按照制衡与效率兼顾原则设置各类经办岗位,提供统一、规范、标准、高效的经办管理服务。
4.3方便可及社会保险经办岗位设置应便于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等服务对象获取社会保险服务。
5社会保险经办岗位分类依据根据综合柜员制经办模式和业务属性,应将岗位类别划分为经办服务、职能管理和风险控制三类。
社会保险登记知识要点

第一章1、什么是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涉及参与社会保险有关的事项和信息进行登录和记载,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并进行管理的过程。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既是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标志,也是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和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的前提条件。
2、什么是社会保险登记职位?根据活动主体不同:参保单位“申报登记职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登记职位”。
根据登记的客体不同:参保单位信息登记和参保人员信息登记3、简述社会保险登记职位的分类?社会保险登记职位可以分为参保单位申报登记职位(填报参保单位信息表,填报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经办机构受理登记职位(受理参保单位登记事项,受理参保个人登记事项)4、简述社会保险登记职位的业务职责?(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职位的业务职责1、负责申报新参统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2、申报已参统单位的变更、注销登记3、申报参统单位职工的增减登记(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职位的业务职责1、负责受理新参统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2、受理已参统单位的变更和注销登记3、受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验证和补证4、受理参统单位职工的增减登记5、简述社会保险登记职位的任职业务要求?(一)业务知识要求1、熟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熟悉《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二)业务能力要求1、能够根据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背景情况,正确填制社会保险登记表,妥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手册等手续。
2、能根据单位信息的变更情况,正确填制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和妥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手续。
3、能根据单位业已被关停并转的有关情况,正确填制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和妥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手续。
4能根据单位的人员变动情况,正确填写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
5能够根据年检工作要求,正确填制年检表和妥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手续。
6简述社会保险登记的对象范围。
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

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7.11•【字号】•【施行日期】1995.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1994年9月15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1995年7月1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理流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保险制度通过依法设立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三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省属及军队驻穗单位外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一)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境外员工愿意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中订明。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社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负担,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人事、民政、卫生、工商、财政、计划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尽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制订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集比例、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提取的各项管理费比例、社会保险基金积累比例、每年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比例;(三)监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四)指导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和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五)做好本市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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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问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职责、范围
一、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科职责
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医疗、工伤与生育等保险工作的推行;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医疗、工伤与生育保险的参保、基金征集、催收清欠和统计工作;建立和管理养老、医疗、工伤与生育保险基金征集台账;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年度汇总表;负责参保职工养老个人账户的建立、管理、转移、接续;负责改制、兼并事业单位社保费用的清偿,开展相关业务经办工作的调研分析;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业务受理范围
(一)养老保险:
莫问市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2年以后新进人员以及档案存放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的流动人员。
(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莫问市市级党政机关、全额事业、自收自支、差额事业以及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
三、主要对外业务项目
(一)参保单位管理
1、莫问市社保局审计稽核科完善了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新增参保单位手续。
参保单位报送《社会保险登记证》、《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进行微机录入,确定参保缴
费险种、比例等。
2、办理时限:收齐资料后2-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间2个工作日。
(二)参保职工人数及其缴费基数的核定
1、申办要求:一年一次,参保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内申报审核。
2、申报材料: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金变动审批表》、《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名册》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名册》(最少一式2份、并同时报送电子资料)、人事局核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此表只需1份)(以上各表合称“三表”),附相关部门人员的调进调出和录、聘用文件及工资定级或变动手续。
3、办理程序:参保单位审核签章、申报材料经经办人员初、复审后,相关基本信息进入信息数据库进行征缴管理。
4、办理时限:收齐资料后2-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间2日。
50人以上单位的申报审核协议而定,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参保人员及其缴费基数的增减变动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申办条件:参保单位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人员增减或状态变动发生的60天内。
2、申办要求:每月15日前接收申办资料。
3、申报材料: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增减变动表》,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审批表》,同时附调入调出、录用辞退、离岗读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和人事部门工资审定或变动资料以及退休审批、死亡证明材料。
4、办理程序:参保单位审核签章、申报材料经经办人员初、复审后,相关基本信息进入信息数据库进行征缴管理。
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本统筹范围,个人账户情况经本人核查签字、科室审核确认后,报分管领导签批,在财务科办理个人账户基金转账手续。
5、办理时限:资料收齐后2-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间2个工作日。
(四)养老保险缴费计划编制执行
1、申办条件:单位参保已经完成一年一度的参保职工人数及其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
2、申办要求:单位可选择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按年一次的缴费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选定后每年第一季度内必须实施缴费。
3、办理程序:每月15日前申报有关人员、基数等纸质数据资料,电子资料同时报送。
经初审、复核并录入微机后,每月20日编制征收计划。
4、办理时限:资料收齐后2-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间2个工作日。
(五)省管单位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基数确定
1、申办条件:有医疗保险关系无养老保险关系的省管单位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2、申办要求:每年第1季度申报上一年度的养老金或退休费总额。
3、申报材料:省社保局出具的上年度养老金明细资料或由人社局审批的上年度离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明细资料及电子资料。
4、办理程序:参保单位申报材料经经办人员初、复审后,相关基本信息进入信息数据库管理并交由医保局按规定划定个人账户。
5、办理时限:资料收齐后2-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间2个工作日。
(六)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状态变动(在职转退休)
1、申办条件:参保单位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人员增减或状态变动发生当月内。
2、申办要求:当月20日至次月15日申办。
3、申报材料:在职参保人员减少,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增减变动表》,同时附退休审批资料。
4、办理程序:参保单位审核签章、申报材料经经办人员初、复审后,相关基本信息进入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
按文件规定一次性趸交规定年限的保费后享受退休医疗待遇。
5、办理时限:资料收齐后2-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间2个工作日。
(七)在职人员参保期间死亡,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1、申办条件:参保单位在职人员参保期间死亡。
2、申办要求:死亡后30日内由所在单位申报。
3、申报材料:在职参保人员减少,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增减变动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增减变动表》,同时附死亡资料。
4、办理程序:参保单位审核签章、申报材料经经办人员初、复审后,相关基本信息进入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
按文件规定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其中:个人累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
其法定继承人。
5、办理时限:资料收齐后2-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间2个工作日。
(八)参保单位注销
1、申办条件:参保单位注销或改制为企业等
2、申办要求:缴费单位发生撤销、合并改制及其他情形。
3、申报材料:在职参保人员减少,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增减变动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增减变动表》,同时附批示资料。
4、办理程序:参保单位审核签章、申报材料经经办人员初、复审后,相关基本信息进入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
按每月征收计划缴清社会保险费后办理注销登记,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清偿。
5、办理时限:资料收齐后5-1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
(九)参保单位养老保险补缴
1、申办条件:参保单位未全员、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
2、申报材料:在职参保人员增加,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增减变动表》,提供补缴年度月份人社部门审批的人员工资表资料。
3、办理程序:参保单位审核签章、申报材料经经办人员初、复审后,相关基本信息进入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
随次月征收计划征收并补收本金、利息和滞纳金。
4、办理时限:资料收齐后5-1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
工作岗位设置:
前台: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
2、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工伤、生育业务后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