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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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4.18•【字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4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准备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暂委托地税机关代为征收。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税务登记(一)试点纳税人已经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属于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管纳税人的,使用原有的国税机关登记信息办理改征增值税涉税业务。

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重新进行税(费)种认定。

(二)试点纳税人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机关对登记等信息进行核实后,统一将地税机关的登记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同步到国税征管系统,试点纳税人不需重复办理税务登记。

二、发票使用(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应按以下规定使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0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0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993年6月24日国税发[1993]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了加速流转税的改革,规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以及适应新会计制度的变化,根据最近召开的增值税座谈会讨论的意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方法问题1.从1993年7月1日起,取消“实耗扣税法”,一律按“购进扣税法”计算当期扣除税额。

为了详细、完整的反映应扣税金、实际扣除税金的情况,纳税人必须建立和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增值税扣除税金登记簿》。

2.增值税的征收方法为:(1)分期核实的征收方法。

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逐期结算应纳税金。

对当期计提的应扣税金,应在当期全部给予扣除,当期抵扣不完的,转入下期继续抵扣。

(2)定率预征,年终结算的征收方法。

对因季节性采购或其他原因造成税款入库不均衡的企业,可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预征率,逐期计算纳税,年度终了进行结算。

(3)定期定率的征收方法。

对符合增值税“定期定率”征收方法范围内的企业,不实行在购进环节计提应扣税金的办法,也不建立《增值税扣除税金登记簿》,仍按国税发(1992)076号通知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用哪种征收方法,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法确定后,在一个年度内不再变动。

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管理以及《增值税扣除税金登记簿》的使用方法,依照本通知所附《增值税的计算管理办法》执行。

二、关于外购扣除项目的范围增值税外购扣除项目包括:1.外购原材料。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标 签】河北省,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冀国税函﹝2013﹞161号【发文日期】2013-07-18【实施时间】2013-07-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国家税务局,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咨询管理,便于各地统一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省局根据各地反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在与省地税局协商沟通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一、风力发电企业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风力发电企业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应事先进行税收优惠备案的未进行备案,是否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国税函[2009]212号)已明确应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

企业未按要求进行事先备案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在第一个年度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备案的,当年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如在以后年度提交备案,经审核符合优惠条件,备案手续完备,可以享受剩余年度的税收优惠。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应如何确认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问题根据全国征管规范以及纳税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首个申报期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及备案证明材料的问题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取得(不含自建)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证明材料。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租入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三、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2005年11月2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2005年11月28日)

第 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 ,引 导加 工贸易升 级, 进一步规范 出口加工 区管理,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对 外贸易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海关对出 口加工区监管 的暂行 办法)的决定 》 及其 他法律 、 行政 法 规, 制定本办法 。 第 二条 出 口加工 区是经 国务 院批准设立 的,由海 关 实行封 闭监管的特 定区域 。
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
单, 允许计算抵 扣进项税额 。
( 一般纳税人取 得 的项 目填写 不 齐全 的运 输发 票 五)
主管税务机 关发现 同一货物进 口环节 与国 内环 节以
及地 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 不一致 的, 当将有 关情 况逐 级 应
上报 至共 同的上一 级税 务机 关, 由上一级税务机 关予以明
发 生时间为发 出代销 商品满 10天的当天 。 8
三 、 别 货 物 进 口环 节 与 国 内环 节 以殛 国 内地 区 问增 个 值税 税 率执 行 不 一 致进 项 税 额 抵 扣 问题
( 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 二)
用, 允许计算抵扣 进项税额 。 ( 一般纳税人取 得 的国际货物运 输代理 业发票和 三)
项 税 额 进 项 税 额 税 项 目覆 非应 税
进 当全 一于税目 ×里 当 月全部 销 售额 业颠!兰 +互 ‘ 昱 :月部 用三项、一 堂兰 :营 竺 应 应 免 ! 苎 合 计 ! 于目的进 项 j 、 税项 税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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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 经贸 财会》 对 杂志 2 0 0 6年 第 1期
模 纳税人: 辅导期 一般纳税人转 为小规模 纳税人 问题 继续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 办商贸企 业增值税征 收管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9.01.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30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6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6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发布时间:2016-06-02 字号:【大中小】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问题根据全国征管规范以及纳税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首个申报期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 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及备案证明材料的问题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取得(不含自建)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证明材料。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租入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5年6月2日国税函发〔1995〕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在新增值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编写《增值税问题解答》,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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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
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税收政策问题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函﹝2001﹞133号
【发文日期】2001-04-28
【实施时间】2001-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批复》中允许按13%税率抵扣进项税额的棉花经营单位是指纯棉花经营单位(诸如棉麻公司),凡非棉花经营单位(包括棉花加工企业、用棉企业等)一律不允许按13%税率而应按10%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按13%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是以票面金额直接计算,不需要还原不含税价格。

即:允许抵如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

此计算方法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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