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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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流程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工作机构内部配合与监督,建立起规范的工作机制和统一、高效、便捷的工作程序,特制定本业务经办工作流程。

一、法规依据(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府发[1995]30号);(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2]10号);(三)《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开展省直和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川人发[1995]13号);(四)《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社办[2004]36号);(五)《四川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六)国家和省或市(州)的其他相关规定。

养老保险登记参保流程(一)单位参保受理及登记、年审1、申报资料:单位参保受理应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申请参保的书面报告;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相关表格;在职和离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单位社会保险年审应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程序:每月1至20日受理要求参保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材料,并及时对有关报表及资料进行审核。

对材料齐备、符合参保规定的在10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符合参保条件的,经批准后向参保单位印发批准参保文件并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对经报批后不符合参保条件的,综合业务部门应及时告知申报单位。

经批准同意参保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资料由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业务复核和数据管理,并登记备案、存档。

(二)新增参保人员1、申报资料:单位填报相关报表,附新增人员调动或招录通知、人事部门审批的工资基金申报核定表和工资变动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行政事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指南

行政事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指南

行政事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指南社会保险常识一、什么是社会保险?答: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通过筹集各方资金或通过财政预算,对劳动者在遭遇生、老、病、死、伤残等劳动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从而失去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我市已建立的社会保险项目有哪些?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依附于上述保险项目的遗属保险。

目前,我市已建立的社会保险的险种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三、我市的社会保险费为什么要移交地税部门征收?答: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厦府办发[2003]133号《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的通知》精神,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由地税部门负责,形成“地税征收、社保使用、财政监督”的社会保险管理新模式。

这一改革(1)可以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保险费的收支两条线,彻底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交叉,职能重复的问题;(2)可以更好发挥地税部门优势,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征缴率。

(3)可以使劳动保障部门集中精力搞好社会保险待遇的审核、社会化发放、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更好地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

(4)可以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征税网络化的优势,逐步实现网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方便缴费人,同时通过与劳动保险部门、银行、金库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四、我市地税与劳动保障(社保)部门在社会保险费管理中的职责如何划分?答:根据市政府规定,地税机关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征缴、检查;劳动保障(社保)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记帐、待遇的审核和支付,以及核定政策性补缴、协保费、超龄养老保险费的金额。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及经办流程 范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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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14年10月至103号文件下发前已办理退休 手续的人员:
参保单位通过退休申领平台填写信息打印新的 退休审批表,经本人和经办人员签字,参保单位 盖章后,同时携原有退休审批表的复印件,直接 报社保局重新核定养老金。(备注:这个时间段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需要再到主管部门和退 休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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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养老金 = 基础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 + 过渡 性养老金 + 职业年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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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缴 费年限不满一年的,计算到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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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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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渠道: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所需资金从原 渠道列支,由工作人员退休时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7、《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 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 发〔2016〕82号)
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人员包括以下项目:退 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退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 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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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退休人员信息核对无误后(退休人员需通过 资格认证和社保卡开通金融功能),社保经办人员 对其养老金进行核定,先核定职业年金,系统自动 调取退休人员的待遇执行年月(默认为退休年月的 次月,但可修改),再核定退休待遇,并打印养老 金计发表。
5、核定后的待遇为退休人员退休当年的待遇, 不包括历年的调待,参保单位需到待遇发放处对其 进行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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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科职责设置及流程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科职责设置及流程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科一、部门工作职责(一)负责全市“机保”省级统筹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和“机保”经办管理的组织实施;(二)负责遵照落实并不断调整完善全机保业务经办流程;(三)负责配合市人社局做好本地“机保”经办政策和工作方案的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四)负责全市“机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各类问题的牵头协调处理;(五)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全市经办机构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六)做好全市“机保”数据的应用和运行情况分析上报工作;(七)负责审核各县、区“机保”基金支出计划,汇总上报全市“机保”基金支出计划;(八)负责全市“机保”信息系统业务需求的收集上报,参与全省“机保”信息化管理;(九)负责组织开展市、县(区)两级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和市本级参保单位工作人员政策和业务培训工作;(十)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集中登记工作的组织及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基础信息的采集工作,按规定程序及时完成基础数据变更的审核和系统数据修改,授权各县(区)基础信息变更并做好监督工作;(十一)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审核和退休待遇核定及调整,完成条件变更审核处理和待遇重新计发等工作;(十二)按规定审核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它养老保险待遇,并及时制定待遇支付计划;(十三)负责牵头组织市本级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简称“老机保”)问题的处理和其它遗留问题的处理,指导县、区做好符合“机保”参保条件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企保”)问题的处理;(十四)负责按职责和程序做好信访工作;(十五)负责协助各级、各部门完成涉及本科室业务的咨询、查询、核查工作;(十六)完成局里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岗位职责分解(一)岗位一:科长工作职责:主持科室全面工作。

1.负责统筹、协调和安排,保证科室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和局里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的及时准确完成;2.负责全市“机保”省级统筹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和“机保”经办管理的组织实施;修订完善机保全业务经办流程;并配合市人社局做好本地“机保”经办政策和工作方案的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全市“机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各类问题的牵头协调处理;3.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全市经办机构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市、县(区)两级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和市本级参保单位工作人员政策和业务培训工作;4.负责科室的信息宣传及信访问题的处理工作;5.负责与各科室之前业务协调和沟通工作;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及经办流程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及经办流程

•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视同缴费指数说明:
3.执行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的人员按 以下对应关系执行相应非领导职务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一级 警长对应县处级正职,二级警长对应县处级副职, 三级警长 对应乡科级正职,四级警长对应乡科级正职,一级警员对应乡 科级副职,二级警员对应科员,三级警员对应办事员。
•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视同缴费指数说明:
5.按照人社部要求,当同类人员年度间平均养老金水平差 距较大时,综合考虑我省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增长率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对视同缴费指数进行适度 修正。
•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 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最高70岁,超过 的按70岁计算)
•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设立10年过渡期: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A: 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等对应的退 休补贴标准 C:晋政办发[2015]61号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 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满35年90%,30-35年85%,20-30年80%,10-20年70%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 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
•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职务升降
老办法待遇标准= Q+H Q =(A×M+B+C)×∏(1+Gn-1) H = [(A’×M+B’+C’)-(A×M+B+C)]×∏(1+Gn-1),

最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2

最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2

2017最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2)3.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年金信息表》,同时将转移资金划转至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归集账户;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职业年金关系。

(四)职业年金关系转入。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年金信息表》和确认转移基金账实相符后, 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1.核对《年金信息表》及转移基金,进行资金到账处理;2.将转移金额按项目分别记入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3.根据《年金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4.将办结情况通知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原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申请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存在职业年金补记、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等情形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上述业务后,4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转出手续:(一)受理并审核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年金联系函》;(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生成《年金信息表》,将赎回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新参保单位的企业年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三)将《年金信息表》通过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反馈至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四)终止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关系。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从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入手续:(一)受理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出的转移接续申请,15个工作日内向其出具《年金联系函》;(二)审核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参加企业年金的证明材料;(三)接收转入资金,账实匹配后按规定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基金不转移,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中标识保留账户,继续管理运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一)参保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的;(二)参保人员的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

云南省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

云南省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

BSZN-000000-2017 ...云南省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事指南云南省社会保险局2017年7月1日发布一、受理范围适用于省级和中央驻滇机关事业单位(含省以下垂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登记、申报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待遇管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个人权益记录管理以及其他涉及养老保险权益的业务(转移接续业务办事指南另行制定)。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

4.《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06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5.《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6.《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1号)。

10.《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75号)11.《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36号)。

12.《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69号)。

13.《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云社险〔2016〕5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粤人社规〔2016〕15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2月30日以粤人社规〔2016〕15号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中央驻穗二级预算和省属驻穗、省垂直管理一级预算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中央驻粤和省属其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办。

第四条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稽核、内控和档案管理制度;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商省财政部门制定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省级和地级以上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财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宣传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待遇核定与支付;做好基金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请拨;编制上报本级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服务和数据应用分析;审计稽核与内控管理;档案管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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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
流程
为进一步加快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建设,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确保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数据规范、统一,特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一、参保登记
(一)新增参保单位
1、经办流程
2、资料要件
编委批准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机关事业单
位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等。

(二)新增参保人员
1、经办流程
2、资料要件
新进人员调入手续、工资介绍信、《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花名册》等。

二、养老保险费征收
(一)经办流程
审核人员(内审)复核
分管领导审核
征收人员分配个人账户并计息,
年底与参保单位结算
(二)资料要件
《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减少统计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变动表》等。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转出
1、经办流程
征收人员初审
审核人员(内审)复核
征收人员出具转移清单
征收人员终止转移人员养老保险关系
2、资料要件
转出人员行政介绍信或辞职、辞退手续、身份证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证明等。

(二)转入
1、经办流程
参保单位或个人申报
审核人员(内审)复核
资料齐全
资料不齐,退回补齐后再
予审核通过
分管领导审核
财务人员确认转移到账
征收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2、资料要件
转入人员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等。

四、新增退休人员核定
(一)经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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